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一、引言海域资源是辽宁省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对于保障海洋生态环境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辽宁省海域资源,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辽宁省制定了《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二、海域的范围根据辽宁省的实际情况,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将海域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包括领海、内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等。
不同区域根据其特点和用途确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和限制条件。
三、海域使用的类型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海域使用方式,包括海洋开发利用、海域勘测与监测、海上交通运输、港口建设与管理等。
每一种使用类型都有相应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程序。
四、海域使用申请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要求使用海域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在开始海域使用之前,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必须包括使用计划、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安全保障措施等。
五、海域使用审批根据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主管部门将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依据海域资源的分布情况、环境保护要求、海洋经济发展需要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对于经审批批准的使用申请,主管部门将颁发相应的使用证书。
六、海域使用管理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设立了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巡查监测、日常巡逻、例行检查等。
同时,对于违反海域使用规定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行政管理措施。
七、海域环境保护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将海域环境保护纳入到管理范围之内。
对于使用过程中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主管部门要求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八、监督与评估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定期监督和评估的要求,以确保海域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主管部门将定期对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九、法律责任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使用等。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8号)沿海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和国家海洋局的意见,为了合理划分我省各级政府海域使用项目审批权限,全面开展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各级政府的海域使用项目审批权限划分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造地、码头、堤坝等填海型项目用海,由省政府审批。
二、严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港池、盐池、鱼池等围海型项目用海,按使用海域面积分级审批。
(一)使用海域在30公顷以下的,由县政府审批。
(二)使用海域在3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的,由市政府审批。
(三)大连市政府使用海域审批权限为30公顷以上,200公顷以下。
(四)以上规定之外的,由省政府审批。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海水增养殖、旅游(浴场、游乐场等)等用海项目,按使用海域面积分级审批。
(一)使用海域在60公顷以下的,由县政府审批。
(二)使用海域在60公顷以上,120公顷以下的,由市政府审批。
(三)大连市政府使用海域审批权限为60公顷以上330公顷以下。
(四)以上规定之外的,由省政府审批。
四、跨地区使用海域的,报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审批。
五、同一项目使用海域,必须一次性申请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分散审批。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按审批权限审批。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查和审核工作,加强对海域使用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二日——结束——。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辽宁省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辽宁省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决
定
正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辽宁省
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2003年10月2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0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9月25日经辽宁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条例》规范的内容完全涵盖了《辽宁省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7月13日辽政发[1988]58号文发布,1997年12月26日省政府第87号令修订)。
因此,省政府决定废止《辽宁省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结束——。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即食海蜇(可编辑优质文档)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食海蜇(可编辑优质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附件1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 XXXX-202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食海蜇(征求意见稿)2021-XX-XX 发布 2021-XX-XX 实施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DB21/ XXXX-2021前言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2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大连工业大学、辽宁省食品工业协会、营口市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德文、李冬梅、侯红漫、董秀萍、郭建国、龙峰、赵浩吉、马明飞、张公亮、孟霖、张婧、谢扬雄、王旭太、朱蓓薇。
