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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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01022《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

061001022《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

061001022《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
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
税款所属期起:年月日税款所属期止:年月日填表日期: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表单说明:
1.本表为按照销售分配比例和按照固定比例分配比例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纳税申报时报送。

2.总机构固定预缴比例为按照先按固定比例再按销售分配比例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填报。

3.总机构分配比例计算公式:
当纳税人申报纳税方式为“6.2.4.7汇总缴纳方式代码”中“20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应纳税额预缴”和“31按固定比例分配应纳税额预缴(总机构参与再次分配)”时,等于总机构销售收入(产量)÷总分机构销售额(产量)合计
当纳税人申报纳税方式为“6.2.4.7汇总缴纳方式代码”中“32按固定比例分配应纳税额预缴(总机构不参与再次分配)”时,等于0。

4.总机构分配税额计算公式:
等于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固定预缴比例+应补(退)税额×(1-总机构固定预缴比例)×总机构分配比例
5.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计算公式:
当纳税人申报纳税方式为“6.2.4.7汇总缴纳方式代码”中“20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应纳税额预缴”和“31按固定比例分配应纳税额预缴(总机构不参与再次分配)”时,等于分支机构销售收入(产量)÷总分机构销售额(产量)合计
当纳税人申报纳税方式为“6.2.4.7汇总缴纳方式代码”中“32按固定比例分配应纳税额
预缴(总机构不参与再次分配)”时,等于分支机构销售收入(产量)÷分支机构销售额(产量)合计。

6. 分支机构分配税额计算公式:
等于应补(退)税额×(1-总机构固定预缴比例)×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计算、属地入库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计算、属地入库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计算、属地入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总分机构,总分机构汇总纳税【颁布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闽国税发﹝2014﹞33号【发文日期】2014-02-26【实施时间】2014-03-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变化,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征管,省局制定了《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计算、属地入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计算、属地缴纳”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变化,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分机构,是指在我省(不含厦门)但不在同一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其中独立核算的为总机构,非独立核算的为分支机构。

总分机构不包括特许经营和自愿连锁企业。

第三条 实行省内增值税“汇总计算、属地缴纳”管理办法的总分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简称总、分机构)均已办理税务登记; 2.总、分机构均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总分机构通过微机联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配送和统一采购,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设立,在总机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 4.总机构能够正确计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 5.总、分机构分布在4个以上设区市范围; 6.近3年未发生偷逃增值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增值税违法行为; 7.总、分机构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一般应当在1亿元以上; 8.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合并)申报工作规程》的公告解读【标 签】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汇总申报,纳税申报【业务主题】纳税申报【来 源】一、《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合并)申报工作规程》出台有什么意义?答:制定《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合并)申报工作规程》,规范纳税人汇总(合并)申报业务管理,对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意义。

2011年曾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公告》(2011年第3号),并在执行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合并)申报工作规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2012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被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并将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在此背景下,2011年制定的汇总申报工作规程已经无法满足目前的工作需要。

为此,需要对现行的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进行了重新梳理和明确,并据此重新制定汇总(合并)申报工作规程。

三、《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合并)申报工作规程》制定的依据是什么?答:《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合并)申报工作规程》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四、《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合并)申报工作规程》内容包括哪些方面?答:本工作规程的内容包括七大条,分别明确了纳税人总机构申请汇总(合并)申报业务的适用范围、申请资料、申请条件、税款分配比例的确定、审批制管理、备案制管理、相关涉税业务管理规定等方面内容。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深国税发[2008]183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183号)各区局,各基层分局:为规范增值税汇总申报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为规范增值税汇总申报业务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兼顾汇总申报企业财务核算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内跨区(指跨征收区域)经营的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分别缴纳业务的审批和管理。

二、申请条件(一)总、分支机构已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核定。

(二)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资料《汇总申报申请表》(ZG11WS003)四、审批标准汇总申报增值税的商业企业,其总、分支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各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经营。

(二)总、分支机构的行业类型为商业性质。

(三)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总机构能够正确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准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比例和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额。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精)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精)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使用说明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3.总分机构类型:分类标准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总机构(注:在分支机构之下再设分支机构)。

4.分支机构层级:分类标准为二级、二级以下。

5.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备案机构为总机构的填写,分类标准为按实预缴、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月平均额预缴、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季平均额预缴。

