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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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考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星考点)

【司考】考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星考点)

基本概念1.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一个有效法律行为的资格。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6.监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重点考点详解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通常情况下的开始与终止1.开始:始于出生。

(1)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确定: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2)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或婚姻能力受国籍、年龄和性别的限制。

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女(20岁)、男(22岁)之前的婚姻,无效,2.终止:生理死亡。

死亡时间的确定:死亡证明——登记时间——其他有关证明。

生理死亡顺序的推定:(1)继承法(一般法)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①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无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保险法(特殊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终止:宣告死亡(后面详述)(1)一般情况下判决宣告之日视为死亡之日;但因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之日。

(2)拟制主义:宣告死亡判决只有被撤销后才能不发生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效力。

如果自然人并未死亡,死亡宣告的判决不影响其于改判决作出之后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特殊人群的开始与终止1.胎儿利益的保护(1)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①若胎儿活着出生,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论民事权利与权力、义务、责任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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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9年 l 2月
文章 编 号 :6 1 0 12 0 )60 7 —5 1 — 4 (0 90 —0 40 77
论 民事 权 利 与权 力 、 务 、 任 的逻 辑 关 系 义 责
崔 文 星
( 京 师 范大 学 法 学 院 , 京 北 北 摘要 : 民事 权 利 是 民事 法律 关 系 的核 心 要 素 。 民事 权 利 和 权 力、 务 、 义 责任 具 有 内在 的 逻 辑 关 系 。 民 事 权 利 和 权 力 各 有 其 内涵 。 民事 权 利 和 义 务 是 相 对 应 的 关 系 , 权 利 时就 有义 有 10 7 ) 0 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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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卷
第 6 期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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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护人的设定
• (一)法定监护
• 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
•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包括法定监护和指 定监护。 所谓法定监护指监护人是由法律 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所谓指定监护指 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 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 而设置的监护。
• 2、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
1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 (一)概念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
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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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 民事权利的前提.
•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 格,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 律确定的,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 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 的规定.
•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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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一) 普遍性与平等性 (二)不可转让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 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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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一、宣告失踪 •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 1、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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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主要在:(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获取的。

(2)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

民事权利并不必然包含民事义务在内,两者在具体的民事法律中是互相对应、各自对立的两个不同概念。

(3)民事权利能力与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

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答案对吗?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第56条的规定,具体包括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前三者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第四个则是其形式要件。

一、行为人合格它指的是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否相应,则要以民事法律对公民、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规定为标准来衡量。

它对于公民来讲,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均为合格,限制民事行为人则在法律允许其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范围内,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者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就是合格的,而具体到法人,则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法律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即为行为人合格。

至于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的其他组织,则必须是具有法律承认的资格和在其他所属法人授权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始为合格。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

其要求有两点,一是内部意思与外部表示一致,二是出于行为人的自愿。

只有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才能保证其所实施民事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符合行为人预期的目的,合于其切身利益,有利于建立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如果行为人的外在表示与其内心真实意志不一致,则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

民法主观题 概念比较与简答题

民法主观题  概念比较与简答题

主观题概念比较(二、三、四、五)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2.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

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和现实条件。

a.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即取得其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有相应的智力或符合相应的精神健康状况要求。

b.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必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权益:指称权力的目的。

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受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生活利益。

权限:指称权力的范围。

它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以独立的意思实施行为的范围。

权能:指称权力的作用。

它是指权力的具体运用形式,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实现、保有个人利益的具体措施。

※5.【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

民事权利: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具体的、可能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从事了具体的民事活动,才能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则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体现。

6. 【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基于主体人身而发生的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它们都是民事权利,但财产权是经济性的,人身权是人身性的。

并且财产权可转移而人身权不可转移。

7.【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对权: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债权)a.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为一般人,而相对权为特定的人b.绝对权的义务内容是对他人权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扰,而相对权是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8.【支配权与请求权】支配权: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排他性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a.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力客体,而请求权需要请求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b.支配权有排他性,而请求权没有※9.【形成权与抗辩权】形成权:依单方行为使与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撤销权、免除权、追认权)抗辩权:阻止相对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性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形成权与抗辩权都是变动权,但形成权的功能为使既存法律关系生效、变更或者终止,但抗辩权为阻止请求权的效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现实⽣活中,不少⼈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辨别不清,有时遇到孩⼦犯错,常找家长问责,感到不解。

