高校党委常委会差额表决干部暂行办法
大学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大学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一、引言大学干部在学校中具有重要的领导职责和影响力,他们的选拔任用将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发展和学生的成长。
为了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选拔任用机构1. 学校领导班子:学校党委和行政班子负责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体安排和政策指导。
2. 选拔任用委员会:设立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干部选拔任用委员会,负责具体的干部选拔评审工作。
三、选拔任用程序1. 职位需求确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岗位职责,确定拟选拔的干部职位并公示。
2. 材料报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可报名参与干部选拔,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
3. 材料审核:选拔任用委员会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4. 综合评价:通过个人面试、集体讨论、专家评审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全方位综合评价。
5. 公示和反馈:对通过综合评价的候选人进行公示,并接收相关意见和反馈。
6. 英才选拔:通过公示期限内没有异议的候选人,进入最后的英才选拔环节。
7. 职位匹配:考虑个人意愿和专业能力,确定干部职位的最终人选。
8. 任前培训:对选拔任用的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业务培训。
9. 任命公示:学校领导班子根据最终人选,发布干部任命公示。
四、选拔任用标准1. 德才兼备:综合评价重点考察候选人的政治立场、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2. 适任要求:候选人在相关岗位上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背景,能够胜任相关职责。
3. 公平竞争:选拔任用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任何形式的人情、权力干预。
4. 民主决策:通过专家评审和多方面的意见征询,确保干部选拔任用的决策合理和科学。
五、任期管理1. 年度考核:对干部在任期内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或调整。
2. 职位轮岗:在干部的职务任期到期后,可以进行职位轮岗,提升干部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
3. 职务晋升:根据干部工作表现和岗位要求,适时对干部进行职务晋升。
高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初始提名试行办法
高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初始提名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大干部工作创新力度,丰富干部选任方式,提高干部选拔任用质量,增强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提名,是指由本办法规定的提名主体根据中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通过一定的民主方式和程序,提出拟提拔任用干部初步人选的初始程序。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集中推荐等形式选拔任用干部进行竞争性提名、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改选提名时,按照有关规定和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条提名推荐干部除必须遵循《干部任用条例》和《高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规定的原则外,还须坚持扩大民主、公开透明、人岗相适、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提名人选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和《高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资格,并符合所提名职位的具体任职要求。
第二章提名主体第五条以下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名推荐领导干部初步人选:(一)校领导;(二)党委组织部;(三)中层党组织、中层单位。
第三章提名程序和方式第六条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校党委研究制定提名工作方案,公布初始提名职位,提出有关要求。
第七条校领导推荐提名干部人选的程序:校领导个人以书面署名方式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填写《干部人选初始提名推荐表》。
第八条党委组织部推荐提名干部人选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召开组织部部务会议,根据岗位需求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结合干部的工作经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等综合情况,研究确定推荐提名人选,填写《干部人选初始提名推荐表》。
第九条中层党组织、中层单位推荐提名干部人选的程序:应经中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形成决定,填写《干部人选初始提名推荐表》。
第四章提名人选确定第十条资格审核。
党委组织部对提名初步建议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并对提名情况进行汇总。
大学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大学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大学干部队伍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干部的选拔任用。
二、选拔任用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同时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得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认可和支持,具有突出的工作成绩和实际贡献。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应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平等、竞争有序,选拔优秀人才。
5、民主集中制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研究决定。
6、依法依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选拔任用条件1、基本条件(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
(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创新精神,能够胜任所任职务的工作。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5)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2、任职资格(1)提任处级干部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
(2)提任科级干部的,一般应具有在相关工作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3)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
四、选拔任用程序1、分析研判和动议(1)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对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2)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综合考核指标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班子成员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党政领导干部征选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国际化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协调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作法高校领导班子领导班子考察、领导干部少部分提拔任职考察。
