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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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福建省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含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建设)的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商等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组织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考核定级结果,其中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从业信用考核工作会同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开展。

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省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项目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的具体考核、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或管辖区(以下简称“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委)、高指、港口(务)局、质监部门负责本管辖区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工作。

第四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管理原则上按照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四大类进行分类考核。

其中高速公路施工单位考核细分为路基土建工程(包括桥隧工程)、路面工程、机电工程三类;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土建工程、机电工程监理二类。

除独立特大型桥梁、独立特大型隧道工程外,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原则上按分类工程实行分类使用。

第五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考核评定。

第二章信用登记第六条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为公路、水运项目及从业单位、人员信息的录入、公开平台。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照《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闽交建〔2010〕131号印发)有关要求,做好公路、水运项目和从业单位、人员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咨询、材料供应商、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及招标代理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组织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考核定级结果,其中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从业信用考核工作会同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开展。

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省港航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及重要网络普通公路(以下简称“普通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的具体考核、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高指、沿海各港务(口)局负责本管辖区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的初评工作,并协助做好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管理原则上按照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三大类进行分类考核。

其中高速公路施工单位考核细分为路基土建工程(包括桥隧工程)、路面工程、机电工程三类;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土建工程、机电工程监理二类。

福建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福建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福建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以下简称“普通干线项目”)建设市场的信用考核工作,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我省普通公路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我省普通干线项目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人员的信用考核。

第三条列入信用考核的普通干线项目,按照省厅规定类别划分与组织考核;其他普通公路建设项目拟申请纳入信用考核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逐级审核上报设区市、省级。

第四条对申请列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的年度其他普通公路建设项目,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核并及时上报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公路中心”),其中:当年度上半年开工(以开工令为准,以下同)的项目应于当年第二季度末前上报,当年度下半年开工的项目应于次年第一季度末前上报;逾期上报及未报项目,均不纳入相应年度综合考核范围。

第五条从业单位主要人员:施工单位指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指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指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设计单位指项目设计负责人;建设单位指项目董事长、项目负责人(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公路中心负责制定普通干线项目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办法,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全省普通干线项目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人员的省级信用考核工作,并将信用评分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指导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设区市级信用考核工作。

第七条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普通干线项目和农村公路的设区市级信用考核工作,建立辖区内普通公路项目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人员信用档案;指导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普通公路项目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人员考核、登记等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备进一步加强福建省交通建设场信用考核管理工作的函闽交建函〔〕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备进一步加强福建省交通建设场信用考核管理工作的函闽交建函〔〕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备进一步加强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工作的函闽交建函〔2015〕1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15〕120号)已于2015年9月14日发布施行,并通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九条规定,现将该文件正式文本以及电子文本报送备案。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10月8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及需解决的问题2014年,我厅会同省重点办联合下发了《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从2014年度信用考核工作开展情况看,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个别从业单位反映考核工作不够透明;二是个别从业单位对列入考评项目有争议;三是信用奖励未与参评合同段挂钩;四是工程试验检测造价行为较严重。

因此,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机制,有必要对现行《办法》考核工作机制、个别条款进行调整。

二、起草过程2015年5月,起草了《信用考核工作机制2015年完善思路》,6月份征求各设区市交通、沿海港口主管部门及厅直相关单位意见,7月形成《通知》初稿。

8月11日,厅建管处召集省重点办、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对《通知》初稿进行认真研究讨论。

按照专题会议意见,厅建管处对《通知》内容再次进行调整完善,形成《通知》(审议稿),并送厅直相关单位及厅政法处会稿,达成一致意见。

8月31日,经厅务会审议,同意下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一)完善信用考核过程评分规则。

