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有关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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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造价控制的若干意见-浙交〔2019〕166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造价控制的若干意见-浙交〔2019〕166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造价控制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造价控制的若干意见浙交〔2019〕166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高速公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交通基础设施网络中处于主骨架地位。

为促进我省高速公路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控制我省高速公路造价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与原则(一)从规划和勘察设计入手,实行全过程造价管控,防止高速公路造价不合理上涨,确保工程造价科学合理。

(二)高速公路造价控制工作应当遵循“自然协调、突出功能、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生态环保、节约集约”的原则。

二、进一步深化规划和工程可行性研究(三)对已纳入规划并列入到省公路水运重大项目储备库的高速公路项目,应立即开展线位论证。

线位论证方案应与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有效衔接。

项目线位确定后,应当由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项目线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高速公路线位控制协议,协议签订后不得擅自更改。

县市区政府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线位控制区范围内建设永久性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四)线位论证方案应达到工程可行性研究(以下简称工可)深度,并在1:10000比例尺地形图中予以明确。

线位论证方案应明确项目线位的起终点、总体路线走向、主要控制点以及初步的规模标准和线位控制区范围。

在线位规划时,可按复合廊道的模式,对高速公路和地方公路的线位资源进行统筹共享。

(五)加强工可阶段的地质勘察和地形地貌调查工作,加大工可研究深度,应在1:2000比例尺地形图中确定枢纽互通、大型桥梁等控制性节点坐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1.14•【字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下同)是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近几年来,我省农村公路得到快速发展,农民出行条件大为改善,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不完善、养护责任主体不明确、养护资金未完全落实和养护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建立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特制订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落实责任、保障投入、健全机制、平稳推进”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扎实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交通基础。

(二)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从2008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符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要求的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农村公路路况良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浙价法[2010]239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浙价法[2010]239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10〕2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新修订后的《浙江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颁发给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局原下发的《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02〕331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八月五日浙江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形式定价部门定价范围备注1重要商品食盐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食盐两碱外工业用盐供应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两碱以外工业用盐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及配送服务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属民爆经营企业销售的民爆器材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民爆经营企业销售的民爆器材省属经营企业除外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出版销售的、列入教育部和省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书非处方药、地方医保用药零售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

具体按《浙江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执行医院制剂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属医疗机构销售的医院制剂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医疗机构销售的医院制剂省属医疗机构除外2部分资源产品电力上网电价、销售电价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上网电量和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道燃气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高、中压输气管网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终端用户中的居民用气政府指导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终端用户中的非居民用气其他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政府指导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公共管网供气水利工程供水供水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内跨市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市内跨县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内跨市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市内跨县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销售价格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管网供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太湖流域城市公共管网的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污水处理省定价除外33重要公用事业重要公用事业地方铁路客货运输、铁路专用线共用运价率、票价率、客货运杂费标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铁道部授权机构省内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铁路的旅客运输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铁道部授权机构省内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铁路货物运输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铁路专用线共用、专用铁路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车、船通行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人民政府省内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隧道)、船舶过闸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内经营性公路(含桥梁、隧道)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省内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公路运输、客运站服务运价、票价、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客运代理服务市人民政府市内除农村道路客运外的跨县道路班车客运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客货运输;补票、退票、旅客站务服务政府定价市人民政府市内跨县农村道路客运;除省定价外的客运站场服务项目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农村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车票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船渡)和客运出租车港口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除中央定价以外港口的内贸服务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占道停车、住宅小区停车、自然垄断和公共(益)性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电信服务资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通信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省级部门定价的电信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人民政府市内固体废物处置服务、放射性废物送贮服务;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卫服务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卫服务44重要公益性服务重要公益性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省人力社保主管部门省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省内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市人民政府市内除省属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教育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省内公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省属公办幼儿园(含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含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省属学校除外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省属民办学历教育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民办学历教育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省属学校除外体育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服务有线电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服务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普通服务项目殡仪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殡仪服务机构提供的经省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服务项目公墓及相关服务销售价格、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墓、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的使用及相关服务游览参观点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门票价格、收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历史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国内外知名度较高、游览人数较多的部分高等级游览参观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历史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省定价除外5重要专业服务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除中央定价外的认证、检测、咨询、电子口岸、交易、招投标、机动车驾驶培训、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市人民政府市内除中央和省定价外的水文服务,集装箱查验相关服务,企业登记、报检、签证、人力资源事务、土地事务等服务;辖区内定点屠宰,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定点屠宰,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公用事业营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部门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省内城市住宅小区供电的预埋或改造市人民政府市内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部门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市内城市住宅小区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的预埋或改造铁路、民航、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铁路、民航、邮政主营业务相关的部分延伸服务6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建设的向特定居民出售的住房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除省建设外的向特定居民出售的住房省定价除外公有住房房改房出售价格、租金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建设、向特定居民出租的住房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交通系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36项)