接下来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

我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公民从出⽣时起到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这就说明,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终于死亡。

所谓出⽣,按照我国医学界和法学界的观点,是指活着离开母体,婴⼉⼀旦出⽣,就是我国的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

因此,⼈的出⽣关系重⼤,必须在出⽣证上记明出⽣时间。

出⽣证是⼀种重要的法律⽂书,在不少法律关系中,发挥着⼗分重要的证明作⽤。

婴⼉出⽣后,就成为我国的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与成⼈⼀样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切财产权利和⼈⾝权利。

所谓死亡,我国法学界和医学界公认的观点,是指⼼脏停⽌跳动,停⽌呼吸。

这是⽣命的绝对消失,⼜称⽣理死亡或⾃然死亡。

就是其民事权利的消灭,再也不是民事主体,他(她)所参与的⼀切民事法律关系,均须终⽌。

民事⾏为能⼒,是指公民以⾃⼰的⾏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体讲,就是公民亲⾃参与民事活动,在具体民事活动中去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这就需要具备⼀定的意思能⼒,包括遇见能⼒和判断能⼒。

这种能⼒是以智⼒状况为标准的。

是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

正常⼈的理智是随年龄的增长、⾝体的发育、⽂化知识和社会经验的积累⽽发展的。

但是有的⼈虽已成年,由于精神病理障碍⽽部分或完全丧失理智成为⽋缺或丧失意思能⼒的⼈。

因此,各国的民法都以公民的年龄和智⼒状况来划分其⾏为能⼒,在法律上产⽣不同的后果。

我国《民法典》将公民的民事⾏为能⼒划分为三种:⼗⼋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具有完全民事⾏为能⼒,可以独⽴进⾏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为能⼒⼈。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为您推荐】大邑县律师兖州市律师广宁县律师青羊区律师宿豫区律师泗阳县律师荥阳市律师白云区律师自然人从出生起就拥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对于法人来说,自成立之日起比自然人多了民事行为能力,大多数人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一个很好的区分,甚至有的人并不知道他们是什么意思。

那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下面就让小编为您简单的介绍一下。

一、先看两者定义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

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民事行为能力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二、看两者联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看两者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看历史渊源1、民事权利能力,源自罗马奴隶时代。

奴隶与普通人在法律上的区别比较大。

奴隶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法律下,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动物”。

2、现在没有奴隶了,但是民事权利能力这个重要的概念留存了下来。

你可以这么理解,是人,就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人(猪、牛)就没有权利能力。

3、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只有主体是人,才谈得上民事行为资格,进而,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谈得上民事行为能力。

通过小编的介绍,想必大家已经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了简单的认识。

民法典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民法典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什么法⼈有独⽴的民事⾏为能⼒,法⼈也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

法⼈民事⾏为能⼒,由法定代表⼈履⾏,法定代表⼈是⾃然⼈,那么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什么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法⼈成⽴的条件】法⼈应当依法成⽴。

法⼈应当有⾃⼰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成⽴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

设⽴法⼈,法律、⾏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九条【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设⽴的原则1、放任主义。

放任主义也称⾃由设⽴主义,即法⼈的设⽴完全听凭当事⼈的⾃由,国家不加以⼲涉或限制。

2、特许主义。

特许主义是指法⼈的设⽴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在特许主义下设⽴的法⼈称为“特许法⼈”。

3、⾏政许可主义。

⾏政许可主义⼜称为核准主义,指法⼈设⽴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也称为登记主义,指由法律规定法⼈的条件,法⼈设⽴时,如果其章程具备规定的要件,⽆须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即告成⽴。

5、严格准则主义。

严格准则主义是指法⼈设⽴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些限制性条款。

6、强制主义。

强制主义也称为命令主义,是指国家对于法⼈的设⽴、实⾏强制设⽴,即在⼀定⾏业或⼀定条件下,必须设⽴某种法⼈。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组织具有民事⾏为能⼒,可以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可以独⽴实施民事法律活动,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概述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概述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 概述1.1 民事权利能力的定义和作用1.1 民事权利能力的定义和作用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在法律上,只有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能拥有、行使和享受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公民享受自由、平等和尊严的基础。

民事权利能力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自主性: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例如签订合同、处分财产等。

