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源计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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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源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能源计量工作是企业加强能源管理,提高能源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为了加强企业能源计量工作,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搞好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指电力、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四条能源计量:为使全社会各领域各单元能够合理使用和有效节约能源,并持续不断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而将能源的消耗量和能源的利用效率采用可以溯源到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量值定量化地管理能源事业行为的活动。

第五条能源计量范围:

1、输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2、输出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3、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4、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5、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第六条技术中心为集团公司能源计量职能管理部门,在董事

长、总经理、总工程师领导下开展能源计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各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管理职责,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真实可靠。

第八条充分发挥能源计量管理职能作用,对能源消耗实行量化管理,应对能源实行分类计量,规范能源计量人员行为,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和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处理和汇总等工作。

第九条集团公司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团公司所有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集团公司应建立和保存能源计量管理人员的技术档案。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一条各用能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须绘制《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网络图》。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应满足集团公司实施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考核的要求。

第十二条各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应按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第4.3.3、4.3.4条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第十三条各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第4.3.5、4.3.6、4.3.7条的要求。

第十四条各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加装的能源计量器具,其准确度等级应符合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

理通则》第4.3.8、4.3.9、4.3.10、4.3.11、4.3.12条的要求。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主要用能设备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应满足GB/T6422、GB/T15316中关于用能设备的能源监测要求。

第十六条各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台帐,表中应列出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本单位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状态(指合格、准用、停用等)。

第十七条各用能单位应建立主要能源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

1、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2、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

3、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测试、校准)证书;

4、计量器具维修更换纪录;

5、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各用能单位应有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或溯源图,其中作为单位内部标准计量器具使用的,要明确规定其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可溯源的上级传递标准。

第十九条能源计量器具应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凡经检定(校准)不符合要求的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检定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在用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在明显的位置粘贴与能源计量器具台帐编号相对应的标签,以备查验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应当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制度和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能源统计报表数据应能追溯至计量测试记录,不得伪造或者篡改能源计量数据。

第二十二条能源计量数据记录应采用规范的表格式样,记录表格应便于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应说明被测量与记录数据之间的转换方法或关系。

第二十三条各用能单位应当将能源计量数据作为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的基础,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类计量、统计。

第二十四条各用能单位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应当以能源计量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采取计量管理或者计量改造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对其能源计量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对所属各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人员或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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