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干部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村干部养老险实施方案(二篇)
村干部养老险实施方案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鼓励村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干部是指依照有关章程和法律选举产生的村党支部、村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条男未满___周岁、女未满___周岁在职的村干部均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称基本养老保险)。
凡符合参保条件因个人原因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干部,离任后不得享受养老生活补贴。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局具体负责日常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由各镇政府(含马家店街道办事处,下同)统一___办理。
第六条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___%,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宜昌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第七条村干部在职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实行村干部个人缴纳与财政补助相结合、先缴后补的办法。
具体补助标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每人每年补助___元,其他村干部每人每年补助___元,在职时间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进行补助。
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年度测算全市缴费补助经费,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市财政局按照实际参保人数、缴费情况一次性拨付到各镇,由各镇财政所发放给参保人。
第八条经镇级考核认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干部当年缴费财政不予补助:(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二)有违纪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处分或处罚的;(三)在社会稳定、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方面被“一票否决”的。
第九条村干部男年满___周岁、女年满___周岁时,凡缴费年限不满___年的,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任职或曾任职,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以任职年限为补缴年限,按参保当年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基数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后仍不满___年的,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但最长不超过___年。
村干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不得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十条村干部离任后,应该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个人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财政不再补助。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5•【字号】惠府〔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HFGS-2013-7惠府〔2013〕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农村基层干部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全市农村基层干部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参保用人单位,农村基层干部为参保个人,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缴满规定缴费年限的,可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人员:(一)本市各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辖的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在职在编农村基层干部。
(二)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领取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本意见实施前,已经离开农村基层干部岗位,但已经参加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
三、缴费办法(一)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二)缴费比例: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其中个人承担8%,单位承担12%。
单位承担的12%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按6%、6%分担。
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三)资金筹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为农村基层干部参保人按月缴交养老保险费。
1. 市财政应承担缴费部分每年通过转移支付直接拨入县(区)财政。
2. 县(区)财政应将市财政负担部分和本级负担部分按月拨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市、县(区)财政拨入部分及时划入地方税务部门征缴专户。
4. 个人缴费部分从村干部生活补助中按月扣缴,计入个人账户。
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党委、政府,开发区社会事务局:为更好地落实省、市、县委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要求,2017年1月4日,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陈时彪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进一步做好村干部比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经县主要领导同意后,县政府办公室于3月30日印发了会议纪要(第15号)。
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县村干部比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办[2016]64号)会议纪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乡镇(开发区)要进一步加大村干部比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力争全县符合条件的村干部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在规定期限内自愿办理参保及补缴手续。
