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48讲——刑法学易错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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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刑法学易错考点整理

考研刑法学易错考点整理

考研刑法学易错考点整理就总则而言,易出错点或出错率较高的知识点主要包括: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中的未遂与中止的区别、罪过形式中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等罪过形式的判断、刑罚制度中的刑期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变更、数罪并罚原则适用等方面。

对于这些问题,客观地说确实有一些难度,如犯罪中止与未遂的区别、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有认识的过失)的区别等在刑法理论尚有多种学说争鸣、莫衷一是,但对于广大考生而言,要求我们掌握的主要是比较通行的观点(即通说),这些理论观点也体现在大多数权威教材中。

如关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相互区别,我们就可以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入手,在认识因素上,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也并不认为这种可能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认识、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

而过失中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心理则不同:即行为人虽然也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在主观认识上却认为凭借自身的能力、技术和某些外部条件,实施该行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既其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

而二者在意志因素方面的差异更为明显,即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不反对不排斥结果的发生,因而在客观行为上也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取什么措施去纠正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结果的发生,而且希望避免结果的发生,即反对、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之所实施该危害行为,必须是凭借了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和条件,如自身技术、体力、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或他人的预防措施等。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刑法学是研究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理论、原则以及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和解释方法的学科。

下面整理了刑法学的一些重要知识点,供学习参考。

一、刑法学的基本概念与分类1.刑法学的定义和特点:刑法学是研究刑事法律规范的学科,具有规范性、科学性和实践性的特点。

2.刑法学的地位和功能:刑法学在法学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功能,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3.刑法学的分类:刑法学可分为一般刑法学、特殊刑法学和刑事执行法学等。

二、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1.刑法的法益保护原则:刑法的存在和实施是为了保护社会的法益,特别是与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密切相关的法益。

2.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中的基本原则,要求刑罚的设定和适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刑事责任原则:刑事责任原则要求刑法的适用应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基础,建立在行为人主观意识和行为自由的基础之上。

4.刑事法律适用原则:刑事法律适用原则要求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应当按照刑法的原则和精神进行,追求公正、合理和平衡。

三、刑法的基本构成要件和犯罪类型1.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客体等。

2.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3.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指组成其中一犯罪的必要条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4.犯罪类型:犯罪类型是根据犯罪行为的特点和社会危害程度划分的不同罪名和罪种。

四、刑法的刑罚种类和刑罚适用1.刑罚种类:刑罚种类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等。

2.刑罚的适用:刑罚的适用应依法定的刑罚幅度和具体情节进行合理的裁量,同时考虑刑罚的目的和效果。

五、刑法的法益保护和社会控制1.刑法的法益保护:刑法通过刑罚的教育、威慑和惩罚作用,保护社会的法益和个人的权益。

2.刑事责任和社会危害防范:刑法通过明确个体的刑事责任来防范和打击犯罪行为,保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刑法难点与易错点总结

刑法难点与易错点总结

一、重点难点1.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一次造成大规模损害的行为),而对那些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不相当的行为,即使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宜认定为本罪。

2. 非法将公务用枪赠与他人,可评价为永久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出借枪支;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的,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枪支实施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行为,而出租、出借枪支给他人的,成立本罪与相应的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3. 非法持有枪支罪:“持有”解释为行为人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至于形成占有或控制枪支的原因不限,既可以是以作为的方式(如非法制造枪支后)实际占有,也可以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际咱有或控制(如明知他人将枪支藏在自己的信箱里,却置之不理)4.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是生产作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抽象的危险犯【记忆口诀:食品假药不卫生】:①生产销售假药罪不要求数额和实害;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不要求数额和实害;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要求数额和实害;④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不要求数额和实害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具体的危险犯: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数额要求;②生产销售劣药罪要害结果;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要害结果;④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要害结果;⑤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要害结果;7.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客观行为表现三种类型:①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亦即,利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制造食品;②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在非食品原料中掺入食品);③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亦即,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或直接将含有非食品原料的有毒、有害的物质当做食品销售8. 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武器弹药不包括仿真武器,对走私仿真武器情节严重的,应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论处9. 伪造货币:(1)伪造使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典型的伪造行为表现为:仿照货币的形状、特征、图案、色彩等制造出于真货币的外观相同的假货币。

