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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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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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 12 5 号)
城市排水许可 管理办法 已于 20 年 1 月 l 日经建 06 2 1 设部第 l2 常务会议 讨论 通过 , 予发布 , 20 年 3 1 l次 现 自 07 月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 排水 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
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 企业 ,已在排放 I安装能够 对水量、 : 1
p C Dc 或 T H、 O r( OC) 进行检测 的在 线检测装置 l 其他重点排 污工业 企业 和重点排水 户 ,具 备对水量 、 H、 O c 、S和氨 p C D rS 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 的水量 、 质检测制度 t 水 ( ) 六 对各类施工作业 临时排水 中有沉淀物 , 以造成排 足 水管 网及其附属设施堵 塞或 者损坏的 ,排水户 已修 建预沉设 施 , 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 定的标准 。 且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 重点排水 户 , 由排水管理部 门会 同有 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正常运行 , 防治城 市水环境 污染 ,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行政
许可法》、 国务院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审批项 目设 定行政许 可 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 4 2号 ), 1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 内 申请 城市排水许可 , 排 对 水户 向城市排水管 网及 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的活 动实施监督 管理 , 适用本办法 。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 日
条件的 , 由排水管理部 门责令 限期改正 , 符合条件后 , 予以核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6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6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局关于《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根据《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申领、变更、注销及监督检查。

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承担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并对其他各县(市)区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管理进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条件与程序第四条第四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五条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二)已按规定建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三)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排水许可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排水许可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排水许可行政审批服务指南一、行政许可内容:审批核发《排水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滇池管理局窗口(东风东路尚义巷8号二楼6号窗口),联系电话:3149807;主办机构电话:4613042;监督举报部门电话:4613017(市滇池管理局机关纪委)五、行政审批流程:1、排水户到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滇池管理局窗口(6号窗口)领取、拷贝或网上(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网址:“在线服务”栏目)下载《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及电子报件,并如实填写。

2、申请人持申报资料(详见第六项:申报资料)到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昆明市池管理局窗口(6号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3、经窗口工作人员形式审查,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种类、数量的规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收件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不属本局职权范围的、不具备取得行政审批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窗口受理后,交主办机构办理。

主办机构根据需要通知申请人配合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局审批。

5、申请人按《受理通知书》规定受理时限或接窗口通知到滇池管理局窗口(6号窗口)领取证书或审批意见。

六、申报资料:l、排水许可书面申请(原件1份);2、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3、电子报件1份(“在线服务”栏目,网上下载或窗口拷贝电子报件程序,录入报件信息);4、滇池流域开发建设项目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签章确认);5、项目区位图(原件1份);6、新、改、扩建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签章确认)。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城镇排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管道、窨井、沟(河)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城镇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供本单位或者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本市城镇排水管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工作,将城镇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城镇排水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根据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的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做好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排水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市排水主管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镇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应急、卫生健康、市场监督、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设施。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度的建立时间1994年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明确保留“城市排水许可”。

2004年10月,国家建设部发布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135号令)规定了城镇排水许可核发条件。

2006年12月国家建设部颁布《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设施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再次强调,要严格设施接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避免雨水、污水管道混接。

2013年10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实施“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

2015年1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21号令)颁布实施。

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必要性不良排水行为造成排水与污水处理事故频发;规范排水户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保障污水、污泥资源再生利用;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达标运行。

三、“排水许可”与“排污许可”有什么不同许可的对象范围不同(排水许可的对象为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工业、企业、事业、学校、医院、宾馆、招待所、旅店、基建、洗浴、洗车、美容美发、餐饮、娱乐、室内游泳馆等单位和场所);排污许可的对象为依据生态环境部门所列名录,重点以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个体用户。

许可目的和作用不同。

排水许可制度是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什么污染物、许可污染物排放量、许可污染物排放去向等,是一项具有法律含义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对排污者排污的定量化,是对重点区域、重点污染源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的定量化管理手段。

1-办理排水许可证所需材料及申请书

1-办理排水许可证所需材料及申请书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1.事项名称: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2.办理主体:浦口区城市管理局3.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4.办理条件:排水户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以及地方有关标准。