DB21/ XXXX-2021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食海蜇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海蜇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盐渍海蜇皮可盐渍海蜇头为原料,经漂洗、脱盐、脱矾、切丝(块)、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26 食品中N-亚硝胺类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3374 食品中铝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B/T 23871 水产品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DB21/ XXXX-2021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SC/T 3210 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21)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3.1即食海蜇指经过相应工艺加工,打开包装即可食用或加调味料拌匀后即可食用的海蜇产品。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全文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了《辽宁省渔业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生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和国家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管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增殖等渔业生产及保护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渔业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交通、海事、海警、公安、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障渔业执法工作经费,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科技水平,保护渔业资源及水域、滩涂生态环境。
第二章养殖业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渔业、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养殖种类、规模、方式,并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港口、水路运输及防洪等规划相衔接。
养殖生产应当发展生态健康养殖,保护生态环境。
对超出自然承载能力,危害湿地等水域、滩涂生态系统的,应当逐步退出。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全文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了《辽宁省渔业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生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和国家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管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增殖等渔业生产及保护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渔业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交通、海事、海警、公安、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障渔业执法工作经费,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科技水平,保护渔业资源及水域、滩涂生态环境。
第二章养殖业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渔业、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养殖种类、规模、方式,并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港口、水路运输及防洪等规划相衔接。
养殖生产应当发展生态健康养殖,保护生态环境。
对超出自然承载能力,危害湿地等水域、滩涂生态系统的,应当逐步退出。
海蜇与对虾混养技术 (1)
海蜇与对虾混养技术(1)2002年,辽宁省普兰店市开发养虾池混养海蜇12000亩,其中皮口镇养殖面积6500亩,总产量350吨,获产值380万元。
这种养殖模式的开展,为今后北方地区养虾业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降低养虾业风险,增加经济效益提供了新经验、新出路。
一、混养池条件要求混养海蜇的虾池面积宜大不宜小,要求池底平坦,沙泥底质,保水性能良好,池底淤泥厚度不超过5cm最好选择有淡水河流注入及岸边有虾场的虾池,水质要求肥沃无污染,海水盐度在20‰~26‰之间,进排水方便,虾池蓄水水位最低要达到1.5cm以上二、放苗前虾池处理虾池经过一个冬季冻晒后,要彻底清除池底及池坡内侧的一切易擦伤和刺伤海蜇的尖硬物体,然后注水10cm~20cm,每亩全池泼洒生石灰150kg或30kg漂白粉溶液进行杀菌消毒。
在离水面内侧1.0米的池壁较缓处和浅水区用8目渔网绕池四周插一圈,渔网每隔2.0m用竹杆支撑,拐角处渔网子能围成直角或死角,网高要高出预计水位30cm。
由于海蜇幼苗体软稚嫩,幼苗由育苗室投放到大水面时抵抗力较差,可在虾池背风向阳处一角围一小型幼蜇暂养圈,以提高幼蜇成活率。
三、培肥水质海蜇主要滤食水中小型浮游生物,摄食活动昼夜不停且食量非常大,所以,一定要走出海蜇喝清水就能长大这一“误区”。
要在虾池杀菌消毒后用120目过滤网注水50cm,以防止各种敌害鱼类进入池中,然后每亩投放经发酵的鸡粪等有机肥300kg,7天后,池水可呈茶褐色或褐绿色,透明度达30cm左右,小型浮游动物出现时即可投苗。
四、混养品种的选择海蜇混养必须注意品种的选择,实践证明,蟹类、虾虎鱼、鲈鱼等捕食性鱼类易攻击海蜇,因此不宜选为混养对象,但海蜇与日本车虾、南美白对虾、贝类等底栖生物混养比较成功,虽然它们食性略同,但因其栖息的水层不同,互不干扰,只要在养殖过程中注意加强肥水即可。