要求年终综合得分应加大过程检查评分比重,过程检查后应及时汇总整理检查情况,存档备查,作为年终评分依据。

各考核单位考核评分结果分半年度、年度及时汇总报送省厅。

(二)提高考核工作透明度。

一是在厅门户网站集中公布各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办法或评分标准等,便于从业单位了解考核标准。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建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主要人员信用考核管理规定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建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主要人员信用考核管理规定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建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主要人员信用考核管理规定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建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主要人员信用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各从业单位管理水平,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重点办《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国家相关部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省高指等对土建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工作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和现行公路工程标准和项目合同文件。

第三条信用考核工作恪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保证考核结果客观、准确,促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考核对象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参与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土建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及其主要人员,土建施工单位考核细分为路基土建工程(包括桥隧工程)、路面工程。

其派出的现场机构(项目部、总监办、试验室)及主要从业人员(项目部项目经理和总工、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单位试验室主任)均按本规定进行考核,采取直接考核定级和综合评分定级相结合的双重考核方式。

第五条动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达6个月以上的新开工合同段、在建时间达3个月及以上的续建合同段或当年完成工作量超过合同总价20%以上的合同段,参与该年度的综合评分定级和直接考核定级。

其他合同段不参与综合评分定级,但参与直接考核定级。

第六条隧道监控量测及超前地质预报、隧道初支检测、悬浇桥梁监控单位、材料供应商、单独招标的房建施工单位、已建成通车但尚未竣工验收项目的土建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参与直接考核定级。

第三章考核组织第七条设区市高指、项目业主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施工单位项目部、监理单位总监办、试验检测单位试验室及第六条所述单位的具体考核工作。

第八条考核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

项目业主应在考核期限结束前十五天内将年终考核结果盖章报市高指汇总后上报省高指。

注黑体部分为2019年完善内容

注黑体部分为2019年完善内容

注:黑体部分为2019年完善内容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含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建设)的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商、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组织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考核定级结果,其中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从业信用考核工作会同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开展。

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省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项目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的具体考核、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或管辖区(以下简称“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中心、质量监督机构、造价部门、沿海港口中心(局)及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县交通局”)负责本管辖区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工作。

第四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管理原则上按照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五大类进行分类考核。

其中高速公路施工单位考核细分为路基土建工程(包括桥隧工程)、路面工程、机电工程三类;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土建工程、机电工程监理二类;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建设、养护工程二类。

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原则上按分类工程实行分类使用,特殊规定除外。

第五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考核评定。

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模板】

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模板】

附件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目前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已成为交通部门监管好交通建设市场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推进交通建设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经对2017年信用考核情况进行梳理、汇总,为促使从业单位把福建交通建设当作重点和主战场来抓,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本着信用考评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有效的原则,有必要对现行《办法》考评范围、考评程序、考核工作规则、信用分使用规则等条款进一步调整、完善。

二、起草过程2018年6月,我厅征求各设区市交通、沿海港口主管部门及厅直相关单位有关修订意见,共5家单位提出意见。

厅建管处认真研究、吸收各单位意见并结合2017年度考核情况后,形成《修订》(讨论稿)。

8月7日,召集省重点办、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相关人员召开专题讨论会,逐条进行研究讨论。

按照专题会议意见,厅建管处组织对《修订》(讨论稿)进行调整完善,并送厅直相关单位及厅政法处会稿,达成一致意见。

8月27日,经厅务会议审议,同意印发执行。

三、主要修订内容(一)增设农村公路考核类别根据2018年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评价体系,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评价,并实施相应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从2019年起将全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纳入综合考核范围,实现普通公路项目考核全覆盖。

主要思路:农村公路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养护)与国省干线项目分类考核、分类奖罚,具体考核工作由各设区市交通局负责组织;省厅负责确定从业单位考核得分和等级(一个单位跨地市承担多个合同段),统一考核条件;省公路局会同省交通质监局研究制定农村公路信用考核评分标准,指导开展信用考核管理工作,并汇总各设区市报送的考核结果。

主要相应修订内容如下:1.考核原则。

原《办法》第四条中“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管理原则上按照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四大类进行分类考核”,修改为“原则上按照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五大类进行分类考核”。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18•【字号】闽交建明电〔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工作的通知闽交建明电〔2022〕2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省交通造价站:根据《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1年度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本年度交通建设养护市场从业单位考核对象具体见附件1-4。

