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守大学学生抵免学分办法
学校减免制度
在当今社会,教育成本不断攀升,许多家庭和学生都面临着经济压力。
为了减轻学生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东京未来大学福祉保育专门学校特设了一系列减免制度,旨在为学生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学习环境。
以下是该校减免制度的详细介绍:一、学费减免制度1. 最高100万日元学费减免: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提供最高100万日元的学费减免,帮助他们在经济上无后顾之忧。
2. 留学生特别学费减免制度:针对留学生的特别减免政策,获得学校推荐的优秀留学生可获得30万日元的学费减免。
二、奖学金制度学校设立了多项奖学金,以鼓励优秀学生努力学习,包括:1. 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评选出优秀学生,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学金。
2. 研究奖学金:鼓励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对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给予奖励。
3. 社会贡献奖学金:表彰在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学金。
三、就业支援1. 班主任与就业指导老师提供就业支援:学校为每位学生配备班主任和就业指导老师,帮助他们了解就业市场,找到适合的工作。
2. 校内保育机构实地体验:学校设有保育园,学生每天与小朋友接触,将学习融入到日常工作中,提高实践能力。
3. 集团内介护福祉机构体验、实习:学校与集团内的介护福祉机构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提前适应工作环境。
四、资格考试辅导1. 针对国家资格考试的辅导课程:学校为学生在考取介护福祉士等资格证书方面提供专业辅导,提高通过率。
2. 零基础学习弹钢琴:学校开设小班制钢琴授课,课余时间学生可在学校钢琴室自主练习,提高音乐素养。
五、课程选择与资格证获取1. 三种课程可供选择:综合福祉课程、心理福祉课程、运动娱乐课程,每个学科都能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2. 丰富多样的校园活动:学校举办多彩多姿的三幸节活动,为学生提供展示自我、锻炼能力的平台。
总之,东京未来大学福祉保育专门学校的减免制度旨在为有志于福祉领域的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通过减免学费、设立奖学金、提供就业支援和资格考试辅导等措施,帮助学生减轻经济压力,提高就业竞争力,实现人生价值。
义守大学财务金融学系学分抵免办法
義守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學分抵免辦法93 學年度第1學期第1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93.10.6)一、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一)轉學生。
(二)重考(大學(專科)畢、肄業生)入學之新生。
(三)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四)出國進修、研究、交換學生者。
二、可抵免之最高總學分數:轉入大二者:本系同年級前一年應修學分總數。
轉入大三者:本系同年級前二年應修學分總數。
三、學分抵免以該生轉入學年之四年計劃表內之課程科目為準,專四、專五、二專、大一或大二所修習之課程科目名稱相同或相近之科目,原則上得以抵免。
四、抵免學分之範圍如下:(一)原校系課程名稱、內容、學分數、必選修別皆完全相同者,或原專業必修課程抵本系相同課名、相同學分之專業選修課程。
(二)名稱不同,內容相同者:通識及核心必修從寬認定。
(三)名稱不同內容亦不同,性質相同,欲抵免者,必須附上原授課老師出具授課內容大綱。
(四)不可以選修科目抵免必修科目,但可抵免科目名稱或內容相似之通識科目。
五、不同學分互抵,規則如下:(一)以多抵少: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二)以少抵多:以少學分抵多學分者,須外加原校其他相關課程學分補足本校欲抵免之課程學分,如無法補足學分數者,不得抵免;若為學年課程,應以原校之學年總學分數抵免本系上學期之學分。
六、體育及軍訓科目之抵免由體育組及軍訓教官室分別負責審核辦理並由註冊組複核,其餘所有科目之抵免均須由本系課程規劃小組審核並由系(所)主任批准之後,始可報註冊組複核並登記。
七、申辦抵免時,請自行準備原就讀學校在學歷年成績單三份(請提供A4 規格之歷年成績單影本)。
八、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及審查小組會議決議辦理。
本科生免修管理实施实施细则
本科生免修管理实施实施细则标题:本科生免修管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本科生免修是指在学生修读本科课程期间,根据其已经取得的相关学分或证书,免除其继续修读某些课程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本科生免修管理实施细则,旨在为学生提供更加便利的学习体验,提高学习效率。
一、免修条件1.1 学生已经取得相关学分或证书,具备免修资格;1.2 学生所获学分或证书必须与待免修的课程内容相关;1.3 学生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确认后方可免修。
二、免修流程2.1 学生向学校提交免修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2 学校审核学生的免修资格,并通知学生审核结果;2.3 学生如获得免修资格,学校将为其调整学习计划,免除相应课程。
三、免修范围3.1 免修范围包括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等;3.2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请免修的课程;3.3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证明材料,综合评估确定免修范围。
四、免修效果4.1 免修后,学生可以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其他课程的学习中;4.2 免修可以缩短学生的学习时间,提高学习效率;4.3 免修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加灵活的学习选择,满足个性化学习需求。