交通系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36项)

收费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字号)预核准通知书》;
3、企业章程文本;
3
《中华人民共和
道路旅客运输经 营许可(含客运 企业经营许可、
班线、包车)
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 运输及客运站管 理规定》(交通 部令2005年第10
号)
受理→审查材料→
现场勘查(窗口通
受理→审查材料→
现场勘查(窗口通
知运管所相关负责
人领取勘查通知单
和勘查表,到现场 进行勘查,作好记 录并签字,在3天内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 人员, 3、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将勘查表返回给窗
口)→窗口负责人
签字→分管窗口领
导审核签发
签字→分管窗口领
导审核签发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浙江省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情况登 记表》; 3、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名称(字号)预核准通知书》; 4、机动车维修场地(包括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有效使用证明; 5、必要的设备、设施、仪器明细表和设备检定合格证明; 6、必要的技术人员名册、相关资格证书和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7、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废气、废水、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的处理,通风、吸 浙价费[2004]332号 尘、净化、消声等设施、汽车尾气的收集净化装置等); 8、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 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技术和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竣工出厂合格证管 理制度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等); 9、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的,还应提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安全 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人员档案。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2]327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2]327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2〕327号)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业主):为适应我省高速公路里程和车流量不断增加后救援服务出现的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等的规定,现就调整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的规定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清障救援设施设备的要求,遵循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被救援车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当、高速公路救援服务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被救援车辆当事人合理分担的原则,制定新的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详见附件1。

二、主桥长度超过15公里(含)的高速公路大桥救援服务按附件1收费标准上浮60%执行;2000米(含)以上高速公路隧道救援的拖车、吊车服务按附件1收费标准上浮20%执行。

使用同一台施救车辆(吊拖合一车辆)对同一辆车进行吊车和拖车作业的,其收费按对应车型吊车、拖车二项收费标准合计的70%计收。

对装运属于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进行救援,其服务收费标准可比照同类车辆上浮50%。

应被救援车辆当事人要求,救援车辆到达现场而无需救援服务的,按不高于附件1中相应车辆收费标准的50%向当事人收费(吊拖合一车辆按不高于对应车型拖车收费标准的50%计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部分高速公路继续实施差异化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部分高速公路继续实施差异化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部分高速公路继续实施差异化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28•【字号】浙政办函〔2022〕78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部分高速公路继续实施差异化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浙政办函〔2022〕78号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金华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杭州市政府《关于继续实施沪杭高速公路临平至杭州路段差异化收费政策的请示》(杭政〔2022〕34号)、《关于继续实施杭徽、杭长高速公路余杭至杭州路段差异化收费政策的请示》(杭政〔2022〕38号)、《关于实施杭徽高速公路临安至杭州路段差异化收费政策的请示》(杭政〔2022〕43号),宁波市政府《关于要求批准北仑区境内高速公路继续实行差异化收费的请示》(甬政〔2022〕60号),温州市政府《关于溧宁高速公路筱村互通至泰顺互通段、龙丽温高速公路文成互通至高楼互通段继续实施差异化收费的请示》(温政〔2022〕48号),湖州市政府《关于延长境内部分高速公路客车通行费差异化收费政策实施期限的请示》(湖政〔2022〕24号),嘉兴市政府《关于恳请批准环嘉兴市区高速公路继续实施客车差异化收费的请示》(嘉政〔2022〕28号),金华市政府《关于继续实行金东区、义乌市、浦江县境内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的请示》(金政〔2022〕36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部分高速公路继续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有关事宜的意见》(浙交〔2022〕131号)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我省部分高速公路继续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车辆予以通行费优惠,具体如下:(一)对仅行驶沪杭高速公路临平收费站至杭州收费站之间路段,且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记账卡的浙A牌照1类客车免收通行费。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5-11—1 16:36:03 信息来源:一、为了加强对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管理,确保受损公路及附属设施尽快恢复其正常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及市财政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缴和使用意见的函》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公路(含县级公路)发生的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适用本办法;乡级及其以下公路参照执行.三、任何单位或个人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按照《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以下简称“赔(补)偿费")。

