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文秘知识-农业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精品
农业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按照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三公开”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依法办理农业行政案件。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开事项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公开: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福州农业信息网;
(三)局机关政务公开栏;
(四)业务处室或办事大厅窗口。
第四条行政许可公开,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一定的载体、形式,将依法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布,便于公众知悉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许可公开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有数量限制的,还应当公开所限制的数量及决定许可的办法;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及期限;
(五)申请行政许可依法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
(七)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的,应当公示法定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八)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原创版3篇)目录(篇1)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意义和目的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实施与监管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作用与成效五、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完善与展望正文(篇1)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意义和目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是我国农业部门为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保障农业生产秩序,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范性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加强对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监督管理,确保国家农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农业行政执法主体:明确农业行政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农业行政执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进行执法。
3.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对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及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
4.农业行政执法程序:明确农业行政执法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等环节,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公正、公开。
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实施与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实施,需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监督管理。
同时,要强化执法监督,对执法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公开。
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作用与成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业农村局执法方案
农业农村局执法方案1. 背景农业农村局是我国负责农业农村领域发展的行政管理机构,其职责包括制定农业农村方针政策、加强监管执法等。
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村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农业农村局严格执行执法规定,建立执法机制,开展执法行动,制定执法方案是保障执法活动有力有效开展的基础。
2. 执法目标农业农村局执法的目标是保障农村市场秩序和农民权益,并严厉打击农村违法行为。
3. 执法原则农业农村局执法的原则有:•公正、平等、公开•依法、严明、勇敢•督促、教育、整改4. 执法任务农业农村局执法的任务主要是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和农民权益,具体包括以下方面:4.1 抽检农产品农业农村局将不定期开展农产品抽检工作,对农产品进行检测和认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
4.2 建立巡查机制农业农村局将建立巡查机制,定期对农村市场进行巡查,对农民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同时,农村市场乱收费、乱摆摊、占道经营等违规行为也将被立即制止并处罚。
4.3 教育执法在执法的过程中,农业农村局将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方针,让农民了解法律法规和执法力度,引导农村市场人员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4.4 手续全面在执法的过程中,农业农村局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人员进行全面排查,确保证据有据、程序完整,保障执法公正。
4.5 查处依法对涉嫌违规行为的人员,农业农村局将严格依法查处,确保惩治到位,打击黑恶势力,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5. 执法流程农业农村局执法的具体流程如下:1.接到执法任务后,由执法人员组成执法小组。
2.确定执法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细节,快速办理人身、物品检查等手续。
3.到达现场进行调查、现场勘察、取证等工作,严格根据国家和省、市、县、乡镇各级法规和组织机构管理条例进行执法。
4.教育执法行为和惩治行为并行,依据执法措施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对农民进行责令改正、罚款、封停、扣押、拘留等处罚。
6. 执法保障农业农村局执法过程中,需要得到各方面的支持、保障,主要包括:1.在人力、财力、设备等方面进行充分配合。
农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一、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
我队在执行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事前公开明确权责。
根据机构改革及职能划转,以“三定方案”为依据,进一步梳理权责清单,在长治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执法依据和行政处罚事项,依法公开行政处罚流程图、法制审核流程图等4项流程图,主动公示执法案卷管理、音像记录设备管理等9项制度。
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主动公示执法人员信息,主动服务群众并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事中公开规范行为。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主动亮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主动向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和解释,指出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行政司法救济途径。
三是事后公开接受监督。
针对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都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长治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依法主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信息,通过“中国信用”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实现“双公示”数据的及时、准确、全覆盖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推动执法公平公正。
二、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保障证据的客观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我队在执行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文书规范制作。
全体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严格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规定,全面、准确、及时记录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规范使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确保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活动全过程有文书记录。
结合执法实际又新增《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等行政执法基本文书,补充完善执法程序链条,使执法全过程更加详实、有据可查。
二是音像同步记录。
要求全体执法人员从亮证表明身份开始,到后期调查取证、询问、送达等容易引起争议的执法全过程同步摄录。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
2023-11-07•农业执法大队概述•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规定•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措施•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案例分析目录01农业执法大队概述农业执法大队负责依法查处涉及农业领域的违法行为,如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兽药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农业执法大队的职责与权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对农业生产、流通、质量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民利益不受侵犯。
监督检查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向农民普及农业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科学素养。
宣传教育农业执法大队设有领导班子,包括队长、副队长等职位,负责大队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领导班子农业执法大队设有多个执法科室,负责不同领域的执法工作,如种子执法科、农药执法科等。
执法科室农业执法大队还配备有技术、鉴定、文秘等辅助人员,协助执法人员开展工作。
辅助人员农业执法大队的组织架构农业执法大队的工作流程农业执法大队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涉及农业领域的违法信息,如群众举报、市场巡查等。
情报收集对被处罚对象执行处罚决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处罚落实到位。
执行处罚决定一旦收到违法信息,农业执法大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调查取证经过调查取证,如确认存在违法行为,农业执法大队将依法立案审查,并对涉案人员进行查处。
立案审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农业执法大队将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如罚款、没收违法物品等。
作出处罚决定020103040502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规定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规定详细的执法流程,确保农业执法大队在执行任务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强化法制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依法行政。
建立执法档案,对每一起执法案件进行记录,确保程序合法性。
010203处罚决定书应列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等内容。
农业执法大队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对处罚决定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防止权力滥用。
【农业制度】顺平县农业局执法公示制度
【农业制度】顺平县农业局执法公示制度顺平县农业局执法公示制度(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按照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三公开”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主动向社会公示农业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农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农业局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
公示各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二)执法依据。
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三)执法权限。
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范围;(四)执法程序。
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六)救济方式。
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七)监督举报。
执法部门应当将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主动公示。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第七条服务大厅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检查制度规定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检查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检查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检查,是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农业生产、农产品经营、农业投入品使用等活动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提高执法效率,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检查的范围包括:(一)农业生产活动,如农作物种植、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二)农产品经营活动,如农产品批发、零售、加工等;(三)农业投入品使用活动,如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四)其他与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活动。