本人自愿放弃参保、补缴的,需本人提供书面材料,承诺今后不再申请办理该类参保、补缴手续。
二、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等会议正式选举、2016年度在岗不在编的村干部可纳入此次参保范围。
各乡镇(开发区)今后要严格执行村干部编制,2017年1月1日以后超编人员一律不得纳入参保范围。
三、各乡镇(开发区)根据工作需要聘任、2016年1月1日在岗原计生专干和扶贫专干比照村干部纳入此次参保范围。
今后各乡镇(开发区)、村(含农村社区)自行聘任的计生专干、扶贫专干不得纳入参保范围。
四、各乡镇(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参保缴费工作,按规定时间及时缴纳保费。
在岗在编的村干部个人缴费部分,县财政每季度初预拨部分绩效报酬,由乡镇(开发区)按月代扣代缴,年终统一结算。
在岗不在编的村干部以及原计生专干、扶贫专干单位缴费部分比照在岗在编村干部由县财政予以补助,个人缴费部分由乡镇(开发区)村代收代缴、统一缴纳。
五、为确保参保、补缴费工作顺利开展,此项工作期限延长至2017年6月25日,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中共太湖县委组织部太湖县民政局太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湖县财政局太湖县地税局2017年4月21日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办公室,县卫计委,县扶贫办。
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省委办发〔2008〕118号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村干部办理养老保险是省委、省政府今年为民办的“14件实事”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全面落实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4日(此件发至县)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村干部的关怀,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激励和保障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干部,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组织任命或民主选举产生的现任建制村党支部(包括总支、党委)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文书。
第三条村干部养老保险实行完全个人账户,采取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按照业务经办和基金分开管理的运行机制,业务由县级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基金由省级统一管理。
第二章费用筹集第四条村干部养老保险办法,实行按年缴费,年缴费总额不低于1000元,个人承担缴费总额的30%,政府补贴缴费总额的70%。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及物价指数变化等因素,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
第五条村干部养老保险费的政府补贴部分,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承担,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级财政按各地建制村分类区补助,一类地区(兰州、嘉峪关、酒泉、张掖、金昌、武威)每村每年补助1600元,人均400元;二类地区(白银、天水、平凉、庆阳、定西)每村每年补助1800元,人均450元;三类地区(陇南、临夏、甘南)每村每年补助2000元,人均500元。
村干部养老保险领取规定及财政补贴标准
村干部养老保险领取规定及财政补贴标准村干部养老保险领取规定及财政补贴标准2016-08-24浏览:分享人:何丽寒手机版村干部是区别于国家公务员的特殊群体,村干部是游离于国家行政干部体制之外的、不在编、不脱产的边缘化干部,那么,村干部养老保险什么时候领取?下面是中国社保网小编为大家整合的知识。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16〕9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08号)有关规定,依据宁夏调查总队2016年度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7673元),现就2016年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区村干部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28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842元。
二、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补贴的分担比例为:川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30%,县(市、区)财政补贴70%;山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70%,县(市、区)财政补贴30%。
2016年以来,自治区农村居民陆续参加了由政府主导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016年7月,自治区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在全国率先建立全新的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1)年满16周岁、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自愿参保;(2)年满60岁城乡老人不缴费可按月领取至少55元的养老金;(3)个人按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元12个档次缴费,政府财政分别按30、40、50、60、70、80、90、100、110、120、160、200元补贴,村集体、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可以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以上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4)长缴多得,多缴多得,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5)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6)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7)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制度;(8)对农村重残、计划生育奖励户、村干部、城乡低保和城镇独生子女户等有优惠政策。
开发区村居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2010-11
日开办发…2010‟号日照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经济开发区村居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各街道党委、办事处,各产业园区,区直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市驻开发区各单位:《日照经济开发区村居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2010年第16次两委办公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2010年11月23日《日照经济开发区村居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居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更好地激发村居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现对《日照经济开发区村居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日开发…2009‟40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40号文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保费补缴问题。
