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对地方融资平台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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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守风险底线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守风险底线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守风险底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2.22•【文号】银监办发〔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守风险底线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2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把严守风险底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有效地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逐步有序缓释存量风险,严格控制增量风险,促进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健全风险治理体系,全面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一)加快风险治理体系建设。

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深化治理体系改革,加强集团全面风险管理。

督促加强董事会建设,强化履职评价,严格股权管理和股东行为规范。

推进子公司制、事业部制、专营部门制、分支机构制改革,完善业务治理体系,完善风险隔离机制。

(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各级监管机构要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非信贷、表外等类信贷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表内业务一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建立包括各类资产在内的资产质量监测体系,及时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示风险。

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兴表外业务风险自查,自查报告及时报送监管机构。

(三)健全联防联控风险化解机制。

各级监管机构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绘制辖区风险地图,确定风险监管重点地区,成立风险防控小组,定期分析监测区域风险变化及趋势,及早预警提示。

积极推动由地方政府、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参与的联扶、联防、联控的风险化解机制。

(四)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

相关监管机构要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督促其切实计提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

强化对银行集团的并表监管,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建立危机管理工作组,加强跨境危机管理和处置协调。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9•【文号】银监办发[2010]338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跟踪监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风险情况,银监会决定定期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台贷款进行台账统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统计内容与机构范围调查统计的内容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各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逐户贷款情况,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基本情况、授信及贷款情况、贷款到期结构及投向、风险分类及平台现金流覆盖情况、还款来源结构和政府债务认定情况等。

具体指标及说明见附件。

调查统计的机构范围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调查统计工作步骤(一)确定调查统计名单。

由各银监局组织辖内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名单,填报平台基本情况各项指标,并上报银监会。

(二)印发调查统计名单。

根据各银监局上报的平台名单,银监会统一汇总,在每季度调查统计前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印发当期调查统计的平台客户名单。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数据。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平台贷款数据的流程与非现场监管统计报送流程完全一致,各总行(总社、总公司)或外资银行的主报告行整理全行各级分支机构平台授信及贷款情况,统一填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表》,向对口监管部门报送电子报表。

(四)银监会系统数据审核。

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监管部门负责接收直接监管机构报送的台账报表,并审核入库。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融资相关法律法规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融资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实施细则参阅资料目录政策法规1.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财预[2010]412号 (3)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8)3.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12)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工作动态1.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14)2.四部委详解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18)3.地方融资平台风险控制需靠长效防范机制 (21)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财预[2010]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

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银监会12号文

银监会12号文

银监会12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和《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的说明》对我司目前开展的政府平台业务有指导意义的条文如下:一、对财产权类信托业务有影响的条文1、指导意见第17条项下的“各银行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

”2、说明第3条项下的“对于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允许新增贷款,但是必须纳入监管类管理。

”上述条文表明,金融机构只能针对监管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贷款。

目前,已有一批之前调整为退出类的平台,由于有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贷款,已被调回监管类。

实际操作中,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如果融资平台的银行贷款余额中有针对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的贷款,则该平台极有可能被重新调回监管类管理。

公司目前对该类平台不准入。

2、如果有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但是银行借款余额中没有针对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的贷款。

公司对于该类平台一事一议。

3、作为基础资产和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不得为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

4、拆迁安置房要根据其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否属于保障性住文档冲亿季,好礼乐相随mini ipad移动硬盘拍立得百度书包房等公益性项目。

5、对于压缩类的平台,该平台的后续融资能力未来将受到限制,可能对未来的还款能力造成影响。

二、对信托贷款类信托业务有影响的条文1、指导意见第18条:各银行应在原有“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对融资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

“支持类”指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及风险偏好,可以新增贷款的融资平台;“维持类”指不完全满足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但未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可以为保项目完工进行再融资但贷款余额不超过年初水平的融资平台;“压缩类”指既不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又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贷款余额不得增加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发放贷款的融资平台。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XX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XX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XX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银监发[2018]3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截了当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治理有关咨询题的通知》(国发[20 18]19号,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等政策要求,银监会今年将连续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十六字方针,以降旧控新为目标,进一步做好地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加强新增平台贷款治理(一)健全“名单制”治理系统。

