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老师-郭广辉简介
外贸企业如何利用仲裁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59外贸企业如何利用仲裁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于彬彬(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摘 要】外贸企业面对的国际贸易纠纷,是当前外贸企业需要着力解决,并且也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主要是从整体出发,介绍我国外贸企业目前外贸纠纷的主要现状,从数量、对象、产品几个方面,进而分析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经济原因。
最终,主要阐释了解决这些国际贸易的主要手段仲裁的效力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外贸企业如何利用仲裁解决国际贸易纠纷这一问题。
【关键词】外贸企业;仲裁;贸易纠纷一、中国企业面临的外贸纠纷(一)外贸纠纷的现状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企业开始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外贸的数量也在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增加。
因而,随着外贸数量的上升,随之而来的外贸纠纷也开始出现。
这些外贸纠纷,一方面影响着我国企业与国际市场的正常交易,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交易双方的利益。
因此,处理和解决好国际贸易纠纷是我国外贸企业面对国际市场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从目前来看,我国企业面临的国际贸易纠纷现状相对来说,比较严峻,也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主要是体现在数量、对象,以及产品方面。
首先,从纠纷数量上来看,我国企业涉及的贸易纠纷数量较大,这与我国整体的中国企业在目前,中国企业面临的贸易纠纷现状呈现出三大特点。
首先,从所涉纠纷数量上看,因为我国整体经济基数较大,自然所面临的纠纷也相对较大。
我国连续十多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
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数据来看,我国不管是在整体数量、所占比例以及变化趋势来看,都排在世界各国的前列。
其次,从对象上来看,与我国发生纠纷的国家主要还是以美、日、英、德等西方发达国家居多,因为经济利益上,造成的摩擦和纠纷数量较多。
但同时,随着我国与其它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量的加大,这些发展中国家与我国的贸易纠纷数量正在快速增长。
这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当属印度。
最后,从产品本身来看,上世纪我国主要的出口产品主要是集中于劳动密集型的产品,主要包括农产品、服装、日用品等。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老师-郭凯峰简介
郭凯峰简介
郭凯峰,1966年出生,河
北东光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
士,师从于刘春田先生。
主要
研究领域:经济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
2003年晋升教授,现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担任经济法学硕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财税法研究会理事、河北省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北省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出版著作6部,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承研省部级课题5项,获学术奖励8项;主讲经济法学、财税法学等本科和研究生课程。
兼职河北华恩企业运营顾问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我国公司经理法律地位的重新界定
现代财产 制度 的基本 逻辑是 财产权主体享有财产 的各项收 益, 并承担相应风险。向公司投入各种资产的主体 , 享有与其投资 方式 、 数额相应的收益索取权 。 公司的价值与其拥有 的物质资产的价值并不一致 , 许多公司 的物质资 产并不是公 司主要 价值所在 , 离开员 工 , 公司的价值将 大打折扣 。这足以说明’ : 公司中存 在着高于物质资本价值、 且物质 资本的贡献无法解释 的 ” 价值剩余 ” 所 以, 。 人力资本参与了公司 总价值 的形成 , 是公 司财富的刨造 者 , 应该享有公 司收益包括剩 余 收 益 的索 取 权 。 2 人力资本所有者应 当分享公司的控制权 、 公司控制权配置的逻辑是 : 风险与控制对应。公司的控制权 只能由真正风险承担者享有 。风险承担者是不断变换的 , 公司控 制权主体也应该随之改变 。 投资者投资于公司的 目的是实现资产增值 、获取相应收益 , 如果投资者 中的风险承担者无控制权 , 法有效 保障投资的安 就无 全和收益的实现, 也就不会投资。而且 , 风险承担者也能够谨慎行 使控制权。 同时也必须让控制权 主体承担必要的风险。 只有这样 , 控 制权 主体才有足够的动力谨慎决策 , 控制权 主体就有 可能 否则 滥用控帝 权。这既是一种约束, Ⅱ 也是一种激励 。 然而 , 承担公司经营风险 的除 了物质 资本出资者 , 还有人力
发挥作用。
【 关键词 】 经理; 法律地位 ; 委托代理 ; 人力资本
