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委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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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及时有效地对民用航空器进行适航管理而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作为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的代表从事有关适航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据本规定依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发布、六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

关联法规: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民航局委任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航空器适航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

第四条定义(一)适航部门是指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司(以下简称适航司)、航空器适航中心、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及各航空器审定中心。

(二)委任代表是指民航局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适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委任单位代表是指由民航局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适航工作的某些单位或机构。

第五条授权民航局授权适航司负责审查批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工作。

由适航部门对他们从事的有关适航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委任代表第六条适用范围本章规定了各类委任代表的委任程序、授予的权限和管理规则。

第七条委任代表类别民航局根据工作性质将委任代表分下列各类:(1)工程委任代表;(2)生产检验委任代表;(3)维修监督委任代表;(4)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5)其他代表。

上述各类委任代表根据需要可设置不同的专业。

第八条委任代表条件(一)工程委任代表和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必须:(1)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2)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3)工程委任代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可具有中专以上学历;(4)熟悉与所委任的工作相应的最新技术知识;(5)熟悉指定的专业,从事相应的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宽的知识面;(6)是由相应适航证件持有人推荐的不直接参与所委任产品型号的设计和检验工作的人员。

适航管理的考试重点

适航管理的考试重点

1、影响飞行安全的主要因素:人、环境、设备。

2、适航的定义: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3、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1)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2)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4、试航管理就是适航性控制。

5、我国政府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6、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分为: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

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7、适航管理的特点:(1)权威性或法规性(2)国际性(3)完整性和统一性。

适航管理的完整性包含着整体完整性和过程完整性两个方面。

适航管理的完整性既是客观的需要,也是把握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要求。

(4)动态发展性(5)独立性8、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1)立法、定标(2)颁发适航证件(3)监督检查9、适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1)制定各类适航标准和审定监督规则。

建立健全严格的法规体系是适航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2)民用航空器设计型号合格审定。

民用航空器的固有安全水平是在设计阶段确定的。

(3)民用航空器制造的生产许可审定(4)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检查(5)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6)对从事维修工作的人员的管理10、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AP-183-FS-2016-01R4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AP-183-FS-2016-01R4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使同类别、级别(飞机)教员等级考试和教员等级更新检查; 5.1.9 除监察员、委任代表外,对按照CCAR-135或CCAR-121运行的人 员实施熟练检查,也可由公司飞行检查员实施;对按照CCAR-91运行 的人员实施定期检查或熟练检查,也可由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管理 程序见附件三)实施。 5.2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对被检查人员的飞行技术状况做出书面(电子) 鉴定结论。 5.3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委任期间,应当每年(以任期为准)向地区 管理局飞行标准处或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报告工作情况,对重要的或不 能决断的问题应当随时报告(报告表见“飞行人员信息咨询”网站)。 5.4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应服从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关于实施实践考试或 熟练性检查的指派,委任代表所在运营人应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委任 代表履行职责。对于无正当原因拒绝配合指派的运营人,局方将限制 其实践考试的申请。
3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条件 3.1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3.1.1 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3.1.2 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3.1.3 在所委任的专业上具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和熟练的技术; 3.1.4 熟悉与所委任工作有关的最新技术和知识; 3.1.5 持有现行有效的适用航空器等级的飞行人员执照,并具备相应的 飞行教学资格; 3.1.6 持有履行考试权利所需的驾驶员执照所赋予权利对应的体检合 格证; 3.1.7 近12个日历月内应参加并通过民航局飞行标准部门认可的飞行 标准知识的培训,但在任期内申请变更的(如变更航空器级别/型别等 级或变更委任代表管理归属地区管理局等)除外; 3.1.8 近五年内具有飞行教学的经历;
d) 200小时在批准的训练机构直升机上的飞行教学时间。 3.2.3 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CPE) 3.2.3.1 CPE – 飞机 a) 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具有飞机类别、级 别等级和仪表等级; b) 持有有效的飞行教员等级并具有飞机类别等级和相应的级别等级; c) 2,000 小时机长时间,其中至少1,000小时飞机机长时间,包括100 小时夜航;上一年度在飞机上的飞行时间300小时以上; d) 在担任考试员的级别等级上至少500小时机长时间; e) 500小时持有飞行教员等级的教学时间,其中在担任考试员的级别等 级上至少100小时; f) 100 小时仪表飞行时间,包括实际的或模拟仪表条件的; g) 250 小时仪表飞行教学时间,其中200小时在飞机上; h) 对于申请仪表等级考试员的,还应持有飞机仪表教员等级,具备300 小时在飞机上的仪表等级教学时间; i) 在复杂飞机上担任机长200小时; j) 担任PPE超过一年; k) 上述教学时间必须在批准的具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资格的训练 机构完成。 3.2.3.2 CPE – 直升机 a) 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具有直升机类别等 级; b) 持有有效的飞行教员等级并具有相应的直升机类别等级;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5号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5号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5号)《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CCAR—55)已经2005年4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航空油料的适航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油料及其供应企业、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和民用航空油料试验委任单位代表的适航审定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如下:(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油料试验委任单位代表:指由局方委任的,局方以外的、在委任范围内从事民用航空油料试验的组织或机构。