各银行应在前期清理规范基础上,在总行及分支机构层面分不建立平台类客户和整改为一样公司类客户的“名单制”信息治理系统,系统至少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三类融资平台的差不多情形及授信、贷款期限结构、投向、风险定性及还款来源结构等要素。

有关名单及风险定性情形需按季报送当地监管部门确认,并进行动态调整;各银行间风险定性存在差异的,由监管部门在各银行呈报的风险定性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统一和谐认定。

(二)建立总行集中审批制度。

各银行应在“名单制”治理基础上,将平台贷款审批权限统一上收至总行。

各银行总行应制定相应的平台贷款治理制度,对纳入平台类客户名单内的贷款实行总行统一授信、全口径监控和逐笔审批,并在总行层面落实授信治理咨询责机制,分支行仅承担前台营销和贷后治理。

(三)严格信贷准入条件。

各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发19号文规定,制定平台贷款的审慎准入标准。

平台类客户的新增贷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治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含有偿还能力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属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等条件。

同时,应最大限度增加抵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并签订合法有效的还贷差额补足协议。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冲击,保增长,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融资平台的迅速增长也带来大量问题。

在此背景下,本文以某地区政府融资平台为例,在进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当地政府融资平台的基本情况及其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公益性项目债务管理政府性还款一、引言地方政府通过组建融资平台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融资由来已久,但投融资平台发挥主导作用则是从2008年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开始。

2009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这被视为对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的肯定和鼓励。

随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的飞速发展,其潜在风险引起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2010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体现了管理部门在肯定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关注其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某地区融资平台公司的调研,对其面临的问题进行剖析,进而提出政策建议,以促进其规范发展。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基本情况1、融资平台主要集中在区县,但融资总额各区县相差较大在该地区可以界定为政府融资平台的公司中,23%的融资平台公司隶属于市本级,77%的融资平台公司隶属于区县级。

在该地区的融资金额中,64%的资金为市本级的融资平台公司所融资,36%的资金为区县级融资平台公司所融资,在区县融资的总额中,融资最多的区县占区县融资总额的33%,融资最少的区县仅占区县融资总额的0.8%。

2、资金主要投向公益性项目,且以基础设施为主目前,融资平台公司所筹资金用于公益性项目的资金占融资总额的59%,用于准公益性项目的资金占融资总额的22%,用于非公益性项目的资金占融资总额的19%,由此可见,融资平台公司所筹资金的81%用于公益性和准公益性项目。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07•【文号】银监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总体要求,银行业应坚持底线思维、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标本兼治,切实防范化解突出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现就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信用风险管控,维护资产质量总体稳定(一)摸清风险底数。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信贷及类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实、准确和动态地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建立健全信用风险预警体系,密切监测分析重点领域信用风险的生成和迁徙变化情况,定期开展信用风险压力测试。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关注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00%、关注类贷款占比较高或增长较快、类信贷及表外资产增长过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治理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通过各种手段隐匿或转移不良贷款的行为。

(二)严控增量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统一授信、统一管理,严格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加强授信风险审查,有效甄别高风险客户,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给“僵尸企业”授信、给“空壳企业”授信、财务欺诈等风险。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治理放松授信条件、放松风险管理、贷款“三查”不到位等问题,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的大额不良贷款暴露,要及时进行跟踪调查。

(三)处置存量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重组、转让、追偿、核销等手段加快处置存量不良资产,通过追加担保、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措施缓释潜在风险;通过解包还原、置换担保、救助核心企业、联合授信管理等方式,妥善化解担保圈风险;利用债权人委员会机制,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风险处置计划;加强债权维护,切实遏制逃废债行为。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16•【文号】银监发[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比较集中地发放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贷款,对加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贷款风险管理上也暴露了一些薄弱环节。

