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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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合同保全制度

简述合同保全制度

简述合同保全制度
合同保全制度,也称为合同的保全,是一种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制度通过特定方式限制债务人的财产处置权,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合同保全制度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从而保障债权实现的权利。

而撤销权则是指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有通过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等方式减少责任财产、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这些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实现的权利。

合同保全制度的确立体现了现代民法对债权人保护的周密细致化趋势。

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无论债务人是否实际履行义务,合同保全措施都可以被采用。

这种制度的出现是为了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导致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合同保全制度的具体措施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即债权人的撤销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是代位权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而撤销权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放弃其债权等损害债权人的行为。

因此接下来由我将带来关于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我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区别:构成要件不同、目的不同、主观过错不同、诉讼时效不同。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而债务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二)项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二)是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三)是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

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四)是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撤销权与代位权是什么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申请保全是对债权⼈利益⾮常好的保护,申请保全满⾜⼀定条件的同,提供担保是最为重要的条件之⼀,那么,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同之处:(1)两者都是因债务⼈的⾏为损害债权⼈的利益。

(2)两者都要通过向⼈民法院请求⾏使。

2、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不同之处:(1)代位权是针对债务⼈的消极⾏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的积极⾏为。

(2)代位权都限制为⾦钱之债;撤销权没有⾦钱的限制。

(3)代位权是以次债务⼈为被告;撤销权是以债务⼈为被告。

(4)代位权的⾏使仅涉及到双⽅当事⼈;撤销权的⾏使涉及到第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五条规定:因债务⼈怠于⾏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对相对⼈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代位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相对⼈对债务⼈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主张。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条规定:债务⼈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偿转让财产等⽅式⽆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期限,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九条规定: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受让他⼈财产或者为他⼈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债务⼈的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代位权(合同的保全)名词解释

代位权(合同的保全)名词解释

代位权(合同的保全)名词解释
嘿呀!今天咱们来聊聊代位权( 合同的保全)这个听起来有点复杂的名词。

啥叫代位权呢?哎呀呀,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哇塞!是不是有点绕?别急,咱们慢慢说。

比如说,张三欠李四钱,但是王五又欠张三钱,可张三呢,他就是不去找王五要。

这时候,李四急了呀,李四就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去跟王五要这笔钱。

这就是代位权啦!
那为啥要有代位权呢?哎呀呀,这可重要了呢!要是没有代位权,那债务人耍赖不去要别人欠他的钱,债权人不就惨啦?那债权不就没法保障了嘛!所以呀,代位权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让合同能够更公平、更有效地履行。

再来说说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这可得好好说道说道!首先呢,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哟!要是本来债权就有问题,那还代位个啥呀?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啦。

啥叫怠于行使?就是该行动却不动,懒洋洋的,可把债权人急坏了!还有还有,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自身的债权。

啥意思呢?比如说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这些就不能代位啦。

那行使代位权有啥效果呢?哇!这可有意思啦!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直接归属于债权人。

也就是说,从王五那里要来的钱,直接
归李四啦!但是,要注意哟,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是由债务人来承担的呢!
总之呢,代位权 合同的保全)这个名词虽然听起来有点复杂,但是搞清楚了,对于咱们理解合同的公平和保障债权人的权益,那可是相当重要呀!怎么样,这下是不是有点明白啦?。

民法典合同的保全制度包括什么

民法典合同的保全制度包括什么

民法典合同的保全制度包括什么签订合同是我们每⼀个⽣活在这个社会上的⼈都可能采取的民事⾏为,⼀般来说签订合同还需要设置⼀些保全制度。

那么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合同的保全制度包括什么?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合同的保全制度包括什么民法典合同的保全制度包括如下:1、代位权,即因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名义代位⾏使债务⼈的债权;2、撤销权,即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民事诉讼法》第⼀百条适⽤条件和程序⼈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或者造成当事⼈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保全、责令其作出⼀定⾏为或者禁⽌其作出⼀定⾏为;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财产保全对被告影响⼤吗财产保全对被告有影响,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财产被保全之后,所有权⼈不得对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占有、使⽤和处分。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因情况紧急,不⽴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合同的保全典型案例分析