对“40号文件”下发之前(2009年10月15日)任职的村居两委成员,根据本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审核,进行保费补缴,最早补缴到1997年。
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主任、村居其他两委成员由区财政分别按45%、35%、30%的标准进行补贴,个人承担部分由街道统一收齐后缴区社保处。
补缴期间不任职时间的保费由个人全部承担,并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二、关于符合参保条件的村居干部、但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遵循一人一社保的原则,对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村两委成员以及不是村两委成员的会计、计生主任,不再参加此次保险的,任期内所享受的财政补贴部分根据街道考核情况发放给本人。
三、关于不是村居两委成员的会计、计生主任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
不是村居两委成员的会计、计生主任参照“40号文件”办理养老保险。
具体补贴标准参照其他两委成员比例执行。
四、关于执行时间的问题。
现任村居两委成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自2009年10月15日执行;不是村居两委成员的会计、计生主任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
日照经济开发区村居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2010年11月23日第16次两委办公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居干部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村居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切实解决村居干部的后顾之忧,根据上级有关精神,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村干部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村干部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2.03•【字号】晋劳社厅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村干部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19号)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2009年1月起,对全省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实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以下简称新型农保)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我省各行政村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原则上按晋政发[2008]3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任职期间,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的专项缴费补助(书记、主任一人兼的只享受一份补助),直接计入该参保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专项补助费由省财政承担。
省委组织部和省劳动保障厅要搞好测算,汇总全省情况,按预算编制要求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要将所需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及时划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预算、核定、发放流程进行管理。
3、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离任后的续保、转移、领取等未尽事宜,仍按照晋政发[2008]3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1月起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
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及补贴标准
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及补贴标准
中国政府自2005年以来,一直积极支持改善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实现村干部全面养老保障。
为此,政府根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村干部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的有关规定。
一方面,全国统一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年金支付标准,即年金金
额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成正比,每年不低于金额的25%,缴费期满最低可获得年金数额累计的300%;此外,根据国家规定,正常死亡未领取
全部年金的部分,将按比例折算到后代所得福利中。
另一方面,政府还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县以上地方
政府可以继续对村干部进行养老保险补贴,具体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
况而定。
最后,中国政府将不断完善和改进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为他们
提供更加全面的养老保障,确保他们在年老时的生活得到全面的保障。
湖北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湖北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湖北省养老保险最新政策一、养老保险保障对象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养老保险;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3、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4、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5、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对于转为城镇居民、未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就业且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按国务院规定的办法参加养老保险;7、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
与我国签订了双边或多边协定的除外。
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本人工资。