(三)民用航空油料:指为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提供动力、润滑、能量转换并适应航空器各种性能的特殊油品。

包括航空燃油、航空润滑油、航空润滑脂、航空特种液及添加剂等。

(四)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指为民用航空油料提供检测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第二章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第四条本章适用于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的颁发、变更及对批准书持有人的管理。

第五条批准书包括主页和项目单。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油料储运、检测并为民用航空器提供加注油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或经其书面授权从事上述活动的组织或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取得批准书。

第七条批准书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申请书及下列文件:(一)申请人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二)申请人总体概况的说明;(三)申请人质量保证系统的说明;(四)建议的适航审定要求;(五)建议的适航审定验证计划。

[讲解]适航-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讲解]适航-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适航-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1适航性:民用航空器在预定的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条件下,能满足最低安全标准,并能顺利飞行所必须具备的品质。

2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1定义: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2分类:初始适航管理;持续适航管理 3管理方法:以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证等证件的管理为中心,通过颁发证件前的审查、鉴定,以及颁发证件后的监督管理等方式对适航性进行控制。

4主要内容:立法、定标;颁发适航证件;监督检查。

5特点:权威性和法规性、国际性、完整性和统一性、动态发展性、独立性3适航管理机构:1立法决策层-负责适航立法工作,并全面负责我国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环节的管理。

目前我国适航管理立法决策层为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和飞行标准司;2执行层-执行层在适航司领导下负责相应地区的适航审定、适航监督等工作。

目前我国适航管理执行层为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民航各省级航空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3基础层-适航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实施适航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之一就是建立“委任代表”制度。

4我国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①1995年10月30日由八届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通过②是从事民航活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根本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①国务院1987年发布②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③概括了适航管理的基本要求,对航空器适航的宗旨、适用范围、性质、管理者、管理方法、权限和处罚作了明确规定。

3《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①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发布②涉及范围:适航管理、人员执照、机场管理、航务管理、航空运输、航空保安、搜寻救援、事故调查等各方面4《适航管理程序AP》:是适航管理规章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程序5《资讯通告AC》:是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6《适航管理文件AMD》:是各级适航部门就某一具体技术问题或工作,与运营人、航空产品设计、制造人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时所用的形式7《适航指令CAD》:指当某些产品已经民航局审定,但后又发现有不安全情况,由民航局发出加以纠正的文件形式8《技术标准规定CTSO》:指民用航空器上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最低性能标准5飞行品质:1定义:飞行品质指为了保证飞行安全和实现预期的任务所必需的飞机飞行特性,包括操纵性、稳定性和配平。