合同的保全典型案例分析

合同的保全典型案例分析一、合同背景。

咱今儿个就来唠唠合同的保全这事儿。

你想啊,在商业往来或者生活中的各种协议里,有时候一方可能会干些不太地道的事儿,让另一方的权益受到威胁。

这时候,合同的保全就像一个保护神一样,来维护那些可能被侵害的权益。

就拿一个小例子来说吧,甲和乙签了个买卖合同,甲把货卖给乙,乙说好了啥时候给钱。

结果呢,乙突然跟丙搞了些小动作,把自己的财产偷偷转移给丙,想让甲到时候拿不到钱。

这可不行呀,甲的权益眼看就要被侵害了。

二、合同保全的措施。

1. 代位权。

这个代位权可有意思了。

要是债务人(就像前面说的乙)怠于行使他对第三人(丙)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甲)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啥意思呢?就是甲可以代替乙去跟丙要钱,这样甲就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啦。

比如说,乙欠甲10万块钱,丙欠乙8万块钱,乙也不去找丙要,那甲就可以直接去找丙要这8万块钱,剩下的2万再找乙要。

这样多公平呀,总不能让甲干瞪眼,看着自己的钱没着落吧。

2. 撤销权。

再说说撤销权。

如果债务人放弃他的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

还拿甲和乙来说事儿,要是乙突然说,丙啊,我那8万的债权我不要了,或者乙把自己的房子低价卖给丙,就为了不让甲拿到钱,甲就可以到法院去,让法院把乙这些不靠谱的行为撤销掉。

这就像是给了债权人一个反悔的机会,防止债务人耍小聪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典型案例分析。

就说有这么一个案例吧。

老张和老李签了个借款合同,老张借给老李20万,说好一年后还。

结果呢,离还钱的日子没几个月了,老李把自己名下的一辆豪车低价卖给了他的朋友老王。

老张觉得这里面有猫腻,一打听才知道,老李这是想把财产转移了,到时候让老张没处要钱。

老张那叫一个气呀,自己的钱就这么要打水漂了吗?老张就找了个懂法律的朋友咨询,朋友告诉他可以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与代位权

撤销权与代位权

一、撤销权属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之一。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的对外效力,这种效力集中表现在合同的保全上。

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对此作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作为履行合同保全措施之一的还有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于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在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的债权的债权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之权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立法宗旨是同一的,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前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权利的消极行为,后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二者设立的目的均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在此基础上二者被统称为债的保全措施。

二、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为什么要在《合同法》中设立撤销权?就是因为实践中严重存在着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者与第三人通谋而转移财产的行为,造成债权人“讨债难”的现象,这就是撤销权的立法基础。

撤销权是要想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要件,对于无偿行为,仅需满足客观要件即可成立撤销权,而对于有偿行为,撤销权的成立除具备客观要件外,还须具备一定的主观要件。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问题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和规定是什么?解答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针对某些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债权,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新《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权力。

《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一、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税务机关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

②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可能造成税款流失。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纳税人不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可能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清缴欠税的情形。

③纳税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纳税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行使代位权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王某可向法院请求直接以自己的 名义代位行使毛某对方某的债权。此方式正好可解除王某、毛某和 方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枷锁,亦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
•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
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 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
,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合同到期后,甲 无力还款,拍卖自己财产还款。丙以远低于市场价的 价格从甲处购买了一批货物。这期间,甲的祖父去世 ,留给甲一笔价值11万元的遗产,甲心灰意冷放弃继 承该笔遗产。后经核算,甲财产共拍卖得款6万元, 乙得知丙购买货物的情况后,要求甲收回该批货物, 重新拍卖。那么:
•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 费用应由谁承担?
•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
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 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 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 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案例: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
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 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 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 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 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问:
•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 一、王某对毛某享有合法债权,且债权已到期,毛某履行