6.就地分摊缴纳类型:二级分支机构填写,分类标准为就地预缴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分支机构。

7.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级分支机构填写。

分类标准为:(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8.各栏目填写规则:(1)所有备案纳税人,均需填写“备案机构信息”;(2)备案机构为总机构的,均需填写“下级分支机构信息”;(3)备案机构为分支机构的,均需填写“总机构信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还需填写“上一级机构信息”;(4)备案机构为分总机构的,均需填写“总机构信息”、“下级分支机构信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还需填写“上一级机构信息”。

9.纳税人除首次年度备案外,可只填写备案机构信息与需变更的信息,但应当在纳税人签章栏空白处做出简要说明。

.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标 签】四川省,固定业户,增值税汇总纳税,公告【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发文日期】2014-09-25【实施时间】2014-09-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14]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对四川省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通知》中规定的汇总纳税办法的固定业户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 总机构按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全省所属分支机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及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按《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出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汇总应纳增值税额。

其计算方式为: (一)总机构:每月计算出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后,向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总机构当月应纳税额。

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销项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总机构当月应纳税额=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2%+(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98%)×;(当月总机构实现的销售额/当月总、分支机构全部销售收入)×;100% (二)分支机构:每月按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扣除当月总机构缴纳应纳增值税额后,按各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额比例进行分配并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

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月汇总应纳增值税额×;98%)×;(当月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额/当月总、分支机构全部销售额)×;100% 三、总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等税收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其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

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

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
十六日。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是一种用于企业所得税汇缴的重要表格,该表格需要填报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总机构名称、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总机构组织机构代码、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类型、成立日期、经营期限、总机构设立日期、总机构经营期限、核算方式、从业人数等。

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时,需要准确填写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同时还要准确填写总分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对于分支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也要准确填写。

还需要填报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类型、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等信息。

在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要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特别是涉及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等关键信息;要注意填报的格式规范,避免出现错别字、语法错误等问题;在提交申报表之前,要认真核对填写的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汇缴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份表格,它涉及到企业的基本信息和总分机构的设立情况。

因此,在填报该表格时需要认真仔细地填写相关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还需要注意填报的格式规范和提交申报表之前的核对工作,以确保申报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是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一种重要表格,用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分配情况。

该表格的目的是确保企业所得税的正确、合理和透明分配,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和争议。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分配比例: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规定,填写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分配比例。

一步步教会你填写最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实操案例)

一步步教会你填写最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实操案例)

一步步教会你填写最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实操案例)(一)填写顺序一般纳税人按照以下顺序填写申报表:1.销售情况的填写第一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11列;第二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有差额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第三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2至14列。

(有差额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

第四步: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有减免税业务的纳税人填写)2.进项税额的填写第五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有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业务的纳税人填写)第六步:填写《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有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业务的纳税人填写)第七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第八步:填写《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3.税额抵减的填写第九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有税额抵减业务的纳税人填写)4.主表的填写第十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根据附表数据填写主表)(二)一般业务的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一般业务(不包含即征即退、减免税、出口退税、汇总申报、税额抵减、差额征税、固定资产抵扣、不动产抵扣业务),只需要填写附表一、附表二、进项结构明细表和主表中的部分项目。

其他表格不需要填写。

1.销售情况的填写(1)一般计税方法的填写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当期取得的收入根据适用不同的税率确定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别填写到对应的“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列中。

(2)简易计税方法的填写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业务,当期取得的收入根据适用不同征收率确定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分别填写到对应的“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列中。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青财税字〔2020〕205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的通知QHFS10-2020-0031青财税字〔2020〕2052号各市、自治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现将《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2020年12月8日附件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内跨市(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事项,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跨区域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地区间财政利益分配关系,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青海省范围内由同一法人设立、跨地区(指跨市<州>、县、区、行委)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

总机构在省外的二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汇总纳税,是指由总机构对总分支机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行统一核算,并对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确定的方法在各分支机构中进行分配或预缴,由总分支机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现行增值税管理规定,分别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管理过程。