CCAR-183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CCAR-183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委任代表在行使职权期间,应定期向民航局有关适航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对重要的或不能 决断的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十四条 委任代表的培训与考核 (一)民航局适航部门对委任代表要进行定期培训,使其正确理解有关民用航空规章并能准 确履行其职责。 (二)民航局适航部门应对委任的适航代表进行考核,并将结果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能 否连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 委任和任期 (一)委任代表由聘用单位推荐,经民航局有关适航部门按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审查 合格后颁发委任代表证件,任期两年。 (二)民航局适航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委任代表的任期:
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委任单位代表是指由民航局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
适航工作的某些单位或机构。 第五条 授权 民航局授权适航司负责审查批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工作。由适航部门对他们从事
的有关适航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委任代表 第六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各类委任代表的委任程序、授予的权限和管理规则。 第七条 委任代表类别 民航局根据工作性质将委任代表分下列各类: (1)工程委任代表; (2)生产检验委任代表; (3)维修监督委任代表; (4)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 (5)其他代表。
委任单位代表证书不可转让。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 委任单位代表证书长期有效。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 (一)证书持有人书面要求终止。 (二)发现委任单位代表证书持有人未能履行所委任的职责或不能胜任所委任的职责。 (三)试验、检测或鉴定设施迁址。 (四)其它原因。 第二十六条 证书的收回和处罚
经检查,委任单位不再符合本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应当收回其委任单位代表证书。委任单 位代表证书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时,民航局有权对其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适航

适航

CCAR-1民用航空规章制定程序CCAR-2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7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37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包括技术标准规定CTSOA)CCAR-39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包括适航指令CAD)CCAR-45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规定CCAR-65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CCAR-145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CCAR-183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一、1、适航标准是一种特殊的【技术性】标准。

为保证实现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2、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初始适航负责。

航空器的【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持续适航负责。

3、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贯穿于从【孕育诞生】至【寿命终止】的全过程。

4、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分为【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5、都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有法律效力。

6、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按工作性质分【立法、定标】【颁发适航证件】和【持续适航管理】。

7、TC【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合格证】PC【民用航空产品的生产许可证】PMA【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TSOA【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8、适航管理结构体系【立法决策层】【执法监督层】【委任基础层】10、每一份技术标准规定即CTSO 是【CCAR-37】一部份,CAD是【CCAR-39】一部分二、1、适航性航空器在于其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2、适航管理以保重安全性为目标,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3、CAD90-B707-03修正案39-0039 意义1990年颁发的波音707飞机的第3份适航指令,CCAR39部的第39次修正案。

适航法规学习笔记 (4)--适航委任代表DAR、接机检查

适航法规学习笔记 (4)--适航委任代表DAR、接机检查

本文承继前3篇文章,是适航法规学习总结的最后一篇。

在实际工作中,接机工作也是法规真正被实践落地的重要部分。

在第一篇文章组织机构中,文末简单介绍了适航有关的委任代表。

本节我们再来赘述一下委任适航代表DAR,然后详细了解一下接机工作流程和一些细节工作。

最后,简单说一下和接机有关的其它部门和机构。

引进飞机适航委任代表DARDAR委任基础层:指所有的委任适航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他们是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和其所属的人员(民航局适航部门根据需要在有关企事业单位委任各种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按照适航部门授权负责有关的工作)目的:完善适航安全管理体系;释放适航审定系统的人力资源;满足持证人的经营需求;共享工业系统的知识和经验。

同样,欧美适航管理体系同样采取了大量的适航委任制度协助适航管理。

委任代表:指民航局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民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包括工程委任代表、生产检验委任代表、适航委任代表等。

DAR -- Designated Airworthiness Representatives 适航委任代表职责:在局方的授权和监督下工作;遵守相关适航规章和管理程序的要求;如遇影响到局方的授权、使用困难或任何不安全的情况时,及时向局方报告;当工作中遇到可能偏离程序的情况时,及时与局方沟通,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授权工作;按局方要求完成工作记录、报告和档案。

