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案例分析案例一:生鲜超市假冒有机食品案件时间:2010年4月细节:小明在市区一家自称销售有机食品的生鲜超市购买了一份标价100元的有机苹果。
然而,小明发现该苹果的质量与标榜的有机食品相差甚远。
他怀疑超市销售的所谓有机食品是伪劣产品,于是他决定维护自身权益。
他向当地消协投诉,并要求超市退还购买费用并对其误导行为进行处罚。
经过调查,消协发现该超市销售的有机食品实际上并未经过有机认证,是虚假宣传的伪劣产品。
消协与小明一同向有关部门报案,控告该超市涉嫌虚假宣传、销售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和取证,法院判决超市赔偿小明购买费用并处以罚款。
律师点评:该案例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典型案例之一。
购买者在发现所购商品虚假宣传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并通过指控涉嫌虚假宣传、销售伪劣产品等罪名,向法院索要合理赔偿。
这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案例二:汽车售后服务拒绝赔偿案件时间:2008年9月细节:小王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全新的汽车。
然而,仅几个月后,小王的车辆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导致无法正常行驶。
小王将车辆送回汽车销售公司寻求售后服务,但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赔偿和维修服务。
小王不满汽车销售公司的态度,他咨询了一位律师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对该汽车销售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并承担售后维修责任。
经过一年的官司,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全额赔偿小王损失,并承担维修责任。
律师点评:该案例涉及到汽车售后服务拒绝赔偿的典型案件。
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后,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消费者最终通过法院判决获取了应有的赔偿和权益保障。
案例三: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群体维权案件时间:2007年5月细节:一家饮料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含有有害成分的饮料。
该饮料被曝光后,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公众恐慌。
银行消保案例_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多样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银行消费权益保护案例,我们将对该案例进行法律分析。
案例简介:张先生在某商业银行办理了一笔个人贷款业务,贷款金额为50万元,期限为5年。
在贷款合同中,张先生发现银行收取了一定的贷款利息,同时还有一笔贷款保险费用。
张先生认为这笔保险费用不合理,遂向银行提出质疑。
银行方面则表示,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贷款保险是必须购买的,否则无法办理贷款。
张先生不服,认为银行强制捆绑销售保险产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于是,张先生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银行退还保险费用。
消费者协会介入调查后,认为银行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银行退还张先生的保险费用。
二、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银行在提供贷款服务时,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捆绑销售保险产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在贷款合同中强制捆绑销售保险产品,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商业银行法》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强制捆绑销售保险产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
银行的行为侵犯了张先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属于违法行为。
首先,银行未充分告知张先生保险产品的性质、费用、退保条件等信息,导致张先生无法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真实情况。
其次,银行在贷款合同中强制捆绑销售保险产品,违反了合同自由原则,侵犯了张先生的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一)餐饮业不得强迫有偿使用一次性碗筷某地一家小吃店向顾客提供一次性碗筷,但并未没说明一次性碗筷是要收费的。
在顾客结账时,该店将一次性碗筷计入消费总费用当中。
若干顾客投诉至当地消费者协会,称小吃店不向顾客告知提供餐具服务的情况、不允许顾客选择餐具、强制顾客接受其提供的一次性餐具服务。
当地消费者协会派人到该店消费,发现服务人员确提供了一次性消毒餐具,但没告知该餐具是收费的。
当消协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改用其它餐具时,该店店员称没其它餐具,同时直接打开了一次性餐具。
消协工作人员结账时,发现消费小票中记载了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消费者协会固定相关证据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店停止在提供服务时强制顾客使用一次性碗筷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并退还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该店对消费者协会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最终调解结案。
该小吃店承诺不再出现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情况,并退还费用。
该案中,小吃店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且并未告知消费者收费的事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消费者协会搜集证据后提起诉讼,为维护更多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示范作用。
(二)购买大额消费品应尽量签署书面合同张某与当地一家4S店达成口头协议,订购轿车一辆,金额40万元。
当日,张某向4S店支付了2万元订购款,但并未明确约定交付日期及余款的交付方式。
一个月后,张某仍未能提车,遂以4S店未及时交付车辆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4S店退还订购款2万元。
4S店则认为张某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属于违约,不同意退还2万元。
后来,张某因无法及时提车,只好从其他店另购一辆轿车。
为拿回已支付的2万元订购款,张某将4S店告上法庭。
4S店提供了一份与其他4S店签署的车辆销售确认书复印件,证明其一直在为张某联系购车。
法院认为,张某与4S店之间已经成立口头协议,张某支付的2万元应认定为买车而交的预付款,是购车款的一部分。
法律案例分析消费者需求(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近年来,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频发,其中涉及消费者需求的保护与实现的问题尤为突出。
本案例以一起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为切入点,探讨消费者需求的保护与实现。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消费者李某在某大型商场购买了一款品牌手机。
购买后不久,李某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屏幕出现闪烁现象。
李某联系商家要求退换货,但商家以“手机属于易损品,非质量问题不予退换”为由拒绝。
李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家承担退换货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消费者需求的保护(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