合同的保全典型案例分析

合同的保全典型案例分析

合同的保全典型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先来讲个有趣的事儿。

有个小老板,叫老王,开了家小小的服装厂。

他呢,和一家大的销售公司签了个供货合同。

按照合同啊,老王得每个月给销售公司提供500套定制的衣服,销售公司要在收到货后的15天内把货款打给老王。

这看起来是个挺普通的买卖合作吧。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案例分析。

1. 出现的问题。

可是呢,有那么几个月,老王发现销售公司就像突然失忆了一样,每次都说货款会尽快给,但就是一直拖着不给钱。

老王愁得头发都快掉光了。

后来老王一打听,才发现原来销售公司不是没钱,而是它有个大客户欠了它一大笔钱,导致销售公司就拖着老王的货款。

这老王就很生气啊,他觉得自己像个夹心饼干中间的那层,被夹得难受。

2. 法律依据。

这时候啊,就涉及到一个叫债权人的代位权的东西。

简单说就是,当债务人(这里就是销售公司)怠于行使自己对第三人(那个大客户)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老王)造成损害的时候,老王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那个大客户代位行使销售公司的债权。

就好比老王可以代替销售公司去问大客户要钱,当然这得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

3. 解决过程。

老王就找了律师咨询,律师说他这种情况可以用代位权。

然后老王就起诉了那个大客户,要求大客户直接把欠销售公司的钱中,相当于销售公司欠自己货款的那部分还给自己。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确实符合代位权的情况。

销售公司呢,对大客户有到期债权,而且它自己拖着不去要,这对老王造成了损害。

最后法院判决大客户直接把钱给老王,老王这才松了口气,他的服装厂又能正常运转了,还高兴得请律师吃了顿大餐呢。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案例分析。

1. 新的麻烦。

好,老王的这个事儿刚解决,他又遇到新麻烦了。

这个销售公司呢,可能是之前被老王起诉觉得没面子,就想整点儿幺蛾子。

销售公司有个经理,他想把公司的一些优质资产低价卖给自己朋友开的公司。

这老王一听就觉得不对劲啊,这不是明摆着想把公司掏空,让自己以后的货款更没保障嘛。

2. 法律依据。

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在我国法律规定当中,任何⼀个公民都有着⾃⼰独有的权利中包括了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都有的⼈⽣基本权利和公民⾃⼰所独有的权利。

所以这也使得我们在见到⼀些权利时,往往并不知道其含义以及代表着的意义,那么代位权和撤销权什么意思?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什么是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般是在债权债务中体现出来的,是指第三⼈可以直接向债务⼈的债权⼈要求履⾏。

⽐如A⽋B钱B⽋C 钱,C可以直接问A 讨要的情况。

但是代位权的取得⼀般要求两个债权都到期,B故意不向A积极讨要,C再经过向法院起诉主张在可以⾏使,不能当然的⾏使。

撤销权是债权⼈以⾃⼰名义⾏使的实体权利。

撤销权是在债务⼈放弃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利益,或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的情况下,债权⼈为维护⾃⾝利益⽽以⾃⼰的名义主张撤销债务⼈与第三⼈的⾏为的权利。

⽐如A⽋B钱B⽋C钱,B认为从A处要回的钱还是要付给C的⾃⼰还是没钱,就对B说我不要你还了,这样B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以还对C的⽋款时C就可以⾏使撤销权。

但是也要先起诉,并向法院提出。

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第⼀、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不⾏使债权的消极⾏为,通过⾏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的财产,⽽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为,⾏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的财产。

第⼆、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撤销权的⾏使以债务⼈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代位权⾏使要求债务⼈必须怠于⾏使其列到期债权,且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必须到期。