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三、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 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待遇与企业职工没有区别。
个人缴费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年一定,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金融机构按年缴费。
村级街管干部养老保险工作意见
村级街管干部养老保险工作意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地区的社会面貌也在不断变化。
在这种背景下,村级街管干部的工作也不断面临各种挑战。
然而,这些干部对于农村社区的管理和服务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他们是农村社区的精神领袖,承担着社区发展和民生服务的重任。
为了更好的保障他们的生活,我们需要推出村级街管干部养老保险工作意见,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享受养老福利。
一、村级街管干部的现状目前,大多数村级街管干部的工作时间都相对于其他就业人群较长,工作条件也不如城市的白领人群舒适。
同时,由于农村地区的经济水平和管理体制相对落后,村级街管干部的薪资待遇也普遍偏低。
再加上大多数村级街管干部的家庭背景较为普通,他们在退休后往往面临养老难题,这对于他们接下来的生活是一种非常大的负担。
二、推出村级街管干部养老保险的必要性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推出村级街管干部养老保险工作意见,以保障他们的退休生活。
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可以帮助即将退休的村级街管干部在退休后获得收入保障和医疗保障。
这种保险制度有几个好处:1、可以让村级街管干部免于担心养老问题。
在退休后,他们可以依靠养老保险获得一定的养老金和其他的养老福利,这可以帮助他们更好的过上退休生活。
2、鼓励更多的村级街管干部关注个人的资产积累。
有了养老保险的保障,村级街管干部可以更好的关注自己的资产积累,从而确保自己更好的退休。
这可以促进村级街管干部更好地将个人利益与团体利益联系起来。
3、可以提高村级街管干部的劳动积极性。
有了养老保险的保障,村级街管干部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后期生活,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农村社区的建设和管理。
这可以促进农村社区的发展和民生服务。
三、具体的保险工作意见1、采用统一的政府采购方式,推行养老保险的制度。
村级街管干部可以选择参加养老保险,并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支付保费。
政府采购方式则可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2、探索公共预算资助政策,鼓励农村社区合法性地为村级街管干部购买养老保险。
村干部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是多少
村⼲部养⽼保险补贴标准是多少
村⼲部养⽼保险是不是和普通村民医院?有没有专门的补贴和政策呢?本⽂将为您介绍最新的村⼲部养⽼保险政策及补贴标准。
村⼲部养⽼保险政策参保范围:现任村⽀书、副⽀书,村主任、副主任和⽂书。
2村⼲部养⽼保险缴费标准:年缴费1200元,其中...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村⼲部养⽼保险补贴标准是多少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村⼲部养⽼保险是不是和普通村民医院?有没有专门的补贴和政策呢?本⽂将为您介绍最新的村⼲部养⽼保险政策及补贴标准。
村⼲部养⽼保险政策
1.参保范围:现任村⽀书、副⽀书,村主任、副主任和⽂书。
2.村⼲部养⽼保险缴费标准:年缴费1200元,其中个⼈承担30%,政府补助承担70%。
3.缴费年限:⾄离任
4.养⽼⾦领取条件:缴费满3年以上,年满60周岁就可以领取养⽼⾦。
村⼲部养⽼保险补贴
1.补贴范围:现任建制村党⽀部(党总⽀、党委)书记、村(牧)民委员会主任(3000⼈以上的⼤村包括副主任),担任村“两委”成员的村⽂书或会计、村妇代会主任、村团⽀部书记。
2.补贴标准:村党⽀部(党总⽀、党委)书记、村(牧)民委员会主任每⼈每年补贴500元;村党⽀部(党总⽀、党委)副书记、村(牧)民委员会副主任、担任村“两委”成员的村⽂书或会计、村妇代会主任、村团⽀部书记,每⼈每年补贴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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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鄂政办发[2008]8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快建立农村基层干部激励保障机制,激发他们安心基层、奉献农村的工作积极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属地管理、低进低出、政策衔接、财政补贴、稳步推进”的原则,参照我省国有农垦企业农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一)全省建制村在核定职数内、在职的村主职干部(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人事部门选聘担任村主职干部的高校毕业生和兼任村主职干部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缴费(一)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所在市(州)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武汉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缴费基数及比例),缴费比例为28%,其中:个人缴纳8%、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20%、计入统筹账户。
(二)村主职干部的单位缴费部分由省财政补助。
三、待遇计发(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村干部本人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见附表)。
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
村⼲部养⽼保险政策是什么村⼲部养⽼保险政策是:1、参保者每⼈每年均享30元政府补贴。
2、零缴费参保。
3、降缴费档次。
4、取消缴费年限。
⼀、村⼲部的政策(⼀)参保者每⼈每年均享30元政府补贴1、以往的政府补贴都是针对特殊⼈群,⽽此次城乡居民养⽼保险新政策的补贴范围⼤幅扩⼤,将普通参保⼈员都纳⼊其中。
对参保缴费⼈员,统⼀按每⼈每年30元给予补贴。
据⼈⼒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介绍:“其中,对年满16岁、不满60岁的参保⼈员,在个⼈缴费基础上,每⼈每年补贴30元,该补贴直接存⼊个⼈账户,不能⽤于抵扣缴费;对年满60岁以上,且⾃愿选择⼀次性趸缴的⼈员,按⼀次性缴费年限,每⼈每年也给予30元补贴,但可抵扣缴费。
”2、该负责⼈说,补贴涉及400多万符合条件的普通参保⼈员,⽬的在于提⾼个⼈养⽼保险待遇。
⽽特殊⼈群的待遇可重复享受。
举例:⼀位⼀、⼆级重度残疾参保⼈员,其缴纳最低标准100元的保险费,政府要给予40元特殊补助,即个⼈实际每年只缴60元,加上重复享受每⼈每年30元的普遍缴费补贴,其个⼈账户每年储存总额则为60元+40元+30元=130元。
(⼆)零缴费参保1、新政策规定,在今年8⽉31⽇之前,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本⼈不缴费也可按⽉领取基础,标准为每⼈每⽉80元,⽐国家每⼈每⽉55元的标准⾼出25元。
“以往各类养⽼保险政策都须补⾜⼀定年限的参保费⽤,⽽今后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保险,则可不补缴。