第六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国家农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否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三)是否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四)是否建立健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五)是否依法取得了相关许可证或者进行了备案;(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章行政检查的程序第七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行政检查,应当依法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检查人检查的事由、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行政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四)对涉嫌违法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证据进行查封、扣押;(五)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抽样检测。
第九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在进行检查时,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最新整理市农业局行政执法部门政务公开内容.docx
最新整理市农业局行政执法部门政务公开内容市农业局行政执法部门政务公开内容一、农业局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权限、机构设置农业局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有:**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市种子管理站、**市农药管理监测站(**市植物检疫站)、**市农机监理站和**市农村能源环保监测站(**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其职能权限为:(一)**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1、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2、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助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件;制止非法要求农民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的行为;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3、负责全市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监督和审计;4、负责对乡镇、街农村经济管理站、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办的经济联合体,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其它有关单位进行审计监督;5、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工作;6、负责农村经济管理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7、负责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
(二)**市种子管理站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2、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检验管理;3、审核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
4、负责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调解种子纠纷,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5、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市农药管理站(**市植物检疫站)**市植物检疫站与**市农药管理站合属一个机构。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经营单位经营资格审查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管理、农药产品质量监督和农药残留检测工作4、对违反《条例》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5、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检疫知识。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农业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程序、执法监督等。
第三条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二)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三)预防为主,惩防结合,综合治理;(四)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是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专门机构,其职责包括:(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农业法律法规;(二)调查、处理农业违法行为;(三)对农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四)受理、处理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申诉和投诉;(五)指导、监督下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六)完成上级农业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设立以下岗位:(一)执法大队长;(二)执法队员;(三)法制员;(四)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三章执法人员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熟悉农业法律法规和政策;(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表达和文字处理能力;(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七条执法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执法大队长由农业行政部门任命,执法队员由执法大队长提名,经农业行政部门批准后任命。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参加专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农业法律法规、政策、执法程序、执法技巧等。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一)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公正执法;(二)保守国家秘密和执法工作秘密;(三)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尊重当事人;(四)不得泄露执法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五)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执法信息。
安溪县农业与茶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安溪县农业与茶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增加农业行政执法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全面推进农业法制建设,确保严格、公平、公正执法,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执法依据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本局或授权本局下属行政执法单位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及其法律依据。
第四条执法程序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农业部《农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分别制作规范的农业违法案件查处程序流程图。
第五条案件查处结果公开。
农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和执行情况。
第六条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各项保障制度,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标准。
第七条本单位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将本单位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内容,通过政府信息网()、安溪农业信息网()、局政务公开栏、宣传材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应该公开而未公开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安溪县农业与茶果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第一条为落实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从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安溪县农业与茶果局内部(包括局属单位)农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在局考评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局办公室、法规股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施评议考核应遵循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对执法单位的评议考核内容:1、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分解、落实情况;2、执法公开及宣传培训情况;3、文明服务及廉洁奉公情况;4、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集、文书规范等情况;5、行政执法决定的落实情况;6、执法管理及队伍建设情况;第六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内容:1、掌握农业法律及其相关法律知识的情况;2、履行本岗位职责的情况;3、遵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情况;4、廉洁自律的情况。
农业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农业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为了加强农业执法的公开与透明,提升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农业局制定了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行政执法公开的时限
农业局的行政执法公开要在农业局作出行政决定后进行。
凡是涉及到草案的通知、公告、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等都要在作出后十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公开。
二、公开内容
农业局的行政执法公开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政执法决定的文号、事由、依据、程序、作出决定的主要依据、时间、诉讼时间、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公开渠道
农业局的行政执法公开渠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报纸、杂志和互联网网站公开
农业局可以通过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渠道,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的决定、通知等。
2.公告公示公开
农业局可以在办公室大厅、行政执法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公示行政执法案件的决定、通知等。
3.接受来自社会公众的查询
农业局可以接受来自社会公众的查询,以便他们了解有关行政执法案件的材料等。
四、公开依据
农业局的行政执法公开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实行依照法律程序公开,程序公开为前提。
公开程序和公开内容应当与保护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权等之间取得恰当平衡。
五、公开效果的监督
农业局的行政执法公开要与社会公众的监督相结合。
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监督机制、工作群众、新闻媒体等途径进行监督。
总之,农业局的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制定有利于推进农业执法的公开与透明,及时对农业执法案件进行公开,对公众参与农业执法监督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有利于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理化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理化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理化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理化市农业局及其执法机构将农业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方式主动向社会进行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局机关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农业执法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
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以本级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为主,以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和办公场所公示为补充。
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执法办案系统应与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对接,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第六条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联系方式、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办事指南、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三)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受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四)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一)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戴执法标志;(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四)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农业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的农业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事前、事中、事后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务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进行审查。