其中,领导干部少部分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三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和要求领导发展观推动高校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以职责管理为中心,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高校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民主推荐第四条选拔任用高校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文》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法治推荐提出引荐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极力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五条高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极力推荐推荐的人员范围为:(一)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三)学校中层干部;(四)教授代表,工会、教代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负责人;(五)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部分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六)部分担任过校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离退休党团员代表。
(七)其他需要有参加的人员。
领导干部任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会议执行者计票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执行。
第六条高校领导班子换届深入研究,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一)补习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二)学校中层正职干部;(三)教授代表,工会、教代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负责人;(四)民主党派和章伯钧代表,部分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担任过正校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组织工作老同志代表。
党委差额选举办法
党委差额选举办法推荐文章村民代表选举的办法是什么热度: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热度: 2017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办法热度:拍卖行的行业管理办法热度:提高法制安全意识办法是什么热度:-差额选举,“等额选举”的对称,亦称“不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党委差额选举办法,希望大家喜欢!党委差额选举办法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共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的组织工作由上届支部委员会负责。
二、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
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实行差额选举。
(副书记)由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实行等额选举(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其、副书记由党员大会等额选举产生)。
三、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由上届支部委员会提出,提交党员充分酝酿,最后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四、本届党支部委员会应选委员名,候选人名。
五、每一名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预备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六、党员对于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画“O”;投反对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打“×”;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他人空格内写上你要选的那个人的姓名,并在上方空格内画“O”;弃权的不作任何符号。
七、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党员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超过应选名额的为废票。
选票不按规定填写或模糊无法辨认的作为废票。
收回的选票少于或等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
大学委员会常委会干部任免事项票决制实施办法
大学委员会常委会干部任免事项票决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推进内民主,完善决策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政领干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票决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校委常委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正副处级干部任免或者决定提名干部人选。
下列情况可以不进行票决:因工作需要兼任同级或下一级职务的干部;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同级职务调整的干部。
二、票决方式委常委会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可等额票决,也可差额票决。
三、票决程序票决前期的、考察、酝酿等工作,要严格按照《政领干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由组织部负责实施。
票决会议由委书记主持或者由委书记委托委副书记主持,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提出任免意见。
由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或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免人选或者拟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民主、竞岗、考察及对有关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任免理由等,提出干部任免意见。
2.讨论任免意见。
委常委对拟任免人选或者拟提名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充分讨论并逐个发表意见,但不表态同意或者不同意。
对讨论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委组织部负责人做出说明或由分管常委对其做出补充说明。
3.确定表决对象。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综合与会人员意见,确定票决对象。
对分歧较大或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不列为票决对象,暂缓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由委常委会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4.进行表决。
与会常委对每位拟任免人选或者拟提名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同意”、“不同意”、“弃权”的表决意见,不划票决符号或同时划两种以上意见的,视为无效票。
5.计票并宣布票决结果。
表决结束后由常委会半数以上同意的监票人和计票人进行计票,监票人当场向常委会报告计票结果。
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有效;收回的表决票多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无效,应重新投票表决。
