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涉税风险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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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税风险的由来

一、企业的涉税风险,不只是少缴税风险,还有多缴税的风险。

(一)企业涉税风险是指企业作为纳税人在对纳税而采取各种应对行为时,所可能涉及到的风险,它是指企业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行为准确性的不确定性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

因此,涉税风险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多缴税的风险,一是少缴税的风险。企业少缴税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不仅要补缴税款,还可能要承担支付滞纳金和罚款等后果;而企业多缴税,虽然可以在法律上免除违法责任与风险,但是却承担了经济受损的风险,与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相违背。

(二)涉税零风险。

企业应将上述两方面的风险降至最低,实现涉税零风险,这是税收筹划所期望的一个主要目标,这是一种理想状况。

所谓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也不会多缴税款,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从税务稽查的角度讲,涉税零风险是指企业受到稽查以后,税务机关做出无任何问题的结论书。

二、企业涉税风险产生的外部原因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税务机关和税收法规基本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必须给以肯定的,但是以前、目前、将来税务机关和税收法规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是企业涉税风险产生的外部原因。

(一)税收法规本身的缺失或缺陷

比如说立法不严密,执行中产生诸多争议,补充规定出台不及时,或出台的补充规定也有漏洞,使企业产生涉税风险。

举例如,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列出的“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存在严重瑕疵,侵害了纳税人的利益,因此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将公式进行了纠正。

在《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出台前,绝大部分地方国税机关严格按照《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公式执行,只有少数地方国税机关头脑清醒,如江苏国税[1997]607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的计算公式中,´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视同含税收入,在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时,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江苏国税[1997]607号文件中“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字样同时暗示了这样一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至少从1997年江苏省国税局请示时起就已经意识到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中公式的错误,但是直到2004年才予以明确纠正,真是“迟来的爱”。

(二)所得税核定征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印发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规定了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六种情形,但是各省市在根据国税发[2000]38号文件制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地方性文件时,为保证完成税收任务,往往趁机层层加码,增加适用情形,使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

名单越列越大。

举例如,山东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鲁地税[2006]25号)就在六种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一种适用情形(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而山东省威海市地税局《转发省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威地税发[2006]34号)在此基础上又进行加码,推出界定纳税人“账目混乱”的六条标准,凡是纳税人具有其中一项的,就属于账务不健全,应对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应该说,企业的涉税处理的所作所为如果不被征税机关认可,一旦被圈定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谈判地位就会下降,所得税税负成本肯定会提高,包袱沉重,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严重不利,并可能“永世不得翻身”,这种涉税风险产生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三)税收任务问题和地方政府干预

为了保证财政预算的顺利实施,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到位,“税收任务”这时就产生了。

1、分配税收任务,古来有之。现在税收任务的分配仍沿用了计划经济体制时的做法,基数再递增和收入任务的指令性特质,使“收入决定一切”成为各地税收工作的最高准则。有压力必然要释放压力,税务稽查常常是围绕收入任务转。任务代替政策,变“严格执法”为“执法过头”。

按理说,真正依法征税、纳税,税收就不应该下任务。地方政府给地方税务机关下任务、上级税务机关给下级税务机关下任务,最后税务机关为了完成税收任务,税务机关又给企业下任务。

2、而有的税务机关由于当年完成了税收任务,通知企业延迟缴税,或者税务机关11月底还没有完成税收任务,索性通知企业12月份缴税再推迟,一般的做法是跨年度缴税,以此来减少明年缴税的基数,减少上级税务机关或地方政府明年下达的税收任务,减少明年

的征税压力。

可以说这是各地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企业已司空见惯。

3、地方政府为地方利益而实施的税收干预,导致税收过头或擅自变通国家税收政策,特事特办为个别企业搞税收优惠,或者直接干预税务机关的具体征管查活动。

(四)官本位主义

由于传统官本位主义思想的存在,税务机关征税时考虑纳税人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影响力。如对待大型国有企业,考虑到企业领导人行政级别相当于正局级干部等,双方发生争执,就要谨慎对待,而企业也就有一定的建议权和话语权,动辄可以向上投诉或直接与税务机关领导人对话;税务机关对待普通的中小企业,就要“放松”得多,企业在税务机关面前没有平等地位,就像受气筒。

(五)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和税法宣传问题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公正、高效的税收环境,维护其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8号)、司法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9号),都赋予税务机关做好纳税服务、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的责任。

税务机关应强化服务意识,变“抓偷逃税”为“帮助纳税人不偷逃税”,实现由“单纯执法”向“执法服务”的转变。由于部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纳税服务工作开展不到位,没有做好税收法制宣传,没有做好普及税法工作,对企业帮扶、指导不够,使企业触动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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