五、免修管理5.1 学校将建立健全的免修管理制度,明确免修流程和条件;5.2 学校将加强对免修申请的审核,确保免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5.3 学校将定期对免修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不断完善管理细则,提高管理水平。
结语: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读者对本科生免修管理实施细则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免修制度的实施将为学生提供更加便利的学习环境,提高学习效率,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
希望学校和学生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免修管理制度的实施,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国立成功大学学生抵免学分办法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95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奉教育部97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奉教育部100年11月22日100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奉教育部103年12月03日10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奉教育部104年3月3日臺教高(二)字第98號函備查104年12月08日104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奉教育部105年2月4日臺教高(二)字第60號函備查第一條各系(所、學位學程)辦理學生抵免學分,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一) 轉系(所、學位學程、組)生。
(二) 轉學生。
(三) 重考生。
(四) 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五)持入學前於專科學校修習及格之科目證明者。
五專畢業生其一至三年級視同高中、高職階段,其課程不得抵免。
(六) 預先修習碩、博士班課程成績達七十分以上,且學分未列入畢業最低學分數內,而持有證明者。
(七) 學生在學期間經所屬學系(所、學位學程)核准於暑期修習本校開設之學分班。
(八) 經本校核准出國進修或推薦送至境外大學短期修課之學生。
前項第一、二及三款學生再經核准轉系(學位學程、組)、修讀輔系(學位學程)或雙主修者,得再次申請抵免科目學分。
第三條前條所列各類學生抵免學分數與轉(編)入年級規定如下:(一) 轉系(學位學程、組)生轉入二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轉入三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二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
又轉入三年級者抵免相當學分後,須於修業年限內( 不包括延長年限)依照學期限修學分規定而可修畢轉入學系最低畢業學分;否則,應降級轉入二年級。
降級轉系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二年級或一、二、三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
(二) 重考(含專科畢業生 )新生,依法取得學籍時,其已修及格之科目學分,得酌情辦理抵免及提高編級。
學士班抵免四十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二年級,抵免八十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三年級,抵免一百一十學分以上者,得編入四年級,但二專或五專畢業生最高編入三年級,退學學生最高編入退學之年級。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置换课程、替代学分管理办法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置换课程、替代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鼓励学生结合自己的兴趣和爱好,进行自主学习,积极参加相关的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注重学生个性化发展和提升职业素养,提高就业竞争力。
经学校研究,根据学生在校(籍)期间取得的各类成果,准予其申请免修课程、置换不及格课程、或替代选修课学分。
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项目认定(范围)1.学生考取所在专业指定的、非毕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国际证书),可以申请免修相关的专业课或置换考核没有及格的相关的专业课,或申请替代任意选修课的学分。
学分替代标准:学生考取初级专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国际证书)计2学分,中、高级专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国际证书)分别计4、6学分;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简称“三级”)计2学分,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通过四级计4学分,通过六级计6学分;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一、二、三级者分别计1、2、4学分;学生参加湖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获一级乙等及以上成绩,计2学分。
获二级甲等成绩,计1学分。
2.学生获得国家专利或在正式出版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作品等,根据学校主管单位制定的认定项目,可以申请免修相关的专业课,或置换考核没有及格的相关专业课程,或申请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
学分替代标准: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刊物发表作品,学术论文一篇计4学分,非学术类文章视具体情况计1-2分。
合作者比照第一作者依次以0.5为单位递减记学分。
3.学生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市级以上相关专业方面的技能竞赛(包括专业文化综合素质竞赛和体育竞赛),根据学校技能竞赛主管单位制定的认定项目,可以用所获得的竞赛成绩申请免修相关的专业课,或者置换考核没有及格的相关专业课程,或申请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