法律知识考试:刑法易混知识点

法律知识考试:刑法易混知识点

法律知识考试:刑法易混知识点在刑法的学习过程中,有很多易混淆知识点,有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有连续犯、继续犯、状态犯等区分,今天我们来给大家总结一下刑法中所涉及的“应当”与“可以”的相关知识点,在总结之前,首先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刑法中的应当与我们现实中所理解的应当是有差异的,刑法中的应当是必须的意思,可以与现实生活中的意思相同,指的是能够,可选择的意思。

接下来,就给大家总结一下刑法中“应当”与“可以”的运用:一、“应当”的适用情形:1.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可以”的适用情形: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7.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习题演练1.对胁从犯的处罚是根据犯罪情节( )。

A.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B.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C.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D.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2.甲因为男友乙不忠而生恨意,决定杀了他。

某日把乙引到家中将毒药掺入饮料中让其喝下。

乙昏迷之际,甲离家到附近的湖边准备自杀。

徘徊之际,甲心生悔意,跑回家中救乙,发现乙已被家人送往医院,并脱离生命危险。

对甲的处罚应( )。

《刑法》第48条第1款之规范解读——以限制死刑适用为视角

《刑法》第48条第1款之规范解读——以限制死刑适用为视角
文 献标 志码 : A
《 刑法 》 第4 8 条第 1 款之规范解读
以限制死刑适 用为视角
张 公典
西南 政 法大学 法学 院 , 重庆 渝北 4 0 1 1 2 0

要 :《 刑法》 第4 8条 第 l 款规 定 了死刑 适用的条件 和死缓适 用的情形 , 但“ 罪行极其严 重” 和“ 不是必须 立即执
Ab s t r a c t : Ar t i c l e 4 8 ( 1 ) o f C r i m i n a l L a w s p e c i i f e s t h e a p p l i c a b l e c o n d i t i o n s o f d e a t h p e n a l t y a n d t h e r e p r i e v e . H o we v e r , d u e t o
e x t r e me l y h e i n o u s c r i me s s h o u l d b e s e n t e n c e d t o d e a t h wi t h a s u s p e n s i o n o f e x e c u t i o n r a t h e r t h a n i mme d i a t e e x e c u t i o n .Th e
第1 7卷 第 4期
J u1 . 2Ol 5
DO I :1 0 . 1 1 8 8 5  ̄ . i s s n . 1 6 7 4 — 5 0 9 4 . 2 0 1 5 . 0 1 . 1 7 . 0 1 文 章 编 号 :1 6 7 4 — 5 0 9 4 ( 2 0 1 5 ) 0 4 — 0 0 9 0 — 0 8 中 图分 类号 :D9 2 4 . 1 3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定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3.立法解释: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包括3种情‎况A.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做‎的解释B.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做的解释‎C.刑法在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4.司法解释: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的阐明(z最高法和‎最高检5.扩张解释: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其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二、简答题: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单行刑法(规定、决定、条例、补充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3、附属刑法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二、简答题:﹡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1、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含义包括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给以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

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即使行为危‎害很大,也不认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以刑‎罚处罚。

也即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原‎则。

2、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刑法是规范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是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基础性法律。

在刑法中,有一些易混淆的知识点,比如几个法律概念的区分、罪刑法则的适用等。

这些知识点的混淆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不当,进而可能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因此,对这些易混淆的知识点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掌握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我们来看几个刑法中常见但易混淆的知识点:第一,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在刑法中,故意和过失是两种不同的主观故意形式。

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犯罪目的或者明知会发生危害后果而决心实施犯罪行为;而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粗心大意或者疏忽大意而未能尽到照管义务,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

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

在具体应用中,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来判断犯罪人是属于故意还是过失,不能混淆或者搞错。

第二,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区分。

正当防卫是指处于被攻击状态的人为了抵御无法回避的攻击行为而进行的防卫行为,是合法的行为;而过当防卫是指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过度伤害或者死亡,属于非法行为。

在刑法中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和过当防卫的标准,法官在裁决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不能随意认定或者混淆。