一
、
委 托 代 理理 论 下 的公 司 经理 地 位
( ) 托 代理 理 论 一 委
所谓委托代理理论 , 是直接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 的契约的形 成过程出发, 探讨委托人如何 以最小的成 本去设计一种契 约或机 制, 促使代理人努力工作, 以最大限度增加委托人的效用的理论。 ( ) 司 经 理的 法 律地 位 二 公 从历史上看 , 公司经理是作为股东的代理人 出现 的。美 国学 者罗伯特 ・ ・ c 克拉克认为, 与有特殊地位的董事不同的是 , 经理等 高级职员可能会无可非议地被称为其公司的代理人 , 经理 以公 司 代理人的身份对外从事营业活动。范健教授也认为 ” 经理是典 型 的直接代理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他 公司经理与公 司问的代理关系在大陆法系 国家和英美法 系国家都受 到了普遍 接受 。 ( ) 三 公司经理的事实地位 随着股份公司的迅速发展 , 经济活动越来越专 门化、 专业化 和复杂化 , 同时随着职业经理人的兴起并进入公司管 理层 , 董事 会对企业 的控制力量越来越弱 , 作为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关的经 理, 地位也在悄然地发生变化 , 其 己经超越 了法律所赋予他们 的 应然地位 。经理不再是一个辅助者 , 而变成了一个实实在在的掌 权者 ,而且这个掌权者甚 至超越 了他的 ”雇主 ” ,利用 自己的优 势 , 牢地 控 制 着公 司 。该 变 化 产生 了一 系列 亟 待 解 决 的问 题 。 牢 这 些新河题对传统 的经理法律地位理论的根基产生 巨大 的冲击 , 进 而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 人力 资 本理 论 下 的公 司 经理 地 位 ( ) 力 资本 理 论 一 人 现实实践发展的难题 引发了两个 经济学 的企业理论 : 一个是 由科斯 开创的公司契约理论 , 一个是 由舒尔茨开创 的人力资本理 论。两个理论不断发展并相互融 合吸收 , 形成 了完全不 同于传统 法律对公司性质的界定 。作为人力资本拥有者的公司经理与作为 非人力 资本拥有者的股东之间的关系不应该是代理关 系而是契 约关系 , 类似于合伙 中合伙人的关系。这显然是对传统公司法的
从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看财经类院校法学教育特色
2010年9月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却.2010笙!Q鲞箜圣塑&:竺型2坐生!!生生竺坐堑丝!竺唑!!型丝竺丝坚!鱼翌竺丝竺丝墨至竖生221:21:!旦竺:!●教育教学研究从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看财经类院校法学教育特色郭广辉(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摘要: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和持续高潮,给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多启示。
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特色定位应突出经济性、应用性和服务性。
应采取完善教学规章制度、提高教师综合素质、扶持学生专业团体、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实习基地和专业网络信息建设等措施加强自身教育教学特色。
关键词:经济分析法学;财经院校;法学教育中图分类号:D912.29;a5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一1573(2010)03删_03一、经济分析法学兴起的启发意义经济分析法学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在西方(尤其是美国)日渐成型的一门交叉学科。
以《法与经济学杂志》、《法学研究杂志》的推出与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1960)、卡拉布雷西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思考》(1961)、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1973)、贝克尔的《人力行为的经济分析》(1976)、考特和尤伦的《法与经济学》(1988)等著作的问世为代表,科斯等人获得诺贝尔奖将其推向高潮。
经济分析法学在英语和汉语中都有多种称呼。
“EconoI I l i cs肌d hw”在英语中较为常用,此外还有“Econom i c8《‰”以及“Econom i c8A nal ys i8of h”等。
汉语中有经济分析法学、法和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等。
它是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上,基于法与经济学的互动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边缘学科,也是当代西方经济学和当代法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学术流派。
从学科研究的性质和定位来看,法经济学也像其称呼一样众说纷纭。
有的学者将法律经济学明确定位为一门“用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的学科,如波斯纳(1997)【l】所言,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的分析”的学科。
食品安全事件的经济学解读及其制度改进启示--对“草莓农药残留超
