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老师-贾玉平简介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老师-郭凯峰简介
郭凯峰简介
郭凯峰,1966年出生,河
北东光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
士,师从于刘春田先生。
主要
研究领域:经济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
2003年晋升教授,现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担任经济法学硕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财税法研究会理事、河北省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北省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出版著作6部,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承研省部级课题5项,获学术奖励8项;主讲经济法学、财税法学等本科和研究生课程。
兼职河北华恩企业运营顾问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邮政法》关于邮政汇兑规定的解读
《邮政法》关于邮政汇兑规定的解读河北经贸大学邮政法研究中心 张毅 贾玉平邮政汇兑是邮政企业开办多年的基础业务,在促进社会资金流通,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修订后的《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共有7个条文涉及邮政汇兑,这些规定构成了邮政汇兑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进行一些简要地分析。
一、调整邮政汇兑业务的法律规范邮政汇兑业务,是指邮政企业接受汇款人的委托,将汇款人交付的汇款兑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
邮政汇兑业务本质上属于金融业务,由于邮政企业拥有营业场所点多、面广的优势,为方便用户的经济往来,大多数国家都将汇兑作为邮政企业经营的重要业务,加之早期的邮政汇兑需要邮政网络传递实物汇票完成,邮政汇兑也成为邮政服务(邮政业务)的组成部分。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邮政法》也涉及邮政汇兑的规定,如俄罗斯《邮政通信法》、泰国《邮政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邮政法》。
我国1986年《邮政法》也有5个条文的涉及邮政汇兑,对邮政汇款的检查、扣留以及兑领、损失赔偿作出规定。
修订后的《邮政法》进一步充实完善了邮政汇兑的法律制度,如规定邮政企业应对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明确了邮政汇款的损失赔偿规则。
邮政企业经营邮政汇兑业务应遵守《邮政法》的有关规定,邮政汇兑业务制度也应根据《邮政法》进行修订。
当然,由于邮政汇兑金融业务的属性,还应遵守《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如其中的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规定。
二、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的“邮政汇兑”《邮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这一规定意味着,邮政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所有用户持续提供一定质量的邮政汇兑服务,并且应加快技术进步和各项投入,保证所有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能够全方位提供包括邮政汇兑在内的各类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逐步提升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需要指出的是:第一,根据《邮政法》第二条第四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这里所称的邮政汇兑,是指在所有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都应办理收汇和兑付汇款的汇兑业务。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老师-郭广辉简介
郭广辉简介
郭广辉,河北赵县人,
吉林大学民法学硕士,西安
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
主要
研究领域:企业法、公司法、
法律经济学。
2000年晋升为
教授,现任法学院院长,经济法硕士生导师组组长。
2002年获河北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荣誉称号;2001年、2006年两次被评为河北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2009年被评为河北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才。
兼任河北省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专家,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著有《我国所有权制度的变迁与重构》等著作8部,获河北省社科优秀成果奖六项、河北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三项,在国家与省级学术报刊发表论文70余篇;主持完成各级课题10余项。
法律诊所教育的域外经验与借鉴
【法学与法制建设】收稿日期:2023-05-19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北经贸大学教学研究重点项目“新财经时代人工智能法学教育研究”(项目批准号:2023JYZ10)研究成果作者简介:郭雪慧(1977-),女,河北邢台人,法学博士,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北省三三三人才,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法律诊所教育的域外经验与借鉴郭雪慧(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摘要:在人工智能时代,要更加注重提升人才的实践能力,人工智能法律诊所教育应运而生。
但是,由于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再加上实践中存在运行资金不足、缺乏内在驱动力等问题,使得法律诊所教育的发展并不顺利。
对此,可以借鉴美国、英国、德国、印度、意大利等一些国家的教育改革经验。
同时,提升法律诊所教育理念,为法律诊所学生进行法律援助提供方便,强化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力度,增加案源与资金支持,注重涉外法律诊所课程与教材建设,加大复合型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将法律诊所教育融入法学教育中,努力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诊所教育,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诊所;复合型;法律援助;教育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23)07-0108-07人工智能与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给我国教育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具体到法学教育来讲,更应该关注学生们职业素养的提升。
