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须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百科名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在2002 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是政府供应土地的重要形式,集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从源头上防治土地批租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建部以来,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1999年资源部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从东南沿海到中西部地区正在全国逐步推开。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国家开展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省份超过了90%,已有1435个市(县)实行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15个省(区、市)明确规定出让经营性用地必须招标拍卖。
在全系统共同努力下,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全国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款分别为114亿元、346亿元和492亿元。
但从国内情况看,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尚未形成制度,缺乏统一的法规,各地对土地招标拍卖的范围、组织实施程序等仍缺乏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的规范运作,亟待出台统一规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另一方面,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必须以拍卖、招标方式提供。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须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批准,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决定公开出让南平镇神龙峡组团红山村分区加油站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相关公开出让竞买须知如下: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本宗地出让人为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具体组织公开出让交易由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承办。
二、遵循的原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控制指标要求南平镇神龙峡组团红山村分区加油站地块1.地块位置:南川区南平镇红山村1组(东邻南永公路、南邻集体耕地、西邻集体耕地、北邻集体耕地)。
2.建设用地面积:1981㎡(约2.97亩)。
3.规划指标:容积率不得大于1。
海绵城市规划条件:地块年径流污染物去除率不低于50%。
用地性质为B41加油加气站用地。
具体规划指标按南川规资条件〔2021〕0002文件执行。
土地出让年限40年。
4.用地性质:加油加气站用地。
5.土地出让年限:40年。
6.土地出让起始价:342万元,每亩单价115万元。
竞买保证金342万元。
四、竞买范围及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可以独立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以及凡在我区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造成土地闲置等违约行为的除外)。
(二)竞买申请人需提交购地资金和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金融机构资信评级A级以上或证明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的证明。
(三)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需要成立新公司的,新公司必须是竞买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且竞买申请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及相应权利义务由新公司承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地使⽤权规定我国对国有⼟地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是有相关规定,那⼤家知不知道具体规定了哪些内容呢?店铺⼩编为⼤家带来由国⼟资源部制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地使⽤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地使⽤权规定(2002年4⽉3⽇国⼟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21⽇国⼟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条为规范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为,优化⼟地资源配置,建⽴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使⽤制度,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式在⼟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国有建设⽤地使⽤权的,适⽤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地使⽤权,是指市、县⼈民政府国⼟资源⾏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然⼈、法⼈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地使⽤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地使⽤权⼈的⾏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地使⽤权,是指出让⼈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在指定时间、地点进⾏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地使⽤权⼈的⾏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地使⽤权,是指出让⼈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地使⽤权⼈的⾏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地使⽤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地以及同⼀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业⽤地包括仓储⽤地,但不包括采矿⽤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地使⽤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竞买须知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竞买须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均可参与竞拍,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分宗拍卖,共40宗,地块位于经开区板桥村2—7社,总面积为〔合7.457亩〕,分宗面积为至不等。
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
土地规划要求以规划主管部门对每宗地的具体规划为准。
本宗拍卖土地起拍价为人民币1000元/平方米。
第二条本宗土地以现状拍卖。
第三条本宗地拍卖文件包括:1、拍卖公告2、竞买须知3、规划设计条件4、竞买申请书5、成交确认书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7、宗地图8、土地位置图第四条有关拍卖文件可于2005 年11月23日起到市土地矿产市场〔新益大厦南三楼〕索取或在绵阳市土地矿产交易网上查询〔 〕。
有意竞买人如决定竞买,应于2005年11月23日至2005年12 月22日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报名手续,填写《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报名表》和《国有土地竞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资料,经审查符合竞买资格的,向市国土资源局指定帐户交付竞买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到帐〕,由市国土资源局发给统一制作编号的竞价标志牌,方可参与竞价。
竞买人应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竞买的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未竞得者的保证金在竞买截止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退回〔不计利息〕,竞得者的竞买保证金抵作成交价款。