”该负责⼈表⽰,但60岁以上⽼⼈不缴费享受基础养⽼⾦也是有条件的,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必须按新政策参保缴费,已参加其他社会养⽼保险则视为已参保缴费。
2、同时,有条件的⽼⼈可⾃愿按每⽉40元、60元、90元3个档次选择⼀次性缴纳养⽼保险费,这样,除能按⽉领取80元基础养⽼⾦外,还能领取按所选档次发放的个⼈账户养⽼⾦,养⽼待遇⽔平将⼤幅提⾼。
4、举例:⼀位65岁的参保⼈员,若选择90元缴费档次,他距75岁差10年,即120个⽉,⼀次性趸缴养⽼保险费为90元×120个⽉=10800元,再扣除政府每年补贴的30元,即30元×10年=300元,实际缴费10500元。
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为保障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工作,根据《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对象参保对象指本辖区内年龄男0-59周岁,女0-54周岁的农村户籍人员。
二、个人保险编号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保险编号。
办理了《身份证》的,以《身份证》上的编号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上的身份证编号为准。
同一参保人员,其保险编号在所有表、卡、册、证上的号码必须一致,不得重号、漏编。
如《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记载不相符时,以《户口簿》的出生时间记载为准。
三、参保业务经办程序参保人员持本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县(市、区)、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一)县(市、区)、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必须严格审核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根据参保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认真计算应缴保险费并开据《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单》。
(二)参保人员按《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单》如实缴费后,乡镇农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必须如实填写《南充市农村养老保险登记卡》并加盖印章。
(三)县(市、区)农保局对乡镇农保经办机构上报的《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单》、《南充市农村养老保险登记卡》及银行出据的缴费凭证进行认真复核并按参保人员分别出据《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同时对相关表册加盖印章。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及缴费标准(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筹集的基本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方式。
1、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100%至500%之间根据参保人员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确定(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缴费比例为20%。
镇街关于规范村级干部经济待遇的暂行办法
xx街道党工委xx街道办事处关于规范村级干部经济待遇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村级干部队伍建设,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落实好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中共诸城市委、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村级干部经济待遇的暂行办法》,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范村级干部经济待遇遵循注重实绩、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政策连续、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第三条村级干部享受经济待遇的范围,应是根据税费改革有关规定确定的农村干部享受工资待遇的人员,规范的主要是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村(居)会计。
集体经济实力强或1500人以上的村(居)可增加1名党支部副书记,党支部副书记享受与村(居)会计同样的待遇。
其他村(居)干部享受经济待遇,由村(居)根据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章在职村级干部工资待遇的确定第四条村(居)干部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按2007年全市人均纯收入的1.5倍发放;绩效工资按2007年全市人均纯收入的0.5倍发放。
第五条村(居)干部工资可实行年薪制。
以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年工资额为基数,其他村(居)两委成员按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工资额的70%发放;其他干部的年工资额由各村(居)自行确定。
第六条不享受工资待遇的村(居)干部实行误工补贴。
第三章在职村级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和投保标准第七条投保条件(一)任三职干部满6年且继续任职的,开始投保。
投保时,一次性或分期补足任职期间未缴部分,继续任职的逐年投保,退职后停止投保。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仍在职的,可以一次性补齐以前应缴纳的保费,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以后不再投保。
第八条投保以当年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年工资额为基数。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村(居)会计投保额分别按20%、16%、15%左右的比例确定。
其中,集体负担投保额的80%。
甘肃省政府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肃省政府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实施办法对于⽢肃省政府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实施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国务院《关于建⽴统⼀的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制度的意见印发后,我厅认真学习领会政策要点,⼴泛听取市州、县市区⼈社部门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在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实施办法。
6⽉20⽇,经⽢肃省⼈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6⽉30⽇印发全省执⾏。
《实施办法凸显了以下亮点:⼀是政府补贴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实施办法规定:“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数,对参保⼈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每年补贴60元。