为有效防范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含各类授信,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审慎发放和管理融资平台贷款(一)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建立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和管理制度,统筹考虑融资平台公司整体偿债能力及贷款项目本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后发放贷款。

(二)金融机构应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结合融资平台贷款的特点,分别对融资平台公司及贷款项目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环节制定和完善审核标准、操作程序、风险管控措施和内部控制流程。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2•【文号】银监办发[2010]244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根据我会年初工作安排和会领导的指示精神,银监会于7月27日-28日在北京召开了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清查甄别工作的座谈会。

现将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当前,我国平台贷款高增势头有所缓解,但整体代偿性风险仍然较大。

上半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要求,开展了平台贷款自查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也出现了不平衡的问题,如各机构在整改工作中的进度和力度差异较大,对平台贷款的认定标准等认识不一,详细分类的基础数据统计不足等。

因此,本次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目标任务是进一步核清平台贷款的详细数据,逐户建立台账,进而对不同类别的平台贷款进行定性甄别、分类处置,以有效缓释和化解平台贷款风险。

二、工作步骤第一,分解数据。

2010年7月底之前,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将上半年各法人机构自查的平台贷款有关数据分解到各银监局。

各银监局再将有关数据分解到各机构的地区分支机构,组织各地区分支机构按照要求逐户建立台账,落实整改保全措施。

对存在异地贷款的机构,在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由机构总部协调到当地分支机构代为统计;当地无分支机构的,由总部协调当地银监局代为统计。

第二,四方对账。

2010年8月15日之前,各法人机构应分别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各地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就当地平台贷款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准确,避免空白或重复统计,做到账账一致、账实一致、账表一致。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0•【文号】银监发〔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43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协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各项工作要求,持续推进“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等重大战略的实施,切实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国家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支持作用,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文件精神,以重点领域重大工程为核心,强化政银企社合作及信息共享,完善工作机制和信贷政策,加强信贷管理和金融创新,全面做好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的金融服务工作。

立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定位和自身优势,主动对接、积极支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确保重大政策有效落地、金融风险有效防范,推动经济发展提质增效。

(二)基本原则。

坚持落实国家战略与商业可持续相结合,坚持推进政策落实与优化金融服务相结合,坚持促进转型升级与金融创新相结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与防范金融风险相结合。

二、优化信贷管理与政策(三)健全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层、牵头部门有关职责,强化全行统筹安排,切实落实政策要求,加大推进力度。

完善项目管理机制,做好重大工程项目的信贷政策、业务授权、产品创新、资源配置等系统安排。

定期收集、主动跟进重大项目建设信息,与项目开展及时、有效对接。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09•【文号】银监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2013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总体原则,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隔离风险、明晰职责为重点,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

现就2013年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严格把握定义。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二)完善“名单制”管理。

各银行要继续完善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并按季报送监管机构。

(三)动态调整风险定性。

各银行要继续按照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覆盖债务本息的情况,将融资平台分为“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

“全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量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100%(含)以上;“基本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70%(含)至100%之间;“半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30%(含)至70%之间;“无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30%以下。

各银行应审慎合理测算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并对分类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报牵头行汇总形成一致性意见,并按季上报监管机构。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银监办发[2011]191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监会于2011年6月8日—9日在廊坊召开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工作会议。

现将根据会议讨论研究确定的《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根据2011年6月8日、9日在廊坊召开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说明整理如下,供各参会单位参考:一、平台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包含退出类和仍按平台贷款处理两大类的全口径统计平台贷款。

退出平台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银行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放贷,自担风险责任;仍按平台管理的,如符合条件可以新增贷款。

二、新增贷款各银行对平台贷款要按照“保在建、压重建、禁新建”的总体思路,将有限的信贷资源着重用于生产经营性的项目建成完工和投产上,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管控新增平台贷款,以实现全年“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

