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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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制度的优势:
一是合同保全无需办理诸如登记、交付财产等 手续; 二是可以节省相关的费用如抵押登记费用; 三是无需取得担保人的同意;

四是只要出现导致债权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的 情形即可行使,而无需等待债务人违约行为的 出现。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二、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权,对债权 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 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二)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同债权,即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权,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 休金等权利。

(三)撤销权的行使规则 1、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 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 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例如,债务人从事了多项处分财产的行为,涉 及标的的价值达100万元,而债权人对债务人所 享有的债权仅为50万元,则债权人只应当请求 撤销债务人从事的处分50万元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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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撤销之诉中的被告。(原告—债权 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受 让人) 4、撤销权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

撤销权人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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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 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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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 值100万元的房屋故意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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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具有恶意,即 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 将导致其责任财产的减少并难以清偿债务, 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 行为。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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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 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 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 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法律行为,以 保护其债权的制度。 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称为代位权制度;债权人得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 的法律行为,称为撤销权制度。

(四)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其效力依判决的确立 而产生,并对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或 受益人均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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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效力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 受益人或受让人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原 物不能返还,应折价赔偿。如受让人为善意, 不承担返还义务。 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对这些财 产平等受偿。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 行为,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 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 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 产。
撤销权(保全措施)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 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意思表示不真实 的合同)是不同的。

专题十一 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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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制度的特征:
(一)合同保全制度的原因在于债务人责任 财产对债权实现的价值


(二)合同保全制度的原理是对合同相对性 规则的突破 (三)合同保全的内容是代位权和撤销权 (四)合同保全不同于合同担保(抵押—优 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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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 要为标准。

如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只须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没有必要行使其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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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 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的行为。

(二)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 件。

所谓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 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债权人才能 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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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
第一,放弃到期债权。 第二,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给他人。

2、对受益人和受让人的效力


3、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例如,债务人甲欠债务人乙20万元,甲的债务人丙 (称之为次债务人)欠甲10万元,当债务人甲在其对 丙的债权到期后,一直不行使该债权,致使其无力清 偿对债权人乙的债务,则债权人乙可代位行使甲的权 利,向丙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相应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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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特征是: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 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了约 束力。 第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 权利,可见,债权人并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 权也不同于代理权。 第三,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履行其应当向债 务人履行的债务,而不是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 务。 第四,代位权属于具有诉讼意义的权利,即代位权 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 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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