DAR权限:按授权对航空器进行适航检查和相关证件签署工作。

局方不予授权的项目:解释适航标准;运用专用条件;批准豁免和等效安全;批准AFM;修改适航性限制;批准适航指令。

局方分六个方面对委任代表予以管理:资质要求;资质审核&授权批准;培训与考核;日常指导&监督;绩效评审;任期&连任。

对委任代表的培训要求:(AP-00-AA-2014-01R4 委任代表的培训要求)初始培训--适航法规基础培训【国际民航公约及附件、中国民航行政管理体系、中国民航法律体系、外国适航管理机构、适航审定规章及程序】+ 委任代表专业技术培训【型号审定专业知识、符合性设计实验与检查、航空器合格审定系统评审大纲、航空器国籍登记要求、航空器适航检查要求】在职培训--适航法规复训【新颁布新修订的适航规章、新版本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新修定的技术标准、适航管理的新趋势新要求】+ 委任代表准耶技术复训【航空器设计制造的新知识、型号审定的新技术、新方法、岗位职能变化的培训需求】旧版183程序新版183程序接机检查之前写过一篇航空公司预检接机人员的工作总结,有兴趣可以参考下--【预检/接机的工作方法及经验总结】适航审定司将申请人提交的《适航证申请书》【AAC-018】、构型差异说明、《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及颁发适航证书授权声明》【AAC-169】和“签发人”、“颁发日期”栏为空白的《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AAC-023】交给经授权的适航监察员(或委任代表)对航空器进行适航检查。

浅析军代表与适航代表对试验质量监管的异同

浅析军代表与适航代表对试验质量监管的异同

- 93 -工 业 技 术造技术与装备,2016(4):28-29,49.[3]张月娜.RV 减速器的摆线针轮传动齿面接触分析[J].数字制造科学,2018,16(2):94-102.[4]范蕾.基于UG 的减速器虚拟设计与仿真研究[J].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1(4):1-3,7.[5]机械设计手册编辑委员会.机械设计手册(3)(新版)[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图5 无机壳输出端图6 摆线针轮减速器整体装配图0 前言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我国航空工业飞速发展,各类军用飞机、民用飞机型号研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受到了世界的高度关注。

飞机强度验证试验是飞机型号研制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持续受到了行业内外的关注。

中国飞机强度研究所作为我国航空工业唯一的飞机结构强度鉴定与验证中心,承担着我国几乎所有军、民机的研制任务,该文在军机、民机型号强度验证试验研制过程中,军代表和适航代表分别对军机、民机试验过程开展质量监管的异同进行讨论分析,识别其共同点和不同点,根据不同要求对军机、民机强度验证试验过程质量适航工作开展差异化管理,为更好地满足军代表和适航代表的要求奠定基础。

1 相同点1.1 目的相同军代表与适航代表开展试验质量监管活动,都是为了保证飞机强度验证试验研制过程质量受控,飞机强度验证试验结果满足型号研制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但也有一定差别,军代表更关注军机预期功能的实现,适航代表则更关注民机的适航性、安全性。

1.2 均为外部监管方军代表与适航代表都是代表外部(二方或三方)开展试验质量监管活动。

军代表是代表产品的最终用户,对各类试验全过程开展进度、技术、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活动;而适航代表则是代表政府、代表民众开展民机型号研制过程中的技术、质量、安全等监督审查活动,确保民用飞机的适航性,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适航代表对试验研制进度的关注度较军代表较低。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4号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4号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4号)经2000年11月27日民航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托代表和委托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委任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代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有关民用航空飞行标准检查工作,更加有效地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和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程序、委任条件及其职责权限,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主管部门。

(二)委任代表,是指民航总局委任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飞行标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委托单位代表,是指民航总局委任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飞行标准工作的单位或者机构。

第四条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委任代表第五条委任代表分为下列类别:(一)飞行检查委任代表;(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三)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四)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类别。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8.01•【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64号•【施行日期】199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64号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SE),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技术力量的作用,规范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程序及职责,加强对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委任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委任代表,是指接受民航总局委任、代表民航总局从事有关计量技术考核、评审、认证等项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本规定所称委任单位代表,是指接受民航总局委任、代表民航总局从事有关计量技术监督,计量认证、培训,仲裁检定和建立民航最高专用计量标准等项工作的企事业计量技术机构。