5.数量:无限制6.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Ⅰ办理排水许可证:(1)排水许可申请书;(2)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南京市城市排水监测站钟阜路39号,025-********)83468286,136********刘主任(3)本单位的平面布置图、排水管网图以及与城市排水系统连接的节点图;(4)建设工程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申请,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办理程序或流程:(1)申请者向浦口区行政服务大厅区城管局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2)区城市管理局依法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3)发放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10.受理部门:浦口区行政政务大厅城管局窗口11.受理地址:江浦街道龙华路12.受理部门电话:58287096,58111655 5811165513.办理部门:区城市管理局市政绿化管理科14.办理部门地址:文德东路14号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时间:受理时间: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排水户名称(章)排水项目名称填表日期申请类别:首次申请〔〕延期申请〔〕填写说明1、本申请表所有内容必须由排水户申请人如实填写,内容要具体,申请表封面应加盖单位公章。

2、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

3、申请编号、申请时间、受理编号、受理时间由发证机关填写,本表第一、二部分由排水户申请人填写。

排水许可证办理流程

排水许可证办理流程

排水许可证办理流程一、申请资格。

1. 排水单位应具备合法排水资质,如工业企业、建筑工地、污水处理厂等;2. 排水单位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单位营业执照、环保相关证件等。

二、申请材料准备。

1. 排水单位需准备排水许可证申请表格,填写真实准确的信息;2. 提供排水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3. 提供排水单位的排水情况介绍,包括排水口位置、排水管道情况等;4. 提供排水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情况介绍,包括污水处理工艺、处理设备等;5. 提供排水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流程。

1. 排水单位填写排水许可证申请表格,并提交至当地环保部门;2. 环保部门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初审合格的排水单位需进行现场检查,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对排水单位进行现场核查;4. 环保部门根据初审和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决定是否颁发排水许可证;5. 如审核通过,环保部门颁发排水许可证,并公示相关信息;6. 排水单位需定期进行污水排放监测,并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四、注意事项。

1. 排水单位在申请排水许可证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2. 排水单位需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行排放,不得超标排放;3. 排水单位需定期进行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4. 环保部门对排水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需及时整改,否则将取消排水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1. 排水许可证的办理时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具体时限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而定;2. 如审核需要延期,环保部门将及时通知排水单位,并说明延期原因。

六、办理费用。

1. 排水许可证的办理费用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收费标准而定,排水单位需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七、联系方式。

如有疑问,可致电当地环保部门咨询,或登录当地环保部门官方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八、总结。

排水许可证的办理流程需要排水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排放和管理。

珠海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流程指南

珠海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流程指南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审批对象:市区范围内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4、《珠海市排水条例》审批条件:1、排水口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在排水口设置专用检测井;2、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放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国家和地方现行排污规定符合排入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3、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如化粪池、隔油池、沉砂池、检测井等;4、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污工业企业,在排水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5、市、区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氨氮等进行检测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6、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沉淀物排水户需修建预沉处理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第2条规定的标准。

缴交资料:1、《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2、属地市政排水设施管养部门出具的《现场排水审查表》(原件2份);(香洲区城市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2635937;高新区公共建设局联系电话:3633317;保税区建设环保局联系电话:8686334。

)3、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室外排水总平面图(新建设小区住宅需提供标准层排水平面图、系统图)复印件1份需要加盖公章,CAD电子版(光盘)1份;4、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需要加盖公章,需提交原件核对);5、重点排水户必须提供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检测报告(三个月内有效,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宁波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甬城管[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波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甬城管〔2010〕2号)各区城管局(建管局),各县(市)建设局: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城市排水行业管理工作的开展,提高行业管理水平,落实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经研究,现将《宁波市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学习,抓好《意见》的落实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内容,贯彻《意见》精神,严格按照《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做好本区域排水许可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要求的落实。

二、及时总结,完善排水许可工作各县市(区)在城市排水许可的组织实施中,要按照《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要求严格把关,同时要注重结合实际,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并及时总结工作推进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提高管理水平。

二○一○年一月四日宁波市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意见城市排水许可制度是我国在排水管理工作长期实践过程中,在汲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一项对纳管污水进行有效管理的制度。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城市排水许可制度,规范排水户向城市管网排水的行为,控制污水排放,保护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现就推进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07年3月1日,修订后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正式施行;2008年3月1日,浙江省第一部城市排水管理地方性法规《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正式施行。

东莞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东莞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东莞市水务局)东莞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一、业务类型行政许可类二、办事事项名称东莞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无四、申请的受理窗口东莞市水务局排水管理科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东莞市水务局六、事项设立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三条、第七条及《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第十六条。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一)办事内容: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按照《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二)申请条件:1、取得《东莞市城市公用排水设施接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2、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3、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其中,经由城市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4、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5、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6、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7、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及《东莞市城市公用排水设施接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城市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六)按照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延续申请表-示例表格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延续申请表-示例表格