第三,共同犯罪与从犯罪的区分。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从犯罪是指与主犯有作案共谋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帮助、支持关系,对犯罪的成功起到一定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共犯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从犯罪中,从犯只承担帮助、支持的责任,并不承担主犯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区分这两种犯罪形式,不能混淆认定。

除了以上几个易混淆的知识点外,罪刑法则的适用也是刑法中一个重要但容易混淆的问题。

罪刑法则是指法律规定的罪名与刑罚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罪刑相适、罪刑相当、罪刑相济等原则。

在适用罪刑法则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罪名和刑罚的适用。

刑法中最容易混淆的一些知识点

刑法中最容易混淆的一些知识点

刑法中最容易混淆的一些知识点,司考出题人考倒大家的诀窍1、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本条的紧急避险不要与第20条正当防卫的内容相混淆,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3)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

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

2、正当防卫没有类似第21条第3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的限制,即主体条件的限制3、《刑法》第295条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教唆犯仅仅是起意犯,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则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有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

再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

4、不要把法律明确规定的以教唆的方法实行的犯罪当作教唆犯。

如《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刑法》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即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这种教唆行为不同于教唆犯。

5、管制犯所遵守的几项法定义务与第75条规定的缓刑犯、第84条规定的假释犯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不要弄混,因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都属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不在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其在行刑期间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本条款的第(一)、(三)、(四)、(五)项内容与第75条、第84条基本一致,而最大的不同在于本条款的第(二)项是后二条所没有的,也就是说,言论等“六大自由权”是否被剥夺是管制犯。

刑法学考点归纳总结

刑法学考点归纳总结

刑法学考点归纳总结刑法学是法学领域中的重要分支,研究的是刑法的理论、原则以及刑事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规。

本文将对刑法学的考点进行归纳和总结,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学的知识。

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刑法是规范人类社会中刑事犯罪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具有以下基本概念和原则。

1. 刑法的定义和特征:刑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规定刑事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具有独立性、公示性、法律性和惩罚性特征。

2. 刑法的功用和地位:刑法的基本功用是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

3.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面部原则、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这些原则保障了刑法的适用公正和司法权的正确行使。

二、刑事责任和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和考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刑事责任的条件和限制:刑事责任是指刑法规定的个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要素,并受到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和民事责任的影响。

2. 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使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等要素,并受到刑法规定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要求。

三、刑法上的特殊主体和特殊罪名刑法上存在一些特殊主体和特殊罪名,需要加以重点了解和理解。

1.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是指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具有限制性和特殊性。

2.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时,应当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无论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受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和刑法规定的限制。

3. 公务员职务犯罪:公务员职务犯罪是指以公职身份为犯罪对象,滥用职权、受贿、贪污等犯罪行为,具有特殊性和严重性。

4. 侵犯人权犯罪:侵犯人权犯罪是指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具有人权保护和公民权益维护的重要意义。

刑法易考易错知识点

刑法易考易错知识点

刑法易考易错知识点1.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国家予以刑事追究和惩罚的行为。

刑法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个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刑法范畴。

2.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的一些基本要素,包括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主要包括犯罪的行为和结果两个要素,而主观要件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3.犯罪的形态:犯罪通常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形态。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犯罪结果,但仍然实施了犯罪行为。

而过失犯罪则是指犯罪人在没有故意的情况下,由于疏忽、不当或者过度的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4.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形式。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物特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人则是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机构,如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等。

5.犯罪的刑事责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指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所要承担的刑事后果,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刑法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所对应的刑罚种类和幅度。

6.犯罪的量刑原则:刑法规定了对犯罪行为的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进行量刑。

刑法规定了量刑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程序正义原则、法定原则、平等原则等。

7.犯罪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对象:犯罪行为通常会通过一定的手段来实施,并且会对特定的对象进行侵害。

犯罪手段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欺诈、行贿、侵占等手段;犯罪对象包括人身自由、人身安全、财产、公共利益等。

8.犯罪的防范:刑事法律既有惩罚的功能,也有预防的功能。

为了防止犯罪的发生,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包括加强犯罪预防教育、完善犯罪预防机制、设立监狱、拘留所等刑罚执行机关等。

9.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对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进行公开、公正、公正的审判过程。

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环节,其中侦查、审判和判决是主要的程序环节。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汇总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汇总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汇总导言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方式和程序。