”⼆是为缴费特困群体和计⽣两户家庭代缴养⽼保险费。
《实施办法规定:“对城乡居民中⼀、⼆级重度残疾⼈、五保户等缴费特困群体和计划⽣育“两户”家庭(独⽣⼦⼥领证户和⼆⼥节育户),由市州、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缴费标准的养⽼保险费。
”三是提⾼了基础养⽼⾦⽔平。
《实施办法规定:“省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提⾼基础养⽼⾦标准。
⿎励市州、县市区适当提⾼基础养⽼⾦⽔平,所需资⾦由本级政府承担。
”⽢肃省分别从2013年、2014年1⽉1⽇起,为参加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的60周岁以上⽼年⼈,在中央财政每⼈每⽉55元的基础上,省财政再每⼈每⽉增加5元,使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基础养⽼⾦达到每⼈每⽉65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前,全省基础养⽼⾦最低每⼈每⽉65元,最⾼已达到每⼈每⽉265元。
四是建⽴了⾼龄⽼年⼈⽣活补贴与城乡居民养⽼保险⾦合并发放制度。
《实施办法规定:“将⾼龄⽼年⼈⽣活补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待遇合并发放范围。
⾼龄⽼年⼈⽣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每⽉100元,90—99周岁每⼈每⽉60元,80—89周岁每⼈每⽉25元。
村干部养老险实施方案
村干部养老险实施方案村干部养老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同时也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
随着社会发展,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也在逐步提高。
但是,许多农村村干部的养老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因此,为了切实解决村干部的养老问题,提高村干部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有必要实施村干部养老险。
村干部养老险的实施,既是对村干部工作的一种回报,也是对他们日后生活的一种保障。
同时,也可以提高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能力,促进村级组织的发展和稳定。
二、参保对象和权益1.参保对象本方案适用于所有在村级组织工作的村干部,包括主任、副主任、书记、副书记、会计等。
2.权益村干部在退休后,可以享受以下权益:(1)领取每月养老金,根据参加劳动保险时间和缴费情况确定养老金的金额。
(2)享受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一系列福利待遇。
(3)参加各类培训和学术研讨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
三、缴费标准和方式1.缴费标准参照当地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根据村干部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确定缴费金额。
其中,村干部个人缴费占全部缴费金额的一定比例。
2.缴费方式(1)村级组织每年定期为参保村干部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确保参保人员缴费合法、准确、及时。
(2)村级组织可以与当地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缴纳村干部养老保险费用。
四、管理机制和责任1.管理机制(1)对参保村干部的缴费和养老金发放情况,村级组织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
(2)村级组织应建立资金账户,定期核对村干部缴费记录,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2.责任(1)村级组织是参保村干部养老金的主要责任方。
村级组织应严格按照规定,定期缴纳村干部养老保险费用,并在村干部退休后按照规定安排养老金发放。
(2)负责村级组织养老险实施工作的主政官和村委会主任,应当加强对村干部养老险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并对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问责和处理。
五、宣传和推广1.宣传村级组织应加强对村干部养老险实施的宣传和教育,让村干部了解养老险的相关政策和享受权益,提高他们的自我保障意识。
最新-乡村干部退休实施办法 精品
乡村干部退休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村干部素质工程,稳定村干部队伍,激发村级班子活力,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使他们干有所为、退有所安、老有所养,结合本街道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退休范围办理养老退休范围为任现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以及曾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10年以上,现任副书记或副主任的村干部,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则上不再担任村干部,实行退职休养制度。
二、退休标准及条件退休年龄男为60周岁,女为55周岁含60、55周岁。
办理养老退休手续标准为村党支部书记在村连续任职10年含10年以上;村主任在村连续任职15年含15年以上;村会计在村连续任职20年含20年以上,退休金按60元月计算。
村党支部书记在村连续任职15年含15年以上;村主任在村连续任职20年含20年以上;村会计在村连续任职25年含25年以上,退休金按80元月计算。
村党支部书记在村连续任职20年含20年以上;村主任在村连续任职25年含25年以上;村会计在村连续任职30年含30年以上,退休金按100元月计算。
办理退休手续后,到领退休金年龄,计算工龄年限,每年1元,计入每月退休金,每月退休金即为工资+工龄。
在任主职以前任副职的,每三年合一年主职,以此类推,中间不能有空职年,不连续任职为不符合退职标准,不予给办理退休。
三、退休金增长条件农村干部在任职期间,如村集体和个人被省、市、县、街道评为先进的,退休金分别增长20、15、10和5。
四、取消或中止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村任现职三大要员不配合、不支持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上级部门工作,参与群众性事件和非法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办理退休手续。
如办理退休手续后再参与以上事件,从事件责任认定的次月起,停发一年的退休金。
村三大要员退休干部因个人主观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党内法规而被处以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处罚或开除党籍处分的,或组织、煽动群众参与群体性事件、非法越级上访的;或参与邪教组织,造成恶劣影响的,从其被处罚、处。
大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大政发[1991]130号
大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大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大政发[1991]130号1991年9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市农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家“八五”计划提出的在农村“逐步建立不同形式的老年保障制度”的目标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大连市老年人保护条例》中关于“建立村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从实际出发,建立与各乡(镇)、村经济发展水平及村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以保障农民基本养老需要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养老保险基金以个人缴费为主,国家、集体补助为辅。