四、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五、收取赔(补)偿费须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六、赔(补)偿费收缴范围:(一)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三)因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的;(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五)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内及跨越公路、修、架、埋设管线的;(六)因工程需要砍伐、移植公路行道树的.七、对赔(补)偿费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一)市公路管理机构向市财政局领取赔(补)偿收费票据,并设专人管理;(二)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所用收费票据向市公路管理机构领取,并设专人管理;(三)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下设的路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要严格相互间票据领取及交款手续,建立赔(补)偿费收支台帐;(四)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下设的路政管理部门应将收取的赔(补)偿费及时交到财务部门.不得截留、坐支、挪用,不得私设小金库;(五)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赔(补)偿费应单独立帐,按月汇交到市公路管理机构。

八、赔(补)偿费的收取:(一)赔(补)偿费严格按照《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二)根据损坏公路路产的案件中实际发生数量,收取赔(补)偿费,并应单独组卷,统一编写档案编号;(三)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制作、送达《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通知书》,并将《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通知书》附案卷中。

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

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

XX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8]38号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XX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

为了贯彻《公路法》和《XX 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

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准计赔。

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养护部门共同确定。

如损坏路产当事人对损坏程度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复议。

三、因建设施工需要挖掘公路和,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修复后,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

不修复的,应按本赔偿标准的相应项目标准计赔。

四、本赔偿标准为赔偿最高限额。

各市(地级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赔偿标准内制定符合本市情况的赔偿标准。

五、本《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公[1992]2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一、标志牌(一)三角形反光标志牌1.边长130CM(高强级)2.边长130CM(工程级)3边长110CM(高强级)4.边长110CM(工程级)5.边长90CM(高强级)6.边长90CM(工程级)7.边长70CM(高强级)8.边长70CM(工程级)(二)圆形反光标志牌1.直径120CM(高强级)2.直径120CM(工程级)111213141516171819 203.直径100CM(高强级)4.直径100CM(工程级)5.直径80CM(高强级)6.直径80CM(工程级)7.直径60CM(高强级)8.直径60CM(工程级)(三)正(长)方形氢光标志牌1.高强级2.工程级(四)正(长)方形不反光标志牌1.铝板2.铁板块块块块块块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1450790930505520280145079055030021222324252627 28二、标志牌支柱(一)单柱式(二)双柱式(三)单悬臂式1.114MM(4英寸)2.140MM(5英寸)(四)双悬臂式1.165MM(6英寸)2.219MM3.245MM(五)门式(龙门架)座组座座座座座430850281033106890956013570视损坏程度确定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 三、其它标志(一)钢管反光示警桩1.89MM(3英寸)2.114MM(4英寸)(二)水泥钢筋砼示警桩,标柱(三)公路界桩(四)百米桩(五)里程碑(水泥砼)(六)锥形交通路标1.高75CM(反光套)高50CM(反光套)2.高75CM(不反光)高50CM(不反光)(七)轮廓标1.钢筋砼柱式2.玻璃钢柱式3.附着式(八)路面标线1.热熔2.冷涂(九)突起路标根根根根根座个个个个根根块平方米平方米300350120130302801401051208510020055804044 451.道钉2.瓷标块块10010464748495051525354 55四、路面、路基(一)水泥混凝土路面(二)沥青路面(三)沙土路面(四)土质路肩或边坡(五)浆砌护坡、锥坡(六)石渣路肩(七)沥青路肩(八)水泥路肩(九)路基(未筑路面时适用(十)顶管穿过公路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22015050408545100150503001、挖掘水泥路面深度超过25CM的,每增加10CM,按面积增加25%计算;挖掘其他路面深度超过20CM的,每增加10CM,按面积增加35%计算。