同时,教师要注重人工智能平台的运用,进一步地丰富教学资源。
法律诊所教育对于打破“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观念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于是众多院校希望通过开设法律诊所课程来提高学生的实务水平。
然而,受到传统的“轻实务、重理论”的影响,加上诸多的现实问题,法律诊所教育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影响。
一、法律诊所教育应运而生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学教育上采用的教学方法有所差异。
很多学者认为,法学教育水平的提高离不开法律诊所教育的完善。
对此,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试论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
On Value Insured Clause of Express Service Contract 作者: 贾玉平[1]
作者机构: [1]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1
出版物刊名: 中国流通经济
页码: 110-119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4期
主题词: 快递服务合同;快件损失赔偿;保价条款;限额赔偿
摘要:保价条款不仅是违约责任条款,而且从缔约目的和实际功能来看还具有担保性,后者表
现为保价约定既通过事先特殊防范措施保障用户债权的实现,又通过对限赔条款的排除适用使用
户方能够获得更为充分的救济,尤其是其对不可抗力这一法定免责事由的排斥,更表现出其优越于一般担保措施的超强担保力。
正是这一性质使保价条款成为快递服务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在
成立判断上的独立性决定了该条款是否成立应依独立合同的成立标准来判断。
保价条款的成立
既包括通常合同之一般要件,又包括反映其个性特征的某些特殊要件,即前者要求当事人应对保价之必要条款协商一致,并对是否保价做出肯定性勾选;后者要求快递企业依法对保价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且寄件人在缔约时依约支付了保价费。
在对保价条款进行效力评判时,应明确评价对象仅限于特定条款范围,属于快递企业自主经营权并作为双方缔约前提的事项,并非保价条款的效力评价对象。
对于保价条款中的低保低赔约定,可以根据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
效之法律规定否定其效力,但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效力规范判
定其无效,也不应依据该法中的显失公平规定对其予以撤销。
寄递服务合同有名化研究_贾玉平
寄递服务合 同 有 名 化 应 本 着 循 序 渐 进、 先 易 后 难 的 原
则,优先解决实践中寄递服务合同法定名称不明确的突出问 题,尽快通过立法完善寄递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则。按照这一 原则,寄递服务合同有名化路径安排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提出修改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的建议,将 寄 递 服务合 同 名 称 法 定 化。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008 年 2 月 印 发、 2011年2 月 修 改 的 《民 事 案 件 案 由 规 定 》, 在 第 三 级 案 由 ——— “服务合同纠纷” 中列出了第四级案由 “邮寄服务 合 同 纠纷”。前文已述邮寄 服 务 合 同 并 不 能 准 确 反 映 寄 递 服 务 合 同,为与修订后的 《邮政法》 相协调,适应邮政市场主 体 多 元化的需要, “邮 寄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应 修 改 为 “寄 递 服 务 合 同纠纷”,以使寄递 服 务 合 同 名 称 实 现 法 定 化。 对 寄 递 服 务 合同可以界定为邮政企业与快递企业向用户提供邮件、快件 寄递服务的 协 议,包 括 邮 政 服 务 合 同 与 快 递 服 务 合 同。 这 样,可使快件损 失 赔 偿 纠 纷 不 再 借 用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纠 纷 案 由,寄递服务独有的法律特征得到彰显,还可以为立法层面 的寄递服务合同有名化奠定基础。
第 28 卷 第 1 期 2012 年 1 月
文章编号:1007-5399 (2012)01-0042-02
邮 政 研 究 Studies on Posts
Vol.28 No.1 Jan.2012
寄递服务合同有名化研究
贾 玉 平1 ,张 毅2
(1.河 北 经 贸 大 学 , 河 北 石 家 庄 050061;2.石 家 庄 市 邮 政 局 , 河 北 石 家 庄 050061)
大额现金支付的风险控制
作者: 贾玉平[1];张毅[2]
作者机构: [1]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2]石家庄市邮政局
出版物刊名: 金融理论与实践
页码: 82-83页
主题词: 风险控制;现金支付;储蓄账户;密码信封;牡丹灵通卡;工商银行;通存通兑;电解铜
摘要:案例:2000年12月3日,聂某到某县政府招待所与自称为“胡志”的人签订一份购销20吨电解铜的协议书,双方约定聂某在工商银行开设活期储蓄账户,存入购货资金备胡志查询,聂某收货并验收后,告知胡志取款密码,并提供聂某身份证复印件,胡志方可取款。
签约当日聂某在该县工行临浦分理处存入人民币100元,以自己名字申办储蓄折卡合一牡丹灵通卡,领取了通存通兑储蓄存折,签收了灵通卡和密码信封。
聂某返回东北后,于同年12月5日办理异地转存,存入人民币253900元,转至临浦分理处账户,准备用来购买电解铜。
论商业秘密及其立法保护
作者: 白云飞;贾玉平
作者机构: 河北经贸大学工商管理系;河北经贸大学工商管理系 副教授系主任;助教
出版物刊名: 法学家
页码: 39-44页
主题词: 商业秘密保护法;权利人;立法保护;秘密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价值;保密措施;特定信息;经营信息;构成要件
摘要: <正>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范围在古代社会,商业秘密(trade secret)是以'家传绝技'、'祖传秘方'的形式实际存在的。
近代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首先在本世纪20年代的美国判例中受到保护,进而又得到其实体立法的响应。
美国法学会在1939年编纂的《侵权行为法重述》(Restatement of Torts)中对商业秘密的含义做了表述,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1979年制定、1985年修改的《统一商业秘密法》(Uniform of Trade Secret Act)在其第一条第4款中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意为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样式、编辑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
这种信息:1.可单独为持有人创造出实际或潜在的经济价值,而该信息尚未为公众所知,亦未为他人以正当方法所确知,而他人亦可自披露或使用中获利;2.持有人尽了合理的努力去维持它的秘密。
