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修改稿)知识讲解

合集下载

商业贿赂行为的理解及政策把握7.6

商业贿赂行为的理解及政策把握7.6

商业贿赂行为的理解及政策把握7.6商业贿赂行为的理解及政策把握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特征(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1993年公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1996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则首次明确了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社会现象。

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普遍存在,已成为最主要的一种贿赂形式。

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较长一段时间内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也重新出现,成为严重破坏竞争秩序的社会公害,因此运用法律手段制裁商业贿赂行为,以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2006年以来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至今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面临的局势仍然很严峻,应当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看待和处理商业贿赂问题,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狠抓案件查处,继续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二)商业贿赂的特征商业贿赂行为是市场交易当中的贿赂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从主观目的上看,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即争取交易机会或者交易优惠条件。

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的商品,或者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2.从行为本身看,是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收买。

其中财物是给付现金、实物,如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其他手段包括出国考察、免费旅游或度假,以及提供高额学费等各种方式的报偿。

本质就是在交易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与实物,给了不该给的,拿了不该拿的。

3.从贿赂的对象看,一般是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但还包括对商品购销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修改稿)

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修改稿)

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一直是一颗危害社会的毒瘤,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危害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2006年1月6日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指出,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006年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强调,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自此,在全国范围内拉开治理商业贿赂的序幕。

工商机关是查处商业贿赂的专门执法机构,每年都要开展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行动,“十一五”期间工商机关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93117件,其中商业贿赂案件几乎占了此类案件的一半左右。

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以及案件查处工作的不断深入,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按照什么标准来判断商业贿赂行为,并以此来指导实践执法办案工作,在执法人员中间产生了分歧和争议。

结合查处商业贿赂的具体实际来谈一谈看法。

一、准确理解概念在法律层面并没有关于商业贿赂的准确定义,涉及商业贿赂的的法律条文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对商业贿赂作出了定义: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对这一概念的把握,其中核心就是如何对经营者来进行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关于这一条款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把握三点准确认定商业贿赂行为

把握三点准确认定商业贿赂行为

把握三点准确认定商业贿赂行为2012-09-17 09:481.正确理解商业贿赂的内涵《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仅仅作出了一般性规定,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

经营者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并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商业贿赂。

2.是否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手段任何附加条件的交易,必然增加符合条件者的交易机会,但不能将所有满足附加条件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一律视为商业贿赂,判断的关键是附加的条件是否正当合理,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认的商业道德等原则和标准进行判断。

同时,也要从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表现和具体后果等方面加以辨别;要依法收集、确认证据,特别注意不要仅以当事人的口述笔录作为认定商业贿赂的主要证据。

3.受贿方出卖的是谁的利益行贿的动机一般是用财物收买他人以获取更大的不正当利益。

但通常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可能出卖自己,因此市场主体自身利益不可能成为该主体因受贿而出卖的不正当利益。

因此,收受财物的一方,与交易对方交换的是自身利益还是关联第三方利益,是决定该行为属于附加条件的商业交易行为还是商业贿赂行为的关键。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收受财物交换自身利益并不构成受贿,只有收受财物而出卖、损害关联第三方或委托方利益才构成受贿。

比如,在商品房买卖中,中介收取一方给予的利益,故意隐瞒交易真实情况,导致另一方以较高价格买入或以较低价格卖出,从而利益受损,即使该中介具有合法资格,其行为仍构成商业贿赂。

否则,即使该中介不具有合法资格,仅构成无照经营,不构成商业贿赂。

再如,进场费问题,如果商场超市作为独立主体明确在合同中约定收取相关费用并如实入账,则不构成商业贿赂;如果商场超市的办事人员在未取得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取供货商的进场费、促销费等,并且未如实入账,即使收取的费用不多,亦构成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规定(3篇)

商业贿赂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交易相对方或者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能够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还容易滋生腐败,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我国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立法规定,以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反商业贿赂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的规定,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一规定:“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之二规定:“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商业贿赂的特征和行为界限