学分替代标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8、6、4学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4、2学分,获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2、1学分。
国立勤益科技大学学生抵免科目学分办法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學生抵免科目學分辦法94年11月10日 11月份教務會議修正通過95年11月9日 11月份教務會議修正通過96年6月12日 擴大教務會議修訂通過勤益科大教字第0961000247 號函修頒97年3月6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97年5月19日 勤益科大教字第0971000198 號函修頒97年10月9日 教務會議修訂通過97年11月24日 勤益科大進推字第0973200201號函修頒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及實際需要訂定,據以處理本校學生之科目學分 抵免。
第二條 本校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七年內,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經申請准 予抵免學分,得採計為畢業學分;但其至少應在本校修業一年始可畢業;若為專科畢業生轉入本校者,至少應在本校修業二年,始可畢業。
第三條 本校學生合於以下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抵免學分:一、轉系(科)學生。
二、轉學生。
三、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新生。
四、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五、修讀學、碩士學位期間,修習碩、博士班課程成績七十分以上,其學分未列入畢業最低學分數內,而持有證明者。
六、在學期間經學校核可,參與專業課程相同或相近之工作成就、教 育訓練及研究發展,檢附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校外學習成就內容證明書,足資證明符合課程要求者。
七、學生於高職(含綜高)修業期間,預修之技專院校專業及實習課程成績及格並領有學分證明者。
第四條 辦理抵免學分之範圍如下:一、必修學分(含共同科目及通識科目)。
二、選修學分。
三、輔系(科)學分(含轉系(科)或轉學而互換主、輔系(科)者)。
四、雙主修。
第五條 抵免學分須符合下列規定:一、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
二、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三、科目名稱、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
各教學單位得自訂審核辦法。
第六條 以校外學習成就申請抵免學分數,以不超過總畢業學分數四分之一為限(特殊專班除外)。
第七條 研究所新生曾修畢教育部核准之研習班(含學分班)持有學分證明者, 若屬本校所開設課程可抵同科目之學分,抵免學分數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為上限。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分认定及替代管理办法-0723-最终稿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分认定及替代管理办法2014.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和要求,激励学生多途径、多方面参与课程学习与素质拓展活动,促进学生全面个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在籍期间参与的课内外、校内外、国内外各类课程学习和素质拓展活动。
第二章学分分类及记载第三条根据“办法”规定,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学分分为专业学习学分和素质拓展学分两大类,按照学分和绩点两部分予以记载。
第四条专业学习学分按照主修专业、副修专业、第二专业学习和跨学科学习、交流学习、转专业学习等子类予以记载至专业学习账户下相应子账户中。
第五条素质拓展学分按照学术科技、文体活动、实习实践、论文专利、专业资质、荣誉奖励等子类予以记载至素质拓展账户下相应子账户中。
第三章专业学习学分认定第六条专业学习学分认定分为校内、校外课程学习两个方面;认定内容包括学分和绩点;认定形式分为整体认定、课程认定两种。
第七条整体认定指对照专业培养方案,将学习课程按学期或学年进行认定;课程认定指将学习课程逐一进行认定。
第八条校内课程学习指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学习或考试。
校内课程学习采用课程认定,学分和绩点均予以认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主修专业课程(二)副修和第二专业课程(三)入学水平测试奖励的学分(四)修读高级别分级课程奖励的学分(五)转专业前修读的专业课程(六)国际课程(七)学校组织考试的MOOCs等网络课程第九条校外课程学习指参加校外其他高校或教育机构组织的课程学习或考试。
在国内学习的课程,学分和绩点经审核后予以认定;在国外学习的课程经审核后认定学分,但不转换绩点。
(一)整学期在校外学习,且达到校外课程学习要求的,采用整体认定。
(二)整学期在校外学习,未达到校外课程学习要求的,采用课程认定。
(三)短期在校外有针对性地选择需要的课程学习,采用课程认定。
学生抵免科目学分办法
南亞技術學院大學部學生抵免科目學分辦法91.06.26經本校九十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94.12.01經本校九十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96.07.04經本校九十五學年度第八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98.01.07經本校九十七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98.12.23經本校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一條本校辦理抵免科目學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下列學生可申請抵免科目學分:(一)轉系生。
(二)轉學生。
(三)新舊課程交替學生(含復學生、重補修舊課程不及格學生)。
(四)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新生。
