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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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01.17•【字号】鲁交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交发〔2023〕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现将《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第四章信用承诺第五章信用评价与应用第六章失信主体认定第七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八章信用修复第九章附则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等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共享、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和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非在本省登记或者未在本省取得从业资格的交通运输信用主体在本省范围内的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奖惩结合、权益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信用工作的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其他职能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具体实施公路工程建设、水运工程建设、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安全生产、地方铁路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的信用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诚信施政,提高守法履约意识和水平,在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doc14)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doc14)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 级、A 级和B 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提高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运管局)成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委员会,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运管局货运处,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考核组成员由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和部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代表组成。

五市三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应当设立相应的考核组织机构。

第三条市内四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市运管局货运处负责组织实施。

五市三区所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五市三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考核工作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认真组织考核,对考核结果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市运管局货运处负责对五市三区的考核情况按比例进行抽查。

第五条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由市运管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六条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

第七条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组织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员、配备专职GPS监控人员。

运输安全: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安全投入、事故报告和处理情况。

经营行为: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经营违章率、超限超载率、隐患整改、企业稳定、节能减排情况。

服务质量:社会投诉率、文明服务、媒体曝光情况。

企业管理: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安全、车辆、人员、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建立部门职责和目标考核办法、GPS运行、车辆悬挂标志、标识情况。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交发〔2020〕11号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交发〔2020〕11号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有关省属企业: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省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了《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1月19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交办安监〔2017〕193号)《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鲁安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独立运营实体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含为交通运输行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第三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统筹协调推进安全生产信用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加强资金保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未达要求不得分
及时督促承办企业及时在信息服务系统中填报项目建设进度,并按时汇总上报。
2分
达到要求得2分,报送材料不及时每次扣1分
项目建设与改造情况(25分)
农家店外部招牌标识统一,材质坚固耐用,美观大方,醒目
7分
抽查结果中全部达到要求,此项得7份;未达要求不超过20%,此项得4分,超过20%,此项不得分
配送中心货物备货充足,货物分区管理规范
5分
实施效果(50分)
销售额及增长率
8分
本地区实施企业在农村地区的销售额增长率高于乡村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率10个百分点得满分,低于乡村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率不得分。
统一配送率
15分
抽查结果全部达到要求,按照比低于30%,此项得5分,占比超过30%,此项不得分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典型经验被中央主流媒体专题报道
酌情加0-5分
减分及一票否决项目(80分)
辖区出现企业以虚假信息骗取国家补贴、重复申请国家补贴的
减30分;取消所在地市实施资格
辖区农家店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减30分;取消所在地市实施资格
辖区农家店发布虚假信息,不明码标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酌情减分,最高减20分;酌情通报批评,取消所在地市实施资格。
5分
大型零售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上)占本地区实施企业总数的比重
省级财政落实专门配套资金
3分
未达要求不得分
出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创新性政策措施
5分
每项创新性政策得2分
建立农家店后续管理办法或措施,定期回访检查。
4分
是否设立投诉电话
1分
未达要求不得分
定期印发工作通报
1分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青岛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建设市场环境,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7月14日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管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是指省和设区的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是指具有国家规定有关资质,参与全省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行为,是指上述企业参与依法招标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履约等市场行为。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5 (三)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四)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本款第(三)项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1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如果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B级或三年以上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在经营期限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中,如果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特大服务质量事故或长期不规范经营的,必须收回。需要重新分配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本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货源单位在选定货物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货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道路货运企业。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 (一)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二)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限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个体运输经营业户的质量信誉考核,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分数 记分标准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出台6月23日,交通部出台《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指标包括运输安全、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社会责任和企业管理五个方面,质量信誉等级分为AAA级(优良)、AA级(合格)、A级(基本合格)和B级(不合格)。

道路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

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都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

道路客运企业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其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 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 AAA级,申请继续经营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将予以许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许可机关将收回10%以上的到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B级或三年以上为A级,许可机关将收回30%以上的到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

附录: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货运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安全生产、诚信服务,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 号)、《汽车货物运输质量主要考核指标》(—)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运政管理机构对我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前款所称货物运输企业,是指经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及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

第三条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坚持质量信誉等级与许可事项、经营范围、企业和车辆年度审验挂钩,按照先质量信誉考核后年度审验的顺序进行。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运输企业发展,督促、帮助落后企业积极整改。

第四条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谁许可、谁考核”的原则。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和指导全省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州(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每年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结束后,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考核资料及考核工作总结报各州(地、市)运管机构,各州(地、市)运管机构汇总后报省运管局。

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为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加强道路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第四章信用修复第五章信用结果应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加强道路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相关的信用信息归集、失信行为认定、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修复、信用结果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是指在本省登记并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道路客运站经营者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组织维护全省统一的山东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维护经营者信用基础数据库,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

山东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应当逐步实现与各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强化信息归集、监测、分析、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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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专项运输或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以及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企业,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第五条省交通厅设立由厅分管领导任主任,道路运输管理、交通稽查、交通规费征收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审核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厅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道路运输局,并有交通稽查、规费征收等有关部门参加,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根据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对考核结果有疑义的企业组织复核。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市级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认定企业质量信誉等级。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有交通稽查、规费征收等有关部门参加,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审核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初审结果,提出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认定意见。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对企业申报的质量信誉考核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安全、质量、车辆、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企业形象和科技进步及先进管理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记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150分。

考核项目中,除企业管理指标中的企业形象、科技进步及先进管理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以及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完成情况为加分项目外,其他考核项目均按照考核记分标准扣分。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及说明见附件。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且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未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或企业稳定事件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二)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之间,且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发生两起以上一次死亡5~9人的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三起以上一次死亡3~4人的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视同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下同)或未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或企业稳定事件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之间,且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未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或企业稳定事件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1、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2、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或企业稳定事件的;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漏、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特大恶性企业稳定事件是指由于企业管理原因,导致发生职工或挂靠、融资(租赁)车辆车主(或驾驶员)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群体越级上访或发生客车集体停班,严重扰乱政府办公或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群体性事件。

第三章质量信誉档案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企业所在地县级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都应当分别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

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营运客车或货车数量、本企业权属客车或货车数量、所经营的客运班线;(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三)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五)国家规费缴纳情况,包括企业应交运管费、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的金额和实际缴纳的情况;(六)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单车承运人保险单;(七)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八)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九)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营运车辆以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使用GPS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设有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第十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录质量信誉档案,并按照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安监、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稽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营运车辆违章经营时,应将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按季抄告车籍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章情况记入本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并定期通报营运车辆所属企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稽查、规费征收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章质量信誉考核第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有关材料。

其中,在县(市、区)注册的道路运输企业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在设区的市或省注册的道路运输企业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道路运输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包括分公司的营运车辆及质量信誉情况。

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明,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道路运输企业所属子公司的质量信誉材料应由子公司直接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此为依据对其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单独初审或评定。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同时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应根据企业营运客车、营运货车的质量信誉情况分别建立档案,其质量信誉考核材料分别报送,并以此为依据分别评定企业的道路客运、道路货运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六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当地道路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考核材料后,应当结合本机构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认真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

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审,报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审结果于每年的4月底前报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直接受理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按上述要求进行核实,并对企业得分和质量信誉等级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七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初审材料进行复核,结合本机构的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也可直接到企业进行抽查。

复核结束后,根据道路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提出考评意见,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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