有关商业贿赂的特征和行为界限
一、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和行为界限
(一) 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 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二) 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 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额较小,违反商业 道德和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 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 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商业贿 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九) 在执纪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后,行为人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规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或者 有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破获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二、商业贿赂的处罚幅度
(七) 对商业贿赂的处罚要依纪依法,注意执行政策,综合考虑事实、情节、后果 以及行为人的态度,该严必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努力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 统一。
(八) 行为人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规定的自查自纠期限内,向所在单位、行业
主管(监管)部门主动讲清问题,并且上交所收财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为人 在规定的期限后主动向所在单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交代问题,并且上交所收财物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六) 法律法规规章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执行。对商业活动中其他具有商业贿赂特征的行为,应当按照治理商业贿赂的要求, 根据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 者其他经济利益,以及涉案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定性处理。

商业贿赂怎么界定

商业贿赂怎么界定

商业贿赂怎么界定商业贿赂时有发⽣,很多⼈在商业竞争中会利⽤贿赂的⽅式来达到个⼈的⽬的。

但商业贿赂的范围很⼴、包括的内容也⾮常多,不少⼈对于商业贿赂的界定也想要了解清楚。

下⾯店铺⼩编就商业贿赂怎么界定内容为⼤家做了详细的介绍。

商业贿赂怎么界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为有法律规定,该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进⾏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单位或者个⼈回扣的,以⾏贿论处;对⽅单位或者个⼈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商局《关于禁⽌商业贿赂⾏为的暂⾏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贿赂对⽅单位或者个⼈的⾏为。

”商业贿赂的界定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个⽅⾯:第⼀,⾏为领域必须发⽣在市场交易活动中。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商业贿赂⾏为的暂⾏规定》,市场交易活动是商业贿赂的基础。

第⼆,⾏为过程必须以商品或者服务为载体。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商品不仅是指有形的物品,还包括营利性服务。

第三,⾏为主旨必须以获取交易机会和其他利益为⽬的。

商业活动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就是营利。

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以⼀定量的财物或其他⼿段贿赂对⽅,以取得商品交易机会并实施商品买卖,继⽽获取具体的商业利益。

因此,商业贿赂的最终⽬标是换取对⽅给予的相关商业利益。

第四,从商业贿赂犯罪与⾮商业贿赂犯罪的区别来看。

具体把握上,⾮商业贿赂犯罪与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当事⼈双⽅的法律地位不同。

商业贿赂犯罪中当事⼈双⽅的地位是平等的,⼀⽅给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必须给付相应的对价。

⽽⾮商业贿赂犯罪中当事⼈双⽅的地位并不平等,表现为⼀⽅对国家⼯作⼈员管理活动的服从。

(⼆)⾏为⼈不作为的法律后果不同。

商业贿赂犯罪中,国家⼯作⼈员不作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但是,在⾮商业贿赂犯罪中,国家⼯作⼈员如果不依法履⾏法律赋予的职责,其⾏为就是违法违规。

商业贿赂与商业贿赂犯罪概念如何界定

商业贿赂与商业贿赂犯罪概念如何界定

商业贿赂与商业贿赂犯罪概念如何界定对于⼀般的商业贿赂⾏为,违反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会受到⾏政处罚。

如果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商业贿赂与商业贿赂犯罪概念界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业贿赂与商业贿赂犯罪概念如何界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为⽬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有关⼈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为,是贿赂的⼀种形式,但⼜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针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进⾏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单位或者个⼈回扣的,以⾏贿论处;对⽅单位或者个⼈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式给对⽅折扣,可以给中间⼈佣⾦。

经营者给对⽅折扣、给中间⼈佣⾦的,必须如实⼊账。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种罪名:(1)⾮国家⼯作⼈员受贿罪(刑法第⼀百六⼗三条);(2)对⾮国家⼯作⼈员⾏贿罪(刑法第⼀百六⼗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七条);(5)⾏贿罪(刑法第三百⼋⼗九条);(6)对单位⾏贿罪(刑法第三百九⼗⼀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条);(8)单位⾏贿罪(刑法第三百九⼗三条)。