(一)可放贷条件。

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二是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含有偿还能力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四是对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等要求的融资平台在建项目贷款,其现金流能够达到全覆盖要求,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合同补正等方面整改合格。

商业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加强风险管控和提高风险防范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ⅩⅩ〕1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ⅩⅩ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ⅩⅩ〕3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ⅩⅩ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ⅩⅩ〕12号)以及**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各市、县(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不含由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设立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简称融资平台)。

融资平台一般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

第四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是指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借款主体,且暂不具备商业化运营条件,仍按平台贷款管理的贷款。

(以下简称平台贷款)。

第二章融资平台特点第五条融资平台具有的特征:(一)政府主导或绝对控制;(二)主要业务是融入资金;(三)融资行为全部或部分由地方财政直接或间接承担偿债责任;(四)所筹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准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条融资平台的具体形式:(一)直接作为借款单位的政府部门,如铁道、交通、电力等部门;(二)政府设立或控制的融资平台,如政府性项目公司、综合开发投资公司、市政建设公司等;(三)政企合一的融资平台,如土地储备中心、开发园区管理公司等;(四)其他政府融资平台。

第三章平台贷款一般规定第七条贷款主体。

平台贷款必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且项目法人公司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

严禁为乡(镇)政府主导或控制的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贷款。

银监发〔2012〕12号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2〕12号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2〕12号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012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政策不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重在增信”的总体思路,以缓释风险为目标,以降旧控新为重点,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化解工作。

为深化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缓释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严格监控,及时化解到期风险(一)逐户按月统计到期贷款。

各银行、各银监局要建立融资平台(包含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类平台,下同)贷款今年到期情况的台账统计制度,逐月统计融资平台贷款的到期时间、金额、偿债资金来源、实际偿还情况等,按季报送银监会。

(二)落实到期贷款偿还方案。

对于今年到期的融资平台贷款,各银行要在全面调查统计的基础上,与各融资平台共同制定详细的还款方案。

牵头银行即最大债权银行要按融资平台名录负责测算和还款方案制定工作,将还款方案于2012年4月底前报送各银监局。

(三)加强到期贷款风险分析监测。

各银行、各银监局要根据专项统计结果和银企共同制定的还款方案,密切跟踪融资平台运营状况和到期贷款的还款进度。

对不能按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可能造成还款违约和存在以贷还贷问题的,要及早采取处置措施,并专报银监会。

二、分类处置,切实缓释存量风险(四)对于融资平台的存量贷款,应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五)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且项目已建成达产、形成了经营性现金流的融资平台,要以现金流来源为基础,制定均衡的分期还贷计划,并专户集并、封闭现金流收入,确保及时足额清收到期贷款本息。

(六)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项目已建成但尚未达产形成经营性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可在原有贷款额度内进行再融资,切实支持项目早达产、早创收,早日增加还款资金来源。

2-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

2-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比较集中地发放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贷款,对加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贷款风险管理上也暴露了一些薄弱环节。

为有效防范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含各类授信,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审慎发放和管理融资平台贷款(一)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建立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和管理制度,统筹考虑融资平台公司整体偿债能力及贷款项目本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后发放贷款。

(二)金融机构应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结合融资平台贷款的特点,分别对融资平台公司及贷款项目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环节制定和完善审核标准、操作程序、风险管控措施和内部控制流程。

(三)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的要求,合理确定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期限,做好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的贷款合同修订工作,按照修订后的贷款合同调整还款计划,进一步规范平台公司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

警惕地方融资平台再融资受限的风险

警惕地方融资平台再融资受限的风险

警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再融资受限的风险继2009年末以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2010年末,银监会主席刘明康甚至表示当前中国银行业最大的风险,首当其冲还是地方融资平台的信用风险。

进入2011年,银监会继续把督促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作为监管重点之一,要求严格控制平台贷款增量。

加之,宏观环境收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正面临双重压力,部分融资平台债务问题可能浮出水面。

一、监管趋严将制约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再融资首先,国务院及多部位要求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和规范。

2010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从前所未有的高度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和规范。