二、考核结果报送为提高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规范报送渠道,方便省厅及时汇总、评定,各考核单位应独立评分,并按以下要求汇总报送评分结果。

(一)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设区市(区)公路中心(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除填报本单位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含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内河水运(含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涉及三明市、南平市)、运输场站(含项目法人,仅涉及宁德市)项目考核评分外,还要汇总设区市(区)公路中心(局)对辖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含施工、监理),县交通局对辖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含设计、施工、监理)的考核评分,汇总后报送省厅。

(二)沿海各港口中心(局)负责填报本单位评分结果并报送省厅。

(三)省高指负责通知各设区市(区)高指填报对高速公路项目的评分结果。

除填报本单位评分结果外,还要汇总审查专家对设计单位及设计咨询单位的考核评分,汇总后报送省厅。

设区市(区)高指负责汇总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对项目从业单位的考核评分以及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单位的考核评分,汇总后报送省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4.02.04
•【字号】闽交建函〔2024〕16号
•【施行日期】2024.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
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桐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你司2022年3月2日取得公路工程综合丙级检测资质,有效期至2027年3月1日。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你司因持证人员离职导致注册人员数量不足,且未能在规定限期内整改达到原公路工程综合丙级检测资质条件,申请注销公路工程综合丙级检测资质。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厅决定注销你司公路工程综合丙级检测资质,该资质证书(证书编号:闽GJC综丙2022-002)同时作废。

你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所持有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交回我厅。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联系地址:福州市东水路18号交通综合大楼,联系人:杨连凯,联系电话:*************,87500866(传真)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2月4日。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榕交规范〔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榕交规范〔2024〕1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执法支队:现将《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4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信用登记第四章信用考核范围第五章信用考核方式和内容第六章信用结果第七章信用考核人员行为管理第八章附则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评价,增强守法、诚信意识,推进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2022〕13号)、《福建省公路管理局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考核标准的通知》(闽路农〔2019〕8号)、《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反馈意见》(闽路办农〔2019〕函9号),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农村公路是指全市辖区范围内纳入农村公路路网规划,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乡、村道。

第四条本办法从业人员是指: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指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主要人员指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部,为驻地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主要人员指勘察设计负责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考核管理和指导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备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函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备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函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备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闽交建函〔2020〕133号•【施行日期】202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备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函闽交建函〔2020〕133号省司法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20〕30号)已于2020年9月25日发布,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并通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九条规定,现将该规范性文件及其起草说明报送备案。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0月14日附件关于《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为进一步完善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结合2019年信用考核工作,本着信用考评工作更加公开、合理、透明的原则,有必要对现行《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信用考核规则、奖励规则等条款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2020年4月,我厅向社会公开征集《办法》修订意见,并发文组织各设区市交通、沿海港口主管部门、厅直相关单位等相关考核单位提出《办法》修订意见。

厅建管处结合2019年度信用考核工作情况认真吸收、研究后,形成《办法修订意见》(讨论稿)。

随后,我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专题讨论,讨论过程中,相关单位提出有关加强“农村公路信用考核”工作建议,我处组织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填报农村公路信用考核调查问卷(66份),进一步征询农村公路修订意见。

按照讨论会要求及农村公路修订意见,厅建管处组织对《办法修订意见》(讨论稿)进行调整完善并报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印发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运行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运行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运行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闽交建〔2017〕95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运行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闽交建〔2017〕95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省交通信息与应急中心:为加强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省厅印发了《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闽交建〔2017〕8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发了《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218.85.65.4:30050/gzwz/,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经研究定于2017年8月1日起运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录入与审核(一)省高指、省公路局应分别督促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建设管理系统维护单位,及时更新各自系统信息并同步向《信息系统》推送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项目相关信息。

