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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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doc14)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doc14)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 级、A 级和B 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专项运输或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以及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企业,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第五条省交通厅设立由厅分管领导任主任,道路运输管理、交通稽查、交通规费征收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审核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厅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道路运输局,并有交通稽查、规费征收等有关部门参加,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根据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对考核结果有疑义的企业组织复核。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市级质量信誉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认定企业质量信誉等级。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七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B级表示。
第八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运输安全指标
1、交通责任事故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次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客车车辆数的比率。
(三)服务质量指标
社会投诉率:经查实,道路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服务质量原因,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受到旅客、其他相关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等的次数总和占该企业所有营运客车车辆数的比率。
(四)社会责任指标
1、国家规费缴纳情况:企业所属客运车辆按国家规定应缴交的交通规费(含运管费、养路费、客运附加费),不得漏缴、少缴。
1、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建立和完善考评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等情况。
2、企业稳定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稳定工作。道路客运企业不得因企业管理原因,导致发生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出现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过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条 道路客运企业考核总得分为考核项目与加分项目得分的累计。所有项目的考核分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规定考核分数为止。各项考核指标的有效数据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第十一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优良(AA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以上情况的。
第十四条 考核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不合格(B级):
(一)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二)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客运企业发展。

江西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引导货物运输企业加强自身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建立和完善货运市场退出机制,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2006年交通部印发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经我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设立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含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年度考核期间内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运输、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和企业管理等其它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及标准第五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1、交通责任事故率: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次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货车数的比重。

2、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所属运输车辆交通责任事故导致死亡人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货车数的比重。

3、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所属运输车辆交通责任事故导致受伤人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货车数的比重。

交通责任事故是限于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企业承担同责及同责以上、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交通行业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的经营行为受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次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货车数的比重。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和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统称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客运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客运分公司、客车队。

第三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客运企业发展。

第五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分工与职责是:(一)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统一组织开展考核工作,负责建立考核体系,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公告考核结果。

(三)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客运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和档案,对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考核情况公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交通稽查站负责不定期对客运单车进行稽查考核,并向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被考核车辆所属企业抄告单车稽查考核结果。

(五)四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负责对进入本站的客运班车进行考核。

(六)客运企业负责对本企业全部分支机构和全部客运单车进行考核。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道路运输企业是承担货物和人员运输的重要企业,其质量信誉直接关系到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和稳定。

为保证道路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以规范和监督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行为。

一、考核指标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企业资质、运输安全、服务质量、信用记录等方面。

其中,企业资质是道路运输企业开展业务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保障安全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运输安全考核是衡量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车辆保养维护、驾驶员素质等,不能存在安全隐患;服务质量考核是道路运输企业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保障,包括货运服务、客运服务等方面的服务质量评估;信用记录考核则是对道路运输企业诚信经营的评估,包括纳税记录、信用信息等方面。

二、考核办法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主要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和实行动态监管来进行。

在信用档案建立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道运企业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信息公开和互联网评价等方式,推动企业诚信经营。

在动态监管方面,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考核指标和评估方法,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经常性的评估和监督,及时对不合格企业进行纠正和处理。

三、考核结果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结果主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对于合格企业,政府部门可以给予荣誉称号、优惠政策等支持和帮助。

对于不合格企业,则需要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如暂停禁止经营资格、处以罚款等。

四、考核效果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同时,也可以保障货运和客运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此外,也可以促进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选择,加速行业发展和优化结构。

总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是一项有益的政策,应得到充分的推广和实施。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一、总则1.1为加强公司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建立公司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1.2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公司运营车辆和相关的硬件设施、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1.3本办法通用于公司出租车业务、旅游巴士业务、观光车业务、物流业务、汽车维修业务、汽车护理业务。

1.4公司各业务板块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1.5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质量信誉等级2.1公司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2.2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硬件设施、场站管理、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和加分项目共六项。

2.3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硬件设施15分、场站管理25分、安全生产20分、经营行为20分、服务质量20分。

2.4加分总分为50分加分情况包括公司管理指标中的公司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市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以及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

2.5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2.5.1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1、未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2、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总分85分以上。

2.5.2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1、每30辆车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小于1次。

2、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总分70分以上。

2.5.3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1、每30辆车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小于1次。

2、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上海市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上海市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上海市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为进一步促进本市集装箱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引导促进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公司化经营,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7〕141号)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294号)文件精神要求,加快集装箱道路运输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由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和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集装箱道路运输分会(以下简称:集运分会)联合制定本市集装箱道路运输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一、工作目标以“守信受益,失信惩戒”为原则,对诚信度高的企业,在行业政策及市场准入予以大力支持。

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在市场准入及行业政策上给予限制。

以质量信誉考核为抓手,培育一批龙头骨干企业,提升集装箱道路运输行业组织化程度,引导企业向规模化、信息化方向发展,推进企业降本增效,努力构建高效便捷、安全可靠、绿色环保、规范诚信的集装箱道路运输服务体系,更好地保障集运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由“规范经营、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社会责任、社会评价”五大质量信誉要素构成,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具体内容。

