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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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的通知

颁布单位: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0-12-7 文号:大政发[2000]102号

现将《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线以上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大连市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城镇所有企业和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及参照执

行范围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均应参加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大连市劳动局是实行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具体经办市级统筹区域内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第四条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按参加职工(含退休人员)每人每年24元,由个人缴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可根据基金收支平衡状况,予以适时调整。

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单独列帐管理,独立核算。

第五条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缴纳时间,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从本办法施行之月起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次年起,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度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月同时参加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六条缴纳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中断,发生中断的,参保人当年停止享受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继续缴费并补齐中断费用的,参保人可从继续缴费之日起享受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当年累计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8万元

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规定,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异地治疗的,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

第八条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按照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结算。

第九条参保人调入未参保单位或外省市的,停止享受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未参保职工调入参保单位或新录用的职工,从调入和录用的次月起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

第十条参保人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劳动局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医保自办理建档之月起缴纳不得中断缴费

作者:ZB 来源:新商报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1日

大连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应同时参加医疗保险,并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自办理建档之月起缴纳,不得中断缴费。但确有特殊情况,可视情况按要求补缴:

一、以前曾经参加过医疗保险,后来又中断缴费的,若中断缴费期间为单位职工,不论本人为农业或非农业户口,在办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时,必须由单位在原账户下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继续参保;若中断期间无单位,且本人为非农业户口的,须在户籍所在地按个体劳动者补费后,方可继续参保;农业户籍的职工失业的,不能缴纳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再次就业后重新参保。

二、用人单位只有养老保险未参加医疗保险,不论职工本人为农业或非农业户口,须自2004年1月份补缴医疗保险费。

三、从未参加过社会保险,但在建档之前确已参加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论本人是农户或是非农户,须到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认定工龄后,可进行补缴。(记者邱小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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