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

2. 审批
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批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市级主管部门委托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3. 招标
经济适用住房的招标以市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为准,招标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4. 分配
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应当优先享有,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优先,分配比例以每户70%为住户所购房款优先,30%按照每户人数平均分配给住户。

5. 购房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当依法缴纳所需的购房款,拿到房屋所有权证书后才能入住。

6. 租赁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把空置的房屋委托给市级主管部门的代理机构出租,合同期限以不超过5年为准,租金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确定。

7. 维修
经济适用住房在住房维护和装修建筑中的改变性变化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非改变性变化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8. 违规处理
经济适用住房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级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取消其购房资格,并依据合同处理所持房产。

以上为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城市建设、市民居住质量与生活标准。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12
【摘要】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宁政发[2004]2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11页(P15-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2.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工程建设免收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J],
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5.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宁政规字〔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9日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称江南六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保障对象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由政府向在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称,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财产状况、车辆拥有量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家庭(含单亲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连续工作一定年限,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原则。

南京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2004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2004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2004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0.22•【字号】宁价房[2004]332号•【施行日期】2004.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2004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宁价房[2004]332号)各区物价局、房地局、拆迁安置办公室、房改办: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销售价格由南京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公布价格的,建设者应当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报送南京市物价局确定。

凡未按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根据宁府办文[2004]1730号市领导的批示,现将《2004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标准》印发给你们执行。

该文件下发前已经南京市物价局批准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仍然按原批准的价格执行。

文件下发后,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销售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本文件精神报经南京市物价局批准执行。

附件:2004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区位级别│指导价格│├────┼──────────────────┤│四级│初审价格后,报经市府批准。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1.14
•【字号】宁政发[2009]14号
•【施行日期】2009.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宁政发[2009]14号2009年1月1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市政府对2008年6月30日之前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违反上位法规定,已被新的上位法代替;或者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者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的8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管理职能已经发生调整变化的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三、对其他342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少数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工作连续性等特殊情况而必须暂予保留的文件),予以保留。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1日之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1998年1月1日之后发布的未在保留、修改目录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行
废止,不再另行发布,也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查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可登录南京市政府网站和南京市政府法制网查询。

附件一:
附件二:。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qqq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qqq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b5E2RGbCAP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p1EanqFDPw第三条在本市市区(不含江宁、浦口、六合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DXDiTa9E3d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RTCrpUDGiT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储备计划。

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工程招标管理、建设管理、销售与售后管理和监督管理。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具体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5PCzVD7HxA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会同市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依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工程储备计划,编制年度建设投资计划。

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立项审批、年度建设计划的审核、报批和下达。

jLBHrnAILg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用地计划和建设计划,指导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监督工程法人招投标,核发施工许可证。

xHAQX74J0X市规划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的选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09•【字号】宁政规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9日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面向本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

第四条为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力度,成立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房产、发改、财政、人社、规划资源、城乡建设、金融、公安、税务、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单位和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

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督促;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各区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编制、项目审查和认定、供应管理等工作,成立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区考核指标,由市房产局具体组织实施。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是针对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一项具体规范性文件,旨在进一步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和监管。

以下是对该实施细则的详细解读:一、总则该实施细则的总则部分明确了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其中包括基本公平、激励机制、规范管理、风险防范、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等重要内容。

这些原则和目标旨在促进住房市场稳定发展,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公平合理,并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二、管理程序三、住房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细致规定。

其中,包括住房的购买和居住要求、使用权的转让和限制、房屋维修和改造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对住房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措施的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住房管理的秩序和权益。

四、监管和维权实施细则还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管和维权提出了详细要求。

具体包括建立健全住房监管机构,加强对住房分配和使用的监督检查,以及加强对住房维权的支持和保护等。

此外,还规定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法律责任,以确保住房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居民权益的保护。

五、执法和责任实施细则明确了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的执法和责任要求。

要求明确住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设立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机构。

同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住房管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总之,《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通过对住房申请、分配、使用和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增加了住房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效提升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水平,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了南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宁发改字〔〕号.doc