然而,由于其复杂性和严密的法律术语,刑法容易导致人们产生误解和混淆。

本文旨在总结和澄清一些刑法中常见的易混淆知识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

一、故意与过失故意和过失是刑法中两个基本的主观要素,经常被误解和混淆。

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违法后果,而决意实施该行为。

过失则是指犯罪主体在未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违法后果的情况下,仍然疏忽大意地实施该行为。

简而言之,故意是主观上的明知,而过失是主观上的疏忽。

二、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也是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

故意杀人是指犯罪主体具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他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

而故意伤害则是指犯罪主体具有明确的伤害目的,并对他人实施了不致人死亡的伤害行为。

简而言之,故意杀人是行为结果为死亡,而故意伤害则是行为结果为伤害且不致死。

三、盗窃与抢劫盗窃和抢劫是财产犯罪中常见但易混淆的两个概念。

盗窃是指犯罪主体秘密行动,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不使用暴力或威胁。

而抢劫则是指犯罪主体使用暴力、威胁或胁迫的手段,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简而言之,盗窃是秘密行为,而抢劫则涉及暴力或威胁。

四、故意纵火与过失纵火故意纵火和过失纵火是容易混淆的两个犯罪行为。

故意纵火是指犯罪主体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将导致火灾,并出于恶意而实施纵火行为。

而过失纵火则是指犯罪主体在没有预见或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将引发火灾时,仍然疏忽大意地引发火灾。

简而言之,故意纵火是主观上的明知,而过失纵火是主观上的疏忽。

五、故意贪污与过失贪污故意贪污和过失贪污是刑法中对贪污罪态度上的区别。

故意贪污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无权处分的公共财物,却以非法手段将其占为己有的行为。

而过失贪污则是指犯罪主体没有预见或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公共财物损失,仍然疏忽大意地导致公共财物损失。

刑法48讲——刑法学易错知识点

刑法48讲——刑法学易错知识点

刑法48讲——刑法学易错知识点刑法学易错知识点1.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2.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3.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4.领域的含义,既包括领土,也包括领水与领空,还包括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租用的也在内),交通工具没有包括汽车和火车(如国际列车),不属于自然延伸5.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国内刑事法律。

6.根据共同犯罪原理,只要部分共犯人的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刑法就可对全案行使属地管辖权7.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包括对一审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

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

8.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原则上追溯至其所解释的具体法律所实施的期间。

9.虽然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危害结果并非由于不作为而产生,即使作为也不会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P31不成立不作为犯罪10.虽然先行行为一般不包括犯罪行为,但是这个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即犯罪行为也可能引起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这主要是因为某些犯罪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或者不符合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11.危害结果: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既包括损害结果也包括危险结果,既包括直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

对于所有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成立与否,此时危害结果属于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而言,(法定的)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既遂与否。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而言,危害结果并不能影响犯罪成立或犯罪既遂与否,但影响量刑的轻重。

12.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从总则(刑法理论体系)与分则(具体化运用)两个方面来把握其复习重点,经过系统的训练,一旦找到刑法的分析思路,刑法学时最容易抓高分的一科。

一、刑法总则部分1、刑法基本原则问题--对于树立刑法基本思维非常重要,在后面的看书中要不断强化,深化对原则的理解!。

2、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记忆刑法法条为主)。

3、犯罪构成问题。

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

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然后应深入领会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内容,如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性要件与选择性要件;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或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明确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及相应的刑事责任;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含义与分类,并运用罪过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分析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具体内容和处理原则。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首先,要把握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四类停止形态的各自概念、特征、处罚原则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其次,要把握犯罪未遂的分类,即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5、共同犯罪问题。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的具体含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分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6、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这是一个理论最难点,而且没有法条依据,但又是超级重点,许多同学看书时即时把全文背下来也无法看懂,无法理解无法运用,所以,学生如有困难,可电话与我联系解答之。

一罪包括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

数罪则包括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

重点应理解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的基本内容,及相关罪数形态的区别。

7、排除犯罪性的行为问题。

重点要明确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无过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应把握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异同点。