开户单位:绵阳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所开户行:中国银行涪城支行帐号:35205478091001或:开户单位:绵阳三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塘汛信用社帐号:000120110023第五条竞买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参与竞买的1、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影印件;3、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参与竞买的决议〔按照该企业章程的规定提供〕;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2二、组织参与竞买的1、设立该组织的有效批文;2、该组织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影印件;3、该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程序及流程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程序及流程图一、适用范围(一)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二)原经划拨,因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等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二、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一)政府批复;(二)挂牌出让申请;(三)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四)测量蓝图及电子文件;(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六)其他所需资料。
三、办理程序(一)前期工作1、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2、市测绘队出具收回地块的1:500地形图;3、市城市规划局出具收回地块的规划设计要点;4、市土地房产评估所评估拟挂牌地块的地价并出具评估报告;5、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招标拍卖领导小组拟定挂牌地块的出让底价、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报市招标拍卖领导小组审定;6、市土地房产交易所制定挂牌出让文件,包括:(1)挂牌公告;(2)竞买须知;(3)宗地图;(4)《竞买申请书》;(5)《报价单》;(6)《成交确认书》;(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8)其他资料。
(二)操作程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房管局)委托市土地房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挂牌出让工作。
交易所在交易大厅挂牌,具体操作如下:1、拟订挂牌出让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部门共同拟订拟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2、编制挂牌出让文件。
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挂牌出让公告、竞买规则、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出让人应当根据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挂牌出让文件;3、发布挂牌出让公告信息。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所挂牌公告,从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应当发布拟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挂牌的时间、地点,至少早于挂牌开始时间20天,在市土地交易市场挂牌公布,挂牌公告在当地主要报刊、从电视台和交易所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电脑、局网站发布;4、组织现场勘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国土资源部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启用新版《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启用新版《深圳市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1995.06.01
•【字号】深规土[1995]254号
•【施行日期】1995.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启用新版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通知
(深规土[1995]254号)
市局各处室、各分局、局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新版本已经我局讨论通过。
新的土地合同版本按照土地出让情况分白皮本和绿皮本。
绿皮本用于协议或减免地价方式出让合同,其房地产为自用,未经市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作为商品房转让或进行房地产经营。
白皮本用于以市场价出让或经批准可转让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商品房出让合同。
新的土地合同于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起启用,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请各分局接到通知后到市局地政处领取新版出让合同。
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深府[2006]147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06年8月1日深府〔2006〕147号)《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占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管理,使公共用地得到合理、有效地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或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占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对所占用的公共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有偿使用。
对在省交通主管部门下放广告管理权的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在未下放广告管理权的公路用地范围设置户外广告的,暂时按原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的拍卖管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拍卖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年度计划,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公共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底价由市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占用城市绿地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拍卖公共用地使用权,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进行。
第九条拍卖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拍卖成交后,市主管部门应当与买受人签订公共用地有偿使用合同,一次性收取拍卖价款,并向买受人出具设置户外广告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拍卖公共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缴入市财政专户。
A625-017宗地部分土地使用权
A625-0017宗地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转让人:深圳市格雅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办事处沙河西路16号艺骏五金塑胶(深圳)有限公司A栋4,5层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传真:电话: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电话:传真:第二条乙方于2013年月日在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以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整,公开竞得甲方委托交易中心以挂牌交易方式转让的A625-0017宗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1%的份额权益(以下简称交易标的物)。
现甲、乙双方就交易标的物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共同遵守。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转让、受让交易标的物。
甲乙双方确认,交易标的物是指按照份额转让的A625-0017宗地土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附着物)1%的权益。