”本案例中,李某购买手机后因质量问题遭受损失,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商家承担退换货责任。
(2)商家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本案例中,商家提供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未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违反了法定义务。
2. 消费者需求的实现(1)消费者维权途径本案例中,李某在遭遇商家拒绝退换货的情况下,选择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维权途径。
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本案例中,李某可以依法要求商家赔偿损失,包括退换货、维修费用等。
四、结论本案例通过对消费者需求的保护与实现的分析,表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件背景:2019年5月,消费者王女士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某品牌空气净化器。
在收到货物后,王女士发现空气净化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噪音过大、滤网堵塞严重等。
王女士多次联系卖家要求退货或更换,但卖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王女士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案例分析: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王女士在购买空气净化器时,遭遇了产品质量问题,且卖家拒绝承担责任,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商品质量负责。
商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通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三、案件分析1. 消费者权益受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消费者王女士有权要求卖家更换或修理空气净化器。
然而,卖家拒绝承担责任,导致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受损。
2. 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商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空气净化器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如噪音过大、滤网堵塞严重等,表明生产者未能保证商品质量。
3. 卖家责任:作为经营者,卖家有义务对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卖家在收到王女士的投诉后,未及时处理,也未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四、处理建议1. 调解处理:消费者协会应介入调解,要求卖家履行更换或修理空气净化器的义务,并赔偿王女士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行政处罚:若卖家拒不履行义务,消费者协会可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对卖家进行行政处罚。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其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消费者权益法的适用和效果。
案例一,虚假宣传。
某化妆品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其产品能够祛除痘痘,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效果并不明显。
消费者进行投诉后,消费者权益法出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虚假宣传是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并获得赔偿。
这一案例表明消费者权益法对于打击虚假宣传,维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二,产品质量问题。
某家电公司生产的电视机在购买后不久出现了屏幕故障,消费者联系厂家要求维修,但厂家拒绝承担责任。
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法提出维权诉求,法院判决厂家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消费者权益法的保护作用,让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能够获得公平的对待。
案例三,网络购物纠纷。
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衣服,收到货物后发现与网页上的描述不符,要求退货却遭到商家拒绝。
消费者通过消费者权益法的相关规定,成功申请了退货并获得了赔偿。
这一案例表明消费者权益法不仅适用于传统线下消费,也同样适用于网络购物,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权益法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它不仅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了市场秩序。
消费者权益法的健全实施对于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企业和消费者都能够充分了解和遵守消费者权益法,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
法律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于2021年3月在某电器商城购买了一台价值3000元的家用空调。
购买后,张某发现空调存在制冷效果不佳、噪音过大等问题。
经过与商城沟通,商城表示愿意为张某提供售后服务,但需张某承担一定费用。
张某认为空调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承担任何费用。
双方就售后服务问题协商无果,张某遂将商城诉至法院,要求商城承担退货或更换空调的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一、法院受理张某提交了购买空调的发票、照片等证据,证明其与商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调查法院依法传唤了商城的法定代表人和销售人员,要求其就空调质量问题进行调查。
商城辩称,空调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损害,导致制冷效果不佳和噪音过大。
但商城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三、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1. 张某与商城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有权要求商城提供合格的商品。
2. 张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空调存在质量问题,商城未能提供相反证据。
3. 商城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空调质量负责。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要求商城承担退货或更换空调的责任合理,判决商城退还张某购买空调的货款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益,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责任,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二、本案中消费者权益的侵害1. 张某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向张某充分说明空调的质量问题,导致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存在问题的空调。
2. 张某的选择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按照张某的要求提供退货或更换空调的服务,导致张某无法行使选择权。