刑法重点难点易错点

刑法重点难点易错点

刑法学考试中重点难点易出错点复习是应试的基础,是考研成功的根本保障。

一切应试技巧都是建立在认真复习、全面掌握有关知识的基础之上的、离开全面、认真、深入、细致的复习,一切应试技巧都是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可以说扎实复习,吃透教材是最根本的应试技巧。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考生必须明确这一点,踏踏实实搞好复习,不可怀有侥幸心里,到考场上去碰运气,这是我们要特别强调的一点。

但是在复习时也应当掌握必要的复习技巧,这可以帮助考生少走弯路。

尤其法律硕士应试的考生在本科阶段都不是学习法学专业的,因此好的技巧及其方法可以帮助解决长时间复习不能吃透的问题。

当然,复习方法是因人而异的,不管哪种学习方法,只要符合自己口味并能提高学习的质量和效率,就是正确的方法。

综合课可以单独复习,也可以和专业课穿插复习,这样能够保证知识不会因时过境迁而遗忘。

一个好的学习方法会事半功倍。

此外,学习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正所谓“活到老,学到老”,此其之谓也。

所以,该努力时就应当努力,在努力学习上,没有一个完整的时间表。

在备考复习业务课时,不能偏废外语的复习。

由于复习方法是因人而异的,没有一个具体的模式,因此如果考生的外语水平较高,可能就会把时间较少的用在外语上,否则就会花很长的时间,这是不言而喻的。

外语十分重要,尤其是英语,即便是考上法律硕士,在就业时大部分用人单位都要看你的英语水平。

我认为,把三分之一的时间花费在外语上是值得的,当然,如果你的英语水平较好,可以适当缩短,但是必须给外语一定的复习时间。

一般来说,应当把一天中记忆最好的时光给外语。

总之,复习时正确处理外语和业务课的关系,有利于确定正确的发展方向。

一、刑法学复习的重点刑法学课程复习重点根据刑法学科自身的特有规律,可以简要地分为总则方面的复习重点和分则方面的复习重点。

现依据《考试大纳》,简要说明与分析如下:(一)刑法总则部分刑法总则部分的复习重点较多,是全部刑法学复习重点最为集中的地方。

高三法律易混易错知识点

高三法律易混易错知识点

高三法律易混易错知识点高三学生即将迎来人生的重大转折——毕业。

而对于高考学子来说,复习备考是他们当前的重中之重。

在备考的同时,法律的知识点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法律常识不仅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在高考中也有一定的考查比重。

然而,在法律知识中,有一些易混易错的知识点,很容易让人陷入误区。

下面就是一些高三学生易混易错的法律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知识点一: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刑法对犯罪进行了分类,主要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具有主观故意行为,并且预料到犯罪结果的发生;而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没有主观故意,但是由于疏忽、大意造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学生们在记忆时常容易混淆这两者的区别,容易将犯罪的主观故意与预料犯罪结果联系在一起。

在备考中应注重区分这两种类型的犯罪,并结合案例进行实际分析。

知识点二: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侵权方需对损害方进行赔偿以承担法律责任。

而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时候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中的赔偿并不涉及刑事处罚,而刑事责任则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高三学生应该注意区分这两者,并了解在不同场景下的适用。

知识点三:治安管理处罚与刑法处罚的区别治安管理处罚与刑法处罚是违法行为受到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如行政拘留、罚款等;而刑法处罚则是刑事犯罪受到的惩罚措施,如有期徒刑、死刑等。

对于高三学生来说,理解这两种法律处理方式的区别是十分重要的。

知识点四:行政法与刑法的区别行政法和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两者在实践中的应用也有一定差异。

行政法主要用于处理行政行为和行政争议,而刑法则主要用于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高考学生需要掌握这两者的区别与联系,以便在考试中运用得当。

知识点五:合同法中的无效与解除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有效性,即合同各方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刑法总则易错点总结

刑法总则易错点总结

整理者:woailiudehua 尽人事,以知天命!考点考点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的“出售”(包括以营利为目的加工利用行为);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包括用法上的凶器);抢劫金融机构中的“金融机构”(包括运钞车和自动取款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包括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特殊自首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解释为包括行政拘留的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弹药”(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考点考点1.着手与否:着手就排除犯罪预备2.得逞与否:未得逞就不可能既遂。