(二)各设区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按照《实施细则》职责分工,督促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后1个月内补充录入本项目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完善;督促管辖区内施工、监理、设计、咨询等单位登录交通运输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我厅的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完善,其中业绩信息应在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录入。

(三)各单位应按照《实施细则》职责分工,做好从业单位信息审核工作,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并于年中、年底做好系统生成的各类别信用考核名单的复核及信用考核得分报送工作。

二、信息应用(一)从9月1日起,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及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申报的业绩,以交通运输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我厅的信息系统发布的为准。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建〔2017〕83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建〔2017〕83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建〔2017〕83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省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经2017年7月3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7月7日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公路、水运、运输场站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以下同)及从业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咨询、材料供应(包括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及招标代理等从业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息管理包括《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应用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和发布等工作。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建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主要人员信用考核管理规定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建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主要人员信用考核管理规定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建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主要人员信用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各从业单位管理水平,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重点办《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国家相关部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省高指等对土建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工作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和现行公路工程标准和项目合同文件。

第三条信用考核工作恪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保证考核结果客观、准确,促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考核对象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参与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土建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及其主要人员,土建施工单位考核细分为路基土建工程(包括桥隧工程)、路面工程。

其派出的现场机构(项目部、总监办、试验室)及主要从业人员(项目部项目经理和总工、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单位试验室主任)均按本规定进行考核,采取直接考核定级和综合评分定级相结合的双重考核方式。

第五条动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达6个月以上的新开工合同段、在建时间达3个月及以上的续建合同段或当年完成工作量超过合同总价20%以上的合同段,参与该年度的综合评分定级和直接考核定级。

其他合同段不参与综合评分定级,但参与直接考核定级。

第六条隧道监控量测及超前地质预报、隧道初支检测、悬浇桥梁监控单位、材料供应商、单独招标的房建施工单位、已建成通车但尚未竣工验收项目的土建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参与直接考核定级。

第三章考核组织第七条设区市高指、项目业主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施工单位项目部、监理单位总监办、试验检测单位试验室及第六条所述单位的具体考核工作。

第八条考核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

项目业主应在考核期限结束前十五天内将年终考核结果盖章报市高指汇总后上报省高指。

省高指将适时组织上半年和年终考核。

福建省普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办法

福建省普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办法

福建省普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办法福建省普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考核工作,切实履行职责,根据《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参与普通公路(不含农村公路)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及人员的综合评分定级管理,以及设计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直接定级管理。

第三条在省交通厅统一领导下,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质监机构、各设区市交通局(委)、项目法人(业主)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具体负责组织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其它相关单位积极配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交通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普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审定并公布从业单位及人员的信用考核定级结果,每年在福建省交通厅网站公布1次。

省交通厅不定期组织对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督查意见以书面形式下发各有关单位执行,并作为信用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省公路局组织设区市交通局(委)开展所辖区内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档案登记录入及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全省普通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档案;会同质监机构、设区市交通局(委)、项目业主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综合考核工作;汇总相关部门的考核意见,确定综合考核初评结果。

省公路局对各项目从业单位的检查和考核,每年应不少于1次。

第六条质监机构应经常性组织对各在建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对每个项目的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印发,抄送省公路局、设区市交通局(委)。

第七条设区市交通局(委)负责所辖区内普通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各项目的建设动态和报送项目更新信息,设区市交通局(委)对每个项目的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并每半年汇总所辖区内各相关单位的检查意见,初步评分后报省公路局。

第八条项目法人(业主)应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及信用奖罚的使用,并协助做好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备修订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函-闽交建函〔2016〕103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备修订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函-闽交建函〔2016〕103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备修订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函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备修订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函闽交建函〔2016〕103号省政府法制办:《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16〕86号)已于2016年8月22日发布施行,并通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九条规定,现将该文件正式文本以及电子文本报送备案。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9月8日附件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今年是“十三五”期开局之年,“十三五”期出现高速公路项目递减、普通公路项目增多、“PPP”项目及独立互通项目增多、简政放权审核审批权限下放、建成“品质工程”等新情况,针对这些新情况,结合2015年度信用考核工作开展情况,本着信用考核过程公平公正、考核结果客观准确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机制,有必要对现行《办法》考核工作机制、定级等条款进行调整、完善。