第四条建立预筹积累储蓄基金制,按人立户,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体现国家和集体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建立社会保障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政策研究。
第七条级体改部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综合协调和理顺体制的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公司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管理和养老金的给付。
第九条计划、财政、税务、银行、工商、乡镇企业、人事、教育等部门,应大力协同,积极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章村民养老保险第十条凡人均年收入一千元以上,集体年纯收入稳定在十万元左右的村均应建立村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十一条村民养老保险对象是指户口在本村,在不同岗位工作的所有劳动者。
第十二条村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应根据本村集体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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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干部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广大农村干部工作积极性,解除广大农村干部的后顾之忧,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泰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农村干部管理规范>、<泰安市村级工作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以及区有关农村干部养老保险的规定,制定《农村干部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二条办理养老保险的对象为现任村两委成员及不在村两委的会计和计生主任。
为村干部办理养老保险的种类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按照该类保险的缴纳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交足15年保险的,方可办理退休。
男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可正常办理养老保险;
男46周岁至55周岁、女41周岁至50周岁的最多可补交10年养老保险金;
男56周岁(含56周岁)、女51周岁(含51周岁)以上的,无法办理养老保险。
第二章保险金的缴纳
第三条农村干部养老保险采取年缴费办法,自2009年度开始缴纳,一年一缴。
2009年度的养老保险在本规定下发后一个月内办理缴纳手续。
从2010年起,每年四月底前办理缴费手续。
缴费标准按照区最低工资标准核算,低于这个标准的不予办理保险手续,个人自愿多交或补交的,增加的费用个人自负。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按国家“多交多保,少交少保,不交不保”的原则执行。
第四条农村干部养老保险金缴纳比例:镇财政承担60%,所在村集体承担20%,个人承担20%。
由组织办公室和劳动办公室每年初核算出缴纳数额并予以公布。
个人不愿参加养老保险的,镇财政、村集体补助部分不兑付个人。
村集体、个人承担部分于每年四月初交至劳动办公室,逾期不交的,不予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第五条办理养老保险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严禁村集体借款为个人办理养老保险。
第六条自缴费之日起,任职一年投保一年,不允许趸交。
缴费期间如遇换届或职务调整不再担任村两委成员及会计、计生主任职务的(包括辞职、自行离职、免职、落选),个人可继续缴费,村集体和镇财政补助部分相应终止。
第三章退休金的给付
第七条投保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由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办理《养老保险领取证》,投保人凭《养老保险领取证》领取退休金。
第八条个人在本《办法》之前已交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区社会养老保险处合并为一个户头核算。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后,对投保满15年,未到领取养老保险退休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经审批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第七条规定领取养老金。
对投保不足15年,符合退休条件,经审批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照镇财政补助30%、村集体补助10%、个人负担60%的比例筹集剩余年限保险金,交足15年为止。
在任职期间身亡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部分,连本带息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条因年龄原因不符合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
件或符合条件但没有办理养老保险的农村干部(现任村两委成员及不在村两委的会计和计生主任),经镇党委审批退休(退职)后,自达到养老保险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发放退休金或退职补助金。
退休金或退职补助金按照个人工作年限发放。
工作年限在30年(含30年)以上的,按退休前最近月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的80%发放; 工作年限在20年 (含20年) 至30年的,按退休前最近月基本工资的70%发放; 工作年限在10年(含10年)至20年的,按退休前最近月基本工资的60%发放。
所需资金由镇财政承担50%,村集体承担50%。
工作年限不足10年的,一次性发放退职补助金,补助金计算办法为工作年限乘以退职前最近月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所需资金由镇财政承担50%,村集体承担50%。
经镇党委批准享受工龄津贴的退休农村干部,每月领取的工龄津贴按照工作年限计发(工作年限以退休时审批手续登记为准),每工作一年带4元,所需资金由村集体承担。
第十一条退休的农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可停发其退休金。
1.带头无理上访,参与或煽动群众集体上访。
2.不按时缴纳党费,经常不参加组织活动。
3.党员群众测评不合格率达30%以上。
4.不积极带头完成组织分配的任务。
5.出现不道德行为导致不良影响的。
6.其他有损社会和他人的不良行为。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镇劳动办公室具体负责养老保险金的收缴登记和退休金的支付等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后,村集体所承担的投保资金,由镇纪委、经管站每年审计一次,未经镇党委审批而擅自挪用集体款项投保的,交纪检部门或检察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