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家资源管理,提高专家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决策咨询、技术支持、评估审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技术合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专家库是指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团队,依法合规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安徽省专家库的管理机构为安徽省科技厅,负责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第四条安徽省专家库的组成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专业职称或技术职务;(二)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三)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无违法犯罪记录;(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五条安徽省专家库的组建程序如下:(一)科技厅组织专家库的申报工作,公开招募符合条件的专家;(二)申报者填写申请表,提交个人简历、执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三)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价;(四)经科技厅确认后,作出专家库组建的决定;(五)专家库组建完成后,公布专家名单,并发放专家证书。
第三章专家库的管理第六条安徽省专家库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专家库的正常运行和服务。
第七条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专家库的服务范围和任务;(二)制定专家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三)规定专家库的评价机制和奖惩措施;(四)明确专家库的保密和合作要求;(五)建立专家库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安徽省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专家库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专家的工作能力、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四章专家库的服务第九条安徽省专家库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二)参与决策咨询、评估审定等工作;(三)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四)参与科技项目的评审和管理。
第十条安徽省专家库应建立健全的服务机制,确保及时、高效地满足需求,提供优质的专家服务。
第五章专家库的激励和约束第十一条安徽省专家库可以根据专家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情况,给予相应的激励和奖励。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科技XX”、“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各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的咨询参谋和智力支持作用,提高本市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XX市安全生产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XX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结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结合专家工作经历、技术履历、专业水平等条件,本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由核心专家库和工作专家库两部分构成。
核心专家库按照专业领域,分为危险化学品、建筑机械、冶金、船舶机电、职业安全与健康、综合6个专业组。
工作专家库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暂设危险化学品、职业安全与健康、综合(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3个专业库。
根据工作需要,核心专家库与工作专家库可适时调整和充实。
第四条(主要工作任务)(一)参与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科技项目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二)参与本市相关专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与咨询工作;(三)参加本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四)参与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及技术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五)参与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技术性审查工作;(六)参与安全文化宣传、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咨询工作;(七)完成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章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基本条件)(一)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自愿或同意从事专家工作;(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三)身体健康,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0年以上;(四)核心专家库的专家应是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的业内领先人才。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本管理办法以安全生产为核心,依法规范和指导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工作,确保专家的职责履行和工作质量。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家的定义安全生产专家是指有着一定知识和经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或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安全生产专家的职责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2.进行安全生产环境评估与风险评价,提出改进建议;3.组织开展安全培训与教育工作;4.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提供技术支持;5.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6.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和技术咨询;7.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机构1.设立由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专家的注册、审核和管理工作;2.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委员会需建立健全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专家的信息。
第六条:安全生产专家的注册与审核1.符合安全生产专家条件的人员可向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委员会申请注册;2.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
第七条:安全生产专家的考核与评价1.安全生产专家应定期接受考核,不合格者将被撤销专家资格;2.安全生产专家的工作成果及服务质量将定期进行评价。
第八条:安全生产专家的权益与义务1.安全生产专家享有相应的权益,如合理报酬、职称评定等;2.安全生产专家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保守客户和工作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专家的违规处理对于安全生产专家违反管理办法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撤销专家资格。
第十条:其他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可由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委员会进行具体规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专家管理办法