适应定金担保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适应定金担保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贾玉平
【期刊名称】《河北企业》
【年(卷),期】2001(000)002
【摘要】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支付对主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担保是工商企业对外签订卖,承揽等合同时经常用到的一种担保,说管这种担保方式相对简单,但仍然有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明确并认真对待。
【总页数】2页(P39-40)
【作者】贾玉平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0
【相关文献】
1.让与担保比较法研究--兼评建立我国让与担保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J], 单素萍;单素华
2.发展民营信用担保体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J], 林江;郑晓敏
3.设立定金担保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以3个大学生购买计算机案为例 [J], 马京林
4.你了解经济活动中的担保程序吗?——担保中保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J], 陈纯
5.适用定金担保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J], 贾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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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法律纠纷案件检视与思考——邮政企业诉讼案件研究报告成果发布会综述
邮政企业法律纠纷案件检视与思考——邮政企业诉讼案件研究报告成果发布会综述贾玉平;张毅【摘要】邮政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具有数量较大、类型多、法律关系复杂,涵盖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的特点.必须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纠纷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企业法律风险管控能力和水平.【期刊名称】《河北企业》【年(卷),期】2017(000)012【总页数】2页(P143-144)【关键词】邮政企业;法律纠纷;风险管理【作者】贾玉平;张毅【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邮政法研究中心;河北经贸大学邮政法研究中心【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4河北经贸大学邮政法研究中心举办的“邮政企业诉讼案件研究报告”成果发布会近日在石家庄市召开,来自高校、邮政公司、律师事务所、学术媒体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学者共2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河北经贸大学邮政法研究中心发布了2017年研究成果——“邮政企业诉讼案件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邮政企业诉讼案件裁判文书为样本,在总体分析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邮政企业所涉及的寄递服务、金融业务、劳动争议、商事合同诉讼案件。
通过研究寻求其中所蕴含的司法裁判规律,指出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隐患,并提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对策建议。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研究报告对于完善企业法律纠纷风险管控制度,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也是促进邮政业法律研究“产、学、研”有机融合的典型代表。
现结合研究报告有关内容,对全国邮政企业法律纠纷案件进行一些分析、评述。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结果,截止到2017年8月6日,邮政企业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有13.4万份,邮政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分公司)的民事裁判文书4938份。
研究报告语境下的法律纠纷案件仅指邮政企业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并以上述裁判文书展现的案例为样本进行研究。
通过对邮政企业法律纠纷案件裁判文书进行梳理分析,按照案由并结合业务板块,可划分为邮政服务纠纷案件、邮政金融纠纷案件、邮政企业劳动争议案件、邮政企业商事合同纠纷案件、邮政企业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
仲裁立法尚需完善
仲裁立法尚需完善
贾玉平;周书泉
【期刊名称】《河北法学》
【年(卷),期】1997()3
【总页数】3页(P25-27)
【关键词】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协议的效力;不予执行;仲裁立法;人民法院;仲裁法;当事人;仲裁机构;民事诉讼法;仲裁委员会所在地
【作者】贾玉平;周书泉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保定市律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7
【相关文献】
1.英国关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立法发展及其对海事仲裁的影响--兼论对完善我国仲裁协议形式立法的借鉴 [J], 邓杰
2.当事人意思自治下仲裁法的立法完善--关于我国仲裁审理中合并仲裁的问题 [J], 孟洁
3.我国国际仲裁临时保全措施制度研究——“法院本位”与“仲裁独立”模式考察暨立法完善之思考 [J], 李璐
4.英国关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立法发展及其对海事仲裁的影响--兼论完善我国仲裁协议形式的立法规定 [J], 邓杰
5.论我国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之立法完善——以《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视角[J], 徐伟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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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寄验视在快递服务合同中的考量
收寄验视在快递服务合同中的考量
贾玉平;张毅
【期刊名称】《邮政研究》
【年(卷),期】2016(32)4
【摘要】快递企业负担的收寄验视义务不仅限于保障寄递渠道安全,还与快递服务格式条款效力有着密切关联.文章结合相关案例阐述了收寄验视制度在快递服务合同中的重要价值,分析了快递企业的验视义务边界,探讨了违反收寄验视义务对快递服务合同效力的影响.
