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现将《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跨地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
跨地区经营是指省内跨设区市、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经营。
第三条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选择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增值税核算、纳税申报。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四条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以上且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或总机构、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
第六条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计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
第七条应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规范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最新规定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最新规定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改革已经成为国内税收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
其中,个人增值税的起征点也常受到关注。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是指个人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从实际生产销售额中扣除的适用于纳税人的税收起征点。
根据最新规定,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将对广大纳税人产生重要影响。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的需要。
过去,个人增值税起征点较低,适用范围有限,不利于推动个体经济的发展。
因此,税收部门不断调整起征点,以提高人们的生产积极性。
最新规定下,个人增值税起征点上调至一定程度,将使更多的个体经济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
根据最新规定,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最低数额为每年5万元。
即个体经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超过5万元的部分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一调整将使更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能够享受到起征点的优惠政策,减轻纳税负担,激发个人创业热情。
此外,对于一些初创企业或低收入个体经济,如符合条件,可以适用更高的起征点,以进一步减少税负。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不仅对纳税人有利,也对国家财政有一定影响。
增加个人增值税起征点,将减少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的税收压力,鼓励他们更积极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增加就业机会,推动经济发展。
此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还有助于降低税务部门的管理成本,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最新规定不仅仅是一个税收政策,更是对个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
调高个人增值税起征点,为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解决了一部分税收负担,有益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还将增加纳税人的获得感,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然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也需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税收部门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教育和引导,确保纳税人了解起征点调整后的税收政策。
其次,需要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确保个人增值税的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税,防止违法行为。
最后,要加强政府监管,确保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不被滥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1月26日河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是指主管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省行政区划内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生产、经营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医疗机构(个体)、个人承包承租业户以及临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业户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定期定额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五条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有利于组织税收收入,提高核定定额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对定期定额户实施分类管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发布时间:2016-06-02 字号:【大中小】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问题根据全国征管规范以及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首个申报期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 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及备案证明材料的问题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租入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开展长期未经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开展长期未经营的僵尸户非正常户清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09.21
【实施日期】2017.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物价局关于海口市辖区内发班的公路客运(省内)上限票价的批复
(市价字[2012]131号)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海口站务分公司:
报来《关于许可公布实施公路客运上限票价的请示》收悉。
因海汽东站新增海口至文昌宝芳班线,成品油价格变化后降低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琼价价管[2009]133号)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价管[2012]339号)规定,经审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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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的政策和措施冀国税发[2008]117号
i.141: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的政策和措施冀国税发【2008】117号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全民创业(一)对所有新开业纳税人免予收取发票领购薄工本费,降低纳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和应届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免予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三)增值税起征点我省个体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个体经营者月(次)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四)增值税免税1.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4)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犁器、下肢矫型器、脊柱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3,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5.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终严格审核确认后(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6.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掌餐具,免征增值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创业政策薯7.从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五)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12.21
•【字号】冀发改公价〔2020〕2011号
•【施行日期】2020.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规范性、科学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冀价政调〔2017〕202号)、《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1日。
个体户2022年营业税起征点是多少
个体户2022年营业税起征点是多少我们知道现在的毕业⽣出来创业的有很多,很多都是个体商户,对于个体户经营达到标准也是要向国家交税的,那么对于今年来说营业税起征点是怎样规定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个体户2020年营业税起征点是多少1、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销售额150—200元。
2、营业税的起征点(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营业额50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营业额100元。
注:营业税起征点的适⽤范围只限于个⼈。
⼆、个体⼯商户怎么交纳个⼈所得税《个体⼯商户个⼈所得税计税办法》第⼋条个体⼯商户从事⽣产经营以及与⽣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货币形式的各项收⼊,为收⼊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提供劳务收⼊、转让财产收⼊、利息收⼊、租⾦收⼊、接受捐赠收⼊、其他收⼊。
前款所称其他收⼊包括个体⼯商户资产溢余收⼊、逾期⼀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收⼊、确实⽆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补贴收⼊、违约⾦收⼊、汇兑收益等。
第⼗五条个体⼯商户下列⽀出不得扣除:(⼀)个⼈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三)罚⾦、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出;(五)赞助⽀出;(六)⽤于个⼈和家庭的⽀出;(七)与取得⽣产经营收⼊⽆关的其他⽀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出。
第⼗六条个体⼯商户⽣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产经营费⽤和个⼈、家庭费⽤。
对于⽣产经营与个⼈、家庭⽣活混⽤难以分清的费⽤,其40%视为与⽣产经营有关费⽤,准予扣除。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个体户营业税起征点是5000元,缴纳税款是⼀种责任,逾期没有去交的话是要产⽣滞纳⾦的。
以上这些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步的要求,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冀国税发[2006]25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25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省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略)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____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略)3、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略)4、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略)5、核定定额通知书(略)6、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略)7、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略)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
优惠内容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销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