第三、两者在效果上不同。

债权⼈⾏使代位权以后,债权⼈可以直接获得财产。

债权⼈⾏使撤销权以后,只是恢复了债务⼈的履⾏能⼒,对撤消后的财产并⽆优先受偿权。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代位权还是撤销权,都是属于⼀种涉及到的债务债权关系的权利对于这些权⼒的⾏使往往也需要在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之后才可以进⾏。

浅谈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

浅谈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

2008.06(中)浅谈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任书体摘要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是合同保全措施之一。

撤销权制度的确立,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本文论述了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行使的条件、范围、方式、效力及期限。

关键词合同保全撤销权行使条件效力方式期限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6-034-0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债权债务纠纷迅速增加,经济纠纷案件执行难也日益凸现出来。

有些债务人在负债以后,不是积极的清偿债务,而是为了逃避债务采取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更有甚者放弃债权,致使无力偿还所欠债务,给债权人带来利益上的损害,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确保债权的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持信用交易体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法》确定了债权保全制度即代位权和撤销权,弥补了我国民事立法上的空白。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合同保全制度之一,该制度既兼顾了债权人利益、债务人意思自治以及交易安全,又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是合同法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一、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一)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又称为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此条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利。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合同的签订保障了合同双方的权益,合同保全制度则为保障合同的行使和实现而生,合同保全制度十分重要,对于合同保全制度您了解多少呢?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呢?今天我为您整理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合同保全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1、代位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的债权,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或者被宣告无效、被撤消、已过诉讼时效等,代位权则无从谈起。

同样,债务人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危害。

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要件,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若债务人客观上不能行使,则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

例如,债务人已受破产宣告,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有清算人行使,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债权已到履行期,二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已到期,这两个债权中任何一个未界履行期,代位权都不的行使。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劳动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的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这些权利是与债务人的人身权相关的权利,不是代位权行使的对象。

2、代位权的行使我国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并以诉讼方式为之。

因此,代位权的行使集中表现在代位权诉讼上。

(1)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为债权人(诉讼中的原告)次债务人(诉讼中的被告)债务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2)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由被告(即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代位权请求的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诉讼的标的仅以金钱为限。

合同法大题1

合同法大题1
24,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5.赔偿损失 , 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26.试用买卖 , 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2分)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2分)
答:.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 应根据下列规则确定:(1)由当事人协议补充;(2分)(2)如果协议不成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分)(3)如果仍然无法确定合同内容的,则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1分)
14、违约责任的性质及形式。
答:.违约责任的性质:(1)违约责任具有财产性;(2)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3)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2分)
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
⑷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的。
⑸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15、什么是要约?要约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什么不同?
答: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个意思表示要构成要约需要符合两个条件:⑴内容具体确定。⑵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也叫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主要是:⑴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⑵相对人不同。要约的相对人一般是特定的,而要约邀请的相对人一般是不特定的。⑶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一般是不具体、不确定的。⑷效力不同。要约生效后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要约人要受自己的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也取得承诺资格。而要约邀请不产生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考试-合同法复习点2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考试-合同法复习点2

=合同法2五、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致使其债权实现遭受困难而采取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

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解析】1.合同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可能给债权人带来相应的损失,债权人可以对第三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2.措施针对的是第三人,因此合同的保全又称为合同相对性的例外,第一节课中,我们强调合同具有相对性,一般而言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找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找其他人。

这里是例外情况。

(一)代位权1.概念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后果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解析】1.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相应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相应债务人的债权。

2.如甲将自己的车子卖给张三,车子已经交付给张三,张三到期没有给甲10万元,这个案例中,甲是债权人,张三是债务人,王某欠张三10万元也到期,张三没有向王某要债,张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张三除王某的欠款外没有其他钱,此时对于债权人有一定影响,对甲造成损害符合代位权的要求,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王某,可以要回王某欠张三的10万元。