未取得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资格,不得从事有关计量技术的考核、评审、认证、培训、仲裁检定等项工作。

第四条民航总局对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实行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资格审查和委任,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委任代表第五条民航总局按工作性质,审批下列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一)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认证委任代表;(二)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审定委任代表;(三)民用航空计量检定人员主考委任代表;(四)民用航空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审核委任代表;(五)根据工作需要审批的其他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

浅谈适航委任管理系列之二:委任代表(Designee)管理

浅谈适航委任管理系列之二:委任代表(Designee)管理

浅谈适航委任管理系列之二:委任代表(Designee)管理第一期:前言一、委任代表产生的背景二、委任代表的分类三、委任代表的选择第二期:四、委任代表的批准和授权第三期:五、委任代表的资格管理六、有关国内发动机行业委任代表机制的工作建议前言本文章之系列一介绍了ODA产生的背景和目前美国相关单位获得ODA批准的情况,以及笔者对于国内航空器研发领域应用ODA相关政策的建议,本期笔者将向大家介绍委任代表的相关管理政策。

我国的委任代表在开展检查工作国外委任代表在开展检查工作一、委任代表产生的背景为了应对航空业的蓬勃发展,FAA前身CAA早在1927年即开始使用个人作为其委任代表,代表局方承担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相关工作。

由于航空器研发复杂性深和技术含量高以及局方人力资源有限,1940年CAA正式发布法令确定了委任工程代表(DER)和委任制造检查代表(DMIR)的相关管理政策,建立了局方选拔、使用和监督委任代表的管理体系。

目前美国在委任代表的使用方面已积累80多年的经验,形成了完备的委任代表管理体系。

我国航空制造业适航委任代表的实践工作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前期。

由于中美MD-90飞机合作生产项目的开展,我国在DMIR管理方面进行大量卓有成效的实践工作。

进入新世纪,随着ARJ21和C919等民机项目的开展,我国对于DER的管理工作也进行了大量有益的尝试,为委任代表工作在国内的发展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经验。

二、委任代表的分类根据工作领域的不同,委任代表目前分为以下6类。

1、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负责各类飞行相关人员,例如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2、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负责各类航空人员的体检工作。

3、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负责对飞行签派员进行执照考试、训练质量检查和其他技术检查,并对被检查人员的技术状况做出鉴定结论。

4、委任工程代表负责在所授权专业内,按照授权的范围,组织相关项目的适航符合性工作的开展,并对适航符合性工作做出结论。

适航委任代表

适航委任代表

主要内容
1 2 3 4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适航的定义

适航管理与委任代表体系 适航委任代表的职责和权限 局方对适航委任代表的管理 适航委任代表的培训要求
适航,即适航性(Airworthiness)的简称,是 民用航空器的一种属性。 适航性:指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 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 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 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 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管理目标

与美国基本同时起步,各国分散管理 1969年配合空客公司的成立,成立JAA 1990年统一欧洲各国的适航标准 2003年成立EASA,代表欧盟统一管理
安全:民航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 发展:航空制造和航空运输两个产业 环保:降低航空噪声和排放污染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7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职责和权限

职责和权限

DER的权限:(在民航局的授权范围内和 监督下)

DMIR的权限:

检查、确认或批准部分设计数据; 代表局方现场观察和确认试验项目; 对已取得型号批准的航空产品在认为所审查的 设计小改或服务通告符合有关的适航标准时, 可予以批准。
25

签发首次适航证件; 签发出口适航证件(在民航局的特别授权下) ; 航空器进行设计更改试飞或生产试飞时,签发第 I类特许飞行证; 对生产批准证书持有人进行必要的检查; 监督检查制造人的质量保证系统,对质量控制程 序的更改签署意见并报民航局有关适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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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委任代表管理
资质审查 日常指导与监督
适航管理与委任代表体系 适航委任代表的职责和权限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第二次修订解读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第二次修订解读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第二次修订解读2017年8月1日,交通运输部以2017年第26号令颁布了《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设计、制造、运营、维修单位等更好地理解《规定》的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的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局就《规定》的出台背景和过程及主要修订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此次颁布的《规定》为其第二次修订。