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省农业农村厅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公示载体第六条省农业农村厅通过官网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第七条省农业农村厅官网网站设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并接入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第八条省农业农村厅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跨区域农业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
第九条省农业农村厅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行政执法网上办案,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大足县农业局政务公开制度和内容
大足县农业局政务公开制度和内容前言大足县农业局是县政府综合管理全县农业经济的行政职能和执法部门,做好农业工作,对于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局现有定编工作人员 126 人,9 个内设科室, 11个事业单位和1个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为了把我们的工作做得更好,我局从2008年6月1日起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向人民群众公开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和办事结果,方便群众,接受监督,以此来不断提高我们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政务公开是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也是我们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全局干部职工将努力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切实做好县政府交给我们的各项工作,为振兴大足经济作出更大贡献。
二00八年六月二日欢迎对大足县农业局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农业局地址:大足县龙岗街道办事处南环中路33号邮编:行风举报电话:目录一、农业局主要职责二、农业局领导班子主要职责三、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四、办事纪律五、办证规定和程序(1)办理渔业养殖证的有关规定及程序(2)办理捕捞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及程序(3)办理水产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及程序(4)办理渔药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及程序(5)办理渔业船舶检验证的有关规定及程序(6)办理渔业船舶船员证的有关规定及程序(7)办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及程序(8)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的有关规定及程序(9)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及程序(10)办理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及程序(11)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有关规定及程序(12)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六、申报材料(表格)七、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守则农业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府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拟定主管产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研究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合理配置、产业间的综合平衡和产品品质改善;根据审批权限,负责主管产业建设项目申报、立项和管理;合理利用市、县下达的农业资金,参与计划、分配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方案一、背景农业是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而行政执法则是农业管理中的重要一环。
随着农业产业的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业行政执法的工作变得越发重要。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行政执法制度,规范农业市场秩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优化整合农业行政执法资源,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的自主性和规范性,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国家农业生产安全和市场秩序。
三、任务1.健全农业行政执法制度全面落实国家农业行政执法政策,修订完善农业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农业行政执法规范的标准和流程。
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和执法效率提升。
2.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的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促进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激励和约束。
3.整合资源,提升执法效率整合农业行政执法的各类资源,公正高效地实行法定职责。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形成农业行政执法的合力。
建立农业行政执法的处理流程,加快信访、处罚等工作。
4.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的公开和监督建立政务公开机制,定期公布农业行政执法的信息和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加强公开报道和解释说明,增强社会的信任度和依从性。
四、实施措施1.制定农业行政执法规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具体农业行政执法规范,确保农业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2.开展交叉培训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执法能力培训,特别是与农作物种植、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疫等领域交叉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实战能力。
3.加强执法资源整合整合农业行政执法的各类资源,充分发挥执法机关的职能,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联合执法,形成整体效应。
4.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速执法信息的采集、传递与处理,提高执法工作的效能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5.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公开和监督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公开宣传活动,提高执法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原创实用版4篇】目录(篇1)I.引言II.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概念和意义III.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现状和问题IV.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改进措施和建议V.结论正文(篇1)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该制度旨在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力度不够、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等。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措施来改进该制度,以提高其效率和有效性。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执法力度。
这可以通过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来实现。
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嫌违法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处罚。
这样可以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其次,我们需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这可以通过加强培训、提高招聘标准等方式来实现。
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他们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这样可以确保执法人员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提高执法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和协调。
这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和协作等方式来实现。
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预警机制,以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总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对于保障农业生产、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录(篇2)I.引言II.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概念和意义III.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现状和问题IV.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改进措施和建议V.结论正文(篇2)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该制度旨在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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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农业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按照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三公开”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依法办理农业行政案件。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开事项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公开: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福州农业信息网;
(三)局机关政务公开栏;
(四)业务处室或办事大厅窗口。
第四条行政许可公开,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一定的载体、形式,将依法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布,便于公众知悉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许可公开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有数量限制的,还应当公开所限制的数量及决定许可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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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及期限;
(五)申请行政许可依法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
(七)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的,应当公示法定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八)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在办公地点明显处公布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行政案件办理的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等。
第七条在查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实施调查时,要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调查人员的身份,并向当事人说明调查内容、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条款、违法行为的事实、相关程序、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勘验物主或者现场,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可以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
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
勘验人员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
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第九条执法人员依法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
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并依法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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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及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额度、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时限,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重大处罚事项还必须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和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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