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领干选拔任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干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保证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实施和我院改、发展、稳定,根据《政领干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领干,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三条领干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主义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坚决执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方针、政策同学校及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主。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主,反对任何滥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四条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党委会讨论处级干部任免实行票决制暂行办法
本文共有1162.5字,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党委会讨论处级干部任免实行票决制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增强干部任免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选拔任用处级(含副处级)干部;
2.对不胜任现职的处级干部予以免职、降职和调整;
3.推荐副校级以上后备干部的建议人选。
二、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民主集中、择优任用原则。
三、基本程序
1.会前酝酿。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按照民主推荐、公开选拔、考察等干部选拔任用基本程序,对拟任免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征求分管领导和党委成员的意见。
党委组织部综合分析考察和征求意见情况,向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汇报,拟定初步任免方案。
其中对拟提拔人选,组织部应提前征求纪委的意见。
在党委成员对拟任免人选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党委会讨论。
2.会议讨论。
(1)由组织部负责人在党委会上介绍拟任免干部的基本情况、主要表现、民主推荐和考察等情况。
(2)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对任免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逐个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明确意见,对有异议的人选要进行重点讨论。
(3)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
学校行政干部选拔和管理办法
学校行政干部选拔和管理办法
一、选举程序
1. 举行干部选举前,学校应组织选举委员会并发布公告,明确选举时间和程序。
2. 选举委员会由校领导、干部代表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监督选举过程,并保证公平、公正。
3. 干部选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结果以表决票数为准。
4. 选举委员会应记录选举结果,并公示选举结果。
二、干部选拔标准
1. 干部选拔应以综合素质为评判标准,包括个人能力、道德品质和业绩表现等方面。
2. 担任行政干部需要具有良好的沟通、组织和领导能力。
3. 干部应积极参与学校发展,为学校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三、干部任职管理
1. 干部选拔成功后,应履行相关任职手续,并签署干部管理责任书。
2. 干部应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3. 学校应定期对行政干部进行考核评价,以确保其工作水平和能力的提升。
4. 如干部在任职期间出现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有权予以惩处。
四、监督与制约
1. 学校应建立健全干部选拔和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选拔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2. 干部选拔过程中,应接受师生代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3. 学校应加强对干部的考核和监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五、奖励与激励
1. 学校应建立干部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干部给予奖励和表彰。
2. 干部在职期间,学校应提供培训和研究机会,提高其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该文件仅为学校行政干部选拔和管理的初步办法,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和调整。
竞争上岗与差额选拔经验材料
兰州大学:以制度创新规范干部竞争性选拔兰州大学在推行干部竞争性选拔工作的实践与探索中,通过完善选拔办法,坚持标准条件,突出岗位特点,注重能力实绩,把竞争者的民主测评情况、述职答辩情况、个人履职年度考核结果、个人任职经历等纳入总体评价,使评价更加全面、客观、真实,更具个性特色,保证竞争性选拔客观公正;通过规范选拔程序,使竞争性选拔的整个过程真实地反映了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进而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选拔工作有章可循;通过实行差额选拔,全程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表决,给党委常委会以充分的用人选择权,扩大了干部工作民主,增强了选人用人工作透明度,提升了选人用人公信度,保证了好中选优、优中选强。
竞争性选拔干部是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兰州大学党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坚持公道正派用人,进一步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推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学校党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扩大选人用人视野,改进和完善竞争性选拔方式方法,引导干部在实干、实绩上竞争,通过竞争方式大力选用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干部群众信得过的干部,初步建立了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2009年以来,通过竞争性选拔,一大批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干部走上了处级领导岗位,为学校科学发展提供了坚强组织保证。
二、主要做法1.完善选拔办法,保证竞争性选拔客观公正。
在坚持现有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新研究制定了《兰州大学关于进一步推进干部制度改革的意见》。
明确规定从2010年开始,除专业性较强和不适宜竞争的岗位外,机关直属等单位新提拔正副处级领导干部一般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产生。
同时积极探索试行以竞争方式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进行换届。
坚持标准条件,突出岗位特点,注重能力实绩,把竞争者的民主测评情况(占40%)、述职答辩情况(占40%)、个人履职年度考核结果(占10%)、个人任职经历(占10%)等纳入总体评价,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使评价更加全面、客观、真实,更具个性特色,进而提高了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质量。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任免的实施办法-[87]教干字005号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任免的实施办法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任免的实施办法([87]教干字005号1987年3月17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国发〔1986〕32号),现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职数确定与任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高等学校党委正副书记和正副校长的职数一般为5至7人(正副书记2至3人,正副校长3至4人),在校学生不满3000人的一般不超过5人,学生在10,000人左右的为9人,学生达15,000人的可配备10人。