这种自主性使得个人能够自由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实现自己的利益和目标。

2. 保护性:民事权利能力的存在可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个人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确保权益不受侵犯。

3. 平等性:民事权利能力的赋予是平等的,不论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性别、年龄等因素,每个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平等性保障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使得社会秩序更加公正和稳定。

综上所述,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的基础,它具有自主性、保护性和平等性的特点,对于个人的自由、平等和尊严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和作用1.2 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和作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根据法律规定,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各种民事行为,如签订合同、买卖财产、起诉他人等。

民事行为能力的作用在于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自主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举个例子,小明是一个18岁的大学生,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近,他想购买一辆汽车作为自己的交通工具。

他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辆价格合适的车辆,并与销售人员签订了购车合同。

根据合同的约定,小明支付了购车款项,并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

这个例子中,小明作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独立进行购车行为,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示例可以看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自主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保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总论课后重点答案

民法总论课后重点答案

1.简述民法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简述民法性质:a.民法是私法b.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c.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d.民法是权利法e民法主要是实体法(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3.简述民法调整对象:a.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b.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c.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4.民法渊源(了解):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民法的渊源主要体现在立法,司法裁判和行为规则方面。

包括:宪法,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5.简述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概念: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平等原则意义;a.集中体现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点,表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

b.充分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c.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也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d.有利于强化对财产的平等保护,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平等原则内容:a.人格的平等b.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c.对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d.在补救方法上,也要充分贯彻平等性。

(2)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也称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和地位:a.该原则奠定了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基本地位b.该原则最直接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需要c.该原则表现了民事立法的认识论基础。

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a.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b.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c 确立了行政机关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

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摘要: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有资格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本文将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具体阐述,并探究其区别与联系。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了法律上的人格,才能以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

民事权利能力根据主体的不同,分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两者有着不同的特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对于需要经过核准履行登记手续的法人,其权利能力应从登记后产生。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不能背离法人的宗旨及其工作或业务活动范围,而且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自然人权利能力中包含的那种特有的人身权利能力的内容。

而在这里,我们主要探讨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这是法律赋予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就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也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的权利能力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

公民个人可以处理或放弃其主观权利,如将自己的财产出卖或赠与他人所有,但不能以任何方式放弃自己的权利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剥夺。

我国公民的权利能力具有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统一性,实现的现实可能性等三个特点。

主体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务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

民通意见

民通意见

最高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民法通则的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民(一)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

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8.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及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的开始是指公民从什么时候起取得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哈尔滨市第二职业中学
课时划(二)
教学内容及导学设计
学生活动与调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通过上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公民所具有的基本权利都有哪些,谁来回忆一下这个问题?好,那么同学们是否知道公民的民事权利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如何才能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这就是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内容。
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事活动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案例分析】
一张特殊的奖状( 79页找C层学生来读 )
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1.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哈尔滨市第二职业中学
课时计划(三)
教学内容及导学设计
学生活动与调控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做出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可以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事活动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案例分析一张特殊的奖状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1

3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3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规范 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 利益的法律手段。
是民事主体 所享有的特 定利益 是民法规定 的或有权的 国家机关认 可的
受国家强制 力保障
全国首例“亲吻权”官司
2001年6月1日10时许,四川省广汉市的陶女士 在沿街行走时被一辆奥拓车撞伤。经医生诊断, 陶女士为“车祸造成上唇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 挫伤、门牙折断、脑震荡”,被定为十级伤残。 交管部门认定“司机吴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 任”。 车祸后,陶女士因头部被撞伤,致使大脑经常 短暂失去记忆,思维判断也经常出错;两颗门牙 折断、牙齿松动以及上唇的裂伤,不仅破坏了陶 女士身体的完整性,影响了其姣好的面容,更让 她痛苦的是,曾经感情丰富而浪漫的她却再也不 能感受与丈夫亲吻的甜蜜了,连常常与女儿之间 享受母女天伦之乐时的亲吻行为都失去了原有的 感觉。
5.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 准划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 体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 非专属权是指不专属于某特定 民事主体的权利。如:财产权。
6.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 划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 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 的权利。
形成权相关法律条文2
《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 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事义务 ----是指民事法律规范 规定的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 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 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论述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论述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论述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作者:郭世杰来源:《华人时刊·中旬刊》2015年第01期[摘要]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二者分别描述了不同法律状态下的法律主体资格。