宁发改字〔〕号.doc
宁教财〔2017〕22号
宁财教〔2017〕408号
3
殡葬服务收费
涉民
民政
行政事业性
详见文件
(一)免费对象。在我市各殡仪馆办理遗体处理事宜,且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费的人员:(1)具有南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2)父母一方为南京市户籍,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3)由我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及收养、救助的人员,(4)我市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以及驻宁部队现役军人。
宁价服〔2018〕219号
22
2019年3月
关于获得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免费进入景区的通知
宁发改服价字〔2019〕173号
附件2
南京市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和收费减免与优惠政策清单(2019年版)
序号
项目名称
涉企或涉民
主管部门
项目性质
收费标准
减免、优惠政策内容
减免、优惠政策文件
备注
1
幼儿园收费
涉民
教育
宁民规〔2010〕5号
宁政规字〔2012〕22号
4
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
涉民
建委
政府制定的商品价格
详见文件
各供气企业依据市民政局、市总工会提供的困难群体名单,经确认后一律按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宁价工〔2015〕313号
5
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
涉民
建委
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详见文件
对老旧居民住宅(不含别墅)申请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居民用户,按1700元/户标准执行,地下共用低压管延长管不得另行收费;符合“两气”转换条件的,按《关于实施“两气”转换的批复》(宁公用字〔99〕352号)规定执行,但不同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行政事业性
详见文件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细则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细则

二、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大型企业、新就业人员 较多的高等院校等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 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新建、改建、扩建 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Hale Waihona Puke 赁住房,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自主筹集。
三、新就业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 时具备下列条件:1、大中专院校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五年; 2、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并有稳定收入;3、在 本市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4、本人(含配偶)在本 市无私有房产,未租住公有住房。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料:1、申请 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2、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 证明;3、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4、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5、婚姻状况证明及所需的其他材料。 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书真实性进行初审, 并连同分配方案在本单位公示。用人单位按公示的方案安排 公共租赁住房,并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将申请人的 申请材料、分配方案、分配情况等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 案。
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 期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买住房、 另行承租房屋或者不在本市行政区域(指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范围)内就业的,应当 按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比 有什么不同之处? 廉租住房保障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和城市低收入无房 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 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本办法所 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非本市 户籍的从业人员。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同 时具备下列条件:1、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2、有固 定收入并有支付能力的证明;3、在本市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 险;4、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私有产权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材料:1、申请人和 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2、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3、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4、婚姻状况证明;5、所需的其 他材料。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书真实性进行审核,并 在本单位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用人 单位按经公示的分配方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并办理相关手 续。同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分配方案等报送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外来务工人员承租用人单位的公共 租赁住房,应结合劳动合同中的用工期限约定租期。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 4号)、建设部等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 008〕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供应对象、销售价格和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政策,组织开展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供应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储备和建设计划。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具体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按照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牵头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招投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市建委负责牵头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用地计划,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评议认定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

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政府投入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等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征地报批、用地预审、土地供应等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要求,落实好相关建设用地。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规范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一)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人家庭月平均收入须不高于南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三倍。

(二)家庭人数申请人的家庭人数须符合以下要求:1.市区:2人及以上,单身最高为3人;2.外区:3人及以上,单身除外。

(三)家庭住房面积申请人家庭实际居住面积不足当地保障性住房标准且已缴纳社保或个税满2年。

三、申请流程(一)申请方式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自助终端、现场咨询等方式进行申请,具体操作方式由房管局另行规定。

(二)申请材料申请人需准备以下资料: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或离婚证,配偶身份证复印件;3.本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工资总收入证明、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股票、基金及财务报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4.本人及配偶的个人银行存折或银行流水账户或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三)审核流程1.预审:由房管局进行申请人的资料初审。

预审结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2.资格复审:对已通过预审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结果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3.摇号:资格复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公证摇号。

摇号结果应在7个工作日内公布。

4.选房:摇号选房期间申请人选择房号并交纳购房款。

选房时间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住房购买(一)住房质量经济适用房的设计、施工和住宅质量应符合国家、省、市建筑法规。

(二)住房成交价款经济适用住房成交价款不高于当地同类商品房价格的70%。

(三)住房权属住房产权属申请人名下。

五、管理和监督(一)监督机构房管局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施工和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二)违规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活动,房管局将依法处置。

对申请人有违规行为的,将在5年内不再受理其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房项目配套商服用地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房项目配套商服用地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房项
目配套商服用地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1.04
•【字号】宁政办发[2011]141号
•【施行日期】2011.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房项目配套
商服用地管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8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商服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含三区两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商服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按市场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对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配套商服用地,应纳入土地储备计划,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二、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商服用地参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按原操作办法办理划拨手续的配套商服用地,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1]14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8.21
【实施日期】2001.08.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优先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1]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产局拟定的《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认真贯彻全国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廉租房供应保
障体系”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有计划地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现就我市建设价格低廉的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为依据,紧密结合我市居民收入及住房的实际情。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权威解读.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权威解读.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权威解读6月3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将于月日起实施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经适房细则”)和《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则细则》以下简称“廉租房细则")。