3. 张某的求偿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导致张某无法获得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案情】一、2003年2月20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采办由A厂出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出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装置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
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呈现毛病,高温下招致冰箱起火,焚毁有些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作严峻火灾。
为此,越向法院申述,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需求保护消耗者权益,补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职责。
某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出售的商品,补偿职责应由产物的制造者承当,出售者不该承当职责。
A冰箱厂辨称,本厂出产的产物均契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作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出产者有差错,无法确定出产者应承当职责。
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能够是事端的主要原因。
B公司辨称,赵某违背有关装置阐明的需求,违章装置,无视阐明书的警示阐明,招致电源器失效变成事端,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
法院在查询过程中,经技术监督局对A厂的冰箱和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判定,确定:(1)该品牌和类型的电冰箱线路连接上存在某些缺点,通常情况下不会出毛病,在特定的情况下会适中发作高温;(2)电源保护器现已被焚毁无法判定,但对相同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原先赵在装置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按阐明书正确装置,使保护器无法发扬正常效果,招致冰箱等物品被焚毁。
【剖析】1、按照《消耗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则,出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补偿。
但出售者无差错,不承当最终的补偿职责,如先行补偿,可向出产者追偿。
2、消耗者赵的产业损害,主要因出产者A厂的冰箱有缺点所形成的,出产者要承当产物职责。
况且依《产物质量法》的需求,不管出产者有无差错,都适用“严厉职责准则”。
3、晓得保护器的B公司所出产的产物不存在缺点,赵的产业损害与保护器失效无关,因而不承当职责。
消保案例分析及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案例以某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为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依据,以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案情简介某消费者(以下简称甲)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智能手机(以下简称乙),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甲与卖家(以下简称丙)沟通协商,但未达成一致。
甲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丙承担退换货责任。
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经调查核实,确认乙手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消费者协会要求丙承担退换货责任,但丙拒绝履行。
甲遂将丙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无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案中,乙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甲有权要求丙承担退换货责任。
丙拒绝履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丙退还甲购买乙手机所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二、法律依据分析(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案中,法院判决丙承担退换货责任,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条款:1. 第十八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随着消费者权益意识的觉醒和社会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是促进公平竞争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案例,来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与实践提供思考和借鉴。
案例一:不合格食品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之一是保证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在这个案例中,某食品公司的某批产品被检测出含有有害物质,严重影响消费者的健康。
消费者通过媒体获悉该情况后,纷纷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食品公司需要承担起提供安全和合格产品的责任。
其次,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管和检测,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在处理这个案例时,相关部门迅速行动,对涉事食品公司进行了严肃处理,并要求对受害消费者进行赔偿。
此外,监管部门也对食品生产过程进行了全面检查,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量和效果。
案例二:虚假广告欺诈虚假广告是当前消费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发布了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选择了不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并蒙受了经济损失。
面对这一情况,一些受骗的消费者通过法律手段寻求维权。
这个案例涉及到虚假广告欺诈问题。
虚假广告不仅可能误导消费者,也可能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广告发布者需要遵循广告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
其次,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虚假广告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受骗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了赔偿,并对相关广告发布者进行了警告和处罚。
监管部门也对该公司的广告发布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加大力度打击虚假广告。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消费者维权的决心和行动,也促使相关企业和广告发布者更加注重广告内容的真实性。
案例三:电商平台假货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商平台上的假货问题也日益严重。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化名)于2021年10月1日,在一家名为“美佳购物广场”的大型购物中心购买了一台某知名品牌冰箱。
冰箱价格为8000元,张先生使用信用卡支付。
在使用过程中,张先生发现冰箱存在以下问题:1. 冰箱冷冻室温度不稳定,导致食物结霜严重,无法正常保存。
2. 冰箱门封条密封不严,冷气外泄,导致能源消耗增加。
3. 冰箱噪音过大,影响家庭生活。
张先生多次联系售后服务,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于是,张先生决定将美佳购物广场和冰箱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冰箱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商品缺陷。