二、起草过程2016年4月,我厅征求各设区市交通、沿海港口主管部门及厅直相关单位有关修订意见,共8家单位提出意见。

厅建管处认真研究、吸收各单位意见并结合2015年度考核情况后,形成《修订》(讨论稿)。

6月8日,召集省重点办、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相关人员召开专题讨论会,逐条进行研究讨论。

按照专题会议意见,厅建管处组织对《修订》(讨论稿)进行调整完善,并送厅直相关单位及厅政法处会稿,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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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含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建设)的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商等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组织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考核定级结果,其中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从业信用考核工作会同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开展。

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省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项目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的具体考核、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或管辖区(以下简称“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 1 —高指、港口管理局、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管辖区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工作。

第四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管理原则上按照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四大类进行分类考核。

其中高速公路施工单位考核细分为路基土建工程(包括桥隧工程)、路面工程、机电工程三类;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土建工程、机电工程监理二类;普通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建设、养护工程二类。

除独立特大型桥梁、独立特大型隧道工程外,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原则上按分类工程实行分类使用。

第五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考核评定。

第二章信用登记第六条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为公路、水运项目及从业单位、人员信息的录入、公开平台。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照《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闽交建〔2010〕131号印发)有关要求,做好公路、水运项目和从业单位、人员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业绩档案信息录入和日常维护工作,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录入相关信息,保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三章信用考核与公布第九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考核应按照相应的考核类别分类进行。

项目法人及主要人员信用考核等级分AA 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四等;其他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考核等级分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五等。

第十条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同)及公路、水运项目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和其主要人员采取直接考核定级和综合评分定级相结合的双重考核方式;其他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仅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

项目法人主要人员指项目董事长、项目负责人(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主要人员指项目勘察和设计负责人;设计咨询单位主要人员指项目设计咨询负责人;— 3 —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指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主要人员指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部,为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试验检测单位主要人员指试验检测合同段试验室主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主要考核基建程序、前期工作、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维稳、环保和廉政建设等;设计单位主要考核路线方案比选优化、征地拆迁准确率、设计变更、工程数量和造价准确性及设计文件完整性、设计深度、设计质量、后期服务情况等;设计咨询单位主要考核地勘监理情况、咨询质量、合理化建议、设计错误发现率、服务情况等;施工单位主要考核履约情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监理单位主要考核履约情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监理和计量支付情况等;试验检测单位主要考核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试验数据真实性等。

第十二条省厅(或省重点办)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过程存在严重质量安全、进度严重滞后问题及违法违纪违约等不守信用行为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直接考核定级,定级结果为C级、D 级2个级别。

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也可根据工程实施期间从业单位履约表现,报省厅审核同意后,对从业单位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

对存在现场管理混乱、进度滞后等问题,未达到C级定级标准的从业单位,由省厅或省级有关部门列入省级重点督查对象。

不守信用行为如下:1、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2、由于从业单位原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3、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工程质量评定不合格的;4、出现违法违纪等行为。

以上具体行为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省厅(省重点项目会同省重点办)每年年终组织对从业单位、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或标准,各设区市交通、港口、公路、质量监督部门及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按照省级相关部门制订的考核标准开展各类别考核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或管理情况对从业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年终综合评价应加大过程检查评分比重,每次检查通报后应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汇总整理检查情况,存档备查,并作为年终考评依据。

半年度(9月15日前)、年度考评结果应及时报送省厅。

各考核单位应独立评分,其中高速公路项目业主、设区市公路局考核评分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后直接报送省厅,设区市或沿海港口局质监部门评分由省交通质监局负责汇总后直接报送省厅”。