五、幼蜇放养当外界自然水温稳定在20℃以上时,选择近日晴朗无风的天气准备放苗,放苗前要测量育苗室与养殖池的水温、pH 值、氨氮值。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捕捞渔具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海渔发[2014]6号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捕捞渔具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捕捞渔具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海渔发[2014]6号)沿海各市海洋与渔业局,绥中县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农业部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14年全省海洋捕捞渔具清理整治工作,我厅制定了《辽宁省海洋捕捞渔具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渔具整治工作,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建立政府领导,属地为主,渔业部门具体负责,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海洋捕捞渔具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完成任务目标。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2014年3月5日辽宁省海洋捕捞渔具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强全省海洋捕捞渔具管理,深入开展清理整治海洋捕捞渔具专项行动,有效保护渔业资源,根据《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1号)、《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2号)(以下简称“两个通告”)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两个通告”精神,加强海洋捕捞渔具管理,认真组织实施海洋捕捞准用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清理禁止使用渔具,打击非法捕捞行为,规范海洋捕捞管理秩序,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3]1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3〕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发展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建设海洋强国”战略为指引,以建设海洋强省为目标,以加快转变海洋渔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加快现代渔业建设为主要任务,坚持生态优先、养捕结合和控制近海、拓展外海、发展远洋的生产方针,着力调整生产结构,加强设施装备建设,提升科技支撑能力,保护资源生态环境,强化生产和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水平,促进我省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海水产品产量达到420万吨,海水增养殖面积稳定在81万公顷;近海捕捞得到有效控制,远洋渔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海产品精深加工规模不断扩大;渔业组织化程度逐渐提高,渔民收入稳步增长;渔船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修复能力进一步提升,渔业生态环境有所改善。
到2020年,海水养殖生态、健康、高效,科技贡献率超过60%,海洋渔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渔民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设施装备水平、海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和渔业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现代渔业产业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海洋渔业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三)全面开展渔业资源调查。
研究制定全省渔业资源利用规划。
辽宁省海洋管理中地方政策与立法综述
辽宁省海洋管理中地方政策与立法综述摘要:本文对辽宁省的区域经济发展政策方面、海洋区域勘界、海洋功能区划及港口布局规划、海洋环境管理、海洋资源开发及管理、海洋行政执法以及海域使用权管理方面的地方政策与立法进行归纳,希望从中总结辽宁省十年来在这些方面的整体工作情况,以便不断完善。
关键字:辽宁省、海洋、政策、条例、决定、办法引言2007年,为适应国家海洋局与辽宁省政府《关于共同推进辽宁沿海经济带“五点一线”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对海洋综合管理提出的要求,为保障辽宁“五点一线”发展战略顺利实施,实行了区域用海规划制度,出台了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意见,重新制定了4种类型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勘界、海岸线修测和908专项调查稳步推进,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建设初见成效。
近年来伴随着《辽宁省渤海环境保护规划》和全省海洋节能减排计划;辽宁省海洋管理部门不断强化海洋工程环境管理,海洋环境监测稳步开展,监测质量不断提高;海洋灾害应急工作取得实效,海洋生态保护积极推进,相继出台了《辽宁省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规划》等专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同时加强了海岛特别保护区建设规划制度建设。
辽宁地方海洋管理法律制度主要有海洋管理部门出台的一些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
具体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区域经济发展政策方面2007年7月1日,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建设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7)16号)精神,省财政厅特制定了《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9月3日,为进一步支持我省沿海经济带又好又快发展,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定制了《服务保障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措施》。
二、关于海洋区域勘界、海洋功能区划及港口布局规划方面(一)海洋区域勘界1995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3.26
•【字号】辽政办发[2008]10号
•【施行日期】2008.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的
通知
(辽政办发〔2008〕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经过全面清理,确认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187件。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晓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的范围,依法履行职责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辽东湾海蜇管理制度变迁的逻辑分析
渔政部门一个十分棘手的 问题 。从 辽东湾 海蜇管理制度的变迁 ,即从渔业管理 制度的供 需、均衡以及变迁 。可 以发现辽 东 湾海蜇管理制度变迁是一个分层次 的向上逻辑演进。
关 键 词 :海 蜇 管理 制 度 变迁 自发 协 调 政 府 规 制 国 家立 法
中图分类号 :F 2 . 36 4
【 经济 管理研究 】
辽东 湾海蜇管 理制度变迁的逻辑分 析
徐 斌 , 2
(. 1 东北财 经大 学 产业 组 织与企 业组 织研 究 中心 ,辽 宁 大连 2 江 西财 经 大学 产业 集群 与企业发 展研 究 中心 , 南昌 .
