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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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国内研究状况及研究成果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内在精神,它折射出人类对公正理念的追求是永恒的。无论是人们的朴素观念,还是学者们的理论探求,直至立法和司法实践。。97刑法典确立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对我国刑法理论、立法与司法的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关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现状,不少学者及相关的专业人士也做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

主要文献介绍如下:

原威则在《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反思》一文中通过阐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发展过程、新旧派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解对比,分析不同流派的不同,从而引出我国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类型,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中面临的问题,提出立法上修改条文的建议。

屈耀伦在《论刑事和解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文中主要是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适用中提出一个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作者认为此制度是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也提出该制度适用的情节和时期,以达到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双方的合理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张健在《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适用解释中的作用——以一起转化型抢劫案为视角》一文中举例一转化型抢劫案,通过对该案探讨如何定罪、定罪依据、量刑情节等方面引出机械适用刑法法条所带来的不合理性。作者认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能简单适用条文,必须具体分析行为对象和客体,才能合理适用条文。

杨荣东在《浅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文从“所犯罪行”与“刑事责任”两个角度阐述了与“刑罚轻重”相适应问题,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立法体现和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上,提出并论证了以刑事责任为纽带,重新确立“罪——责——刑”三者的均衡关系的体制。

马荣春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辨》一文中通过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形成过程的探讨指出其的缺陷,并着重探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之间

的关系,认为最刑相适应只能是在刑法司法阶段包容刑罚个别化,而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包容了刑罚个别化。

刘虹和在《浅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缓刑中的实现》一文就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缓刑中的实现进行探讨,阐明了现状发现了不足。作者认为只有加强了在缓刑立法规定的完善和缓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才能有利于缓刑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

赵秉志、于志刚的《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文详细阐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从理论学说的两个分类和罪、责、刑之间的关系和定义,还有刑事司法中存在着的一些问题。作者认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以报应主义为主而以功利主义为辅,滥用从宽处罚的刑罚制度是极其错误的。

梅锦、张晓静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倡导》一文对“刑事责任”概念的分析来阐述现行刑法理念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者认为刑不等于罪,责不等于罪,刑等于责,还认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有利于犯罪人人权的保证、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定罪量刑。

王秀芳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评价》一文通过分析说明公正与效率已成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评价标准,并依赖公正与效率对罪、责、刑及其相互关系作出适当性的评价。作者认为由犯罪的“无限性”与刑罚的“有限性”所决定,罪责刑相适应应具有相对意义,由立法与司法的相对独立性和静态刑法转化为动态刑法的必要性所决定,要求罪责与刑在质上务求相同或相近,要求罪责与刑在比例上务求相称。

范丽娅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内涵的解读》一文通过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起源来理解其内涵,提出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困境,指明了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出路。作者认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没有有效地贯彻,司法上量刑偏重或偏轻的情况,刑法个别化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同案不同罚,解决之道为以刑定罪、以罪量刑。

刘德法的《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文阐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涵义。作者认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贯彻必须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结合起来,适时而正确地进行司法解释,要求提高司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贯彻刑法基本原则的执法水平。

曲新久的《刑法学》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阐释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起源,内容的基本含义,具体分析了均衡的比例关系,并与刑罚个别化的关系。

付明明的《罪行均衡原则研究》一文中说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的意义,探讨其的起源,探讨其与刑罚个别化、刑事责任、刑罚目的和罪刑法定原则四个的关系,具

体阐述现行刑法中所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二)国外研究状况及成果

国外对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研究探讨不同于中国从立法本意来推测其含义,主要着重于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和研究。选取了两篇国外论文,介绍文献如下:Samuel D. Zurier, Esq的《Making the Punishment Fit the Crime:Thode Island’s Commonlaw of Punitive Damages》一文是通过对过失致人死亡、醉酒驾驶和纵火三种案例对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分析得出罪当其罪。作者认为仅依据条文被告人都要承担超出其人身危险性的惩罚,适用法律时不能机械性适用条文而应该实行刑罚个别化,罪责刑相适应。

Joseph P. Bennett的The 《“Same Criminal Conduct”Exception of The Washington Sentencing Reform Act:Making The Punishment Fit The Crimes》一文是通过相同犯罪行为而得出不同刑罚的案例引出华盛顿量刑改革法案——使惩罚与罪相适应。作者认为只有全面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才能解决同行不同罚的尴尬,约束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三)存在问题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确立并意味着罪和刑就已经均衡了。一种理念确立后,需要在立法上准备合理的设计,在司法上切实可行的操作等多方面的配合才能实现,并且随着人们的价值观变化而不断变化。在刑罚理念上,受到法律工具论、重刑主义思想等的影响,使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缺乏思想支持;在立法上,受到法定刑配置的不均衡、量刑原则的缺失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等原因的影响;受在司法上,量刑方法上的错误、量刑情节适用错误和程序保障的缺失、司法人员本身的素质不足等原因的影响,导致不少案件畸轻畸重,使刑罚脱离了正义这一基本原则。

(四)发展趋势

我国理论上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在观念上存在误解,在立法、司法方面存在大量的罪责刑失衡的问题。学者和司法人员不断地加强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研究,树立正确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观念,不断地完善立法技术、规范司法程序,使罪、责、刑三者均衡。

参考文献

[1]原威则.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反思[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8,

(1):56-60

[2]屈耀伦.论刑事和解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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