其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干部主管部门审批或报中央、国务院审批,并送国家教委备案。
二、高等学校原则上不再新设顾问和名誉校长。
现有顾问,除经主管部门同意留任适当时间外,凡年龄已满65岁或虽未满65岁但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免职。
三、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应配备专职的相当校党委副书记一级的干部,其任免,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批;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应配备相当校党委部长一级的干部1至2人,由学校任免,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行双重领导、以中央各部门为主管理的高等学校,其党委正副书记、正副校长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的任免,中央各部门与地方党委应相互尊重,密切合作,并由主管部门在充分考虑地方党委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审批。
五、高等学校经批准建立的研究生院,院长一般由校长或副校长兼任,其任免,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批。
研究生院副院长设1至2人,其任免,由学校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选举办法
选举办法一.学院本届XX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经XX小组民主推荐,由XX会议讨论确定后,报学校XX审批确定。
二.XX委员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方式,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投票选举结果当场宣布。
三.选举设总监票人1人,总计票人1人,监票人1人,计票人2人。
上述人员应是非候选人的正式代表或列席代表,并由大会筹备组提交大会通过。
四.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参加方能进行。
选票同意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否则视为无效票。
收回的选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总数时选举有效,否则为无效选举,应重新进行选举。
五.选举人对候选人可投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票,并分别用规定的符号在相应的栏内标示。
不作任何标示或无法辨认的,视为弃权。
另选他人的应在相应的栏内填写被选举人的姓名并标示相应的符号。
六.被选举人在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票时,方可当选。
若获得同意票超过应到代表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则按得票数高低为序,由高到低取足应选名额。
若首轮选举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仍为差额选举,差额的幅度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二轮选举候选人为首轮选举中不足半数的得票多者,选举候选人名单按得票多少排列,选足应选人数。
若选举出现相同票数而无法决定当选人员时,则再次进行选举,选举只在得票相同的候选人中以差额的方式进行。
七.选举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当场启封,交计票人计票。
计票结束后,由总计票人、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和监票情况。
当选情况由大会筹备组组长宣布(按得票多少排序)。
八.因故缺席的代表,不派工作人员专程送选票选举,也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九.选举中出现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时,由大会筹备组在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后研究决定。
十.本办法经全体代表通过后实行。
办法的解释权属大会筹备组。
7。
差额票决制的人大实践及思考
差额票决制的人大实践及思考作者:贺伟军来源:《人大研究》 2017年第10期票决民主以一人一票的方式决定事情。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票决民主的重要实现载体,它的很多制度设计和程序架构都贯穿和融入了票决民主的价值理念。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一种选举的制度和投票表决的机构,是我国实行票决民主的主渠道和主要形式[1]。
不论是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还是选举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审议通过“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无不是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可以说,没有票决形式的贯穿始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就失去了保障机制,人民代表大会程序就难以推进,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履职效果就难以维系。
票决这种决定方式所具有的相对快捷、成本低廉的特点和优势,是其他民主形式无法比拟的,也最容易从形式上体现大多数人利益的价值取向。
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在新形势下推进票决制度,特别是“差额票决制”在人大工作中的拓展延伸和深度运用。
一、问题提出:差额票决制的适用范围能不能再广些按照现行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机关运行层面涉及票决内容的主要集中在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部分条款,可认为是“差额选举”,其主要范围是:(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该条对多出的差额比例作出详细规定。
选举法第八章、第九章分别对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代表的选举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对超出代表候选人最高差额比例时通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对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的另行选举候选人的确定,都要求一定的差额比例[2]。
根据选举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人代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可以差额,也可以等额。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差额选举国家机关正职和副职领导人员进行了规定[3]。
差额选举条例
2、实行差额选举,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意味着对候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候选人更好地发扬长处,克服不足。
3、实行差额选举,使当选者增强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感,有利于克服人身依附观念和恩赐观念。
(9)2011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两会上提出,中央委员会的选举当中实行了差额选举。[3]
2选举方式
编辑
差额选举有两种方式:
1、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2、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我国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作为一项基本的选举原则,是从1979年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修改后开始实行的。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具体差额数由本级人大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人数超过差额数,实行直接选举的要经过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按多数人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实行间接选举的则应在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先进行预选。[4]