2. 美佳购物广场和冰箱生产厂家是否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张先生在美佳购物广场购买的冰箱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即冷冻室温度不稳定、门封条密封不严、噪音过大。
2. 张先生在购买冰箱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发现冰箱存在质量问题。
3. 张先生在发现问题后,多次联系售后服务,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定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商品缺陷。
2. 美佳购物广场作为销售者,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的责任。
3. 冰箱生产厂家作为生产者,也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案例分析1. 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商品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冰箱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分析案例一:电子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小明购买了一款新上市的电子产品。
然而,当他使用该产品时,出现了多次系统崩溃和功能故障的问题。
小明感到非常失望,因为他对该产品的质量有着高度期望。
作为一位有着丰富消费经验的消费者,他决定保护自己的权益并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平原则。
小明首先咨询了该电子产品的售后服务中心。
然而,售后服务人员对他的问题置之不理,并表示不承担质量问题的责任。
面对这种态度,小明没有退缩,他随后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发现自己有权要求退货或者维修服务。
小明通过书面形式向该电子产品的厂商提出投诉并要求解决问题。
与此同时,他还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向大众传达了自己的购买经历,并呼吁其他受损消费者加入维权行动。
由于小明和其他消费者的声音逐渐扩大,厂商开始重视并积极回应这一问题。
最终,厂商承认了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并向小明提供了退货或者免费维修的选择。
同时,该厂商还改进了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并增强了售后服务中心的能力。
小明以及其他受损消费者通过坚守权益和维权行动,成功取得了自己的权益保护。
案例分析:该案例突出了消费者在面对产品质量问题时,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态度和行动。
重要的是,消费者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
同时,通过有效的传播渠道传达自己的声音,可以有效地引起厂商的重视并推动问题的解决。
在这个案例中,消费者的坚持不懈最终促使产品质量得到改善,也为其他消费者树立了一个维护自身权益的榜样。
案例二:虚假宣传欺诈行为消费者小红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款名牌包。
然而,当她收到包包后,发现其与网页上的图片和描述存在明显差异。
小红感到被虚假宣传欺骗,她决定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小红首先与卖家联系,并解释了她对产品差异的担忧。
然而,卖家对此置之不理,并拒绝退货或者退款的请求。
面对这种情况,小红并没有放弃,她在该网络购物平台上提交了有关虚假宣传的投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这个背景下,不少消费者成功维权的案例引起了广大人民的关注和共鸣。
本文将分析几个典型的案例,探讨消费者维权的意义和方法。
案例一:黄女士与手机厂商的维权之旅黄女士在一家手机厂商购买了一款新手机。
然而,不久后,手机出现了频繁卡机和电池快速耗电的问题。
黄女士多次向手机厂商投诉,但得到的答复都是“正常现象”。
面对长期无法解决的问题,黄女士决定走法律途径维权。
黄女士首先向消费者协会咨询,得到了一些建议和法律知识指导。
随后,她向手机厂商递交了法律文书,要求退换货或者提供维修保障。
手机厂商感受到了压力,最终同意给黄女士退换新手机。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如果黄女士没有坚持维权,她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障,而厂商也没有动力改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不仅对个人具有意义,也对整个市场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二:李先生与房地产开发商的维权斗争李先生在一个新开发的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
然而,入住后,他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诸如漏水、墙体开裂等。
李先生多次向开发商维权,但得到的回应都是拖延和敷衍。
面对开发商的不作为,李先生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他向有关部门投诉,并委托律师代理维权。
通过法院的调解,最终李先生成功获得了房屋瑕疵处理和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个案例表明,消费者维权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遵循合法手续。
如果消费者有合理的维权请求,但企业方面置之不理,消费者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王先生与网络购物平台的纠纷王先生在一个知名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台新电视。
当他收到货物后,发现电视屏幕有划痕和色差问题。
王先生立即联系卖家退货,但遭遇了推诿和拒绝。
王先生通过购物平台的维权渠道进行投诉,详细说明了问题和要求。
平台方展开了调查,并要求卖家退款并赔偿王先生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案例1:手机售后服务不到位
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款相对较贵的手机,但使用不到两个月便出现了开机闪退、自动关机等问题。
消费者拨打售后电话,被告知需要寄回厂家维修。
但消费者寄回手机后,售后方对手机进行了简单处理,而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
消费者再次投诉,要求更换新手机,但售后方拒绝了请求。
消费者因此向当地
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联系售后方并要求重新处理问题,最终售后方同意给消费者更换新手机,并承担相关费用。
分析:消费者购买物品后享有法定质量保障期限,超出质保期间的维修必须由商家承担。
而商家不得以维修而非更换新品的方式对消费者进行服务。
消费者投诉时应联系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正当权益。
案例2:网络购物货品与实物不符
某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一件裙子,但收到实物后发现与网上描述完全不符。
消费者联系卖家后,卖家只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没有具体行动。
消费者因此在平台上投诉,并联系当地消费者协会协调。
消费者协会联系了卖家并且协商解决了问题,最终卖家同意退款并支付部分赔偿费用。
分析:网络购物是消费者越来越常用的消费方式,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网络购物的商品发货与实物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等。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应保有购物记录,并向平台、商家、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案例分析消费者需求(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消费者需求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性和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分析消费者需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探讨如何在法律框架下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
二、案例背景2019年,消费者张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声称具有“减肥、养生、抗衰老”功效的保健品。