2017年1月第38卷第1期河北经贸大学学报Journal of H 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Jan.2017Vol.38 No.1荫经济安全研究食品安全事件的经济学解读及其制度改进启示—对“草莓农药残留超标”事件的分析戎素云\郭广辉2(1.河北经贸大学商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摘要“草莓农药残留超标”事件导致消费者拒绝购买草莓而使草莓滞销,果农利益受损。
对事件及其中的消费者行 为进行经济学解读,从微观层面的消费者行为去探究我国宏观层面的食品安全治理制度缺陷,以便找出问题产生 的根源,为合理进行制度改进提供参考。
关键词:食品安全;契约实施机制;消费者敏感;食品安全治理;制度改进;三聚氰胺;商品价值;使用价值中图分类号:F416.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7)01-0079-06“草莓农药残留超标”的报道播出之后,草莓卖 不掉了,……北京昌平果农半月损失2 683万元,观 光采摘游客骤降了 21.33万人次。
于是,针对“草莓 农残超标致癌”的说法是否为真,众多媒体、专家纷 纷纠错,指出:“欧盟标准”包含技术壁垒;检测农药 残留应当具有资质;媒体不应委托没有检测资质的 机构检测农药残留,更不能随意公布;乙草胺不用于 草莓的生产等[|]。
但即便是这样,消费者依然不为所 动。
这种情况让人想起因“三聚氰胺”而被消费者拒 绝从而产业发展惨遭滑铁卢的我国乳制品业。
为了 能够避免其他食品产业重蹈覆辙,笔者试图对这一 事件(以下简称“草莓事件”)进行经济学解读,从微 观层面的消费者行为去探究我国宏观层面的食品安 全治理制度缺陷,以便找出问题产生的根源,为合理 进行制度改进提供参考。
一、“草莓事件”的经济学解读(一 ““草莓事件”是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表现“草莓事件”是商品交换过程中出现的事件。
法律诊所教育的域外经验与借鉴
【法学与法制建设】收稿日期:2023-05-19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北经贸大学教学研究重点项目“新财经时代人工智能法学教育研究”(项目批准号:2023JYZ10)研究成果作者简介:郭雪慧(1977-),女,河北邢台人,法学博士,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北省三三三人才,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法律诊所教育的域外经验与借鉴郭雪慧(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摘要:在人工智能时代,要更加注重提升人才的实践能力,人工智能法律诊所教育应运而生。
但是,由于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再加上实践中存在运行资金不足、缺乏内在驱动力等问题,使得法律诊所教育的发展并不顺利。
对此,可以借鉴美国、英国、德国、印度、意大利等一些国家的教育改革经验。
同时,提升法律诊所教育理念,为法律诊所学生进行法律援助提供方便,强化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力度,增加案源与资金支持,注重涉外法律诊所课程与教材建设,加大复合型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将法律诊所教育融入法学教育中,努力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诊所教育,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诊所;复合型;法律援助;教育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23)07-0108-07人工智能与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给我国教育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具体到法学教育来讲,更应该关注学生们职业素养的提升。
同时,教师要注重人工智能平台的运用,进一步地丰富教学资源。
法律诊所教育对于打破“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观念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于是众多院校希望通过开设法律诊所课程来提高学生的实务水平。
然而,受到传统的“轻实务、重理论”的影响,加上诸多的现实问题,法律诊所教育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影响。
一、法律诊所教育应运而生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学教育上采用的教学方法有所差异。
很多学者认为,法学教育水平的提高离不开法律诊所教育的完善。
对此,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河北大学的好老师
米新丽
齐媛 吕志毅 王铁群 康军徽 崔丽杰 薛国良
王华玲
时永乐 聂菊
贺国庆
付松涛 石俊杰 严广芬 高献红 梁志林 彭焕平 吴晓燕 俞运虹 谷晨
齐肖鹏 李士忠,禄永义 韩成武 胡京武 黄云明
管理学院
物理学院
文学院 教育系
感谢那些让我受益的老 师——曾经是河大新闻 学院的北漂人 管理学院
教学有方! 她教好几门课,我们上的 人力资源管理。有方法 教外国文学的 人很漂亮 喜欢她的风格 历史系的吕志毅,那才叫 有学问!!!! 有深度 幽默的郁闷男人 不错的小脾气老师 据说是河北大学四大才 子之首,年轻时候是个大 帅哥 堪称演讲家,让我这个历 史不好的人也喜欢上听 历史课了
聂菊 的 社会保障概论 这门课听了很受益 老师 很好 她会教我们一些课 本上学不到的东西 读他的博士论文,才明白 什么是字字珠玑,名师出 高徒啊 治学严 谨 令人想成为他那样的人 , 师母也很好 才貌双全 讲课赛评书 编辑更像诗人 新闻采访很尖锐 始终笑着 心理治疗师 旁征博引,内容丰富,语 言超级幽默,上她的课很 快乐很轻松 再过几年也许会是人文 院有一个重要的老师吧。 经济学院的李士忠老师 和禄永义老师很不简单!