《规定》自1992年颁布实施以来,进行了一次修订,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根据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和适航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此次对《规定》进行第二次修订,必要性具体如下:(一)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和适航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近年来,国内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迅速,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审定项目不断增加,为更好做好审定工作,需通过委派方式,充分利用工业部门的资源。

此次修订在强化委任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扩大了委任代表的范围和权限,增加了适航委任代表类别,调整了委任单位代表范围,很好地满足了民用航空业发展和适航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保证民用航空适航委任工作质量的需要为保证民用航空适航委任工作质量,需对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资格、委派、权限、持续监督等事项进行规范。

此次修订对当前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并新增了一些要求。

(三)国际双边适航交往的需要作为适航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委任工作是双边适航协议磋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评估事项。

此次修订对委任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和细化,以与国际其他国家做法接轨。

2010年,我局启动《规定》的第二次修订工作,经过内部收集意见、了解国际政策、对重大修订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行业征求意见初稿,下发行业征求意见。

2012年5月召开《规定》审查会,多次修改后,形成了本修订草案。

二、主要修订内容(一)完善规章的章节结构1. 将委任代表的管理和委任代表的类别和权限分为两章进行规定。

AP-183FS-001R1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AP-183FS-001R1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编 号:AP-183FS-001R1 管 理 程 序下发日期:2006年12月29日编制部门:通用飞行标准处批 准 人:蒋怀宇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1总则1.1本程序的目的是确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部门(以下简称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委任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及对其进行管理的工作程序。

1.2本程序依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管理规定》(CCAR-183部)制定。

1.3相关文件1.3.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部)1.3.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1.3.3《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部)1.4本程序适用于对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委任和管理。

1.5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可以担任下列专业的考试员:1.5.1驾驶考试员;a)私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PPE);b)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CPE);c)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考试员(ATPE);d)通用熟练检查考试员(PCE);1.5.2领航考试员(FNE);1.5.3飞行通信考试员(FRE);1.5.4飞行机械考试员(FEE);1.6申请担任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时,申请人每次只可以申请一个飞行检查委任代表专业项目和一个或者多个航空器等级。

驾驶考试员的专业项目和航空器等级经审核批准后在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证书中载明。

2.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审查和批准部门2.1各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候选人员的审查工作;2.2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委任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

3.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条件3.1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3.1.1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3.1.2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3.1.3在所委任的专业上具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和熟练的技术;3.1.4熟悉与所委任工作有关的最新技术和知识;3.1.5持有现行有效的相应航空器类别、级别、仪表等级和型别等级(如适用)的飞行人员执照,并具备相应的飞行教学资格;3.1.6近12个日历月内参加并通过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认可的飞行标准知识的培训;3.1.7近五年内具有飞行教学的经历;3.1.8近三年内没有因个人原因发生飞行事故征候或者飞行事故;3.1.9具有中国国籍;3.1.10对于因行政工作繁忙没有足够时间实施实践考试的人员,原则上不予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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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委任代表管理
资质审查 日常指导与监督
适航管理与委任代表体系 适航委任代表的职责和权限
聘任授权
局方
绩效评审
局方对适航委任代表的管理 适航委任代表的培训要求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培训和考核
连任续聘
30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主要内容
1 适航管理与委任代表体系
2
3 4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适航委任代表的职责和权限
局方对适航委任代表的管理 适航委任代表的培训要求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4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1.1
适航委任代表专业培训
2013年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适航的来源和发展

完善适航安全管理体系 释放适航审定系统的人力资源 满足持证人的经营需要 共享工业系统的知识和经验
“委任”在适航和行政法规中并未有明确授权 “委任”是局方为补充资源采取的一工作方式
局方认为需要时。
“委任”条件是“具备与局方相当的能力”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13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14
(1992 年 12 月 11 日发布 1997 年 1 月 6 日修订)