在使用该保健品一段时间后,张先生并未感受到任何效果,反而出现了身体不适的症状。
经调查,该保健品的生产厂家并未取得相关资质,产品宣传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
张先生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厂家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消费者需求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在本案中,张先生购买保健品的初衷是为了满足自身对健康的需求。
这种需求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商品或服务,并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合法的商品信息。
2.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厂家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虚假商品信息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厂家因虚假宣传被消费者协会调查,并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消费者需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平衡1. 法律规范与市场自律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法律规范和市场自律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一方面,国家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经营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律,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市场日益繁荣,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以某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为例,分析了消费法律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理方法,旨在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仍有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遭遇权益受损的情况。
本文以某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为例,分析消费法律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理方法,以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件简介某消费者王某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智能手机,收货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王某多次联系商家要求退换货,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王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介入调查后,要求商家为王某退换货,但商家仍拒绝履行义务。
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分析(一)消费法律案件特点1.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随着消费市场的扩大,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热点。
2. 案件类型多样化。
消费法律案件涉及商品质量、服务瑕疵、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多个领域,案件类型多样化。
3. 案件地域分布广泛。
消费法律案件不仅发生在一线城市,还广泛分布在二三线城市及农村地区。
4. 案件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
在消费法律案件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商家往往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
(二)消费法律案件成因1. 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
部分消费者对自身权益保护认识不足,缺乏维权意识。
2. 商家诚信缺失。
部分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行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3. 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消费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部分条款难以有效约束商家行为。
4. 消费者协会等维权机构作用有限。
部分消费者协会等维权机构在处理消费纠纷时存在效率低下、维权效果不佳等问题。
(三)消费法律案件处理方法1. 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可以先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调解。
2. 行政执法。
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对涉嫌违法的商家进行查处。
消费者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日益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消费者责任纠纷的剖析,分析消费者在法律保护下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消费者李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
收到手机后,李某发现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屏幕出现黑屏现象。
李某多次联系卖家要求退货,但卖家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调查发现,李某所购买的手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卖家在售前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手机存在瑕疵。
消费者协会依法对卖家进行了调解,但卖家仍拒绝退货。
于是,消费者李某将卖家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卖家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李某在购买时未能充分了解手机的真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卖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卖家退还李某货款,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消费者权利1.知情权: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包括商品的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
2.安全保障权: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障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
3.依法求偿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若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消费者义务1.依法消费:消费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购买假冒伪劣商品。
2.合理消费:消费者应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条件,理性消费,避免盲目跟风。
3.保护环境:消费者应关注商品或服务的环保性能,促进绿色消费。
(三)消费者维权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消费者可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问题,争取达成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质监等行政部门投诉。
