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蒙特利尔公约》中的第五管辖权——从法航6.1空难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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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时旅客的 “主要且永久居所 (principalandpermanentresidence) ” 2009 年 6 月 1 日 14 时, 一架从巴西里约热内卢飞往法国巴 在该国领土内。二是承运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或者根据商务协 黎戴高乐机场法航空客 A330 起飞不久后与地面失去联系。机 上 228 人全部遇难, 旅客来自 31 个国家, 其中包括 9 名中国人。 议使用另一承运人的航空器经营达该国领土或者该国领土始发 的旅客航空运输业务。三是承运人在该国有处所 (premise)。据 由于国际航空运输涉及几个不同的国家, 而乘坐国际航班的旅客 此, 法航 6 ・ 1 空难一案, 我国公民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在我国法 的国籍又互不相同, 一旦发生航空事故, 不同的国家基于自己的 院起诉。 属人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 均可主张对由该航空事故所引起的损 三、第五管辖权” “ 的积极与消极影响. 害赔偿案件的管辖权。由此引起的管辖权冲突的最佳解决办法 (一) 积极影响 是适用国际统一实体法如 1999 年 《蒙特利尔公约》 。 从上文可以看出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款规定的四种管辖法院 一、蒙特利尔公约》 “第五管辖权” 《 关于 的规定 (一《蒙特利尔公约》 ) 的大体原则是属地原则以及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因此对原告来说 非常的不便利, 特别是在国际运输的前提下, 原告即受害方往往 1999 年 《蒙特利尔公约》 其全称为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 要越岭重洋的到国外进行诉讼, 适用国外法院的诉讼程序这显然 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ForIn是给原告带来诸多的不利和不利的后果, 不符合法理保护弱者的 ternationalCarriageByAir), 主要的目的, 是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 原则。而 “第五管辖权” 法院的确立给原告带来了一条非常便利 某些规则和责任制度, 最大限度地减少国际航空运输中可能出现 的诉讼道路,保护了旅客的权利。国外的航空专家指出: “事实 的法律冲突。 (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上, 第五管辖权通常是最合乎逻辑的管辖权, 如果被告在原告的 居所地有商业存在的话,原告理所当然可以在其居所地起诉被 著名国际私法学家韩德培先生给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下的 告。 ” 定义是 “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 审判具 (二) 消极影响 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确定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 。 首先就公约规定本身的不明确性如主要与永久的居所如何 权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属地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 定义必定会产生分歧。其次是第五管辖权使得几乎所有的美国 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是审理有关案件的前 公民和永久性公民都可以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 获得高于世界其 提条件能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他国家的损害赔偿金, 因此第五管辖权的规定又称 “漫游的美国 (三) 《蒙特利尔公约》 “第五管辖权” 关于 的规定 人”(wanderingAmerican)。但是对航空运输承运人来说, 第五管 《蒙特利尔公约》 第三十三条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如下:一、 “ 损 辖权使他们可能承担更高的赔偿金。 航空运输成本的增加, 将最 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 由原告选择, 向承运人 终导致保险费的增加, 机票价格的上涨。 住所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 或者向目的 四、 完善我国民用航空法 地点的法院提起。二、 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 由于我国是 1999 年 《蒙特利尔公约》 的参加国, 而我国民用 诉讼可以向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法院之一提起, 或者在这样一个当 航空法的许多规定同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是脱钩的。当然根据 事国领土内提起, 即在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该国 领土内, 并且承运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或者根据商务协议使用另 “第五管辖权”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所适用的准据法还是 一承运人的航空器经营到达该国领土或者从该国领土始发的旅 《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只不过法院适用的程序法适用法院地 法。 虽然如此, 但是我国民用航空法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 客航空运输业务, 并且在该国领土内该承运人通过其本人或者与 赔偿责任、 赔偿的数额、 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规定还是应该进行完 其有商务协议的另一承运人租赁或者所有的处所从事其旅客航 善, 可直接规定 “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 1999 空运输经营。 ” 年 《蒙特利尔公约》 。 ” 以免出现了如果是中国的一家国际航空公 从此条可以看出第一款的规定是同 1929 年的华沙公约第二 司发生空难其他国家的旅客将可能获得比我国国内旅客更多数 十八条的规定是一样的即原告选择在缔约国领土内的以下四个 额赔偿的 “同命不同价” 现象。 地方的法院中选择其一: 1) ( 承运人住所地; 2) ( 承运人的主要营 业地; 签订合同的承运人的营业地; 4) (3) ( 目的地。而本条增加 参考文献: 了第二款,提出了第五个可供原告起诉的法院即是第五管辖权 [1]韩德培. 国际私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fifthjurisdiction) 法院。 [2]董念清. 论国际航空私法中的管辖权——兼论 “第五管辖权” 兰州大学学报 . (社会科 二、第五管辖权” “ 的适用条件 学版) 2008 7) . ( . [3] PaulSD, MichaelM. Internationalaircarrierliability: theMontrealConventionof1999 [M]. 从 《蒙特利尔公约》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适用 Montreal,QC:McgillUniversity. 2005. 221. “第五管辖权”法院首先要满足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因旅客死亡或 [4]http://news.sina.com.cn/z/fhkkfjsz. [5]http://www.aviationlaw.com.cn/ShowArticle.asp? ArticleID=1868. 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 其次还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发生事
200 9.8(上)
・学术前沿・
论 《蒙特利尔公约》 “第五管辖权” 中的
——从法航 6 ・ 1 空难谈起
王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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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的管辖权规则是国际公约的重要内容。1999 年 《蒙特利尔公约》 就国际航
空运输承运人责任诉讼的法院管辖权问题做出了比 1929 年 《华沙公约》 原告可以选择四个地方的法院对承运人提起诉讼更 为完善, 更有利于原告的规定——第五管辖权。分析 “第五管辖权” 的利弊对于完善我国的航空法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1999 蒙特利尔公约 第五管辖权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08-349-01 中图分类号: D90
作者简介: 王威, 辽宁大学法学院 2007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