专家管理办法专家管理办法一、引言专家是具有高度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人士,其在各领域的意见和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为了有效管理专家资源,提升专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专家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专家管理的背景和意义专家是某领域的权威人士,其意见和建议对于决策和项目实施具有重要影响。
有效管理专家资源可以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推动项目的顺利进行,促进创新和发展。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专家管理办法对于组织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三、专家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专家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专家评审过程的公正客观性。
2. 专业化专家管理应当注重专业性,确保专家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高评审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3. 保密性专家管理涉及到一些涉密信息,应当保障专家信息的保密性,确保专家评审过程的机密性。
四、专家管理的流程1. 专家的甄选和选拔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制定专家选拔标准,通过公开招募或者推荐的方式选聘专家。
同时,要保证专家的数量适当,保证评审过程的标准化和普遍性。
2. 专家任务分配根据项目或决策需求,对专家分配相应的任务和工作。
同时要明确任务的要求和评审标准,确保专家评审的针对性和效果性。
3. 专家评审过程管理组织要建立专家评审过程管理机制,包括评审时间安排、评审结果反馈等环节,确保专家评审的严谨性和有效性。
4. 专家费用管理对于专家的费用应当合理给予报酬,以提高专家工作的积极性和质量。
五、专家管理的评估和改进组织要定期对专家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总结经验教训,优化管理流程,提高专家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六、结语专家管理是组织和项目成功的重要保障,有效的专家管理办法可以提升专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推动决策和项目的科学进行。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专家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徽省各项事业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作用,规范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所建立和使用的专家库。
二、专家库的建设(一)专家入库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
2、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动态。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专家的来源专家来源应广泛,包括但不限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
(三)专家的入库程序1、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
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填写专家入库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审核。
由专家库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或组织专家评审。
3、入库公示。
对拟入库专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4、入库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纳入专家库,并进行备案。
三、专家库的管理(一)专家库的分类专家库应根据专业领域进行分类,如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法律事务、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以便于精准抽取和使用专家。
(二)专家信息的更新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专家信息进行更新,包括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成果等。
专家本人也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个人信息的变更情况。
(三)专家的考核评价1、建立专家考核评价机制,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
2、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专家续聘、调整出库以及奖励表彰的重要依据。
(四)专家的出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库:1、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2、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4、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四、专家库的使用(一)专家抽取1、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某某公司专家组管理办法
下设五个专业组:①采掘、地测专业组;②机运专业组;③通风与安全专业组;④非煤专业组;⑤综合专业组; 原则上每个专业组人数不得超过9人。
三、专家组成员条件
(一)专家组成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得公司及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主研人员;
2•获得发明专的技术论证、评审及咨询工作。
六、专家组实行有偿服务,根据工作量大小支付专家咨询费,本企业专家按奖金计发。
专家咨询费标准
级别 计量报酬(元/项) 计时报酬(元/天) 教授(教授级高工) 600〜1500 600〜1500 副教授(高工)及其他 400〜100o 300~1000 附件四:
6.参加专业组组织的各项活动;
7.向专家组年会提供论文;
8.积极参加本专业组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本专业组组织进行的行业基本情况调查、调研工作,并承担本专业组委 托的相关工作;
9.及时反映本公司共同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在各项活动中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
五、工作方式
1.每年组织召开一次由专家领导小组成员、各专业组主要成员和专家代表出席的专家年会(代学术会议),总 结上一年度各专业组开展工作情况,发布专业技术成果,交流发表专业技术论文,表彰先进,讨论热点、难点、重 点专业技术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
人(职务发明);
3.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省级以上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过有较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学 术论文3篇以上者;
4.国务院政府津贴获得者或中青年专家; 5.省政府津贴获得者或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6.在完成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企业技术改造及引进消化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中,创造性地解 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人员; 7.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和公司内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的人员。 (二)各二级单位的总工程师。 (三)被评为公司级以上的技术拔尖人才。 四、专家组成员职责 1.提出专业组年度活动计划的设想; 2.参与公司重大技术方案的制定与重大投资项目的技术(方案)论证; 3.参与公司的科技项目立项及成果评审; 4.负责公司委托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 5.向专业组提供国内外有关专业技术信息;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评审专家的行为,发挥智库资源的作用,促进行政机关科学决策,结合局实际,特制定了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评审专家的遴选、抽选、使用、监督管理及专家库的使用管理。