法律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作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
本案例以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为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专业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
2018年5月,原告在被告开设的专卖店购买了一台价值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
使用过程中,原告发现该笔记本电脑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经与被告协商,被告承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拒绝退货。
原告遂向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被告承担退货责任。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退货责任;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退货责任的规定;3.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三、案例分析(一)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退货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笔记本电脑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已构成不符合质量要求。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退货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退货责任的规定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退货权利,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规定了退货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即消费者在主张退货权利时,应当提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的证据。
(三)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保留购物凭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妥善保管购物凭证、发票等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提供。
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案例整理(内容来自网络)
一、六:案例1、2000年3月15日,徐某一家到某摄影公司拍照,在交了照相费及化妆费1275元后,共拍了10张照片,数日后徐某来取照片,却被告知:只有一张全家福照片,其余9张因技术问题全部报废,徐某要求摄影公司赔偿损失。
该案应如何解决?依据是什么?答:摄影公司作为经营者,徐某作为消费者,双方成立摄影服务合同,摄影公司收取了徐某的服务费,即应提供双方约定的服务。
摄影公司违约,应退回徐某1275元。
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消费者何某在广联百货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3700元的彩色电视机,使用不到一个月,电视机因显像管有问题,不能使用,何某到原购买地点要求退货,但此时广联百货商场因经营不善已被胜大百货公司兼并。
何某即要求胜大百货公司对此事负责,胜大百货公司以广联的事与自已无关为由拒绝。
该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答:由胜大百货公司向何某返还彩电价款。
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丰,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消费者李某在某商场花1500元购买了一辆自行车,使用不到一个月,车身大梁断裂,经有关行政部门的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到商场要求退货该商场无理拒绝。
该商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答:商场违法返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七项“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的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这种情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案例一:乙品超市虚假宣传案乙品超市在宣传中标明品牌的面包每片含有特定数值的纤维素,但实际检测结果发现并不符合宣传。
该品牌的消费者发现虚假宣传后,向乙品超市提出退款要求。
乙品超市拒绝退款并表示宣传内容只是推荐,并非承诺。
消费者不满此回应后,向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
针对这个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调查取证: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要求乙品超市提供有关该面包纤维素含量的宣传材料以及与供应商的合作协议等文件。
2.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调查发现乙品超市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责令停止销售相关产品。
3.启动集体诉讼:如果此事件引起了大量消费者的关注和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组织受影响的消费者发起集体诉讼,要求乙品超市进行赔偿。
案例二:旅游公司不履行合同案旅游公司在宣传中承诺为消费者提供一次高品质的旅游体验,然而实际上旅游服务质量差、景点安排不合理,导致消费者投诉。
消费者向旅游公司投诉,要求进行赔偿。
旅游公司却声称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不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审查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要求旅游公司提供合同的副本,审查其中的免责条款是否过于苛刻,是否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调解协商: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主持双方协商,促使旅游公司主动承担一定责任,如提供补偿或重新安排旅游行程等。
如果旅游公司拒绝合理协商,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启动仲裁程序。
3.发布警示:如果调解或仲裁结果证明旅游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在媒体上发布警示信息,告诫其他消费者谨慎选择该旅游公司。
案例三:电商平台售假案电商平台上存在大量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家,消费者购买后发现商品与宣传不符,甚至对身体健康有害。
消费者向电商平台投诉,要求退货和赔偿。
电商平台只表示会严查假冒伪劣产品,但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追责商家: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要求电商平台提供涉及售假商家的信息,并追责这些商家,包括罚款、关闭店铺或采取司法手段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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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
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
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
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
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
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
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
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