动。三年研究生 最大的收获不是学位、毕业证书,
而是有幸拜于恩师门下,聆听教诲。如今踏入社会 ,
目前从事的又是带些庸俗气的职业 ,所以想起先生便
感觉如坐针毡,为人处事 乃不敢有违师训!相比其
他师兄师姐师弟师妹,我学习算最差,最不用功 ,最
不上进,最没出息的了。有时甚至怕有辱师名而不敢
声称是先生的弟子,但一想起先生 慈爱的目光,看
蹭课一族:河北大学谷钟汝(904374049)
沙友林 王浩军 张玉芬 罗勇
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以反垄断法为视角
2滥用 市 场支 配 地位 行 为 。滥用 市 场 支配 地 位 .
产 权 合法 垄 断 的范 围 ,只要 是 在 合理 的范 围 内 , 即 行 为是 指 在竞 争 关 系 中处 于优 势 经 济 地 位 的 生 产 使 具 有市 场 支 配力 也不 违 法 ; 要 从 宏 观上 看 行 使 或销售企业 , 二 利用 自己的经济优势对其他 决 或立 法 发 展 出 一 种 广 泛 而 识 产权 服 务 而处 于 直接 竞 争 中的企 业 , 通过 共 谋 而 略失 雅 致 的称 作 ‘ 利滥 用 ’ 权 的概 念 , 种 概念 认 为 实 施 的 限制竞 争 的行 为 ; 向联 合 限 制 竞争 行 为 是 这 纵
・
1 0・ 3
《 理论探索 )0 0年第 4期( 21 总第 14期 ) 8
法 弓 台建 设
而 行 排 斥 和 限制 的行 为 。其 主要 表 现 为 拒 绝 许 可 、 搭 限制 竞 争 看 成一 个 简 单 的是 非 问 题 , 要 视 具 体 行 实 售行 为 、 视待遇行 为 、 夺性 定价 、 高定价 、 歧 掠 过 拖 为而 定 。 因此 , 践 中必 然存 在 如 何 区分 滥 用 知 识 延 使用 行 为 。 3企 业 结合 行 为 。企 业 结 合行 为是 指 企业 之 问 . 产 权 行 为 与正 当行 使 知 识产 权 行 为 , 这 种 区 分是 而
公众 需 要 的法 律 规定 , 亦是 对 法 律进 行 解 释 应坚 持 限制竞 争行 为 。 的基 本原 则 。 r 正 如埃 尔曼 所 言 ,今 天 , 多数 法 2 “ 大
横 向联 合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是 指 两个 或 两 个 以上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撤销纠纷案例分析
2020年9月第20卷㊀第3期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JournalofHebeiUniversityofEconomicsandBusiness(ComprehensiveEdition)Sep.2020Vol.20No.3Ә法学研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撤销纠纷案例分析郭广辉1,郭雨晴2(1.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2.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北京100872)摘要:通过这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撤销纠纷的案例分析,可以得到四点启示:一是股权转让合同具有合同和组织双重特征,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受‘合同法“和‘公司法“双重规制;二是股权价值包含客观价值和主观价值等比较复杂的内容;三是处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应具有商事思维;四是应审慎对待当事人要求股权转让合同撤销的诉讼请求㊂关键词:股权转让合同;合同效力;可撤销合同中图分类号:DF43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573(2020)03-0043-04收稿日期:2020-07-09作者简介:郭广辉,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河北省地方立法研究与评估中心主任,电子邮箱:guoguanghui138@163.com㊂㊀㊀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㊂股权作为公司法规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新型权利形态,具有异于普通商品的性质,它既有财产属性又有管理属性㊂由于股权转让的标的和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实践中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可撤销时就需要格外慎重㊂笔者就通过一起典型案例予以分析㊂一㊁纠纷过程本案原告为股权转让前目标公司的三个个人股东,第一被告为乙公司,第二被告为乙公司董事长张某个人㊂原告称,2015年7月份,第二被告张某(同时任甲公司董事长)代表甲公司开始与三原告协商对目标公司的股权收购事宜,双方于2016年5月29日正式达成‘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交易标的为目标公司100%的股权,股权交易款65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转让80%股权,甲公司先行支付1500万元;甲公司保证扩建目标公司生产能力达到每年4万吨㊁投资不低于1亿元,持有目标公司20%股权的三原告不再进行投资;目标公司扩建项目完成前,不进行利润分配;3年后,三原告有权选择保留股权或以5000万元价款将20%股权转让给甲公司㊂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目标公司80%股权的变更,甲公司支付了1500万元股权转让款㊂后双方因目标公司的扩建㊁股权的质押㊁1万吨项目的环评手续等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㊂2018年12月28日,甲公司㊁乙公司与三原告达成和解就原合同尚未履行的权利㊁义务签订‘协议书“,约定: 原合同项下甲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㊁义务,全部转移给乙公司 , 本协议签署后,甲公司退出原合同的履行,三原告与甲公司就原合同履行(包括已履行事项和尚未履行事项)的任何事项不承担违约责任 ㊂2019年1月13日,三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第一被告承接了甲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义务㊂三原告将其拥有的目标公司的20%股权以人民币5450万元(其中450万元为原告代目标公司垫款的回收)转让给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分期支付转让款:2019年1月15日前支付第一期1450万元;2019年6月支付第二期550万元等;逾期付款的,第一被告按月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付款总额的月2%支付;第二被告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㊂各方确认在原合同及‘协议书“的履行过程中各方不存在违约行为,今后任何一方不得依据原合同及‘股权转让协议“追究其他方(包括甲公司)的违约责任等㊂2019年1月28日,三原告与二被告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㊂补充协议约定三原告虽在法律上依旧拥有目标公司20%的股权,但其属于代持,不再具有任何股东权利,股权已实际由第一被告享有;双方最迟不晚于2020年12月31日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20年第3期前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㊂上述合同签订后,三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19年1月底前将目标公司20%的股权相关权利和义务全部交付给了第一被告,法定代表人也变更为第一被告指定的人,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亦由第一被告完全掌控至今,第一被告已完全享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㊂可是,第一被告支付完第一期的1450万元(该款项实际为第一被告向目标公司借贷而来)股权转让款后,却在2019年6月应向三原告支付第二期的股权转让款时,无正当理由突然提出中止履行股权转让协议㊂在原告早已完全履行完协议义务,无任何违约的情况下,第一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使用 空手套白狼 的方式,实际获得目标公司100%的股权,达到关联公司(甲公司)上市的目的后,恶意违约,不履行合同㊂已给三原告及目标公司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经济损失㊂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㊂二被告在开庭前提起了反诉㊂反诉申请书称,三反诉被告(即本诉原告,为方便以下统称原告)隐瞒将目标公司 邯郸项目 未经合法程序擅自转让给第三方的重大事实,致使反诉原告(即本诉被告,为方便以下统称被告)乙公司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导致被告张某提供担保,其行为是严重的欺诈行为㊂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一方以欺诈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㊂二㊁双方的诉讼请求㊁本案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第一被告向三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4000万元及违约金;(2)请求判决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㊂二被告的反诉请求主要为:(1)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1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于2019年1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判决三原告返还股权转让价款1450万元及赔偿损失等㊂合议庭认为,原告提出了裁决第一被告向三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4000万元(继续履行合同)及承担违约责任等诉讼请求㊂被告提出撤销原告与被告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返还股权转让价款1450万元及赔偿损失等反诉请求㊂撤销合同与继续履行是两个恰恰相反和直接对立的诉讼请求,而且两者都取决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断㊂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分别对股权转让的主客体㊁转让条件㊁转让款支付㊁担保㊁股权代持㊁违约责任等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㊂据此,合议庭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已经成立㊂此外,合同双方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㊂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的规定,本案中由于被告提出了撤销合同的反诉请求,故合议庭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合同是否被撤销㊂即若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则自始没有法律效力;若股权转让合同没有被撤销,则自成立时产生法律效力㊂也就是说一旦合同被撤销,就不可能再继续履行;只有合同不被撤销,才可能继续履行㊂基于上述分析合议庭认为,在认定了合同成立之后,按照逻辑顺序,应首先审查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㊂它成为本案最为关键的争议焦点㊂经过合并审理,本案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㊂双方均未提起上诉㊂三㊁判决依据1.关于原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并应据此撤销合同㊂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㊂综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对方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必须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一是欺诈人具有欺诈故意;二是欺诈人存在欺诈行为;三是对方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四是对方受到损害且与欺诈存在因果关系㊂对原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并应据此撤销合同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第一,从时间来看, 邯郸项目 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11个月之前已经合法转让出去,业已不存在的项目,它根本不是双方谈判的条件和内容,与‘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根本没有关联,原告不可能存在欺诈㊂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2016年5月29日三原告与甲公司正式达成原协议时,还根本没有 邯郸项目 ㊂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2016年8月目标公司申报的 邯郸规划项目 