在局机关行政决策、行政监督检查等事项中,需要专家提供技术咨询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按照“统一标准、集中管理、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对专家实行分类、分项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后进入局专家库,为局机关财政资金项目和其他行政管理活动提供评审、评估和咨询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本办法专家从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国家学科或国家职业分类标准,分行业和专业划分专家类别。
国家对专家的行业分类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为建立专家库,专家主要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财税金融、法律公证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
一般应当具备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下同),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验。
特殊行业的专家,在本专业有一定的影响力或知名度,可以放宽到中级技术职称。
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且得到所在单位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
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等相关工作。
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局组织的各项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局的监督管理。
专家遴选主要采取处室推荐、公开征集或其他方式三种。
机关处室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主动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由本人同意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经审核后入库。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保守评审工作秘密,不得泄露评审项目信息;三)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不得因个人原因影响评审结果;四)按时参加评审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告知组织方;五)接受组织方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安徽省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突出专业性、权威性和实用性。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第四条设立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家库建设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所属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三)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能够为决策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建议;(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五)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专家入库的程序如下:(一)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
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填写《安徽省专家入库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核。
由专家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步入选名单。
(三)评审认定。
组织专家对初步入选名单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入库专家名单。
(四)公示公告。
对入库专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纳入专家库。
第三章专家库的使用第七条专家库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为政府制定政策、规划提供咨询和建议;(二)参与重大项目的论证、评审和评估;(三)为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咨询等提供指导和服务;(四)参与各类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
第八条使用专家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需抽取。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专业领域、技术职称等条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二)严格保密。
抽取专家的过程和结果应严格保密,确保专家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三)回避制度。
当专家与被评审项目或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实行回避。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家库人员管理办法
专家库人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为了优化专家库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制定专家库人员管理办法。
二、管理原则1. 公正公平:对所有专家库人员一视同仁,确保公正公平的管理和评估。
2. 透明公开:相关管理规定和评估结果应向所有专家库人员公开,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3. 依据专业能力:专家库人员的管理和评估应基于其专业能力和贡献,而非其他个人或非专业因素。
三、管理机制1. 申请入库:专家库人员应向管理机构提交入库申请,提供个人简介、专业背景和相关证明材料。
2. 评估审核:管理机构将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审核,包括专业能力、学术贡献和资格认证等方面。
3. 入库管理:通过评估审核后,专家库人员将被纳入专家库,并获得专家证书和相应的权益。
4. 绩效评估:定期对专家库人员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并及时更新专家库信息。
5. 退出机制:专家库人员有权自愿退出,同时管理机构也有权基于绩效评估结果对专家库人员进行剔除。
四、权益和义务1. 权益:- 优先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咨询等工作。
- 获得专家库人员身份证明和专家证书。
- 获得相关项目的工作报酬或酬劳。
2. 义务:- 根据项目需求,积极参与项目的评审、咨询等工作。
-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 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和专家证书,不得泄露或滥用。
五、管理机构由政府、学术机构或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人员的管理和绩效评估工作。
六、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相关事项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并公布。
---以上为《专家库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的内容,旨在有效管理专家库人员,提升工作效率,并确保地道、公正的管理和评估操作。
专家管理办法
专家管理办法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家管理工作,提高专家的参政议政、决策咨询、科技创新、文化教育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市工作、生活和具有较高知名度、丰富经验、突出成就的科技专家、文化人材、社会公益事业专业人士以及政策咨询专家、振兴发展指导专家等参预本市各级政府和部门所组织的各类专家咨询、论证、评审和评估工作。
第三条专家应当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勇于面对问题和挑战,敢于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市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的服务和引导,建立和完善专家管理机制,切实保障专家的权益和尊严。