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北京四惠律师事务所庄清忠律师)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
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全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
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
【律师说法】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
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排除中国,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在这些霸王条款、虚假宣传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且案件诉讼周期长、花费较大,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让不少人望而却步。
而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今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李先生可以请求当地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消费公益诉讼还应进一步扩张原告资格、明确诉讼范围、规范诉讼中消费者与消协之间的权利义务、对消协在诉讼中处分实体和程序权利的能力予以一定限制,才能使消费公益诉讼真正成为消费者维权的绿色通道。
(北京四惠律师事务所庄清忠律师)亮点3: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新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王某是普通的公司职员,经常收到莫名其妙的短信或者电话,内容包括房产广告、发票、保险等垃圾信息和诈骗信息。
和王某一样,相当一部分消费者也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无孔不入,甚至影响到正常作息生活,消费者普遍认为隐私很难得到保护。
【律师说法】超市、商场或其他服务机构,多数都会要求消费者办理会员卡,一部分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的同时,无形中泄露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这些信息不排除被一些不法分子买回去,提供给其他经营者,一些不法经营者便利用这些信息推销产品或服务,比如常见的手机垃圾短信。
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个人一般很难知道是被谁给泄露出去的,这是因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有的在不同的经营者都有留存,在消费者被发送的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烦恼时,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了解决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在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后,经营者依然发送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张志强律师)亮点4:精神损害赔偿入法新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某天方小姐到北京某大型超市购物,出来后被超市保安以偷窃为名强行拖回。
保安用语言侮辱方小姐,并要强行搜身,后经民警核实,方小姐并未偷东西。
然而,方小姐的精神受到严重伤害,除了母亲梅女士外不敢接触任何人,被家人送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花费巨大。
梅女士作为方小姐的监护人起诉超市,要求超市对已经发生的费用作出赔偿。
经鉴定,方小姐的精神病与超市的搜身有因果关系。
经法院调解,梅女士与超市达成调解,超市向方小姐支付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赔偿金共计90万元人民币。
【律师说法】上述为真实的案例,该超市的工作人员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方小姐人身自由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方小姐作为一个消费者的人身权益,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方小姐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同时,方小姐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超市的工作人员是履行超市的职务行为致使方小姐受到伤害的,应由超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张志强律师)亮点5:新增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上海的汪女士去年在某品牌专柜为父母购买了一台腿部按摩器和一台颈椎按摩器。
由于加热、开关等频出故障,两台按摩器先后于去年12月和今年2月更换过。
不料,按摩器再次出现故障。
汪女士以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却遭专柜方面拒绝。
对方表示,汪女士需拿出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方可退货。
【律师说法】新消法第二十三条增加的一款实际上是对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
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的以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所以过去消费者如果因为购买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那么消费者需要就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提供相应证据。
对消费者而言,举证通常是维权的障碍所在。
因为信息不对称、缺乏专业知识及一些情况下需事先鉴定等原因,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不得不选择放弃。
新消法实施后,实际上把这种特殊商品或服务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经营者。
在六个月内对购买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瑕疵发生争议的,经营者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没有质量问题的、损害是由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这就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增加消费者胜诉的几率,鼓励消费者在产生纠纷后积极维权。
但值得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
本案汪女士购买按摩器与耐用品相比,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属于消费类电子产品,故不适用该条规定,汪女士仍需要对按摩器是在经营者处购买的以及按摩器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举证。
亮点6:新增销售假冒产品进入信用档案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4)伪造商品的产地,仿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单;(7)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案例】辽宁的宋先生春节期间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袋有机大米,吃了一半后,宋先生通过新闻得知市场上有些有机食品没有证书,属假冒产品。
他赶紧查看了所购大米的包装袋,发现上面虽然有“有机食品”标志,却没有认证机构的标注。
随后,宋先生到超市询问并索要证书,超市表示没法提供。
因为“有机”二字,宋先生觉得自己花了高价买了假货,心里不是滋味。
【律师说法】新消法第五十六条是对经营者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各种情形做的列举,且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同时新增加了一款是将经营者受处罚情况记入档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