正式列入十三五规法学研究郭广辉,郭雨晴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撤销纠纷案例分析划,2018年1月28日河北省环保厅通知督促目标公司上报 邯郸规划项目 进展,因甲公司未按约投资,导致目标公司无力向 邯郸规划项目 投资;2018年2月7日目标公司以10万元转让 邯郸规划项目 ,第三方丙公司将10万元打入目标公司账户,会计入账,至此 邯郸项目 转让完毕㊂2019年1月13日,三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 邯郸项目 转让完毕已有11个月之久㊂被告通过协商签订合同接受股权,理应对目标公司股权价值做出客观㊁全面的评判,以早已不存在的 邯郸项目 ,主张原告存在隐瞒欺诈,缺乏事实依据㊂第二,从结果来看,被告主张的所谓原告的 欺诈行为 并未导致被告违背真实意思签约,更不存在对其不利的后果㊂从股权转让结果来看,既然被告主张原告存在欺诈行为,欺诈又属于故意行为,理应产生对己有益对人不利的后果㊂但事实上,被原告提交的2016年5月29日三原告与甲公司正式达成的原合同中就约定交易标的为目标公司100%的股权,股权交易款6500万元㊂2019年1月13日,三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仍是6500万元㊂这两个前后相同的股权转让价格意味深长,它足以说明:邯郸项目并未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产生影响,被告没有受到任何损害㊂第三,主张原告存在欺诈的观点违背法律规定㊁法理㊁情理和常识㊂首先,邯郸项目从立项到转让,张某都是目标公司董事长(也是甲公司和乙公司董事长),原告之一的李某作为公司经理转让邯郸项目是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应由公司承担其法律后果㊂被告要求股东个人承担责任,特别是没有经营职责也不知情的另两位股东承担责任,是混淆了公司经营与股权转让这两种不同法律关系,想用公司经营行为对抗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㊂其次,2019年1月13日,张某亲自参加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 本股权转让完成后,乙公司和张某对目标公司原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保密,不提出任何质疑,对甲公司经营期间的行为不追究刑事㊁行政㊁民事法律责任,并豁免一切法律责任 ㊁ 各方确认在原合同及原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各方均不存在违约行为,今后任何一方不依据原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追究其他方(包括甲公司)的违约责任 等内容㊂被告主张原告欺诈的做法,直接违背了上述合同约定,属于出尔反尔和自食其言的行为㊂再次,转让邯郸项目恰恰是因为同样由张某担任董事长并实际控制的甲公司不投资后被迫做出的㊂一个是张某担任董事长的乙公司(应当知情),一个是作为担保人的张某本人竟以原告存在隐瞒欺诈,自己不知邯郸项目已转让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这既违背常理及有关法律规定,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㊂2.关于第二被告是否有提起反诉的资格㊂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的代理律师在对反诉进行答辩时提出:被告张某在本案涉案的股权转让合同当中,其身份是担保人,其承担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合同义务的从合同义务即担保义务㊂故其无权主张撤销本案涉案的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更无权主张要求返还股权转让价款1450万元及返还利息80万元㊂合议庭认为原告此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㊂股权转让协议与担保协议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合同,具有主从合同关系㊂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自然会影响到担保协议,但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协议当事人的张某,却无权以担保人身份主张撤销主合同㊂故原告上述主张予以认可㊂基于上述分析,合议庭认为被告的该项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㊂四㊁几点启示1.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受‘合同法“与‘公司法“双重规制㊂股权作为‘公司法“规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新型权利形态,具有异于普通商品的性质,它既有财产属性又有管理属性,有的权利可以单独行使,有的权利则必须共同行使㊂股权转让合同既有‘合同法“的属性,又有‘组织法“的属性,需要受‘合同法“与‘公司法“的双重规制㊂2.股权价值包含客观价值和主观价值等比较复杂的内容㊂股权转让价格取决于对公司价值(股权价值)的判断㊂它不仅包含对公司现有资产价值㊁股权价值的客观判断,又包含对公司未来前景的预期㊂这需要综合考虑公司行业优势㊁地理位置㊁控制股东等多种因素,既要着眼于现在,又需面向未来㊂另外还要考虑受让方在目标公司有无控制权㊂如果受让方能取得公司控制权,就有了控制利益,那么对公司价值的评价就应当比没有控制权更高㊂因此股权价值包含的内容极为复杂㊂3.处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应具有商事思维㊂我国立法继承了大陆法系的技术传统,‘民法典“的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20年第3期颁布仍坚持了民商合一㊂但是司法实践中仍需要细心区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㊂通常区分的标准是行为主体和行为目的两个方面㊂民事关系的主体通常包括普通的个人,行为目的是生活需要,民事纠纷包括生活消费纠纷㊁劳务纠纷等㊂而商事行为的主体通常是商人,行为的目的是商事交易,包括生产和经营㊂股权转让纠纷自然属于商事纠纷㊂既然商事关系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的特殊性,处理商事纠纷就需要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殊思维即商事思维㊂对此,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多有讨论㊂清华大学王保树先生曾将其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关注商人和商事交易的特殊性;二是充分尊重商人自治;三是促进和方便交易;四是适用外观主义,注重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五是企业的促成与企业的维持㊂上述商事思维不仅以理念形态存在于商事裁判者的头脑,而且通过法院组织机构设置得到肯定和强化,因为民二庭就属于商事审判庭㊂4.