受理号: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类别:█首次申请□延期申请
填写说明
1、排水户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本表,申请表封面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2、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求端正工整,不得潦草、涂改。

3、本表一律使用中文填写(化学式可用英文),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4、“受理号”由发证机关填写;“基本情况”部分由排水户申请人填写。

5、“基本情况”部分,“施工排水”的申请时间不得超过施工期限;“生活排水”及“工业排水”的最长许可时间为5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可向我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排水量统计”应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依据;“污水处理方式”如是“自行处理”,请注明污水处理工艺,如是“委托处理”,请提供污水委托处理合同。

6、“排水户排水水质情况”部分,应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填写并加盖有效印章。

(仅工业排水需要填写)
一、基本情况:
二、排水户排水水质情况:
三、审核、审批情况:。

广州市城市排水业务办理指引

广州市城市排水业务办理指引
投诉电话
020—
投诉处理
15个工作日以内
备注
以上需提供的资料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一式一份原件或复印件。
二、广州市城市排水设施设计审批
项目
内容
行政许可
项目名称
城市排水设施设计审批
行政许可依据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市政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其中,大型市政设施的建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城市排水设施设计审批申请表(一式两份);
2、设计文件(室外排水施工图及说明书一式四份,室内排水施工图及说明书一式一份,电子文档各一份;重点排水户须提交内部预处理设施或检测设施等的设计文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5、周边地下综合管线资料;
3、城市排水设施验收资料(指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验收报告等,由建设单位盖章确认,一式两份);
4、污水处理设施验收资料(指沉淀池、隔油池等内部处理设施的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验收报告等,由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5、重点排水户的检测设施验收资料(指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验收报告等,由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城市道路、排水防洪管渠、污水管道等市政设施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设计图纸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六条“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和地方制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规定的标准”。

排水管理条例

排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4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和防止滇池污染,保障城市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主城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养护、使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利用。

第四条城市排水管理实行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二)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三)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并重;(四)污水实行集中处理为主。

第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排水工作。

其所属的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市规划、水利、环保、滇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排水许可审批、污水处理收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相关设施实行市级集中管理。

排水泵站、排水管网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具体的管理权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积极推行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鼓励城市污水及污泥处理后的再利用,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努力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简称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授权的区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的核发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工业集聚区污水原则上不得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排水户(包括居民小区内的)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五条排水许可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将排水户分为重要排水户、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3类。

排水户分类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作为重要排水户管理。

第六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二章许可申请第七条排水户应当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行为,保护城市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排水许可管理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目的是保护水环境、优化推动城市排水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排水应符合国家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污水排放标准,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城市排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计划及要求。

第五条凡在本城市排水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依法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二章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第六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完成以下工作:(一)明确排放口坐标及建筑物属性用途;(二)提供排水工程的扩能计算;(三)进行污染物排放分析及风险评估;(四)制定城市排水管理规程、应急预案和环保措施。

第七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本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后,颁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城市排水许可证应按照标准格式制作,载明许可范围、使用条件、服务期限、证件有效期、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和机关印章等内容。

第八条本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复杂情况下,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延长审批期限。

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颁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如不符合要求,需要重新申请。

第九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接受监督检查,并按照许可证的内容执行防污控制措施,保障排放达标。

第三章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变更和失效第十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应当申请变更城市排水许可证:(一)变更排放口坐标及建筑物属性用途;(二)施工技术、排放标准等发生变化;(三)发生重大影响排污物排放的修建或改建工程。

城市排水许可证设定的法律依据

城市排水许可证设定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排水许可证设定的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第412号国务院令)第103项。

2、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政[2005]519号)第9项。

3、《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一条。

二、城市排水许可证的许可条件(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五)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

法律依据: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第六项。

2、《深圳市排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三、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须知(一)申请范围:从事生产、建筑、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的,并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二)申请资料:1、《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及电子数据;(原件3份,电子文档1份)2、城市排水许可证验收专用表;(原件1份,特区范围内由排水运营单位验收后出具)3、室外排水平面图;(原件1份,电子文档1份)4、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1份,需加盖公章)5、办理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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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3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3项,地级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排水户需向市政管养的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市住建委负责实施;排水户需向城区管养的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区住建局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依据2006年12月11日建设部令152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符合的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它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柳州市区域内需要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公民、企业法人、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排水许可证核发审批表》(3份);
(二)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专业规划的证明
文件(原件);
(三)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原件);
(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工程文件和工程档案;
(五)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六)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
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它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七)各类施工作业需临时排水的排水户预沉设施建设工程文件和工程档案,和排水
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
水量检测报告(原件)。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

另有注明的除外。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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