(五)本校選讀生考取正式生。
(六)推廣教育學分班學生考取正式生。
(七)申請放棄選讀輔修系(組)學生。
(八)申請放棄雙主修,且已修學分未達選讀輔修系(組)標準之學生。
(九)本校辦理之各項學分班修習及格之專業課程。
第三條必修、選修科目學分抵免原則如下:(一)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可予抵免。
(二)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或相近者,可予抵免。
(三)科目名稱及內容不同而性質相近者,必要時得酌予抵免。
(四)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必要時得經甄試後再予抵免。
第四條不同學分(時數)之科目相互抵免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學分以多抵少者:以少學分登記。
(二)學分以少抵多者:抵免部分學分後以原修讀學分登記,其餘不足之學分應由各系輔導修讀相關課程補足。
本校若無相關科目可補修該科目不足之學分,則不得抵免。
(三)原修科目學分不足於抵免全學年科目者,以抵免上學期為原則,下學期仍須補修。
第五條轉學、轉系生在原校系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抵免學分上限:(一)轉入四技二年級上學期抵免學分不得超過45學分,轉入下學期不得超過55學分。
(二)轉入四技三年級上學期抵免學分不得超過64學分,轉入下學期不得超過80學分。
(三)轉入二技一年級抵免學分不得超過30學分。
第六條轉學或轉系生,自轉入年級起,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不得減少;在原校系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經轉入後非該系修之科目,可列為選修學分計算,唯至多以該轉入系畢業選修總學分四分之一為限。
关于学分替代的试行办法
关于学分替代的试行办法
根据学校的教学改革会议精神和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拟对学分制管理方案进行改革,实行学分替代的办法。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文化基础课(语文、数学、英语)期考及格的,即取得相应学分;若期考不及格,可选择补考本课程,不愿意补考本课程的,可实行学分替代。
替代办法为:
1.补考替代的课程,可以在学校安排补考时,现选学校开设的选修课程,但不能与本班其它必修课,公选课重复。
也可以在完成所规定选修的学分后,用多选的课程替代,包括第二课堂和成人高考都可替代。
还可以通过相应的职业资格考核,取得技能证书,实行学分替代。
2.若补考本课程不及格,或考替代的课程不及格者,可以通过重修本课程,或者通过相应的职业资格考核,取得技能证书,实行学分替代。
二、专业理论课期考及格的,即取得相应学分;如理论课期考不及格,允许补考本课程一次,若再不及格者,只能重修本课程,或者可以通过相应的职业资格考核,取得技能证书,实行学分替代。
具体的替代办法是每种证书对应一门理论课。
职业资格考核替代项目详见附表。
注明:以往教务科文件与本办法有出入的,以本办法为准。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
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
长学制专业的本科教学阶段适用于本规定。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学时与学分。
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每32学时计1学分;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整体安排确定。
学生必须完成选课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七条专业学分要求。
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学分认定。
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学生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申请,由该学院认定。
校际交流学分由学院认定。
第九条创新奖励学分。
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创新基金项目、各类学科竞赛等所获得的创新奖励学分,由学生申请经学院报本科生院认定,可以置换相应课程学分。
学分认定及置换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十条学分制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方式,学生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
第十一条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预存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选课。
本科生免修管理实施实施细则
本科生免修管理实施实施细则本科生免修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本科生免修管理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本科生在学习过程中免修某些课程的一项政策。
为了确保免修管理的公平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合范围本实施细则适合于本校所有本科生,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本科生。
三、免修条件1. 学分要求:学生在申请免修之前,必须已经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且学分成绩达到本校规定的最低要求。
2. 课程内容:学生在申请免修时需提供相关课程的详细教学大纲,并与本校开设的相应课程进行对照,确保内容一致或者高度相似。
3. 学习成果:学生需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在相关课程中已经掌握了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四、免修申请流程1. 学生提交申请: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校教务部门递交免修申请表,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学院审核:学院教务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确保学生符合免修条件。