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总机构信息20160919

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总机构信息20160919

分支机构销售收入分配
序号 1 2 3 4 5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分支机构一般货物及劳务 销售收入 分配比例 分配税额 销售收入
分支机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
附加消息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报送单位 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总机构信息
营业地址 开户银行 应补退税额 联系电话 银行账户 总分机构销售额合计 总机构一般货物及劳务分配税额 总机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分配税额 总机构应税销售服务分配税额 总机构应税服务即征即退分配税额
构一般货物及劳务分配比例
物及劳务即征即退分配比例
机构应税销售服务分配比例
应税服务即征即退分配比例
分支机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 分配比例 分配税额 销售收入
分支售收入 分配比例
受理人员
受理日期
应税服务即征即退 分配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总机
总之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总机构一般货物及劳务销售收入 总机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销售收入 总机构应税销售服务收入 总机构应税服务即征即退销售收入 营业地址 开户银行 应补退税额 总机构一般货物及劳务分配比例 总机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分配比例 总机构应税销售服务分配比例 总机构应税服务即征即退分配比例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5-8现将《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2.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3.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4.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为规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内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的管理。

未被汇总的非法人的二级或三级地区分支机构对其下一级分支机构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本办法。

企业可以在申请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提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申请。

已经获得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申请条件企业应根据总机构的行业性质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

(一)工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2.总机构为工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工业企业);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总机构能够准确提供税款分配比例的计算数据;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汇总纳税企业申报表填写原则要点 统一计算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后,按总机构50%、各分支机构50

汇总纳税企业申报表填写原则要点 统一计算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后,按总机构50%、各分支机构50

汇总纳税企业申报表填写原则要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以下简称57号公告)结合2008年汇总纳税政策执行以来出现的问题,对原汇总纳税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

主要变化包括:一是明确了总、分支机构都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共同参与应补退税款分配。

即汇算清缴应补应退税款按照预缴分配比例分配给总分机构,由总分机构分别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改变了原政策年度汇算清缴由总机构通过中央国库统一办理补退税款、分支机构不参与就地分享的做法。

二是预缴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中,计算分配比例的“三因素”基数统一确定为各分支机构上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

分配比例不再以1-6月或者7-12月上下半年做区分,一个纳税年度中,原则上各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预缴与年度汇算清缴一致。

三是明确了总分机构查补税款就地入库问题,突破了就地监管的政策瓶颈。

57号公告规定,总机构的查补税款,统一计算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后,按总机构50%、各分支机构50%入库;分支机构的查补税款,按总机构50%、被查的分支机构50%入库。

四是更加细化、规范了总分机构日常管理及纳税申报需要报送的资料。

特别明确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报送的资料中,不仅包括年度申报表、财务报表、分配表,还需附送各分支机构按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项目参与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情况说明。

上述政策调整,对年度汇算清缴最重要的影响在于:总、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的申报出现变化。

新政策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分支机构已预缴税款计算出的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政策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44号)进一步明确,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填报,并同时附送《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将江西省范围内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汇总纳税条件在江西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且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公告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

(一)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设立;(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商品或提供服务、统一财务核算,实行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四)总机构能够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财务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能够准确提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相关财务数据,能够正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和提供税款分配的计算依据。

二、汇总纳税核准程序(一)核准机关在江西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由省税务局和省财政厅核准。

(二)报送材料除另有规定外,企业由总机构实行汇总纳税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总机构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书面报告(式样见附件1)并附纳入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2);2.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复印件。

主管税务局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报送。

3.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复印件。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为规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等有关规定,现将山西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适用条件省内跨县(市)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之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

(一)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二)总分支机构均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三)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或者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含)以上且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

(四)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财务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统一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

(五)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六)总机构、分支机构没有因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和偷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罚。

二、申请程序(一)报送材料纳税人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以下资料:1.纳税人申请报告,并附报《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1)和《总分支机构近两年生产经营纳税情况表》(附件2)。

2020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资料填写说明(一般纳税人适用)

2020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资料填写说明(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2020年最新修订版)一、名词解释 (2)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3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14)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21)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写说明 (30)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说明 (32)七、《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34)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是指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四)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适用税率计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五)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简易办法计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六)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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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印
附件1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增值税汇总纳税申请表
四川省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全年预计销售额
上年实际本年1- 月
销售额
主要指标(实际或预计) 金额单位:万元
年度年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服务
应纳增值税入库利润
发票使用情况今后
限额目前
项目领购种类□工业 □商业 □其他办税人员
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经济性质企业类型
一般纳税人认定
□是 □否主营业务主管税务机关
分支机构数量地址
联系电话纳税人名称
(企业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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