应审慎对待当事人要求合同撤销的诉讼请求㊂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合同法“将合同的效力状态分为合同有效㊁可变更可撤销㊁效力待定和合同无效这四种,最终的效力状态包括合同有效和合同无效两种㊂可变更可撤销㊁效力待定属于两种临时状态,法律将可变更㊁可撤销合同推定为有效,除非有权的当事人符合法定事由并在除斥期间及时主动行权撤销㊂从实务上讲,由股权转让合同的组织特性所决定,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仅直接影响转让双方的利益格局,而且间接影响目标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㊂特别是在涉及到公司控制人的变化时,很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经营理念㊁经营方针甚至从根本上影响公司原有的经营与财务状况㊂综合考虑上述立法精神和实务需要,为了维护交易安全㊁公司稳定和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对于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可轻言撤销㊂尽力维护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才是符合商事思维的理性选择㊂参考文献:[1]刘俊海.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J].法学家,2007(6):74-82.[2]刘海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的效力认定[J].江汉评论,2019(9):125-130.[3]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4]王保树.尊重商法的特殊思维[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1(2):28-30.责任编辑:艾㊀岚CaseAnalysisoftheEquityTransferContractCancellationDisputeofLimitedCompanyGuoGuanghui1,GuoYuqing2(1.InstituteofLaw,HebeiUniversityofEconomicsandBusiness,HebeiShijiazhuang050061,China;2.BusinessSchool,RenminUniversityofChina,Beijing100872,China)Abstract:Throughthecaseanalysisofcancellationdisputeoftheequitytransfercontractofalimitedcompany,atleastfourpointscanbelearned:Firstly,theequitytransfercontracthasdualcharacteristicsofcontractandorganization,andthecancellationdisputeoftheequitytransfercontractissubjecttodualregulationbycontractlawandcompanylaw.Secondly,equityvaluecontainsmorecomplexcon⁃tentsuchasobjectivevalueandsubjectivevalue.Thirdly,itisnecessarytohavecommercialsensetodealwiththedisputeofequitytransfercontracts.Fourthly,weshouldtreatthelitigantrequestoftransferringcontracttocancelthelawsuitrequestprudently.Keywords:equitytransfercontract;contracteffectiveness;revocablecontract。
刑事被害人经济性利益获得补救的新途径-评《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一文
作者: 郭广辉
作者机构: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经济与管理
页码: 45-45页
主题词: 刑事被害人;经济性利益;国家补偿制度
摘要:石家庄“3.16”爆炸案件发生后,市政府积极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处理之前,有关部门领导、法律工作者对善后处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论证。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犯罪人应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犯罪人是赔偿主体,政府、企业没有法定赔偿义务。
但是为了帮助遇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维护社会安定,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界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向遇难者家属发放救助费、向受家家庭发放家庭财产损失补贴费及临时过渡的搬家补贴费、租房补贴等。
由于我国法律对这些问题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实施起来遇到的问题也很多。
笔者想如果建立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对依法不能从刑事犯罪人处得到赔偿的刑事被害人由国家进行被偿,问题就容易解决了。
我在对这一问题进行思索的过程中看到了李玉华发表在2000年第1期《政法论坛》的“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一文,该文对刑事被害人经济性利益获得补救的途径提供了理论帮助。
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以反垄断法为视角
作者: 向东[1] 郭广辉[2]
作者机构: [1]河北理工大学,河北唐山063009 [2]河北经贸大学,石家庄050061
出版物刊名: 理论探索
页码: 130-132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4期
主题词: 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滥用 反垄断审查 限制竞争
摘要: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或者界限,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它以是否违背立法目的以及社会公共政策为衡量标准,具体表现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企业结合行为三种形式。
反垄断法有关知识产权滥用规定存在的不足是:缺乏操作性,没有确立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基本原则,缺乏判断构成知识产权滥用的技术性标准。