摘
162 ; 105
30 1 ) 303
要 :近年来 。作为辽 东湾沿海 渔民主要收入来源的海 蜇遭 到过度捕捞 。资源 日益枯 竭 。因此海蜇资源 管理 就成 为
( ) 第一 阶段 ( 9 9 1 8 ) 一 14 - 9 5 :集体 管理 新 中国建立 以后 ,国家制定 了渔 业政 策 ,主要
左右 ,单位功率产量下降至 18吨左右 ;8 . 0年代
以后 ,海洋 捕捞 量 迅 速 增 加 ,至 19 99年 总 捕 捞 量 达 147万 吨 ,单 位 功 率 产量 降 至 0 8吨 左 右 J 9 . 。
的海蜇还 能形 成渔汛外 ,山东 、莱州 湾等地 已鲜 见 渔 汛 。基 于此 ,本文探讨 辽东 湾 海蜇管 理制 度 的建 立 ,均衡 和变迁 过程 ,以揭示 制度 背后 的经 济学 逻
辑。
一
、
辽东湾 海蜇管 理制度 的历 史变 迁
辽 东 湾 海 蜇 管理 制 度 历 史 上 大 体 分 为 三 个 阶 段 :集体 管理 、渔 政管理 以及 综合 管理 。
辽宁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2021修正)
辽宁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2021修正)【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8【实施日期】2021.05.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1987年4月7日辽政发〔1987〕33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9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资源,发展水产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省管辖区域内有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生动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孢子等及其赖以繁殖成长的环境条件,均应予以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渔政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渔政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机构的领导。
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水利部门协助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保护对象的可捕标准第四条下列水生动物最低可捕标准:(一)海水鱼:小黄鱼,体长十八厘米;带鱼(刀鱼),肛长二十四厘米;鳓鱼(鲶鱼),叉长三十一厘米;鳕鱼(大头鱼),体长二十八厘米;鲐鱼(鲐鲅鱼),叉长二十二厘米;鲅鱼,叉长四十五厘米;高眼鲽(长脖),体长十七厘米;黄盖鲽(小嘴),体长十九厘米;石鲽(石江子),体长十九厘米;半滑吞鳎(牛舌),体长十七厘米;牙鲆(牙片),体长二十七厘米;黄姑鱼(月乐),体长二十三厘米;白姑鱼(白敏子),体长十七厘米;鲳鱼(镜鱼),叉长二十厘米;真鲷(加吉),体长十九厘米;敏鱼(敏子),体长三十厘米;鲈鱼(鲈子),体长四十厘米;棱鱼(红眼棱),体长三十厘米;鲻鱼(白眼棱),体长二十七厘米;太平洋鲱鱼(青鱼),叉长二十二厘米。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辽宁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辽宁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辽农办渔发〔2022〕175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辽宁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渔发〔2022〕175号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为做好2022年全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2022年辽宁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2年4月22日2022年辽宁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海洋涉渔综合治理重大部署,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协作配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助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
二、工作目标——2022年5月1日12时前,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经批准异地坞修、伏休期间在指定渔港停靠、入韩作业的渔船外,其余海洋渔船(含捕捞辅助船)一律回船籍港休渔。
——入韩作业渔船应于2022年6月1日12时前回船籍港或指定渔港休渔。
——所有回船籍港或指定渔港休渔的渔船,在2022年9月1日12时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港。
——伏季休渔期间,要努力提升渔业执法能力,确保全省所有渔港渔船渔民安全,休渔秩序总体稳定,维护国家政治外交大局。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7.28•【字号】•【施行日期】1995.07.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5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渔业法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管理的海域、滩涂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捕捞水生动物、植物等渔业生产或者从事与之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工商、水利、交通、环保、海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渔业工作。
第四条政府鼓励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和渔业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发展渔业生产。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渔业水域、渔业乡(镇)设立渔政派出机构或者派驻渔政检查人员。
渔政检查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渔政检查员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业资源的义务,对违反《渔业法》、《渔业法细则》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揭发。
第二章养殖业第七条使用国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第八条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从事养殖业生产。
第九条改变已用于渔业养殖的水面、滩涂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禁止在渔港水域、船舶锚地以及航道水域,从事渔业养殖活动。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与渔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与渔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2•【字号】辽政发[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与渔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4]4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认真实施建设“海上辽宁”战略,使全省各涉海产业取得明显进步,海洋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海洋经济已成为全省经济新的增长点。
随着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海洋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构筑和谐社会的基础作用将进一步增强。
为保持我省海洋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发展,逐步实现海洋管理的统一、有序、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海域管理工作(一)依法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
沿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简称《海域法》),依法审批海域。
实行涉海工程项目立项前海域使用预审制度。
沿海地区渔业、增养殖用海要依法全部纳入管理,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
沿海乡镇违法对外承包海域行为要立即停止。
港口、码头、电厂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未办理海域使用手续不得开工兴建,对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海域使用审批中要充分征求相关利益者的意见。