通常情况下,二者是一致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二者又相互区别并出现相当程度的区别。

从民事程序法的独立性及民事实体法相关理论的缺陷入手,对二者区别的原因进行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区别;法律效力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1-081-01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一般理论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各国对此称谓不一,如罗马法中称为“人格”,法国民法典中称为“民事权利的享有”,德国、瑞士、俄罗斯民法典中称为“权利能力”,日本则称“私权的享有”等等。

一般而言,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民事主体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

民事权利能力的有无决定着某一具体民事主体能否成为实体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或民事诉讼资格,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它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民事行为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不以具体案件为前提,而是从抽象的一般意义上对某人能否成为诉讼民事行为加以考察和确认。

民事行为资格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才能成为诉讼民事行为。

民事诉讼中民事行为能力的意义在于,“只有存在这种资格的人进行起诉或应诉,才可能发生法律规定的诉讼法律后果;法律也只对有能力或有资格的人发生规定的后果”。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密切联系、相互适应的,二者分别描述了不同法律状态下的法律主体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权利义务归属的主体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是作为诉讼主体接受诉讼法上的效果所必须的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或诉讼上的主体地位,是一般地作为诉讼民事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的目的限制:法人目的外的行为不能有效, 如:机关法人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 力
三、法人民事能力的特征(区别于自然人)
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在存续期间 上是一致的,均是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 人消灭。
2.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 致
3.法人的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其行 为能力一般通过其法人代表来实现。
1.来源于古罗马社会的奴隶制度。后作为一 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被保留了下来。
2.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 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3.始于出生:胎儿有没有权利能力? 例如:张三对保险推销员说:我投保,被保
险人为我妻子腹中的胎儿,我妻子是受益 人。该合同有效么?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4.终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 5.三个例外处理: (1)关于胎儿的应留份:《继承法》第28条
岁的;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年龄不满10周岁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特殊规定 1.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 (1)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为
其无行为能力而无效。如:一个1周岁的孩 童接受其叔叔赠与的一栋房子的行为是有 效的。 (2)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或简单 民事生活行为一般也有效,例如:一个9周 岁的儿童花3元钱买一个冰棒的合同行为。 (3)除了以上两种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行为为
无效行为。(《合同法》中为效力待定合 同)

民事诉讼重点知识汇总3

民事诉讼重点知识汇总3

民事诉讼重点知识汇总3民事诉讼重点知识汇总31、程序当事人概念、特征见书上83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或当事人能力,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自然人P84法人P85-86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P86(二)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一致性: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两者是一致的。

分离性: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能力独立于民事权利能力而存在不一致的情形1、有民事权利能力无当事人能力:如诉讼担当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人;“死者”2、无民事权利能力有当事人能力:如其他组织3、民事权利能力具限定性而当事人能力具普遍性:法人理解:法人权利能力两者出现不一致是因为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在处理当事人的这一问题时立足点不同。

民法和其他民事实体法为了防止民事责任的划分出现混乱,保障交易安全。

对法人强调其诉讼权利能力的普遍性,防止其规避法律。

民事诉讼法则看重诉讼上的便利,为方便起诉和应诉,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为目的。

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一)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

(二)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法人诉讼行为能力与当事人能力同时产生,不存在无行为能力的问题。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公民诉讼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三)诉讼能力与辩论能力的关系辩论能力:是指在法庭中现实地实施诉讼行为尤其是辩论行为的资格。

辩论能力既是对当事人的要求也是对诉讼代理人的要求。

设置的目的:既保护当事人本人的利益,也为谋求诉讼程序顺利且迅速的进行。

在我国具有诉讼能力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具有辩论能力。

3、正当当事人正当当事人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和作用(P87—88)(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正当当事人,也称为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民事权利是个人在民事关系中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

而民事权利能力则指个人依据法律规定所具有的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

在民事关系中,个人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个人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协助才能行使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的确立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益,也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通过限制某些特定群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如未成年人,可以防止其在未成熟的情况下做出不理智、不负责的决策,保护其自身利益并维护社会的稳定。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个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而民事权利能力是个人行使这些权益的能力。

只有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人才能真正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否则需要依靠法定代理人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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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给民事主题带来实际利益。

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2.民事权利能了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取得实际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能了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活动时取得的,他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可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者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而民事权力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或剥夺其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包含以下含义: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
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本质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

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

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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