各考核单位综合得分保留1位小数。

— 5 —每次高速公路项目初测验收、初步设计审查、定测验收、施工图审查时,省高指应负责下发审查专家、设计咨询单位评分表,审查结束后收回汇总。

第十五条每年4月(上半年完工、在建项目)、9月(下半年开工项目),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沿海港口管理局应将列入本年度考核的项目清单分别对口报送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汇总后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由其整理后分别于5月、10月在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10天。

参与年度综合评分的从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设计、设计咨询单位:设计阶段为本年度已组织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期服务阶段为本年度开工项目动工时间达到6个月及以上,续建项目在建时间达到3个月及以上。

2、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本年度组织机电工程交工验收的施工、监理合同段。

3、项目法人及其他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年度新开工合同段动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达到6个月及以上,续建项目(或合同段)在建时间达到3个月及以上;或新开工及续建合同段当年完成的工作量超过合同总价20%。

普通公路原则上对列入省厅年度投资计划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养护工程(国省道大桥及特大桥整桥拆除重建、双车道10公里以上路面重铺等)从业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其他建设、养护项目需列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的,由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于1-3季度每季度末向省公路局提出申请,省公路局于10月底汇总报送省厅。

对于“BT、BOT、PPP”项目,施工仅考核具体负责合同段施工的单位,项目法人应在合同段施工前将具体施工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按项目性质报备省高指或省公路局、省港航局。

对于勘察、设计分开招标的项目,仅对设计单位及主要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定级。

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C级有效期限内仍可参加年度综合考核,但考核结果不能评为AA级或A级。

不满足以上条件未参与综合评分定级的在建项目从业单位,列入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每年年终,省厅(省重点项目会同省重点办)对各考核单位评分结果(主要对分歧较大的评分内容)进行必要审核后,按以下评分权重值计算综合得分。

1、高速公路项目法人:省高指、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评分权重为70%、20%、10%;2、普通公路项目法人:省公路局、省交通质监局或各设区市质监机构、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40%、30%、30%;3、水运项目法人: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或沿海港口质监— 7 —机构、省交通造价站、沿海港口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40%、20%、10%、30%;4、运输场站项目法人:省运管局、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60%、40%;5、高速公路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设计阶段):省高指、省交通造价站、项目业主、审查专家、设计咨询单位评分权重为30%、15%、20%、20%、15%;6、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单位:省公路局、省交通造价站、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30%、20%、50%;7、水运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设计阶段):省港航局、省交通造价站、沿海港口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50%、20%、30%;8、高速公路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后期服务阶段):省高指、省交通质监局、项目业主评分权重为40%、20%、40%;9、水运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后期服务阶段):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或各设区市质监机构、沿海港口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40%、20%、40%;10、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咨询单位:省高指、项目业主、审查专家评分权重为35%、35%、30%;11、普通公路、水运项目设计咨询单位: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各设区市交通或港口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60%、40%;12、高速公路项目施工、监理、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省高指、省交通质监局、项目业主评分权重分别为40%、30%、30%;13、普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或各设区市质监机构、各设区市交通或港口主管部门评分权重为40%、30%、30%;14、普通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省公路局、各设区市质监机构、市公路局各40%、30%、30%。

(2015年开始考核)。

市级质监机构被考核复查为基本合格的,其评分权重降10%(如原权重30%的降为20%);不合格的,取消其评分权重;其被降低或取消的权重由其他考核单位平均分摊。

第十七条为平衡各设区市间评分、省级考核单位不同考核小组评分及合同段差别评分,抵消不平衡评分对综合定级结果的影响,对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综合评分进行以下调整。

1、调整各设区市评分差别。

为保证各设区市间评分平衡,以各设区市为单位,对全省各设区市主管部门(或沿海港口局、质监机构、项目业主)所有考核评分进行平均,得出全省平均分;某一地市主管部门(或沿海港口局、质监机构、项目业主)考核平均分应在全省平均分±2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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