3.意志以内还是意志以外原因:内,中止;外,未遂。

判断标准:行为人主观说。

考点持有是一种作为的方式。

同时故意持有多种犯罪对象的,数罪并罚。

同理,故意走私多种对象的,数罪并罚。

考点1、作为义务发生的根据(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状态产生的保护义务(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2.作为的可能性(法律谚语:法不强人所难)3.结果回避的可能性4.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考点1.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加重结果,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注意:不要求对象具有同一性)2.主观方面:行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至少有过失。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注意:遗弃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考点1.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也不是单位和单位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2.以下四种以自然人定罪:(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犯罪。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

(4)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企业实施犯罪。

3.单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

4.单位受罚只有罚金,单罚只罚自然人。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刑法: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单行刑法(规定、决定、条例、补充规定)3、附属刑法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二、简答题:﹡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1、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指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原则。

2、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或罪刑均衡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或生效范围,刑法对什么人,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适用即有溯及力,不适用即没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述一、名词解释:1、犯罪: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简答题:1、犯罪构成是由刑事实体法所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刑事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体现罪刑法定的原则,并且与刑事违法性特征相统一。

2、犯罪构成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说明犯罪规格与标准的有机整体。

3、犯罪构成是由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要素组合而成: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

1、表述的内容不同:犯罪概念是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犯罪构成是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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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易错知识点1.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2.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3.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4.领域的含义,既包括领土,也包括领水与领空,还包括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租用的也在内),交通工具没有包括汽车和火车(如国际列车),不属于自然延伸5.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国内刑事法律。

6.根据共同犯罪原理,只要部分共犯人的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刑法就可对全案行使属地管辖权7.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包括对一审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

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

8.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原则上追溯至其所解释的具体法律所实施的期间。

9.虽然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危害结果并非由于不作为而产生,即使作为也不会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P31不成立不作为犯罪10.虽然先行行为一般不包括犯罪行为,但是这个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即犯罪行为也可能引起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这主要是因为某些犯罪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或者不符合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11.危害结果: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既包括损害结果也包括危险结果,既包括直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

对于所有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成立与否,此时危害结果属于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而言,(法定的)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既遂与否。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而言,危害结果并不能影响犯罪成立或犯罪既遂与否,但影响量刑的轻重。

12.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

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时异常的而且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1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非指生活中的因果关系,“因”指的是“危害行为”,如追赶小偷致其被撞,不存在因果关系。

1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如15岁的人拐卖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强奸被害人的,应对强奸罪负刑事责任。

15.已满13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法定的几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任何过失犯罪,无论危害结果如何都不负刑事责任。

1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不对转化型抢劫罪负刑事责任)17.妇女可以成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

18.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是针对该犯罪的单独犯罪以及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而言的,对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教唆犯、。

帮助犯不需要具有此种身份,可以成立共犯,即无身份者可以与有身份者形成有身份者的共犯(前提是利用了有身份者的身份)19.除了独资、私营企业外,即使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只要是一个合法的单位,就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而存在。

20.下列情况以个人犯罪论处: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盗用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个人私分的21.我国刑法中,单罚制都是无一例外地体现为仅仅处罚直接责任者,而不处罚单位本身,也称代罚制、转嫁制22.对于犯罪的单位适用刑法时,只能适用一个刑法种类——罚金。

单位破产了,解散了,其刑事责任还要继续追究,直接追究其责任者。

23.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要对构成要件的内容有所认识。

24.特定的危害结果出现与否对间接故意定性不一样,一个原则就是出现什么结果就以该结果定罪处罚,如在间接故意杀人的情况下,出现人的死亡结果的就定故意杀人罪,重伤未死亡就直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因为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未遂、预备等未完成形态的。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是死亡还是重伤,犯罪分子主观上都是可以接受的呃,即出现什么结果就让行为人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25.监督过失问题:如果监督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督或管理义务,导致被监督者产生过失行为引起危害结果,或者由于管理不到位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监督者(或管理者)主观上对危害结果就具有监督过失(或管理过失),即使被监督者因自己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仍不能免除监督者因监督过失而承担的刑事责任。

从形式上看,监督过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26.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原则上不影响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也不影响定罪量刑问题。