Removed_关于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Removed_关于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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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200 60 名贵花卉按实际价值计收
50000 30000 10000 7000 6000
二类边防公路参照执行
(1)对经批准超限的同一车辆, 超过所列 2 项以上规定的,择其 标准最高的一项收取。(2)凡 因超限运输对桥梁、涵洞、采取 技术保护措施及公路管理机构进 行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 按实际产生费用,向承运人收取。
3
平方米/天
1
平方米/天
2
平方米/天
2
平方米/天
1
备注
⑵排水边沟、天沟
人工砌筑
平方米/天
3
石质
平方米/天
2
土质 ⑶其它附属设施
平方米/天
1
平方米/天
1
(二)占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
制区
1、公路用地
平方米/天
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
2
按 1 月计算。
2、设置非公路标牌、广告牌
1、包括跨越公路广告牌。2、公 益广告不收费。
(1)小型
处(块)/年 1000 版面≤gt;3 平方米≤10 平方米
(3)大型
处(块)/年 5000 版面>10 平方米以上

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问题研究

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问题研究

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问题研究(转)一、前言高速公路作为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中最重要的构成部分,其对国民经济拉动作用日益显现,高速公路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助推器。

近年来,在我国高速公路基础设施迅猛发展的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公路交通的行业发展、行业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等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路政管理作为高速公路行业管理的主要力量和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开展得好,就能够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快捷、安全、畅通的作用,就能延长高速公路的使用寿命,节约社会和自然资源。

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维护高速公路建设成果、促进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是建设“法治公路”的迫切需要。

而路产赔(补)偿费制度作为路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抓手,对于较好履行路政管理职责,突出路政管理行政性,提升管理规范化程度,进一步增强公共服务理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重要意义。

据统计,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机构“十五”期间共查处路产损害案件5.5万余起,收取路产损失赔(补)偿费1.8亿,办理行政许可事项1300多件,收取赔(补)偿费1380万元。

从2005年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统计分析来看,共查处各类路政案件15989起,应收取赔补偿费4820.51万元,实际结案15835起,收取赔补偿费4646.76万元,全年路政案件结案率为99.0%,路赔费到位率为96.4%.“十五”以来,江苏省高速公路路赔费制度日益强化,路政执法手段不断夯实,为国家挽回了近两亿元的路产损失,一方面巩固了高速公路建设成果,另一方面充分体现其制度的优越性和导向性。

但目前高速公路路赔费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理论研究、管理机制、实务操作等方面还不完善,如何规范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制度和政策,促进高速公路管理的持续健康发展,是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理论基础(一)高速公路可持续经营理论近年来,由于我国宏观经济一直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高速公路运输需求强劲增长,高速公路的供给能力和发展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对高速公路交通的需求还存在着差距,高速公路的质量、功能、安全保障等方面因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维护,路产路权遭到破坏的事件层出不穷;随着人们社会经济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交通工具的拥有量大幅度增加,随之而来的路面车流量激增,对现行高速公路运输保障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也导致路面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损坏公路路产案件频发;由于运价不合理、运力资源配置失衡等方面原因造成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对其资源的掠夺性利用,极大地缩短了高速公路的使用寿命,超限运输造成的高速公路路面的损坏,使每年的养护维修费用增加,同时超限运输造成车辆低速行驶、刹车失灵等诱发很多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造成大量的路产损害,严重地影响高速公路的可持续发展。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5-11-1 16:36:03 信息来源:一、为了加强对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管理,确保受损公路及附属设施尽快恢复其正常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及市财政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缴和使用意见的函》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公路(含县级公路)发生的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适用本办法;乡级及其以下公路参照执行。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按照《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以下简称“赔(补)偿费”)。

