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48讲——刑法学易错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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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易错知识点
1.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2.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
3.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
4.领域的含义,既包括领土,也包括领水与领空,还包括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
——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租用的也在内),交通工具没有包括汽车和火车(如国际列车),不属于自然延伸
5.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
据是国内刑事法律。
6.根据共同犯罪原理,只要部分共犯人的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
国刑法就可对全案行使属地管辖权
7.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包括对一审裁判的上
诉和抗诉案件。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
8.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原则上追溯至其所解释的具体法律所实施的期间。
9.虽然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危害结果并非
由于不作为而产生,即使作为也不会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P31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10.虽然先行行为一般不包括犯罪行为,但是这个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即犯罪行
为也可能引起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这主要是因为某些犯罪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或者不符合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11.危害结果: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既包括损害结果也包括危险结果,既包括直
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对于所有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成立与否,此时危害结果属于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而言,(法定的)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既遂与否。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而言,危害结果并不能影响犯罪成立或犯罪既遂与否,但影响量刑的轻重。
12.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
或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
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时异常的而且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1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非指生活中的因果关系,“因”指的是“危害行为”,如
追赶小偷致其被撞,不存在因果关系。
1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
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如15岁的人拐卖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强奸被害人的,应对强奸罪负刑事责任。
15.已满13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法定的几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任
何过失犯罪,无论危害结果如何都不负刑事责任。
1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
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不对转化型抢
劫罪负刑事责任)
17.妇女可以成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
18.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是针对该犯罪的单独犯罪以及共同犯罪中的
实行犯而言的,对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不需要具有此种身份,可以成立共犯,即无身份者可以与有身份者形成有身份者的共犯(前提是利用了有身份者的身份)
19.除了独资、私营企业外,即使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只要是一个合法的单位,
就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而存在。
20.下列情况以个人犯罪论处: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的;合法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盗用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个人私分的
21.我国刑法中,单罚制都是无一例外地体现为仅仅处罚直接责任者,而不处罚
单位本身,也称代罚制、转嫁制
22.对于犯罪的单位适用刑法时,只能适用一个刑法种类——罚金。单位破产了,
解散了,其刑事责任还要继续追究,直接追究其责任者。
23.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要对构成要件的内容有所认识。
24.特定的危害结果出现与否对间接故意定性不一样,一个原则就是出现什么结
果就以该结果定罪处罚,如在间接故意杀人的情况下,出现人的死亡结果的就定故意杀人罪,重伤未死亡就直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为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未遂、预备等未完成形态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是死亡还是重伤,犯罪分子主观上都是可以接受的呃,即出现什么结果就让行为人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25.监督过失问题:如果监督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督或管理义务,导
致被监督者产生过失行为引起危害结果,或者由于管理不到位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监督者(或管理者)主观上对危害结果就具有监督过失(或管理过失),即使被监督者因自己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仍不能免除监督者因监督过失而承担的刑事责任。从形式上看,监督过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26.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原则上不影响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也不影响定
罪量刑问题。
27.法定符合说: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
围内是一致的,就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判断及其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是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28.成立正当防卫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即认识
到某项合法权益正受到不法侵害;防卫意志即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出于“义愤”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志,不成立正当防卫)
29.特殊防卫的时间条件只能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不允许防卫时间提前。
30.正当防卫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是为了将客观上符合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貌似犯罪却不是犯罪的正当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如果行为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被视为犯罪的客观行为时,则理所当然不具有犯罪行为,也就没必要认定为正当防卫。(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正确)
31.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仅适用于具有进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