3.出题点:(1)债务人一定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诉讼和仲裁,只要债务人没有通过诉讼或仲裁的途径要回到期债权,就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

考试中曾有王某欠张三10万元,张三请律师向王某发司法文书,催促王某还钱,自己也天天到王某家追债,张三也属于怠于行使债权。

(2)对债权人造成一定损害的:假如张三欠甲10万元,王某欠张三10万元,张三除王某欠钱外,家中还有100万,张三不向王某要债,对甲没有影响,考试中如果给出这些表述要注意,此时不适用代位权,如债务人还有其他的财产。

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种类有哪些

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种类有哪些

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种类有哪些现⾏的《合同法》确⽴了新的合同制度,合同保全制度就是其中之⼀。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因债务⼈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对债务⼈或第三⼈的⾏为⾏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不受损害,合同的保全包括撤销权和代位权。

⼀、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种类纵观合同法对撤销权⾏使的规定,有以下⼏种情况:1、限制民事⾏为能⼒⼈订⽴的合同,善意相对⼈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使撤销权。

2、⽆权代理⼈以被代理⼈名义订⽴的合同……,善意相对⼈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使撤销权。

3、合同⼀⽅当事⼈因重⼤误解、显失公平,或⼀⽅以欺诈、胁迫的⼿段或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的合同,受损害⽅可以⾏使撤销权。

4、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为,受损害的债权⼈有权⾏使撤销权。

上述第⼀、⼆两种情况,系⽆订⽴合同⾏为能⼒⼈订⽴的合同,相对⼈可以⾏使撤销权。

第三种情形是违背意思表⽰真实原则,可⾏使撤销权。

第四种情形是违背诚实信⽤原则,可⾏使撤销权。

所以,《合同法》规定可以⾏使撤销权的情况有4种,然⽽有些教科书和学者的理解上,只把上述第四种情况作为撤销权的⾏使,这是不完整的,导致审判实践中,理解发⽣分歧,适⽤法律产⽣⽭盾。

《合同法》规定的上述四种撤销权的主体及⾏使条件分析来看,有其不同之处。

(1)⾏使主体有两种情况,⼀是合同的⼀⽅当事⼈,包括上述第1、2、3种情况;⼆是合同以外的权利受损害的第三⼈,为上述第4种情况。

(2)实施撤销权的主体,必须以权利⼈的权利受损害或⾜以受损的权利⼈⾃⼰的名义申请⾏使。

(3)从⾏使撤销权的条件分析,或者是合同⼀⽅当事⼈、或双⽅当事⼈实施了损害或⾜以损害另⼀⽅当事⼈或第三⼈(债权⼈)的合法利益的⾏为。

⼆、合同撤销权之⽐较(⼀)申请撤销权时限不同前述第1、2种撤销权,申请撤销权时限为1个⽉,第3种、4种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限为1年,不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限为5年。

合同法中“代位权”指的是什么合同法名词解释代位权

合同法中“代位权”指的是什么合同法名词解释代位权

合同法中“代位权”指的是什么合同法名词解释代位权合同法中“代位权”指的是什么?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它是属于合同保全的一种方法。

代位权的设立始于法国民法典。

《合同法》设置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意义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由此,其意义就是加快消减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经济责任。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其意义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28.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础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希望可以帮到您~~合同法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规定提起代为诉讼权的有谁管辖即使是债权人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仍然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向被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身的权利的。

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对未到期的债权不能行驶代位权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哪些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保全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保全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保全包括哪些内容一、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二、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合同保全包括哪些内容?合同保全具体分为了代位权和撤销权。

那么当事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而撤销权成立要件又有哪些?在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合同保全内容。

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的一般担保,是指为了保护一般债权人不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受损害,允许债权人干预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行为的法律制度。

合同保全主要有代位权与撤销权。

其中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不行使自己债权的行为,撤销权则是针对债务人积极侵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两者或者为了实现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一、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结合《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根据《合同法解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合同的保全包括哪几种措施