8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对国发[2010]19号文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审计署在对18个省、16个市和36个县本级截止2009年末政府性债务审计的基础上,从2011年3月1日起,其下属18个特派办和37家地方审计机关,又开始了对31个省(区、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政府性债务的全面审查和交叉审计。

2011年3月,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要求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全面审计,实施全口径监管,研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其次,银监会继续把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监管重点。

2010年,银监会在其各季度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始终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其中,在1月26日和4月20日召开的第一次和第二次会议上,明确提出要规范清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7月20日召开的第三次会议要求切实防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代偿性风险,10月26日第四次会议则对平台贷款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

12月16日,银监会印发《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管理融资平台贷款,并进行准确分类,明确融资平台贷款拨备要求和分类风险权重,强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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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人士21日透露,银监会日前下发《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分类标准和拨备计提标准。

《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现金流覆盖比例划分的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平台贷款计算资本充足率贷款风险权重。

其中,全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00%;基本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40%;半覆盖类风险权重为250%;无覆盖类风险权重为300%。

对于平台贷款计入不良贷款的分类标准,意见规定,贷款项目自身经营性现金流不足、需主要依靠担保和抵质押品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如贷款项目自身现金流、担保及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合计不足贷款本息120%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不足80%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分析人士表示,平台贷款清理新规将对未来银行利润和资本充足率产生影响,预计将拖累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0.5个百分点,每年减少商业银行净利润增长率5个百分点,“监管机构对于短期难以提足贷款损失的商业银行给出了2-3年缓冲期,这样大大减弱了新规对银行业绩的伤害。


银监会在意见中明确,清理规范后的融资平台贷款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的贷款,以及向整合保留后融资平台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发放的贷款,不适用本意见。

这样,将会有一部分贷款从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中划转为正常公司类贷款。

(责任编辑:关婧)
事件:
近日,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下文称“110号文”),规定了融资平台贷款的五级分类规则和风险权重系数。

主要内容包括:
贷款项目自身经营性现金流不足、需主要依靠担保和抵质押品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如贷款项目自身现金流、担保及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合计不足贷款本息120%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不足80%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融资平台贷款一旦发生本息逾期,应将该借款人所有同类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对逾期六个月以上仍不能支付贷款本息的,应将该借款人所有同类贷款至少归为可疑类。

对违反贷款集中度监管要求的融资平台贷款,应归为次级类。

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及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一般贷款拨备水平。

融资平台贷款风险较大,短期内难以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可按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分2-3年补足。

金融机构应按现金流覆盖比例计算资本充足率贷款风险权重(RW A系数):
全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00%
基本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40%
半覆盖类风险权重为250%
无覆盖类风险权重为300%
评论:
在该《指导意见》中,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权重系数、五级分类规则敲定。

风险权重系数方面,相比于一般贷款,监管层大幅调高了部分平台贷的风险权重。

在平台贷五级分类上,监管
层规定贷款项目自身现金流、担保及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合计不足贷款本息120%的融资平台贷款,至少应归为次级类;不足80%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现金流覆盖比例划分的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平台贷款计算资本充足率的贷款风险权重。

其中,全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00%;基本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40%;半覆盖类风险权重为250%;无覆盖类风险权重为300%。

《指导意见》对于银行影响很大,一个最直接的体现就是银行新增信贷规模会减少,从而银行的利息收入和利润都会受到影响。

《指导意见》基于现金流+抵质押的覆盖程度、本息逾期及逾期时间、是否违反贷款集中度监管等要求,明确了不良贷款的触发条件,而且明确了各个触发条件的具体标准。

在如此严格和明确的要求之下,平台贷款若符合不良贷款的条件将会迅速体现,这将使银行尽快地去补足担保和抵质押品来规避不良,如把融资平台、房地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都统计进来,估计银行业不良率将上升约0.8-1%。