3. 教务部门审批:教务部门对学院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终审,并决定是否批准免修。
4. 通知学生:教务部门通过学校官方系统或者邮件通知学生申请结果。
五、免修管理注意事项1. 免修学分不计入学生的绩点计算。
2. 学生获得免修资格后,可以选择继续修读该课程,但无法获得重复学分。
3. 免修课程不能超过学生所在专业课程总学分的20%。
4. 学生在申请免修时需承诺,免修课程的学习成果将被应用到后续课程中,确保学习的联贯性和完整性。
5. 学生如有虚假申报或者提供伪造证明材料的行为,将被取销免修资格,并承担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免修管理的评估和调整1. 学校每学年对免修管理政策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2. 学生和教师可以通过学生代表、教师代表等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改善免修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七、附则1.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合于所有新申请免修的学生。
2.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本校教务部门所有。
以上是本科生免修管理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旨在确保免修管理的公平性和规范性,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体验和发展机会。
本科生免修管理实施实施细则
本科生免修管理实施实施细则本科生免修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本科生免修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本科生可以免除某些课程的学习和考试,以提高学习效率和学习质量。
为了规范本科生免修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二、免修条件1. 学分要求:学生在申请免修前必须已经完成一定的学分要求,具体要求根据不同专业和课程设置而定。
2. 学业成绩:学生在申请免修前必须达到一定的学业成绩要求,例如平均绩点要求、相关课程成绩要求等。
3. 其他条件:根据不同课程的特殊要求,可能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例如实习经历、专业认证等。
三、免修申请流程1. 填写申请表: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免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成绩单、实习证明等。
2. 学院审核:学院教务处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核对学分要求、学业成绩等。
3. 教师评审:相关课程的授课教师对学生的申请进行评审,考虑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能力。
4. 学校审核:学校教务处对学生的申请进行最终审核,决定是否批准免修。
5. 免修结果通知:学校将免修结果通知学生,并在学生的学籍信息中更新相关记录。
四、免修管理责任1. 学院教务处:负责制定免修管理政策和细则,组织审核免修申请,保证免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授课教师:负责对学生的免修申请进行评审,并提供专业意见。
3. 学校教务处:负责最终审核免修申请,确保免修管理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
4. 学生本人:负责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提交免修申请,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五、免修效果评估为了评估免修政策的效果,学校将定期进行免修管理工作的评估和反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免修申请数量和通过率的统计分析。
2. 免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情况的对照分析。
3. 学生对免修政策的满意度调查和意见反馈。
4. 免修政策的改进和优化建议。
六、免修管理的注意事项1. 免修申请必须符合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否则将被拒绝。
2. 学生在免修期间仍需履行其他学业要求,如实习、实验等。
学院学生课程替代和学分奖励认定实施办法
学院学生课程替代和学分奖励认定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学校“以人为本、学以致用”的办学理念,鼓励、支持、倡导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发明及各类大奖赛和各种学术活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探索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新形式和新途径,特制定我校学生课程替代和学分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我校学生参加大学生英语等级考试,考取研究生、公务员、参加课外活动取得突出成果或获得、省部级竞赛奖的,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报教学管理部审批,即取得“奖励学分”。
第二条课外活动包括参加省部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活动、综合素质(含才艺或文体)类竞赛、发表论文、专利、出版专著及文学艺术作品等。
第三条经学校认定的奖励学分与正规课程学分同等对待,其成果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可申请免去相关课程或环节的学分。
但一项成果只能替代一项,替代总学分一般不超过15分,同时按照相应认定的成绩进行课程成绩替代,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无特殊说明时,替代课程为通识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
第二章具体认定办法第四条考取研究生和公务员的认定:(一)学生参加研究生/公务员考试,通过初试取得复试资格,但未被最终录取为研究生/公务员的,奖励学分可替代公共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学分(不含主干课)6分。