为了不断提升诚信监管力度,达到质量信誉考核的目的,企业要按照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三、评定标准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一)质量信誉(诚信)考核满分为100分(不含5分加分项目)(二)质量信誉(诚信)考核等级的评定标准:AA级以上企业应是公司化经营(标准:统一受理、统一调度、统一开票、统一缴金),且原则上具有牵引车辆30台(含30台)以上的企业(特殊情况有集运分会组织专家评议后报市运输管理处审核):1.考评得分≥96分,企业为AAA级;2.95分>考评得分≥81分,企业为AA级;3.81分>考评得分≥61分,企业为A级;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B级,即诚信较差企业:(1)考评得分﹤60分;(2)出现否决指标项目。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路途运输市场管理,加快路途运输市场诚信体系树立,树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参与机制,引导和促进路途运输企业增强管理、保证平安、诚信运营、优质效劳,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对路途旅客运输企业、路途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路途运输企业〕停止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路途运输企业的平安消费、运营行为、效劳质量、管理水平和实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停止的综合评价。

本方法所称的路途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路途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路途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效劳的非运营性路途风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任务应当遵照地下、公允、公正的原那么。

第四条路途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度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增强管理,诚信运营,实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平安、优质的运输效劳。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路途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舞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路途运输企业开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担任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的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任务。

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任务详细由省级路途运输管理机构一致组织展开,市、县级路途运输管理机构按本方法规则的职责,做好相关任务。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区分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路途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目的包括:〔一〕运输平安目的: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运营行为目的:运营违章率;〔三〕效劳质量目的:社会赞扬率;〔四〕社会责任目的:国度规费交纳状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状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义务完成状况;〔五〕企业管理目的:质量信誉档案树立状况、企业动摇状况、企业笼统、科技设备运用状况、取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状况。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5 (三)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四)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本款第(三)项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1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如果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B级或三年以上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在经营期限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中,如果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特大服务质量事故或长期不规范经营的,必须收回。需要重新分配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本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货源单位在选定货物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货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道路货运企业。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 (一)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二)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限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个体运输经营业户的质量信誉考核,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分数 记分标准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出台6月23日,交通部出台《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指标包括运输安全、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社会责任和企业管理五个方面,质量信誉等级分为AAA级(优良)、AA级(合格)、A级(基本合格)和B级(不合格)。

道路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

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都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

道路客运企业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其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 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 AAA级,申请继续经营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将予以许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许可机关将收回10%以上的到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B级或三年以上为A级,许可机关将收回30%以上的到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

附录: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附件1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快道路运输市场信用建设,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创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企业,包括客运企业(含班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和包车客运企业)、货运企业(含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机构、客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信用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省运管局负责全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市、县级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

运管机构应加强与工商、公安交警等部门的协作,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授牌等形式,共同构建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体系。

第二章信用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按信用得分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标准包括以下四个项目:经营信用:企业经营管理、职工权益保障等情况;市场信用:企业市场规则遵守情况;服务信用:企业服务质量、安全生产情况;信用表彰:企业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情况、管理部门鼓励的企业行为等情况。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湘交运管[2005]9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湘交运管[2005]98号)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客运市场监督,建立进退约束机制,规范道路客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运输服务质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的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及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营运客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在本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运输企业进行考核。

在省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运输企业,由企业法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所在地为设区的市的运输企业,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营运客车由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五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服务质量、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三项内容,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计分800分以上为合格,799分以下为不合格。

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状况按《湖南省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1-1、1-2、1-3)进行考核。

第七条设置分公司的运输企业的考核,采取分级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先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对母公司和分公司进行考核,再由母公司工商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综合考核评分,确定整个运输企业年度考核结果。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单独进行考核,不纳入母公司考核范围。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考核不合格的运输企业,从考核结论作出之日起按下列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和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统称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客运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客运分公司、客车队。

第三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客运企业发展。

第五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分工与职责是:(一)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统一组织开展考核工作,负责建立考核体系,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公告考核结果。

(三)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客运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和档案,对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考核情况公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交通稽查站负责不定期对客运单车进行稽查考核,并向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被考核车辆所属企业抄告单车稽查考核结果。

(五)四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负责对进入本站的客运班车进行考核。

(六)客运企业负责对本企业全部分支机构和全部客运单车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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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15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的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以及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为加分项目.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 级;(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 级;(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2、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第三章质量信誉考核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营运客车或货车数量、所经营的客运班线;(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三)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五)国家规费缴纳情况,包括企业应缴运管费、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的金额和实际缴纳的情况;(六)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承运人保险单;(七)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八)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九)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第十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照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外地营运车辆违章经营时,应将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抄告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车籍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章情况记入本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并定期通报营运车辆所属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有关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道路运输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道路运输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包括分公司的营运车辆及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明,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

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第十六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运输企业,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

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在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道路运输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第十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同时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和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分别根据企业营运客车、营运货车的质量信誉情况来计算客运业务和货运业务的各项考核指标,并以此为依据分别评定企业的道路客运、道路货运质量信誉等级.第十九条道路运输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评定.第四章奖惩措施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时,在下列情况下,应参考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一)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都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

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择优许可.(二)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价内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四)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本款第(三)项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1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如果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B级或三年以上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

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在经营期限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中,如果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特大服务质量事故或长期不规范经营的,必须收回.需要重新分配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本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鼓励货源单位在选定货物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货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道路货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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