合同的保全包括哪几种措施

合同的保全包括哪⼏种措施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撤销权的⾏使范围,⼀般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在⾏使撤销权所产⽣费⽤,由债务⼈负担。

债务⼈、第三⼈的⾏为被撤销的,其⾏为⾃始⽆效。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合同保全包括什么措施,合同的保全⼜是什么。

合同的保全包括哪⼏种措施它包括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对第三⼈享有债权,倘若债务⼈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所谓代位权;需债务⼈怠于⾏使其债权,债务⼈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不收取;债务⼈怠于⾏使⾃⼰的债权,已害及债权⼈的债权;债务⼈已陷于迟延履⾏。

对于代位权的⾏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即可⾏使债务⼈的权利,以⾃⼰的名义请求第三⼈向债务⼈清偿债务,也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的债权。

债权⼈⾏使代位权,对第三⼈、债务⼈和债权⼈本⼈都会产⽣法律效⼒。

(⼆)撤销权。

当债务⼈的⾏为损害了债权⼈的债权的时候,债权⼈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撤销其⾏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的有关条⽂,债权⼈可以⾏使撤销权的情形有:1、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2、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3、债务⼈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造成损害的;4、债务⼈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期,对债权⼈造成损害的;5、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收购他⼈财产,给债权⼈造成损失的。

《合同法解释⼆》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的,⼀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的,⼀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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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 件。

所谓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 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债权人才能 行使撤销权。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
第一,放弃到期债权。 第二,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给他人。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 行为,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 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 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 产。
撤销权(保全措施)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 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意思表示不真实 的合同)是不同的。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第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 值100万元的房屋故意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 人。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所谓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具有恶意,即 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 将导致其责任财产的减少并难以清偿债务, 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 行为。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三)撤销权的行使规则 1、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 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 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例如,债务人从事了多项处分财产的行为,涉 及标的的价值达100万元,而债权人对债务人所 享有的债权仅为50万元,则债权人只应当请求 撤销债务人从事的处分50万元财产的行为。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合同保全制度的特征:
(一)合同保全制度的原因在于债务人责任 财产对债权实现的价值


(二)合同保全制度的原理是对合同相对性 规则的突破 (三)合同保全的内容是代位权和撤销权 (四)合同保全不同于合同担保(抵押—优 先受偿的权利)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专题十一 合同的被告。(原告—债权 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受 让人) 4、撤销权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

撤销权人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 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四)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其效力依判决的确立 而产生,并对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或 受益人均产生效力。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撤销权的效力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 受益人或受让人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原 物不能返还,应折价赔偿。如受让人为善意, 不承担返还义务。 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对这些财 产平等受偿。

合同保全制度的优势:
一是合同保全无需办理诸如登记、交付财产等 手续; 二是可以节省相关的费用如抵押登记费用; 三是无需取得担保人的同意;

四是只要出现导致债权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的 情形即可行使,而无需等待债务人违约行为的 出现。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二、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权,对债权 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 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二)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同债权,即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权,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 休金等权利。

例如,债务人甲欠债务人乙20万元,甲的债务人丙 (称之为次债务人)欠甲10万元,当债务人甲在其对 丙的债权到期后,一直不行使该债权,致使其无力清 偿对债权人乙的债务,则债权人乙可代位行使甲的权 利,向丙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相应的债务。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的特征是: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 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了约 束力。 第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 权利,可见,债权人并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 权也不同于代理权。 第三,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履行其应当向债 务人履行的债务,而不是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 务。 第四,代位权属于具有诉讼意义的权利,即代位权 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 行使代位权。

第五,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 要为标准。

如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只须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没有必要行使其代位权。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三、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 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的行为。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 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 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 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法律行为,以 保护其债权的制度。 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称为代位权制度;债权人得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 的法律行为,称为撤销权制度。

2、对受益人和受让人的效力


3、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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