2007年10月,十七大新闻发言人李东生在回答外国记者提问时表示,中央委员会是按照党章的规定选举产生的。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将由参加十七大的代表和特邀代表,按照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无记名投票产生。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均实行差额选举。[2]
差额选举编辑[chā é xuǎn j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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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区别于‘等额选举’),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2011年两会提出,差额选举制度会在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实行。
党委委员选举办法
党委委员选举办法第一篇:党委委员选举办法第一届党委委员选举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第一届XXXX党委会委员,由党员大会直接采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无计名投票的差额选举办法产生。
二、党委委员设5人,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当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确定党委委员候选人为6名,差额1名。
三、委员候选人由党组织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预备人选,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原则同意后,交全体党员酝酿讨论后确定。
四、选举设监、计票人3人,其中监票人1人,计票2人。
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需经大会通过。
五、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选举有效。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收到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
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六、党员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同意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在候选人姓名下画“√”视为同意,若另选他人,请在选票表格处填写另选人姓名并画“√”。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七、画写选票的一律用黑色水填写,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
画写全部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全票票无效;画写部分模糊不清,可以辩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辩认的部分无效。
八、候选人所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始得当选。
若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而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得候选人重新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若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所缺名额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决定是否进行再次选举。
九、公布计票结果时,按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公布当选人名单。
十、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篇:党委委员选举办法(草案)中国共产党留耕镇第六次代表大会党委委员选举办法(草案)(2011年6月28日中国共产党留耕镇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选举办法。
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印发《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差额选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印发《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差额选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09•【字号】•【施行日期】200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印发《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差额选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现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差额选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2003年8月9日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差额选任制暂行办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差额选任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差额选任制度,是指在提任党政领导干部或者平级选任重要岗位党政领导干部的各个环节都提出多于拟任职务的人数。
第二条差额民主推荐民主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均要按照不低于拟任职务1:2的比例进行推荐。
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差额比例,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民主推荐的具体办法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差额考察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召开部长办公会,按照不低于拟任职务1:2的比例,研究提出考察人选,报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和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组织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
第四条差额酝酿组织部门在听取考察组汇报的基础上,按照拟任职务1:2的比例研究提出干部任用的酝酿方案,经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和主要领导同志原则同意后,按规定范围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召开书记办公会进行集中酝酿。
由组织部门向书记办公会汇报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情况,经过集中酝酿后,形成提请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差额人选意见。
第五条差额表决党委常委会听取组织部门关于差额人选情况的汇报。
XXXX年建立和完善干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选举办法的思考(可编辑).doc
XXXX年成立和完美干部差额介绍差额观察差额选举方法的思虑 (可编写 )成立和完美干部差额介绍差额观察差额选举方法的思虑民主介绍、干部观察与选任是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德、能、勤、绩、廉进行照实评论的一项惯例性工作。
干部介绍能否民主、干部观察能否正确、干部选举能否公正对于合理地调整和使用干部防备和战胜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组织路线的贯彻执前进一步推动干部选任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进度及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着踊跃而深远的意义。
此中差额介绍、差额观察、差额选举是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中的重中之重。