通过反垄断法进一步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具体措施是:出台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指导性文件,确立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基本原则,规定构成知识产权滥用的技术性标准等。
完善我国的债权保全制度
完善我国的债权保全制度
郭广辉
【期刊名称】《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年(卷),期】1992(000)004
【摘要】债权保全,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债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
保障债权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普遍存在的债款拖欠和法院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成因固然很多,但却都与这一制度的不完备有直接联系。
为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尽快使之完善。
【总页数】3页(P51-53)
【作者】郭广辉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完善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建议 [J], 章天然
2.完善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建议 [J], 章天然;
3.论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 [J], 杨磊;李静
4.论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 [J], 李一鑫
5.债权让与制度比较研究——兼论对我国合同法中债权让与制度的完善 [J], 戴建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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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制度--《我国所有权制度的变迁与重构》评介
完善我国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制度--《我国所有权制度的变迁与
重构》评介
张振国
【期刊名称】《经济与管理》
【年(卷),期】2006(020)003
【摘要】@@ 目前,由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郭广辉教授等撰写的<我国所有权制度的变迁与重构>一书已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该书构建了一个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以国家所有权为重要组成部分,以企业法人所有权为核心内容的全新的理论体系.【总页数】1页(P72)
【作者】张振国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罗马法所有权及对我国所有权制度完善的影响 [J], 刘玉霞
2.制度变迁中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J], 吴玉娟
3.把握日代脉搏完善我国的所有权制度体系——《我国所有权制度的变迁与重构》评介 [J], 柴振国
4.全面阐释我国所有权理论的一部力作——《我国所有权制度的变迁与重构》评介[J], 曹焕忠
5.虚化所有权: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突破口 [J], 朱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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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郭凯峰
【期刊名称】《河北法学》
【年(卷),期】1998()2
【总页数】2页(P82-83)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驰名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商标法;假冒注册商标;著作权法;反向假冒;假冒专利
【作者】郭凯峰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相关文献】
1.论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缺陷及其完善——以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为参照 [J], 聂若愚
2.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完善 [J], 刘蓉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知识产权保护 [J], 袁满;汪金川
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与制度完善 [J], 王先林
5.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 [J], 臧东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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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广辉简介
郭广辉,河北赵县人,
吉林大学民法学硕士,西安
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
主要
研究领域:企业法、公司法、
法律经济学。
2000年晋升为
教授,现任法学院院长,经济法硕士生导师组组长。
2002年获河北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荣誉称号;2001年、2006年两次被评为河北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2009年被评为河北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才。
兼任河北省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专家,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著有《我国所有权制度的变迁与重构》等著作8部,获河北省社科优秀成果奖六项、河北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三项,在国家与省级学术报刊发表论文70余篇;主持完成各级课题10余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