第二章专家评审工作第五条本市各级政府和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科学的技术标准和评价指标,认真履行专家职责,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方式干扰和影响专家的工作。
第六条专家参加评审前,应当认真阅读评审文件和评价标准,了解评审项目的背景、目的、内容、时间、费用等相关信息,对评审工作提出疑问和建议。
第七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如实评价,客观公正,严守保密,不得泄露评审内容,不得接受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诱惑和礼物。
第八条专家在评审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评审报告,明确表述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避免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真实。
第三章专家咨询工作第九条本市各级政府和部门组织的专家咨询工作,应当重视与专家的沟通和交流,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和合作精神,以实现双方的共赢和共同发展。
第十条专家在参加咨询工作前,应当认真了解咨询项目的背景、目的、内容、时间、费用等相关信息,并就咨询内容与组织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商议,明确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专家在咨询过程中,应当认真分析问题,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积极参预讨论、交流,提出准确、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专家在咨询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咨询报告,表述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可行性方案,为组织方做出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徽省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由本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推荐的,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的信息库。
第三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建设、动态管理、资源共享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设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全省专家库的建设工作,制定专家库建设的总体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
第五条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应当按照专家库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并对推荐专家的资格和信息进行审核把关。
第六条专家库应当涵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环保、法律等多个领域,包括学术型专家、技术型专家、管理型专家等不同类型。
第七条专家库的信息应当包括专家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工作单位、专业领域、研究成果、实践经验等内容,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完善。
第三章专家的入选条件第八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三)熟悉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五)愿意为安徽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并接受相关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相关工作的目的、要求和工作程序;(二)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获得相应的工作报酬;(四)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参加相关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二)保守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不得利用专家身份谋取私利,不得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财物、礼品等;(四)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意见和建议。
(完整版)专家队伍管理办法
(完整版)专家队伍管理办法专家队伍管理办法(完整版)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专家队伍管理,确保高效、公正、透明地运作。
2. 专家队伍的组成2.1 专家队伍由行业内具备丰富经验和知识的专家组成。
2.2 专家队伍分为以下几个类别:2.2.1 高级专家: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承担重要的评估和指导工作。
2.2.2 中级专家:具备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完成一般的评估和指导工作。
2.2.3 初级专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从事基本的评估和指导工作。
2.2.4 特聘专家:根据特殊需求聘请的专家,具备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独特见解。
3. 专家的选拔与评定3.1 专家的选拔应公平、公正、透明,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2 专家的评定应基于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学术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3.3 专家的评定结果应及时通知,并记录在专家档案中。
3.4 专家应定期进行考核,以确保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4. 专家的权益和义务4.1 专家有权获得合理的报酬和福利待遇。
4.2 专家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4.3 专家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提供真实、准确的评估和指导意见。
5. 专家的管理和监督5.1 专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专家队伍的正常运作。
5.2 专家工作应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并进行细致的跟踪和监督。
5.3 对于不符合工作要求或失职的专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在专家档案中。
6. 附则6.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办法解释权归专业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是《专家队伍管理办法》的完整内容。
专家管理办法_共10篇完整篇.doc
★专家管理办法_共10篇范文一:专家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安监办〔2013〕159号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各重点骨干企业,有关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各有关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于2013年8月4日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5次局务会研究通过,现正式印发执行。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8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监局”)聘任,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自治区安监局是专家的管理部门,专家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技术检测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负责建立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实施管理。
第四条专家库的建立坚持“开放、择优、动态、分类”的原则。
第二章专家库与专家聘任第五条专家库按照专业领域分组,根据实际需要,专业组及专家可适时补充调整。
第六条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首席专家1-2名。