经本次转让,乙方享有交易标的物的1%份额权益,共有权人深圳市瑞辉钟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有权人)保留A625-0017宗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99%的份额权益。
第四条A625-0017宗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概况:(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深地合字(2006)4125号;(二)土地用途:工业用地;(三)土地位置:宝安区公明街道西环大道东侧;(四)土地使用年期50年,自2007年4月25日起到2057年4月24日止;(五)土地面积:14528.32平方米;(六)可建设总建筑面积:31900 平方米;(七)建筑容积率:≤ 2.2 ;(八)建筑覆盖率:≤40%;(九)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286008号;(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深规许BA-2007-0275号;(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深规土建许字GM-2012-0017号;(十二)产权状态:无抵押;(十三)租赁状况:无租约;(十四)瑕疵披露:1、地块按现状转让;2、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有关审批文件已同意本宗地按《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土地分宗、合宗的办理规则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土地分宗、合宗的办理规则2013-08-09 14:18:25|一、办理原则1、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除法律法规或本规则有规定的外,不得分宗、合宗。
2、土地的分宗、合宗,应是基于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
未建用地的分宗、合宗,应有利于集约节约用地,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已建成房地产并已转让的土地的分宗、合宗,应有利于城市更新,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拟合宗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一致,分宗、合宗前后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一致。
拟合宗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应基本一致。
土地分宗的,分宗前后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应基本一致。
土地分宗、合宗原则上不得扩大用地面积或变更总建筑面积和各分项建筑面积。
4、土地分宗、合宗,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办理程序1、土地分宗、合宗,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程序办理。
2、土地分宗、合宗,由辖区管理局办理。
土地分宗、合宗的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
土地分宗、合宗审批前应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及委员会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不得少于20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间。
3、拟分宗、合宗用地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方案图后,再办理土地分宗、合宗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手续。
4、涉及规划指标调整等情形的土地分宗、合宗,按照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和规定办理。
三、办理要求1、拟分宗、合宗用地须已确权(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房地产证),不存在抵押、预查封、查封等情形。
涉及法院裁定协助执行的分宗、合宗事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执行。
2、土地的分宗、合宗,应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3、拟分宗、合宗用地涉及土地闲置的,须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处理。
拍卖成交土地买卖协议:2024年地块交易明细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拍卖成交土地买卖协议:2024年地块交易明细一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地块概述1.1 地块位置1.2 地块面积1.3 地块用途第二条拍卖成交价格2.1 成交价格2.2 支付方式2.3 支付时间表第三条拍卖成交条件3.1 成交条件3.2 成交时间3.3 成交确认第四条土地权属转移4.1 权属转移时间4.2 权属转移手续4.3 权属转移费用第五条土地开发与建设5.1 开发与建设要求5.2 开发与建设期限5.3 开发与建设标准第六条土地使用权期限6.1 使用权期限6.2 使用权续期条件6.3 使用权续期费用第七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7.1 履行合同的责任7.2 合同监督机构7.3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解决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8.2 违约责任承担8.3 违约赔偿金额第九条不可抗力9.1 不可抗力事件9.2 不可抗力后果9.3 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对措施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0.1 合同变更条件10.2 合同解除条件10.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11.1 合同终止条件11.2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11.3 合同终止的程序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信息范围12.2 保密义务12.3 保密期限第十三条争议解决13.1 争议解决方式13.2 争议解决机构13.3 争议解决程序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日期14.1 合同生效日期14.2 合同终止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地块概述1.1 地块位置:地块位于市中心区域,东临路,南接街,西靠河,北界公园。
1.2 地块面积: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包括地面面积平方米,地下面积平方米。
1.3 地块用途:地块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包括但不限于购物中心、办公楼、酒店等。
第二条拍卖成交价格2.1 成交价格:地块拍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亿元整(大写:人民币亿元整)。
2.2 支付方式:买受人应按照拍卖成交价格的%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保证金,剩余款项在成交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规〔2018〕1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供应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土地供应体系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制度,探索租赁、作价出资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式,规范临时用地使用及委托管理范围,建立以产权为导向的土地供应体系。
(一)划拨。
产权归中央国家机关(含授权单位)、省、市和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的下列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1.行政管理、文体医疗、教育科研、社会福利、文化遗产、宗教、特殊用地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广场等用地。
2.区域交通、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交通场站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但社会停车场(库)、加油站、独立占地的加气站和充电站用地除外。
3.只租不售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下同)用地。
4.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和水利等设施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二)协议出让。