(二)学生参加研究生或公务员考试,成绩合格,被报考学校或单位录取的,奖励学分可替代公共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学分10分。
第五条参加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为425分及以上者,外语可替代相应课程学分,见表1。
表1英语等级考试成绩替代外语应用能力等级备注大学外语四级 替代本科的英语成绩,优秀 大学外语六级替代本科的英语成绩,优秀,并奖励4学分(可替代相关公选课)第六条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学科竞赛的认定,见表2。
表2学科竞赛学分认定注:1.团队参赛获奖:如无顺序则团队中所有学生均可获得相应学分;若有序,经排序,第一位获全额学分,以后名次依次递减1学分,最低3学分。
2.同一内容或同一作品参赛多次获奖者,只计其中最高学分。
中国文化大学学生抵免学分办法修正条文对照表
予免修。 五、中等教育師資類及幼稚園師資類教育專業科目之抵免,不得
超過教育學程結業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六、體育科目,限抵轉入年級前之體育,轉入年級後應繼續修習。 七、凡本校在學學生:
(一) 英文通過多益成績達 550 分以上(或同等級之英語能 力檢定考試)得免修「外文:英語實習」;多益成績達 750 分以上(或同等級之英語能力檢定考試)得免修「外文:英 語實習」及「外文:英文」。
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申請抵免經核准學分數達三十六學分者得編 高一個年級,至少修業一年。
因學業成績不及格退學者,其編級不得高於退學年級。
第六條
以五年制專科學校修習及格科目申請抵免者,原專科一、二、三 年級之共同科目,不得抵免,專業科目得經各系組甄試合格後予 以抵免。
第七條 轉系生於原系組修習或抵免之科目與學分由轉入系組辦理學分 承認。
(二)四年制進修學士班學生抵免學分總數:一年級不得高於
第五條
十八學分;二年級不得高於三十六學分;三年級不得高於 五十四學分。 (三)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抵免學分以不超過應修畢業學分 數三分之二為原則。 四年制學士班轉學生及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考取正式生者,其 抵免學分總數得不受本款(一)、(二)目限制。 十一、二年制在職專班以同等學力修習八十學分資格報考者,超 過八十學分以上之學分,方得經學系核可抵免。 十二、持有非正規教育認證課程修習及格之學分證明申請抵免者, 經系所主任認可後,得予抵免。 四年制學士班學生申請抵免經核准之學分數,達九十二學分以上 者得編入四年級,至少修業一年;達七十二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三 年級,至少修業兩年;達三十六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二年級,至少 修業三年;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考取正式生者,其最高得編至三 年級,至少修業兩年。
国立宜兰大学专科部办理学生抵免科目学分及抵免後修课处理要点
國立宜蘭大學專科部辦理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及抵免後修課處理要點92年10月17日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一、本校專科部各學制學生辦理抵免科目學分及抵免後修課處理悉依本要點,本要點依據教育部八十四年九月廿日台八四技字第○四六三九六號函及相關規定訂定之。
二、下列學生持有證明文件得申請抵免科目學分;並以申請一次為限。
(一)轉科生。
(二)新舊課程交替學生(含復學生、舊課程不及格學生)。
(三)重考入學新生。
(四)夜間部選讀生考取正式生。
(五)推廣教育學分班學生考取正式生。
三、依下列規定辦理抵免科目:(一)科目名稱及內容皆相同或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或科目名稱及內容不同而性質相近者,得互為抵免。
(二)共同科目各學群內選開科目得互為抵免。
(三)校訂科目得以已修習及格之必修或選修科目學分,列抵免修。
(四)高級中等學校教學科目得依本條第一款規定抵免五年制一、二年級科目學分。
(五)五年制與二年制之科目學分得依本條第一款規定互為抵免。
(六)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必要時得經甄試後再予抵免。
四、學分以多抵少者,以少學分記;以少抵多時,其缺修學分依下列原則處理:(一)以原校或原科所修相等於部定之科目學分,抵免轉入後學校或科目自行提高之科目學分者,所缺學分得免補修。
(二)如為部定必修科目學分,其不足學分未超過二學分得免修;其不足學分超過二學分(含)以上,應補修,其補修科目由各科提出。
(三)如為校定必修科目學分,其不足學分未超過二學分得免修;其不足學分超過二學分(含)以上,由各科自行決定是否補修。
(四)如為校定選修科目學分,得免修。
五、學生辦理抵免後應修學分數規定:(一)學生經抵免科目學分後,每學期所修學分數依專科學校規程第十條規定辦理為原則。
(二)申請抵免科目學分者除新舊課程交替學生外,其畢業總學分、共同科目各學群、專業基礎科目、專業核心科目、校訂必修科目及校訂選修科目所修學分數均頇達到部定最低學分數。
(三)新舊課程交替學生,其畢業總學分均頇達到部定最低學分數,經抵免後累積之免補修學分數頇補足,其補修科不限,但專業科目學分數至少頇佔百分之五十。
免考实施细则范文
免考实施细则范文
一、免考条件:
1. 学生在该科目中已经具备了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并通过了相关的学习考核;
2. 学生在该科目中取得了优秀的成绩,符合免考的标准;
3. 学生已经通过其他相应科目的考试,证明其对该科目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4. 学生是该科目的专业人士,已经取得了相关资格证书。
二、免考申请:
1. 学生需向学校提交免考申请,申请需要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申请科目、申请理由等;
2. 学生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成绩单、证书等,以证明其具备免考条件;
3. 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免考申请,并按要求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三、免考审核:
1. 学校将组成免考审核小组,对学生的免考申请进行审核;
2. 审核小组将根据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申请理由,评估学生是否符合免考条件;
3. 审核小组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向学生发出审核结果通知。
四、免考结果:
1. 学生若符合免考条件,审核小组将向学校提交免考名单;
2. 学校将公布免考名单,并将免考结果通知学生;
3. 若学生未通过免考审核,则需参加正常的考试流程,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
五、免考的权益和义务:
1. 免考学生享有与正常考试学生相同的权益和待遇,包括发放证书、录取分数等;
2. 免考学生需履行与正常考试学生相同的义务,如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完成作业等。
免考实施细则旨在为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学生提供便捷的考试方式,减少重复考试的时间和精力浪费。
同时,学生应明确免考不是一项权益,而是一项特殊待遇,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方可实施。
免考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进步,推动教育教学的优化。
学校减免学费管理制度
学校减免学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依法规范学校减免学费管理,合理分配减免资源,保障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公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学费减免。
三、减免对象1. 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2. 在校表现优秀的学生;3. 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的学生;4.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
四、减免标准1. 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可享受全额或部分学费减免;2. 在校表现优秀的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幅度的学费减免;3. 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给予适当的减免;4.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可根据获得奖学金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学费减免。
五、申请和审核1.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需提供家庭财产证明材料,由学校专门设立的减免学费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2. 在校优秀表现的学生,由学生院系提名,学校减免学费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3. 参加实践和志愿活动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减免学费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4.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按照奖学金评定标准给予相应的学费减免。
六、发放和管理学校减免学费审核委员会应当在每学年初制定具体的减免方案,公示并向全校学生公布。
减免学费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拨付和管理,按照学生减免学费的实际情况进行发放。
七、监督和评估学校减免学费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学校减免学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向学校领导和全校师生公布评估结果。
对于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学校将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八、附则1.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拥有;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文件和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3.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需经学校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以上便是本校减免学费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全体师生共同遵守,保障学校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公益事业的发展。
愿每一位学子都能在这里得到公平的教育资源、实现自身的梦想和价值!感谢大家的支持与理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義守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81年7月18日教育部台(81)高字第39356號函准予備查
88年10月13日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89年10月25日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89年12月13日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90年3月28日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0年11月21日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1年5月29日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1年7月8日教育部台(91)高(二)字第91097493號函備查
91年7月24日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91年10月2日教育部台(91)高(二)字第91149173號函備查
92年3月5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2年6月10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20080637 號函備查