两部细则明确经适房、廉租房保障对象由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为75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据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党委副书记、新闻发言人黄长安介绍,南京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的保障对象仅江南八区约有3万户。

“供应对象从‘低保’扩大到‘低收入'虽然一字之差,但保障人群却扩大不少,那么这部分人群究竟有多少呢?”黄长安表示:“去年底,我们进行住房调查时,预估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江南八区大概在6.5万户,占南京市总人口的6.8%.但这个数字最近可能会有点变化,因为当时调查主要采取登门入户、做抽样的评估分析。

此次在建邺通过低收入家庭的试点,从试点数字上有可能低于预估的6。

5万户。

目前我们估计在3万户左右,这只是初步分析,准确的数字要等全面启动这项工作以后才能得出。

”为了更为详尽解读两项细则内容,本报特邀南京房管部门、民政部门有关负责人进行权威解答.上市增值部分将按一定比例交政府“经适房细则"第四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政府享有优先收购权。

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出让方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取得经济适用房转让时不需交纳差价.上市出售办法(含集体土地拆迁取得的经济适用房)另行制定。

解读:昨天发布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最显眼的,当数经适房上市交易得到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取得两证后,可上市交易的条款。

南京市房改办负责人表示,我市年2002—2003年交付的经适房目前已经逐步具备上市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供应对象、销售价格和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政策,组织开展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供应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储备和建设计划。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具体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按照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牵头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招投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市建委负责牵头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用地计划,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评议认定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

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政府投入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等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征地报批、用地预审、土地供应等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要求,落实好相关建设用地。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协调和配合经济适用住房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指导价格的制定、发布和销售价格的审批、监督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费用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出行条件,合理选址布局,按年度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储备库。

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优先供应,纳入全市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江宁区、浦口区和六合区应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储备。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免收事项见附件)。

经济适用住房(含独立运作的危旧房改造项目)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暂免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将在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抵押,向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八条为成片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配套的市政道路、桥梁及排污、排洪、照明等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代征土地面积超过项目总占地面积30%部分的征地拆迁费用,纳入城市建设资金统筹解决。

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电视等公建配套基础设施由各相关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结合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特点和实际需要,适度提高土地开发强度。

为方便群众生活,降低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的机动车位应参照相关居住区设计规范中有关标准的下限配建,地上、地下设置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可按不超过总建筑面积 2%的比例建设商业用房,计入建设成本,房屋产权为国有,由所在地区政府负责管理,其经营收益在扣除管理维护成本后主要用于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支出。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可适当配建部分经营性用房,该部分用房在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上市销售,其销售收入在扣除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后的剩余部分,专项用于平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发放;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原则,可由市、区政府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开发建设,也可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市房产局或有关区政府、区房产局牵头组织,市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市、区房保办具体负责。

招投标工作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项目招标文件、评标过程纪录、开标结果由市房保办备案。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材料供应等均应实行公开招投标,并按规定签订中标合同。

在签订委托合同书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资源共享、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和优化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现住宅部件的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

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供应人口较少家庭的套型面积可适当降低,其中 1 人户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2人户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选用优化户型,以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提高建筑质量。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验收和备案制度。

住宅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备案,未经依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资金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并接受市房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

第四章价格管理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被拆迁土地状况、建设成本和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测算确定,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成本核(测)算向市物价局申报,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销(预)售基准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以市物价局核定为准。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收费卡制度,市各有关部门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由市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下列内容构成:(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二)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费用;(三)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等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四)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五)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的建设管理费;(六)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0.5%计算的供应管理费;(七)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八)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的税金;(九)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的利润。

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二)用于开发经营企业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建设的各种费用;(三)各种赞助、捐赠费用;(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五)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向市物价局申报定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二)有资质的成本认定或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四)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第五章供应管理第二十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有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了本市的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仅确定一个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2、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下;3、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4、本市他处无住房。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四)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申购办法按照《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文件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条件和标准,货币补偿金额的标准、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及标准的调整,由市房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条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