四、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五、收取赔(补)偿费须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

六、赔(补)偿费收缴范围:(一)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三)因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的;(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五)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内及跨越公路、修、架、埋设管线的;(六)因工程需要砍伐、移植公路行道树的。

七、对赔(补)偿费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一)市公路管理机构向市财政局领取赔(补)偿收费票据,并设专人管理;(二)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所用收费票据向市公路管理机构领取,并设专人管理;(三)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下设的路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要严格相互间票据领取及交款手续,建立赔(补)偿费收支台帐;(四)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下设的路政管理部门应将收取的赔(补)偿费及时交到财务部门。

不得截留、坐支、挪用,不得私设小金库;(五)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赔(补)偿费应单独立帐,按月汇交到市公路管理机构。

八、赔(补)偿费的收取:(一)赔(补)偿费严格按照《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二)根据损坏公路路产的案件中实际发生数量,收取赔(补)偿费,并应单独组卷,统一编写档案编号;(三)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制作、送达《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通知书》,并将《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通知书》附案卷中。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2号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2号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2号)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小额零星及抢险应急工程的管理,现将《浙江省公路小额零星及抢险应急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公路管理局养护处联系。

浙江省交通厅二○○七年三月三十日浙江省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非收费公路、收费公路(包括政府收费还贷公路、经营性收费公路)抢险应急工程以及小额零星工程(以下简称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的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抢险应急工程是指为排除因各种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引起的公路通行不畅而实施的公路养护工程。

本办法所指的公路小额零星工程是指工程项目资金未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的招标金额下限而未进行招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

第三条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应遵循“分层负责、按级管理、廉洁规范、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非收费公路国省道的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

收费公路的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收费公路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其中,高速公路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国省道收费公路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的若干意见-浙交[2009]100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的若干意见-浙交[2009]100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的若干意见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的若干意见(浙交〔2009〕100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近年来,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四新”技术的应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工程质量总体处于上升趋势。

为总结和推广工程管理经验和“四新”技术研究成果,现就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设计质量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针对我省软土地基的特点,设计单位应强化软土地基路段的技术设计,对于采用排水固结法处理的路段,设计文件应明确堆载预压时间,堆载预压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8-10个月。

对于结构物与软土地基路段之间、不同的软基处理方式路段之间,设计单位必须作专门的过渡段设计,使不同的工后沉降差能平缓地过渡,提高行车舒适性。

二、设计单位应细化上路床、桥台和通道台背路基回填、隧道口路基回填等路段的填料质量要求及填筑要求,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明确上述路段采用透水性材料或进行土体改良,并在工程量清单中将上述路段的填方细目单列。

三、在“工可”阶段设计单位应对路线走廊带进行充分调查,多方论证比较,合理确定。

选线应充分利用数字地形模型、地质遥感等先进的选线辅助技术,地质勘察深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尤其对路线走廊带是否经过不良地质路段、是否有高边坡等进行重点分析,原则上边坡高度不得超过30米。

对于超过20米的土质边坡、超过30米的岩石边坡、不良地质路段,地质勘测应加密测点,出具专项地质勘测资料,并进行专项边坡防护设计。

咨询单位应对地质勘察及边坡防护设计认真进行复核。

《公路法》知识考试复习题库(含答案)

《公路法》知识考试复习题库(含答案)

《公路法》知识考试复习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1.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负责水土保持。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交通主管部门C、公路管理机构D、公路主管部门答案:C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的公路用地。

A、1米B、2米C、3米答案:A3.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未经过批准,以下()不得在高速路上行驶。