因融资平台贷款不良余额增加要多提的拨备,虽然会提高短期信贷成本压力,但同时也有助于拨备率的顺利达标,《指导意见》除了会缩小银行的新增信贷规模和不良率上升外,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也有影响。

由于资本充足率的下降是由未来盈利(即分子)下降和加权风险资产(分母)扩大所导致,且前者的影响更为主要。

《指导意见》使得非全覆盖类贷款的风险权重标准大幅提高,总体将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约0.6-1个百分点。

由此可以看出,《指导意见》对银行平台贷款风险权重的计提近乎苛刻,平台贷款清理规范使得平台贷款的透明度大幅提高,清理后平台类贷款的规模将有大幅缩减。

《指导意见》对五级分类和拨备标准的规定明确,使得风险状况暴露逐渐充分。

《指导意见》虽然对于银行业绩有重大影响,但也意味着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等监管压力基本释放,今后对平台融资的监管将进入常态化管理阶段。

事件: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等多家媒体报道,近日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提出了非常明确的监管要求,包括风险权重计提、拨备和不良贷款认定的标准。

评论:
1、银监会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有哪些详细的监管标准?
第一,将借款人分为四类,根据自身现金流覆盖债务本息的比例来确定不同的风险权重。

按照银监会244号文件,地方融资平台将根据现金流覆盖比例分为四类,采取不同的风险权重,即:全覆盖类平台(借款人自身现金流量占其应还债本息的比例达100%及以上)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基本覆盖类(同一比例为70%及以上至100%)风险权重为140%、半覆盖类(30%及以上至70%)为250%、无覆盖类(30%以下)为300%(表1)。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划分口径是针对借款人的,而不是详细的某一笔贷款,也就是说依据的是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对于债务本息的覆盖比率,而非依据单笔贷款的现金流覆盖比率,所以一个借款人只能有一个覆盖口径,一旦确定为某一类别后,所有的贷款都按照此风险权重执行。

第二,对单笔贷款认定为不良贷款的依据是贷款项目自身现金流加上担保及抵质押品折现价值不得低于贷款本息的120%。

对贷款项目自身经营性现金流不足、需主要依靠担保和抵质押品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如贷款项目自身现金流、担保及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合计不足贷款本息120%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不足80%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注:次级类和可疑类均属于不良贷款)。

另外,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融资平台贷款一旦发生本息逾期,
该借款人的所有同类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6个月以上仍不能支付本息的,应将该借款人所有同类贷款至少归为可疑类;违反贷款集中度监管要求的融资平台贷款,应归为次级类。

第三,拨备计提的标准和其它普通贷款一致。

融资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及拨贷比不得低于一般贷款拨备水平,即不良贷款的拨备覆盖率不得低于150%,拨贷比不得低于2.5%(还没有正式执行)。

融资平台贷款风险较大、短期内难以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可按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分2-3年补足。

银监会近日下发《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对融资平台贷款的五级分类和风险缓释等情况做了具体规定,核心规定包括:
融资平台贷款项目自身现金流、担保及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合计不足贷款本息120%的融资平台贷款,至少应归为次级类;不足80%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金融机构应按现金流覆盖比例划分的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平台贷款计算资本充足率贷款风险权重。

其中,全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00%;基本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40%;半覆盖类风险权重为250%;无覆盖类风险权重为300%。

指导意见在具体执行中,对融资平台贷款的定义、不良贷款的界定和抵质押品价值的确定仍需要进一步明确。

我们估算,上市银行2010年末的资本充足率将平均下降约0.6个百分点。

在提高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权重后,部分银行资本充足率将面临更大压力,例如民生银行、深发展以及招商银行等。

某些银行有可能会在未来考虑进一步的融资计划,这会对银行的估值产生压力。

上市银行2010年末的不良贷款将出现一定程度的上升,但预计仍然将在可控范围之内。

由于数据所限,我们需要与银行做进一步的沟通,以判断指导意见对上市银行资本和资产质量的实际影响。

我们认为在实际执行中,监管部门也会与银行协调,避免在短时期内造成过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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