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定期移交管理办法(全新经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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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定期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档案移交工作正规化,档案信息资源安全保管、合理利用,规范档案移交各环节工作,保证归档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入档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档案移交要求

第二条公司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部门形成的各

类文件材料,按要求归档完毕后,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档案

室移交。

第三条移交的档案资料要保证按归档要求,做到整理

规范,编号规范,编目清晰,并编制好移交清册。移交档

案时,档案移交目录清单(含电子目录)(附件1)一并移

交。

第四条经档案室正式接收的档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

借口将移交文件、材料索回,如需利用,应办理借阅手

续。

第三章档案移交程序

第五条移交人员同档案人员在档案室办理交接手续。

档案人员对照移交清册,对移交人员移交的档案逐一进行

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档案交接文据》(附件2)上

签字。《档案交接文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根据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从移交者移交的案卷中拣出无须归档的文件材料,有权索要应归档而没有移交的材料。对不符合移交质量的档案,有权要求移交人员重新整理后再移交。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裁定。

第四章档案移交时限

第七条档案的接收与移交时间:各类档案按年度一年归档一次,于次年四月底移交。会计类由财务管理部整理立卷保管一年后向档案室移交,项目档案于项目竣工后由工程管理部整理立卷一年后向档案室移交。

第八条根据公司统一要求,各部门须做好档案定期归档工作,并按质按时向档案室移交档案资料。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档案移交目录清单

2.档案交接文据

附件1:

档案移交目录清单部门:年份:

移交责任人:档案接收人:

移交部门负责人:接收部门负责人:

移交部门分管领导:接收部门分管领导:移交日期:

附件2:

档案交接文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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