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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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

一、项目概述

1、办理单位:成都市卫生局(中医局)

2、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

3、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联系电话:86924811、86924847

7、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9月14日)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断工作,应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允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放射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工作可以在开展放

射诊疗许可时一并进行”。

三、审批条件

(一)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单位:

1、同时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2、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市直属医疗卫生机构。

(二)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辐射安全许可证》;

3、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4、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有相应类别资格的人员及设备;

5、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6、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7、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府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经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2、市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

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请材料(所有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1、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是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测、评价等费用由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标准收取。

2、申请和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应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和变更手续。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表1)一式二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环保主管部门发放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原件;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原件;

6、《放射诊疗设备与放射防护设备清单》(附表2)(同时交电子

版本);

7、《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附表3)(同时交电子版本)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8、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

9、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10、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

1、更换放射诊疗项目(限不改建原工作场所,新换设备的电流、电压等于或小于原设备的):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表4);

(2)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原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附本原件。

2、增加、搬迁、更换放射诊疗项目(改建原工作场所,增加、更换放射诊疗设备):

(1)按新办《放射诊疗许可证》提交材料;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原《放射诊疗许可证》已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应项目的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原件。

3、变更单位名称、负责人、单位所在街名: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附表4);

(2)相应的有效变更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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