A、履带车B、40坐以上大客车C、重型拖(挂)车D、40尺集装箱车答案:A4.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下的罚款。

A、10000元B、20000元C、30000元D、50000元答案:C5.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条的规定处罚。

A、十七B、十八C、十九D、二十答案:C6.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标志。

A、反光衣、施工B、安全标志服、施工C、反光衣、作业D、安全标志服、作业答案:D7.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以下的罚款。

A、1000元B、2000元C、3000元D、50000元答案:D8.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当多孔跨径总长为30A、大桥B、中桥C、小桥D、涵洞答案:C9.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反了《公路法》第几条第几款,可根据第几条第几款进行处罚?()A、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项B、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项C、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项D、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答案:D10.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有关标准

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有关标准

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有关标准
备注:
1、因施工等特殊原因挖掘公路社度大雨10cm的,每增加10cm按面积递增40%计算(不足10cm,按10cm 计算),水泥路面破损严重的,按整块面板计算。

2、履带车、铁轮车等特殊车及其他车辆压坏路面,其面积按两轮迹外缘间距乘以轮迹长度计算。

3、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超限车辆同时超过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两项规定值的,按高的一项超限
值计费。

4、《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有关标准》中未列的其他路产损坏赔偿,按公路工程设计技术标准修复的实际价计赔。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平稳做好全省收费公路收费工作,继续执行现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一)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

客车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

客车车辆通行费=车次费+车公里费率×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隧道(桥梁)叠加通行费。

注:沪杭甬高速公路1类、2类客车车公里费率为0.45元/车公里。

2.货车、专项作业车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

货车、专项作业车车辆通行费=车公里费率×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隧道(桥梁)叠加通行费。

注:总轴数包含悬浮轴。

(二)普通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

注:总轴数包含悬浮轴。

二、高速公路按车型定额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对过江(海)水底隧道超过1000米的,实行定额收费。

(二)杭州湾跨海大桥、钱江隧道、杭州萧山机场公路、诸永高速公路温州北延伸段、杭长高速公路延伸线(吉鸿路)、宁波舟山港主通道富翅至岑港段、台金高速公路东延台州市区连接线等7个按车型定额收费的高速公路项目,1—5类车按现行标准继续执行,货车、专项作业车的6类车按5类车标准收费。

对舟山跨海大桥和温州大桥2个项目,按车型定额收费标准收费。

关于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
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为切实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有关规定,制定全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所称公路路产是指西藏自治区管养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三、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费的执收单位。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全额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或维护,公路路产占用费全额用于修复路产、路政办案及装备、路产损坏价格鉴定以及爱路护路协作奖励。

主动接受价格、财政、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5日起执行。

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具体情况重新核定。

原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藏交发[2002]9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厅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

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精)

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精)

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精)湖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文件鄂高管…2008?78号错误!未指定书签。

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长江大桥:为加强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根据省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交财…2008?374号)文件规定,省局制定了《湖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及时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湖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境内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根据《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设立全省交通系统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鄂财综复字…2002?442号)、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通知》(鄂财综发…2007?13号)、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交财…2008?374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湖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设立收入及支出帐户各一个。

各路政支队只在支队层级设立收入及支出帐户各一个,执法总队直属大队只设立大队层级收入及支出帐户各一个(属执法总队直属大队,但路政业务受其它支队指导管理的除外)。

第四条各路政支队(直属大队)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具体会计核算执行《湖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五条各路政支队(直属大队)财务人员必须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向局路政法规处、费收财务处报送上月会计报表(一式两份,含日常经费支出),并经填报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各路政支队(直属大队)财务人员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对上季度的路产赔(补)偿费收入上缴、拨款等往来项目,与局费收财务处进行对账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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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有关标准》的通知
省交通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公路路政发展的需要,对现行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补充,并汇总成《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有关标准》予以印发,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

原《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1997]543号、浙价费[1997]472号、[1997]财综4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浙交[1999]68号、浙价费[1999]5号、浙财综[1999]19号)、《关于调整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1]4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章)浙江省财政厅(章)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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