第七条专家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二)熟悉国家及自治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接受自治区安监局管理;(三)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事件处置能力,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事故调查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两院院士和特聘专家不受此条件限制);(五)自治区安监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专家组管理办法
专家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家组的管理,提高专家组的工作效率和水平,加强专家组参与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专家组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家组是指由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从事某一专门领域研究、评估、咨询等工作的组织。
第二章:专家组的组织第四条:专家组可以由政府组织、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单位发起组建。
第五条:专家组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专家组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2. 专家组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声誉和专业水平;3. 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代表广泛的利益相关方。
第六条:专家组的组建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确定组建专家组的目的和任务;2. 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3. 组织召开专家组成员会议,讨论确定专家组组成和工作计划;4. 对专家组成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公开透明,组建时应当向社会公布专家组成员的姓名、专业领域和个人介绍等信息。
第三章:专家组的管理第八条:专家组应当设立专业组长或主任,负责组织和协调专家组的工作。
第九条:专家组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 严守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3. 积极主动,高效务实;4. 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工作经验,交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第十一条:专家组应当按照工作计划和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及时向组织单位报告工作进展和结果。
第十二条:组织单位应当加强对专家组的管理和指导,确保专家组的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第四章:专家组的评价第十三条:对专家组的工作进行评价应当重视专业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专家组的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1. 专家组的工作质量和效果;2. 专家组对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影响;3. 专家组成员的表现和工作态度。
第十五条:评价专家组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专家组成员和组织单位反馈,对评价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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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版本:A专家管理办法修改次数:0文件编号:QG/SDXS 472-20121 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家管理的有关内容及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单位,控参股公司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基层库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2.1 中油人劳字〔2007〕249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专家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本办法采用以下定义:3.1 管理专家: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评选,由公司聘任的拔尖管理人才。
3.2 专业线专家: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评选,入选公司专家库的人员。
3.3 外聘专家: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评选,入选公司外聘专家库的人员。
中国石油山东销售公司2012-12-01修订2013-01-01实施4 重要风险4.1 未履行审批程序聘任管理专家。
4.2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评选专业线专家、外聘专家。
5 职责5.1 人事处是公司专家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5.1.1 负责建立健全专家管理体系。
5.1.2 负责制修订专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5.1.3 负责建立健全专家基础信息和档案。
5.1.4 负责管理专家选拔、聘用、考核等各项管理工作;负责专业线专家、外聘专家的评选和确认。
5.1.5 负责组织管理专家在公司层面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5.2 专业线处室负责本专业线专家人选的拟定;负责指导本专业线专家开展工作;负责本专业线外聘专家需求计划的制定及人选的推荐。
5.3 所属单位人事部门是本单位专家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专家推荐工作,协助管理本单位的管理专家、专业线专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专家库并完善基础信息和档案。
6 管理内容和要求6.1 总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一支掌握先进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具有丰富管理实践经验与研究能力的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提升公司经营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实现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6.2 管理原则6.2.1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6.2.2 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6.3 专家队伍组成及专业领域6.3.1 公司专家由管理专家、专业线专家、外聘专家三个层次构成:6.3.1.1 管理专家由公司管理。
6.3.1.2 专业线专家由公司各专业线处室和人事处共同负责管理。
6.3.1.3 外聘专家由公司各专业线处室和人事处共同负责管理。
6.3.2 专家专业领域包括:成品油物流、投资管理、工程管理、工程造价、成品油营销、加油站管理、油库管理、非油品业务管理、财务价税管理、信息化管理、安全计质量(设备)管理、企业(法律)管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培训与鉴定、审计、党群工作。
6.4 管理专家6.4.1 管理专家的岗位职责6.4.1.1 负责本专业线物资与服务采购、招标评审、供应商评价、项目评价、技术论证等工作。
6.4.1.2 负责承担公司和所在单位经营管理的前瞻性重点课题和难点问题研究。
6.4.1.3 负责为公司和所在单位提供管理咨询。
6.4.1.4 负责推广应用先进管理理论与经验。
6.4.1.5 负责培养本管理专业后备人才。
6.4.1.6 负责完成公司领导班子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布置的临时性课题研究。
6.4.2 管理专家的选聘6.4.2.1 管理专家的选聘对象为两级公司的工作人员。
6.4.2.2 管理专家分专业领域进行选聘。
每个专业领域选聘1名管理专家。
6.4.2.3 入选销售公司销售业务研究团队人员直接选聘为公司管理专家,其余管理专家应按选聘程序产生。
6.4.2.4 申报管理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6.4.2.4.1 工作作风朴实严谨,具有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