27.法定符合说: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判断及其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是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28.成立正当防卫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即认识到某项合法权益正受到不法侵害;防卫意志即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出于“义愤”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志,不成立正当防卫)29.特殊防卫的时间条件只能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不允许防卫时间提前。

30.正当防卫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是为了将客观上符合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貌似犯罪却不是犯罪的正当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如果行为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被视为犯罪的客观行为时,则理所当然不具有犯罪行为,也就没必要认定为正当防卫。

(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

乙不成立正当防卫——正确)31.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仅适用于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

比如卖淫、假冒注册商标罪、重婚罪、贿赂犯罪都没有必要也无法适用正当防卫。

32.避险行为所导致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避免的损害,行为人主观上对该过当的损害有罪过,一般为过失,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3.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都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34.没有违背妇女、儿童的意愿而出卖的依然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35.常见的犯罪预备行为包括为犯罪实行而着手进行准备工具和创造条件的行为,如练习犯罪手段、犯罪前调查、排除障碍和勾引共犯等36.区分不能犯未遂和不可罚的不能犯:前者相对不能,后者绝对不能,看是否有导致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

P9837.犯罪中止的彻底性要求行为人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计划,而非认为时机不成熟暂时停止等待条件成就再实施原犯罪计划。

38.自动放弃可以继续重复侵害的行为一般作为犯罪中止处理。

39.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就是犯罪既遂,而不以卖出为必要,将受害人送回家并不影响犯罪成立。

绑架罪也是,只要控制被害人就成立犯罪既遂,主动释放无效40.挪用公款罪要求时间超过三个月不归还才既遂。

41.犯罪中止的本质可谓“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未遂及犯罪预备可谓“欲达目的而不能”。

这里的“能”与“不能”原则上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判断与自我认识为标准,即使客观上行为人能够顺利完成犯罪行为,但其自以为不可能完成犯罪,仍属“欲达目的而不能”;反之,即使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不可能完成犯罪,但其自以为能够完成而出于自己内心的考虑放弃自以为可以完成的呃犯罪,仍属“能达目的而不欲”。

42.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在程度上应该是足以达到阻止其犯罪意志的,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遇到的是显然不足以阻止其犯罪继续进行和完成的不利因素,在此情况下放弃犯罪的,就不宜将这种因素认定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仅有客观障碍并非都作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43.违禁品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比如抢劫毒品、盗窃假币的,仍构成抢劫、盗窃罪。

44.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时,还要综合考虑财物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

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在怀中时就是既遂。

45.共犯成立中犯意联络的主观条件,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犯意联络,如某些犯罪团伙中仅存在单线联系问题,每个实行行为直接同组织犯保持犯意联系,而彼此之间互不相识。

46.共同行为应当是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否则不成立共犯关系。

47.仅参与共谋而未参与犯罪实行行为的及共谋而行者,属于共犯关系。

因为共谋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犯罪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也属于犯罪行为。

48.一个人的犯罪预谋可能属于犯意表示,但两个以上的人在一起进行的犯罪预谋则属于犯罪预备。

49.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并不要求犯罪行为完全相同,只要在相关构成要件范围内有重合的,即可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犯关系,即属于理论上的“部分犯罪共同”。

根据部分犯罪理论,在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

但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杀人故意,另一方出于间接杀人故意,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如甲乙共用木棍击打丙,甲出于杀人故意,乙出于伤害故意,二人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犯,但由于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对甲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乙为故意伤害罪)50.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作为单独犯罪论处。

51.实行过限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单独论处。

52.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53.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定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犯罪既遂论处。

对于直接实行犯而言,可以比照单独犯罪的停止形态处理,即自动放弃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并能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可以认定为中止;对于直接实行犯之外的外围者,即组织者、帮助者和教唆者而言,因其组织或帮助行为已经对直接实行者产生了相应的作用力,此时其简单地自动放弃并不能有效组织犯罪结果或危险状态出现,是不能作为中止的。

应根据实行者将犯罪行为实施到什么程度来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一人既遂,即整体既遂;如果共同犯罪没有完成即属于未完成形态,则可能有的共犯人是未遂犯或预备犯,有的共犯人是中止犯,当然也可能均是未遂犯、预备犯、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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