CCAR-183AA
在局方的授权和监督下工作; 遵守相关适航规章和管理程序的要求; 如遇影响到局方的授权、使用困难或任何不安 全的情况时,及时向局方报告; 当工作中遇到可能偏离程序的情况时,及时与 局方沟通,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授权的工作; 按局方要求完成工作记录、报告和档案。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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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代表体系
“委任”规模
地区 DER DMIR DOR 华北 13 29 4 华东 59 49 3 中南 25 46 9 西南 11 23 4 西北 69 34 1 东北 31 49 1 新疆 0 0 0 合计 208 230 22
委任基础层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11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12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1.3
适航委任代表专业培训
2013年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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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性责任
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负重要责任 按适航法规要求的标准设计 制造航空器及相关零部件 向局方表明设计制造的航 空器符合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性责任
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负直接责任 建立运行和维修体系,按规章 和手册的要求使用维护飞机 向设计制造单位和政府部门 反映航空器使用中的问题
DMDOR的权限:(AP-183-AA-2008-07)

超规范修理的设计批准; 非重要改装的设计批准; 重要改装工程文件的批准和设计符合性检查; 颁发AAC-038表; 颁发取证改装实施后改装设计的临时批准; 除适航性限制以外的ICA批准。
27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局方不予授权 的项目
24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23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1.6
适航委任代表专业培训
2013年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适航的来源和发展

适航来源于公众利益需求

美国的适航管理

早期的飞行活动发生了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公众要求政府对空中飞行活动进行管理 航线管理、飞行员执照和航空器适航管理 适航管理:航空器的设计制造和维修
1926年起步 1958年设立FAA,1965年基本成型 1981年形成现在的管理格局 全球实力最强的适航管理当局
职责和权限

职责和权限

DER的权限:(在民航局的授权范围内和 监督下)

DMIR的权限:

检查、确认或批准部分设计数据; 代表局方现场观察和确认试验项目; 对已取得型号批准的航空产品在认为所审查的 设计小改或服务通告符合有关的适航标准时, 可予以批准。
25

签发首次适航证件; 签发出口适航证件(在民航局的特别授权下) ; 航空器进行设计更改试飞或生产试飞时,签发第 I类特许飞行证; 对生产批准证书持有人进行必要的检查; 监督检查制造人的质量保证系统,对质量控制程 序的更改签署意见并报民航局有关适航部门。
适航委任代表专业培训
2013年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主讲人:陈金莉 航空器适航审定系
26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职责和权限

职责和权限
解释适航标准 运用专用条件 批准豁免和等效安全 批准AFM和FCOM 修改适航性限制 批准适航指令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职责和权限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总局令第 28号
职责和权限

CCAR-183.9: DER的权限 CCAR-183.10: DMIR的权限
委任代表的职责: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及 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5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6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适航的来源和发展

适航管理的目标

欧洲的适航管理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委任代表体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委任代表体系
立法 决策层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管理局适航审定处 适航审定中心 监管局生产监督处 DER、DMIR、 DMDOR……
CAAC适航审定体系:
执法监督层
为什么要建立适航委任代表体系?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适航性责任
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负监督管理责任 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进行 抽样确认和技术鉴定

什么是适航责任? 哪些责任是持证人的责任? 哪些责任是局方的责任? 什么是委任? 适航委任代表应具体承担哪些责任? 适航委任代表的培训要求有哪些?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管理方法
合格审定

型号合格审定 生产许可审定 单机适航审定 运行合格审定 维修许可审定 ……

航空产品型号 生产单位 航空器 航空公司 航空维修单位
立法定标
合格审定
持续适航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9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10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委任代表管理


委任代表管理

DER和DMIR的资质要求:
熟悉并能够公正的执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学历要求:DER大专以上,DMIR中专以上; 熟悉与所委任的工作相应的最新技术知识; 熟悉指定的专业,从事相应专业的工作五年以上时 间,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宽的知识面; 有相应适航证件持有人推荐,不直接参与所委任产 品型号的设计和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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