6.4.2.4.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6.4.2.4.3 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6.4.2.4.4 具有本专业领域8年以上工作经历。
6.4.2.4.5 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深厚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强,业绩贡献突出。
6.4.2.4.6 专业领域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应具有规定的职业资格。
6.4.2.5 管理专家选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6.4.2.5.1 推荐候选人。
组织提名与个人申报相结合,由各单位组成选拔推荐组织,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评选标准选拔推荐人选,并将推荐报告及候选人材料报人事处。
6.4.2.5.2 资格审查。
人事处对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成果资料、获奖证书等进行审核确认,合格者即确定为有效候选人。
6.4.2.5.3 评选6.4.2.5.3.1 公司按照专业领域成立评议组,评议组由公司领导班子副职、专业线处室正副职及根据专业需要选取的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如是有效候选人的应当回避。
6.4.2.5.3.2 评议组评审。
召开评议组会议,由有效候选人向评议组进行个人述职(述职的主要内容为从事本管理领域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效益,以及个人业务水平、能力评价等);评议组成员结合候选人所从事的管理、研究工作及述职情况向候选人提问,由候选人进行答辩。
6.4.2.5.3.3 评议组成员结合述职答辩情况,对候选人的业务水平、管理与研究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并按照评审标准量化打分。
根据平均得分高低依次取得与本专业设置名额相等的人员数量,进行无记名投票。
赞成票数超过评议组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确定为选聘候选人。
赞成票数未超过评议组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为无效候选人,未达到确定名额的不再补选。
6.4.2.5.4 审批。
人事处汇总各评议组评选结果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批准。
6.4.2.5.5 聘任。
对批准为管理专家的人选,以公司文件行文聘任,签订《管理专家任期目标责任书》和《管理专家年度工作任务书》,由人事处备案。
6.4.3 管理与使用6.4.3.1 管理专家聘期为2年,实行动态管理。
聘期届满重新选聘。
6.4.3.2 管理专家应在公司层面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6.4.3.2.1 应发挥管理专家研究作用。
对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前瞻性问题,以及企业生产、安全、销售、经营等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研究与攻关。
6.4.3.2.2 应发挥管理专家论证作用。
对公司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涉及广大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和制度等草案,有关业务部门应当组织相应专业领域的管理专家进行论证,管理专家应提出建议意见。
6.4.3.2.3 应发挥管理专家巡视与咨询作用。
管理专家应深入基层单位,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的巡视和检查,进行咨询与督导。
6.4.3.2.4 应发挥管理专家领军和培养人才作用。
管理专家应制定培养后备管理人才计划;可通过举办专题讲座,或结合培训项目实施,传授新知识、新理论,交流研究方法和成长经验。
6.4.4 履职情况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
考核由人事处负责协调组织,考核依据为签订的《年度工作任务书》和《任期目标责任书》。
6.4.5 建立完善管理专家考绩档案和信息库,及时记录其学识提高、业绩成果及思想政治表现等情况。
6.4.6 管理专家聘期届满其聘约自行解除。
管理专家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解除管理专家聘约:6.4.6.1 因个人原因,给国家或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6.4.6.2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剽窃他人成果。
6.4.6.3 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管理专家岗位职责。
6.4.6.4 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留在管理专家岗位。
6.4.7 培养与发展:各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管理专家参与学术研讨、交流考察活动,使专家开拓视野、增长才干,掌握国内外先进科学的管理理论和方法。
6.4.8 待遇6.4.8.1 实行管理专家津贴制度。
管理专家每月享受1000元管理专家津贴,从聘任次月起享受。
6.4.8.2 管理专家辞聘或被解聘,从辞聘、解聘当月起,停止发放管理专家津贴等相关待遇。
6.5 专业线专家6.5.1 专业线专家的岗位职责6.5.1.1 负责本专业线物资与服务采购、招标评审、供应商评价、项目评价、技术论证等工作。
6.5.1.2 负责为公司及所属单位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6.5.1.3 负责为公司遇到的技术、管理问题提供专家意见。
6.5.2 专业线专家的评选6.5.2.1 专业线专家的评选对象为两级公司的工作人员。
6.5.2.2 专业线专家分专业领域进评选。
每个专业领域评选7~8名左右的专业线专家。
6.5.2.3 选聘为公司管理专家人员直接进入该专业领域专家库。
相关处室正副职自动进入该专业领域专家库,其余专业线专家应在公司及所属单位中按照各占50%的比例产生。
6.5.2.4 申报专业线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6.5.2.4.1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6.5.2.4.2 原则上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6.5.2.4.3 具有本专业领域5年以上工作经历。
6.5.2.4.4 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职业素养,理论和实践并重,具备现代信息化条件下的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分析研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6.5.2.4.5 专业领域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应具有相应资格。
6.5.2.4.6 条件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6.5.2.5 专业线专家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6.5.2.5.1 推荐候选人。
专业线处室推荐与个人报名相结合。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推荐候选人,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将候选人材料报人事处。
6.5.2.5.2 资格审查。
人事处对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6.5.2.5.3 评选。
人事处会同专业线处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评选专业线专家,名单由人事处、专业线处室共同掌握,并进入公司专家库备案。
6.5.3 管理与使用6.5.3.1 专业线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近期工作安排开展情况及实际需要,专业线处室可以提出本专业线专家名单调整方案,经人事处资格审查后,进行名单调整并备案。
6.5.3.2 专业线专家重点在专业线处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解决本专业线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与难点,并参与本专业线的招标评审、培训师选拔、培训教材审定等实际业务。
6.5.4 培养与发展:专业线处室应当给予专业线专家提供更多的参加培训的机会,提升管理和业务水平。
6.6 外聘专家6.6.1 外聘专家的岗位职责:6.6.1.1 负责相关专业线物资与服务采购、招标评审、供应商评价、项目评价、技术论证等工作。
6.6.1.2 负责处理超出公司管理专家、专业线专家科研水平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6.6.1.3 负责对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难题进行专题调研,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课题攻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