(二)认真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是《海域法》确定的基本制度之一。
沿海各级政府和海洋管理部门在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中,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协调各海洋产业之间、地区之间在海洋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中的关系,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充分发挥海洋资源的最佳效益。
海域使用的审核、审批要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保证海洋合理开发利用,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
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未在规定的倾倒区内倾倒作业,造成严重后果,但配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的。
5、其他非法围、填海情节较重的。
处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围、填海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15倍的罚款。
1、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围、填海域面积巨大,违法行为对当地海洋资源和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等。
3、未作任何申请,擅自进行围、填海,同时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4、拒不服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中国海监机构管理、监督的。
5、其他非法围、填海情节严重的。
处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围、填海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5-20倍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
45
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2、妨碍、抗拒或阻挠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的、拒不提供有关材料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
76
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5、所有处罚均适用听证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前均告知被处罚方有听证的权利和听证申请时限、联系方式和听证组织机构,听证由执法机构的法制机构组织,并报上一级法制机构备案。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海渔发〔2017〕37号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海渔发〔2017〕37号沿海各市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我省于2016年6月集中开展了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专项整治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奠定了基础。
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内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强化渔船监督管理,巩固“船证不符”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整治时间节点“船证不符”专项整治实船勘验工作于2017年1月31日全部结束。
沿海各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在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对“船证不符”捕捞渔船的处罚工作。
二、加强渔船管理沿海各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对完成处罚的“船证不符”渔船,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
(一)据实备注。
对“船证不符”渔船,渔船检验机构应按照初次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签发检验证书。
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事栏中记录实船数据,并按照规则要求核实应配备的救生、消防、无线电通导设备及防污染设备和船舶定员,记录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相应栏目中。
(二)管理标准。
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记载的主机功率享受渔业油价补贴等惠渔政策,按现有渔船实际主机功率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政部门可以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换发及渔船购置、制造、更新改造等业务;渔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办理所有权、国籍、抵押、租赁、换证、注销、变更、补发等登记方面相关业务,其中的船舶技术数据自动采纳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里的船检数据(非记事栏数据)。
海蜇农业养殖大全
4.3 放苗时机山东沿海放苗时间都不早于 5 月。为避开午间阳光直射, 一般选择在晴天的
一早一晚和无风或微风的时间投放。放苗时,应打开袋口置于池水中过渡
10~ 20 分钟后再
慢慢放入。 最好是选在深度 40cm 以上水域进行多点投放, 切勿在下风头或池周浅水区放苗,
以免因幼苗稚嫩,被冲上池沿致死。
4.4 放苗数量视池塘面积,水体深度、水质以及交换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对条件好、换水 方便的池塘可适当多放, 否则应少放。 其单养放苗数量一般掌握在 7500~15000 片/ ha,混 养放苗量可掌握在 1500~6000 片/ ha。
日— 30%/日)至水深 1.5m~2.0m,放茁密度可以控制在
100 片 /亩,养殖海蜇回捕率平均在
6%— l 5%(亩产 50kg—100kg)。为了准确把握池内放养数量, 亩 10 片— 20 片放养为宜。
建议经中间暂养后计数, 按每
养殖过程中,池水温度应稳定在 16℃— 18℃,水深保持在 0.80m~1.20m 之间,并随着 海蜇个体的增大,水深逐渐调整至 1.5m—2.0m。
现海蜇大量死亡现象, 造成养殖回捕率极低。 在池塘进、 排水条件差时会出现前期海蜇生长
良好,当体重达到 3kg/片— 5kg/片时,由于水质不能满足海蜇的生长、生存要求,而生长速
度减缓,甚至缺氧死亡。—般地,在养殖中,后期,当池塘内海蜇存池量达到
10 片/亩时,
日换水量小潮时要保持 10%— 20%,大潮时应达到 30%,增大换水量是保证提高产量和回
5.2 投饵海蜇主食浮游生物,如桡足类、枝角类、小型甲壳类及部分有机碎屑,尤喜食 轮虫和卤虫。故在养殖前期基础饵料好的情况下, 一般不需投饵。 但海蜇具有贪食特性,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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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7.31
【实施日期】1998.07.3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1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业经1998年6月24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国光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海蜇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捕捞、收购、加工和运输海蜇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蜇资源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海蜇资源管理工作。
第四条捕捞海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和标志旗。
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和标志旗,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五条捕捞海蜇的渔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船名船号;
(二)有船舶证书;
(三)有船籍港;
(四)有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和标志旗。
第六条海蜇的禁渔区为一、二、三、四、九渔区;禁渔期为每年6月20日零时至8月7日零时。
禁渔区、禁渔期的调整,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禁止捕捞、收购、加工和运输海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