【总页数】2页(P45-46)
【作者】贾玉平;张毅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邮政法研究中心,河北石家庄 050061;河北经贸大学邮政法研究中心,河北石家庄 05006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61
【相关文献】
1.从禁毒视角谈快递实名制和收寄验视制度 [J], 陈玉宗
2.避害止争:快递收寄验视法律性质探究 [J], 郑佳宁
3.基于博弈论的快递“收寄验视政策”分析 [J], 李耀华
4.快递收寄验视成强制性行业标准 [J],
5.邮政局严查快递收寄验视不执行企业可吊销许可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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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合同赔偿纠纷的法律要论
邮政合同赔偿纠纷的法律要论
贾玉平;武瑞玲
【期刊名称】《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年(卷),期】2004()2
【摘要】邮件损失赔偿的免责规定常常会受到来自社会的谴责。
尽管邮损赔偿现
行规定确有其合理之处,但邮政企业为自己所作的辩护是禁不起推敲的。
现行邮损
赔偿规定的缺憾显而易见:立法缺乏细致的调研和严格的成本核算基础;对普遍服务
和竞争性业务未能给予区别对待;某些具体免责规定的合理性也值得分析。
对邮损
赔偿问题修改时应抱以科学与法治精神认真对待。
【总页数】5页(P124-128)
【关键词】邮政法;邮政合同;邮件损失赔偿;免责规定
【作者】贾玉平;武瑞玲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省通信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试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J], 杨明月
2.邮政合同纠纷中赔偿主体的辨识 [J], 陈时
3.房屋买卖合同违约纠纷中——解除合同及差价损失赔偿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J],
王平;徐玉平
4.浅析邮政快递服务中损害赔偿纠纷之法律适用 [J], 李蕾
5.论合同纠纷案件中赔偿损失的法律适用─以合同解除和合同违约法律后果为视角[J], 秦尤佳;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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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邮政法》修订的背景、历程和主要内容
我国《邮政法》修订的背景、历程和主要内容
张毅;贾玉平
【期刊名称】《邮政研究》
【年(卷),期】2009(025)005
【摘要】文章分析了我国<邮政法>修订的背景,介绍了修订的历程,着重从邮政普遍服务的支持保障机制、邮政市场的监管力度、邮政安全、用户权益保护制度等方面总结了我国<邮政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总页数】4页(P41-44)
【作者】张毅;贾玉平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石家庄市邮政局,河北,石家
庄,05006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61
【相关文献】
1.十年磨一剑——《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历程 [J], 周鑫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的背景、思路与主要内容 [J], 黄谟媛;莫捷惠
3.理解和把握“第二轮修订”——透析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两度修订的具体背景和主要内容 [J], 马永义
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的背景、
思路与主要内容 [J], 黄谟媛; 莫捷惠
5.《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修订背景、思路与主要内容(之一) [J], 丁德胜[1]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合同签订阶段的纠纷预防
合同签订阶段的纠纷预防
张毅[1];贾玉平[2]
【期刊名称】《中国商贸》
【年(卷),期】1999(000)003
【摘要】合同是市场经济交易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商贸企业运用最多的法律文书。
但由于缺乏合同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有的商贸企业签订了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致使资金被骗,损失惨重。
如果能在合同签订阶段加以预防,其投入产出比值将远远大于“亡羊补牢”。
【总页数】2页(P61-62)
【作者】张毅[1];贾玉平[2]
【作者单位】[1]石家庄市邮政局法规处;[2]河北经贸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股东之间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之法律问题研究--对“王国富诉华建良、陈建伟、张建东等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的评析 [J], 邓可人
2.未经村集体民主程序签订的租赁合同效力分析--从一则租赁合同纠纷案说起 [J], 刘继承;王欣亮;向春兰
3.未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合同存风险--对一起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纠纷案的分析 [J], 白如银
4.合同签订阶段的纠纷预防 [J], 张毅[1];贾玉平[2]
5.从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看承包合同的签订与纠纷调处 [J], 成志卫;华北疆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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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玉平简介
贾玉平,河北安平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清华大学法学硕士。
主要
研究领域:合同法、经济
监管法。
2007年晋升为教
授,经济法学研究生导师,获河北经贸大学青年学术骨干称号。
兼任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河北省快递协会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分行法律顾问、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著有《合同法研究》、《担保法司法解释应用与例解》、《经济法通论》等著作;在《法学家》、《法学评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持和主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释义》、《电信服务合同实务纠纷问题研究》等省部级课题3项、主持和主研了《影响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作用发挥的原因与对策》等厅级课题2项;获河北省优秀社科成果二等奖1项。
主讲合同法、经济监管法、仲裁法、外国民法等本科和研究生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