93年5月12日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3年7月8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085081號函准予備查
94年12月7日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5年3月31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50036266號函同意備查
97年12月12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8 年2 月23 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80013826 號函同意備查
100年3月16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0年4月6日校長核定公告修正第2、3、7~11條條文 100年6月9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083681號函同意備查第2、7至11條條文
100年11月4日校長核定公告修正第2、3條條文 101年1月18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10004462號函同意備查第2、3條條文
102年1月4日校長核定公告修正第2、3條條文 102年4月15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20015238號函同意備查第2、3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及大學法規定訂定之,各系(所)辦理學生抵免學分,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 二 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轉學生。
二、大學(專科)畢、肄業生依規定入學之新生。
三、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四、境外進修、研究、交換及雙聯學制學生者。
五、碩、博士班新生。
第 三 條 前條所列各類學生抵免學分數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轉學生轉入二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
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
轉入三年級者,其抵免學
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二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
加修本校進修部或推廣教育學士學分班者,其所抵免
之學分數另計。
二、大學(專科)畢、肄業生依法取得學籍時,已修及格之
科目學分,得申請辦理抵免。
三、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之新生,
比照本條各款學生申請辦理抵免學分。
四、境外進修、研究、交換及雙聯學制學生,其所修習及
格之科目學分,如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申請抵免。
五、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或依照法令規定修讀學分後考取
修讀學位之研究生,抵免學分數以應修總學分數(不
含論文學分)二分之一為限。
六、抵免課程之採認,由各系(所)自訂之。
七、提高編級:
(一)學士班學生,學分抵免總數達三十六學分以上
者,得編入二年級;學分抵免總數達七十二學分
以上者,得編入三年級;學分抵免總數達一百零
五學分以上者,得編入四年級,惟至少修業一
年,並修畢其入學年度應修之學分數始可畢業。
(二)依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
學位之學生,抵免後在校修業的期限,不得少於
該學制修業期限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
(三)申請提高編級以一次為限,申請程序應於入學當
學期之加退選截止日前完成。
第 四 條 抵免學分之範圍如下:
一、必修學分:系所開設之必修課程(含核心課程)。
二、選修學分:系所開設之選修課程(含系所承認他系相
關課程及博雅課程)。
三、輔系學分(轉學生或重考生加修輔系者)。
四、雙主修(學位)學分(轉學生或重考生加修雙主修者)。
第 五 條 抵免學分之原則規定如下:
一、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
二、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三、科目名稱、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
第 六 條 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規定如下:
一、以多抵少: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二、以少抵多:以少學分抵多學分者,須外加原校其他相
關課程學分補足本校欲抵免之課程學分,如無法補足
學分數者,不得抵免;若為學年課程,以原校之學年
總學分數抵免本校上學期之學分為原則。
第 七 條 學分抵免之申請及審查規定如下:
一、學分抵免之申請,應於取得抵免資格後第一個學期註
冊選課時一併辦理,並應繳驗(交)原校修讀之成績單
及學分抵免表,必要時可採取甄試方式認定。
須甄試
始可抵免之科目,應於加退選開始日前辦理完竣。
二、前款申請作業以一次為限,爾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
補辦或變更。
三、學生完成學分抵免後,每學期選課應依「學生選課辦
法」之規定辦理。
四、抵免學分之審核:系(所)課程由各系(所)審查小
組負責審核;體育、軍訓及服務教育課程,由體育室、
軍訓室及服務教育組分別負責審核;教務處註冊組負
責複核並登錄存查。
五、五年制專科學校專一至專三科目學分原則不予抵免。
第 八 條 申請抵免學分後,如因轉系、加修輔系或雙主修,得重新辦理抵免原校學分,並應繳驗(交)原校修讀之成績單及學
分抵免表,必要時可採取甄試方式認定;該抵免應於加退選
開始日前辦理完竣,但不得提高編級。
輔系或雙主修抵免學分數,以該學系規定應修習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因故放棄修習者,該項抵免學分不得列入畢
業學分數計算,並刪除之。
第 九 條 辦理學分抵免者,應將抵免科目學分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於各學期成績欄註明「抵免」字樣。
第 十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告,自公告日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