本文就怎样进一步成立和完美干部差额介绍、差额观察、差额选举为要点作了一点浅显的思虑。
一、差额介绍、差额观察、差额选举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于差额介绍、差额观察推行干部差额介绍、差额观察制固然在必定程度上提升了干部观察的质量为正确选拔干部、优化选人用人环境起到了踊跃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此刻以下几个方面:⑴滋长了一些不正之风。
依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确立观察对象一定经过民主介绍。
推行干部差额介绍、差额观察观察前先让民众了解观察组进驻后的首要任务就是进行民主介绍这就给一些别有专心的干部有了可乘之机采纳一些非法手段拉“介绍票”。
有一些借观察预告的时机搞串联假造一些所谓资料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给观察对象造成了心理创伤也为组织部门观察干部增添了难度。
脚踏实地地讲民主介绍中参加介绍的大多是被介绍人员的同级或下级存在较密切的利益关系或利害关系投“感情”票、“关系”票、“利益”票的状况许多民众参加结果的客观真切性的确差一些。
推行干部差额观察、差额介绍制主要目的是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提升选人用人的正确性但这类“民主失真”现象却很不利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⑵增添了干部的心理和工作压力。
推行干部观察预告后凡是切合提携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干部被预告的心情好一些没有被预告的心情差一些预告后没有获得提携使专心情又差一些。
同一干部第一次被预告动力大于压力第二次被预告压力大于动力第三次被预告只剩下了压力。
学院党委任用干部实行票决制办法
学院委任用干部实行票决制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政领干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任用票决制,是指委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由与会的委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未与会的委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条委会讨论投票表决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
第四条干部任用票决制的范围:委管理干部的提拔任免、平级调整。
机构改时干部的重新任命、军转干部安置、领导兼职、干部挂职锻炼、试用期满、任非领导职务、干部到龄免职退休等任免事项,不实行票决制。
第五条委会讨论任用干部表决票(以下简称表决票)包括拟任免人员的姓名、现任职务、拟任免职务、票决意见等内容。
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缓议三种。
第六条干部任用票决制的程序:(一)介绍干部任免调整方案。
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免人选的提名、、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与会人员讨论审议。
将干部任免调整方案等有关材料发给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三)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计票人一人、监票人一人,从列席会议的非委委员等人员中产生;(四)投票表决。
投票前,由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当场开启密封表决票。
与会的委委员一人一票,均要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在现场写票投票;(五)现场计票。
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和监票人现场唱票、计票,并公布得票情况;(六)宣布票决结果。
委书记现场宣布票决结果,计票人、监票人将表决票密封;(七)宣布任免决议。
任免决议按票决结果即同意票超过与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
委书记现场宣布任免决议。
第七条对不同意票、缓议票超过半数的拟任免人选,一年之内不得再以同一拟任免职务提交委会讨论。
第八条实行票决回避制度。
讨论票决干部任用,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
干部任免事项投票表决办法
干部任免事项投票表决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处级干部的任职、免职、辞职、降职等事项。
投票表决程序在完成了民主推荐和提名、确定考察人选、进行组织考察等相关程序后,常委会正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进行。
第三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免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对拟任免人选逐一进行讨论;(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常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四)计票;(五)宣布表决结果。
第五条党委常委会成员可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也可另提他人。
缺席的党委常委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六条投票表决设监票人、计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列席会议的组织部负责人和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中指定,计票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计票。
监票人、计票人实行公务回避。
第七条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会议主持人报告计票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第八条投票结果及相关材料由组织部门长期保存。
第九条在党委常委会议上,与会人员应当发表意见,充分反映自己的真实想法。
对讨论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会议主持人或组织部负责人做出说明。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投票表决。
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条党委常委会决定任用的拟任人选,按照规定进行任前公示。
公示期间,如对拟任人选有重大问题的反映,党委组织部应与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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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党委常委会差额表决干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行差额选拔干部制度,促进好中选优、优中选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在学校党委常委会需要差额表决任用干部时适用。
第三条党委组织部对符合条件的拟任人选在综合民主推荐、考察、酝酿等意见的基础上,对于部分正副处级领导职位按照1:2提出建议人选,或其他必要情形,由党委常委会差额表决。
第四条党委常委会差额表决干部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
具体程序如下:
(一)介绍情况。
组织部负责人介绍建议人选情况;
(二)讨论酝酿。
党委常委进行认真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三)差额表决。
党委常委根据讨论情况,无记名划票进行差额表决。
差额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四)形成决定。
经党委常委会表决,以同意票数超过到会成员半数者形成决定。
得票数相同时,若不能确定拟任人选,则在得票相同者之间重新投票。
经重新投票仍不能确定拟任人选时,则此职位暂缓表决。
第五条差额表决时,对拟任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第六条差额表决时,党委常委可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
因故缺席的党委常委,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不得另行投票。
第七条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需要回避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工作纪律。
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