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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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行政职能转变的主要内容:
(一)职能重心的转变
1956年我国在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基本完成之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本应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但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在新中国成立后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一直是重政治统治职能,轻社会管理职能;重阶级斗争,轻经济建设,形成一条“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最后发生了“文革”的动乱,使我国国民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对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作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上来的号召。此后,各级政府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了政府职能重心的根本转变。
(二)职能方式的转变
1.由运用行政手段为主向运用经济手段为主,并将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结合起来。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社会处于行政机关高度控制下,政府对经济领域几乎都运用强制性行政手段进行管理,使企业缺乏自主性和能动性,抑制了企业的活力和自我管理能力。改革开放之后,政府开始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要求,运用价格、税收、信贷、工资、利润等经济杠杆,来组织、调节或影响经济活动,实现经济管理任务。实践证明,运用经济手段,可以增强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的外部压力和内在动力,促使企业树立竞争意识,发掘潜力,更好地提高技术和改善管理,最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手段已成为政府管理经济的主要手段。同时,政府也重视法律手段的运用,加强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2. 由微观管理、直接管理为主,转向宏观管理、间接管理为主
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是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唯一方式,审批与管制成为政府管理的基本手段。政府一方面对企业实行统一计划、统收统支,另一方面又要尽其保姆式的服务,对企业实行统负盈亏、统购包销,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以及产后效益等都由政府统管,这不仅严重抑制了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也使政府因为对千差万别、瞬息万变的企业情况和市场活动难以做出准确了解和迅速反应而导致瞎指挥,妨害了经济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政府通过向企业下放自主权,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改革措施,促进企业逐步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方向发展。在弱化直接干预企业的微观管理职能的同时,政府强化了宏观管理职能,精简和削弱了专业
部门,强化监督和宏观调控部门。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则是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施管理,推动“政府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新格局的形成,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是宏观调控,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
3.由重计划、排斥市场转向以市场为主,计划与市场相结合
过去受“左”的思想影响,把计划经济与社会主义等同起来,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基本特征。同时又把计划与市场绝对对立起来,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正是在这种传统观念的支配指导下,我国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则长期被排除在社会主义大门之外,使社会主义经济不能正常地在市场经济轨道上运行,社会生产力得不到相应的发展。邓小平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只搞计划排斥市场的教训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只搞计划经济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就更能解放生产力,加速经济发展。” 邓小平关于计划与市场关系的论述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指明了方向。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我们逐步摆脱了传统观念的束缚,形成了新的认识。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时期。当然由于市场本身的局限,加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仍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我们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仍要发挥计划作用,把计划与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职能关系的转变
职能关系问题是指不同的管理职能由谁来行使以及管理主体之间职责权限划分。一个国家的行政职能系统是由若干层级职能系统构成的,各层级行政职能系统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但由于各层级职能是由不同的主体行使的,因此,分清各职能主体的职责权限,理顺它们相互间的关系,是充分发挥职能系统整体作用的前提。我国过去存在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拖拉、不讲效率、不负责任等官僚主义现象,都是与政府部门职责不清,职能不顺有关,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因此,分清职能、理顺关系、明确不同管理主体之间的职责权限,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在我国,政府的职能关系主要表现为: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能关系;政企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1.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上级地方政府与下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能关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职能关系一直处在调整和变动之中,二者关系严重失衡。行政权力过分集中于中央、集中于上级,形成头重脚轻的职能构架,难以发挥地方和基层的积极性。如何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我国行政管理中一直没有解决好的问题。改革开放之前,中央与地方职能关系的调整由于整个国民经济宏观调控职能与微观管理职能交叉混合,没有分清,结果造成“一放便乱,一收便死”的恶性循环,中央高度集权的模式始终也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权力下放成为中国全面改革的突破点和出发点,开始打破传统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但也造成了国家宏观调控乏力、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割据、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中央与地方关系,实质是权力配置关系、利益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必须在合理划分事权、财权的基础上,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关系,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中央政府代表着国家整体利益和全局利益,承担着整个国家的宏观管理职能,提供全国性的公共物品,同时承担着对地方政府的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地方政府一方面是国家利益在地方的代表,另一方面又是地方局部利益的代表,承担着中央宏观政策的执行职能和对本地区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提供地区性的公共物品。理顺中央和地方、上级和下级的职能关系,在指导原则上要坚持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改变过去中央和上级过度集权的问题,实行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适度分权,做到责权利相一致,形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合理协调分工的合作关系;坚持有利于维护国家政令统一,防止地方割据,加强中央权威和宏观调控能力,又要有利于增强地方和基层活力,充分调动地方和基层的积极性;既要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全国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也要有利于全国各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2.理顺政企关系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确立企业的自主权,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微观经济主体,改变过去与政府的依附关系。理顺政企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政企分开,权力下放。
(1)把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对分开。两权分离主要在于从所有权中严格地区分出经营权,即让国有企业掌握经营权,政府掌握所有权,两者井水不犯河水,以便使企业具有广泛的活动空间,发挥企业的活力,同时也切断政府与国有企业的从属关系,实现政府职能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