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建设用地包括:1.社会投资、产权归经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的区域交通用地、城市道路用地、轨道交通用地;社会投资、产权归经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的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用地;社会投资、产权归经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且只租不售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和科研项目用地;国家、省、市政府已确定特许(定)经营者的公用设施用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成交确认书-深圳土地房产交易中心
成交确认书(样本)委托人:深圳市南山荔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竞得人: (以下简称乙方)鉴证人: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丙方)第一条根据《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受甲方委托,丙方于2007年6月8日至7月10日15时期间,在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东8号设计大厦2楼公开挂牌转让甲方拥有的T101-0046宗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第二条甲方拥有T101-0046宗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5%的份额权益。
本次挂牌交易,甲方委托丙方公开转让宗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5%的份额权益(以下简称交易标的物),共有权人深圳市美地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有权人)保留95%的份额权益。
第三条T101-0046宗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概况:(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深地合字(2006)0200号;(二)土地用途:居住用地;(三)土地性质:商品房;(四)土地位置:南山区棉山路;(五)土地使用年期70年,自2006年11月17日起到2076年11月16日止;(六)土地面积:20858.75平方米;(七)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2577平方米(5%的份额权益为3128.85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61437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社区警务室30平方米,垃圾收集站50平方米,再生资源回收点50平方米,环卫工人休息站10平方米。
(八)建筑容积率:≤3;(九)建筑覆盖率:≤22%;(十)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4000299392号;(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深规许字01-2006-0352号;(十二)产权状态:有效;(十三)租赁状况:见(十四)瑕疵披露;(十四)瑕疵及其他情况披露:1、宗地按现状转让。
2、宗地未平整,部分位于丘陵之上。
地上有荔枝林约6600平方米(约10亩),荔枝树产权属原南山村部分村民所有,地块开发时,需要自行与荔枝树所有权人协商赔偿事宜,费用由竞得人按份额比例自理。
(招标投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招标投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I1 适用范围-1-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1-3 依据-1-4 总则-2-5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4-6 编制、确定出让方案-5-7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5-8 编制出让文件-6-9 发布出让公告-7-10 申请和资格审查-9-11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11-12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14-13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15-14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17-15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17-16 办理土地登记-18-17 资料归档-18-附录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示范文本-19- 附录B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文本格式-20-附录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示范文本-30-附录D 投标[竞买]申请书示范文本-54-附录E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55-附录F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示范文本-56-附录G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示范文本-57- 附录H 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58-附录I 中标通知书示范文本-59-附录J 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60-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B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使用的文本格式,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需其他文本的示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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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须知
一、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授权,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制定本须知。
本须知适用于交易中心受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旧改项目改造权挂牌出让和竞买人参与竞买的行为。
二、出让文件
出让文件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和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有意者,可登录或查阅或下载。
出让文件包括:
(一)公开发布的有关土地使用权或旧改项目改造权出让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须知》;
(三)《竞买申请书》(样本);
(四)《成交确认书》(样本);
(五)《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本,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六)宗地图;
(七)公告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竞买约定
除公告另有规定外,地块按现状出让。
在提出竞买申请前,竞买申请
人应当现场踏勘出让地块,并全面了解出让文件。
有异议或疑问的,应在竞买申请前向交易中心书面提出。
竞买申请人一旦提交竞买申请,即视为对出让地块现状和存在的瑕疵无异议,对出让文件内容清楚并自愿受其约束。
若在提交竞买申请前未实地踏勘的,竞买申请人不得以该宗地的现状或瑕疵异议对成交结果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提出任何抗辩。
四、出让文件的修改
需要更改出让文件内容的,交易中心将依法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或指定的网站上刊登补充公告,不作另行通知。
补充公告与当次其他出让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如后者与前者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五、申请程序与规则
(一)申请竞买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
公告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查资格的,竞买申请人应当按公告规定,向资格审查部门申请竞买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
公告未明确资格审查部门的,交易中心将在受理竞买申请的同时审查竞买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二)交纳履约保证金
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告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并到交易中心开具收据。
(三)申请竞买
竞买申请人应按公告规定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竞买申请(除公告另有规定外,不接受信函、电子邮件或口头申请),并按下表要求区分不同的类型提交申请材料:
(四)受理申请
在收到竞买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后,交易中心将向竞买申请人出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