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3)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5.02•【字号】冀财法[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法[2013]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性文件每2年清理一次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2012年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办字〔2012〕127号)的要求,我厅对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以及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制定(包括牵头制定、转发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保留222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继续适用。
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84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使用,上述文件以财政部的公布结果为准。
三、对修改内容较多或超过有效期的97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列入限期修改,修改期内原文件继续执行,超过修改期限自行失效。
四、对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相抵触或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的150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废止文件不再执行。
五、对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超过规定期限的228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即日起宣布失效文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根据省政府关于“非公布即废止”的原则,未列入保留目录的我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废止,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北省财政厅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2、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继续使用规范性文件目录3、河北省财政厅限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4、河北省财政厅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5、河北省财政厅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省财政厅2013年5月2日附件1:河北省财政厅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2年10月31日共222件)附件2: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继续使用规范性文件目录。
邯郸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邯郸市国家税务局文件邯国税发…2005‟68号邯郸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税收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税收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冀国税发【2005】5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全市税收工作实际做如下安排部署,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我市个体税收分类管理工作主要内容1、各县(市)、区局须严格依据省局相关工作要求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增值税起征点以上”、“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和“从事临时经营”三类进行严格管理。
对于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的分类管理请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分类- 1 -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国税发【2005】55号)中相关工作要求执行。
2、对于起征点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凡领购使用普通发票或月定额在600元以上(含600元)的,须按要求建立复式帐;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高新区、邯郸县、武安市、峰峰矿区、涉县、永年县和磁县局所辖月定额在500—600元的个体工商户,其余单位所辖月定额在450-600元之间的个体工商户,须按要求建立简易帐。
各县(市)、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建帐范围,相关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复式帐、简易帐由市局统一印制。
对除此之外的其他起征点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按照省局相关工作要求,全部由《个体定额管理软件》核定定额,切实规范定期定额管理。
3、对于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各县(市)、区局须严格依据省局相关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相关纳税人税务登记、定期定额核定,纳税申报管理、巡查巡管、征管档案等各项基础税收管理工作,做到免征不免管。
按照省局相关工作要求,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应按季申报,但由于目前我市征管信息系统设置此类纳税人申报期为半年,因此2005年3季度相关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各局暂不录入系统,在2006年1月的征期中统一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2005年底前,各县(市)、区局须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将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申报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
2024河北省个体户报税操作流程
2024河北省个体户报税操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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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冀地税函[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7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管的补充规定(一)按照《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要求,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对定期定额户的典型调查户数不得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含)。
对其进行典型调查时,应深入分析,准确测算出所需要的系数和数据,力求定额的合理性。
(二)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要求,全省统一定额执行期为一个公历年度;开业不足一个公历年度的,以当年实际经营期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如因季节性经营较强等原因造成经营额幅度变化明显的地区或行业,可由各市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纳税人的经营类别设定季度或半年的定额执行期。
(三)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即当定期定额户的“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该条款适合我省地税系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户,不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个体户。
对实行定期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个体户,其发票开具的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的数据,税务机关应按全额计征。
(四)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各地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对定期定额户采取简并征期,或网上申报纳税,或委托代征等税款征收方式。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2.03.21
•【字号】冀财税〔2022〕9号
•【施行日期】2022.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1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5.14•【字号】冀国税发[2004]77号•【施行日期】200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局制定了《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并已报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同时,请各单位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陆续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就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问题,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生产销售国家列举范围内的农膜、化肥、饲料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
三、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经营避孕药品、用具和收购的古旧图书的,免征增值税。
五、生产下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一)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含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三)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等。
六、企业生产属于国家列举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七、在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法定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1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13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冀地税发[2008]80号)中第二条“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凡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附征的税种不再征收”中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仅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另外,对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比照上述政策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的个人所得税,不再退税。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结束——。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2017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现将我省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我省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二、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农产品核定扣除采取投入产出法,并实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
三、自2017年5月1日起,上述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扣除。
四、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扣除标准告知试点纳税人,并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公告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六、其它征管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省统一的中药材饮片核定扣除标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2017年3月3日关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要求,自2013年9月1日起结合本省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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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经营者增值税起征
点的通知
【标 签】个体经营者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财税﹝2004﹞4号
【发文日期】2004-01-14
【实施时间】2004-01-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和解决再就业问题,经省政府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调高我省个体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其中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由15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由150元提高到200元。
调高增值税起征点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关注其他相关因素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