处罚触犯本罪,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商业贿赂⾏为有哪些:《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进⾏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单位或者个⼈回扣的,以⾏贿论处;对⽅单位或者个⼈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商业贿赂的主要⽅式有:(1)现⾦、实物回扣;(2)软回扣,如⾼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3)为对⽅安装电话、包租⼤哥⼤、装修住房;为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物资批件及合同等等。

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修改稿)

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修改稿)

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一直是一颗危害社会的毒瘤,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危害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2006年1月6日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指出,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006年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强调,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自此,在全国范围内拉开治理商业贿赂的序幕。

工商机关是查处商业贿赂的专门执法机构,每年都要开展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行动,“十一五”期间工商机关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93117件,其中商业贿赂案件几乎占了此类案件的一半左右。

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以及案件查处工作的不断深入,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按照什么标准来判断商业贿赂行为,并以此来指导实践执法办案工作,在执法人员中间产生了分歧和争议。

结合查处商业贿赂的具体实际来谈一谈看法。

一、准确理解概念在法律层面并没有关于商业贿赂的准确定义,涉及商业贿赂的的法律条文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对商业贿赂作出了定义: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对这一概念的把握,其中核心就是如何对经营者来进行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关于这一条款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深度解读之商业贿赂篇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深度解读之商业贿赂篇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深度解读之商业贿赂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该法自1993年颁布后的首次修订,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罚金大幅提升,执法权限增加,不当竞争范围扩大。

工商总局表示2018年会大力执法,肃清市场秩序。

对于企业而言,重新审视现有业务模式是否违反新法迫在眉睫。

其中,修订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执法调查方式及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都做出了实质性的重大调整,无疑将对未来商业贿赂的执法带来显著的变化。

交易相对方不再是受贿对象,但如何界定交易相对方,如何通过“实质”而不是“形式”来判定交易相对方?受贿方是否受新法管辖?如何区分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企业如何做才算对于员工有有效管控?新法下对于明示入账的要求是个保护条款(safe harbor)还是必要条件?这一系列问题值得企业去深思并做好预案,也期待工商总局能在下一步的规章中理清新法下的执法范围,为企业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1商业贿赂对象范围的变化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暂行规定》”)将商业贿赂的对象确立为: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1999年又以公开回复的形式,将商业贿赂的对象扩大到“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3]”。

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则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2017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交易相对方”本身排除出了商业贿赂对象的范围,同时将《1993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进一步明确为“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这两类单位或个人。

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贿赂⾏为《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财物或者其他⼿段进⾏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单位或者个⼈回扣的,以⾏贿论处;对⽅单位或者个⼈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式给对⽅折扣,可以给中间⼈佣⾦。

经营者给对⽅折扣、中间⼈佣⾦,必须如实⼊帐。

”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进⾏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您阅读愉快!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贿赂⾏为⼀、商业贿赂的含义及特征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交易活动中,为获得交易机会,特别是获得相对于竞争对⼿的优势,采⽤给财物或其他不正当⼿段收买客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为。

商业贿赂是⼀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

具有以下⼏个特征:(⼀)从主体上看,是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既可是买⽅,也可是卖⽅;(⼆)从⾏为⽅式看,是通过秘密地采⽤财物或者得其他⼿段进⾏收买;(三)从主观上看,是故意和⾃愿⾏为;(四)从贿赂的对象看,是交易相对⼈或对交易的成交具有决定作⽤和重⼤影响的⼈;(五)从贿赂的形式看,除⾦钱回扣外,还有提供出国考察、免费旅游或度假、房屋装修、⾼档宴请、⾊情服务、赠送礼品等。

(六)从⽬的上看,是通过贿赂来销售或购买商品,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

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种社会现象。

严重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它从根本上否定公平竞争,阻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从⽽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

同时,商业贿赂的存在,给企事业单位⼯作⼈员和国家机关公务员中饱私囊、贪污受贿提供了⼟壤,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的利益,腐蚀了⼲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

⼆、回扣的含义及特征回扣,是指经营者为了不正当获取利益、优惠条件⽽直接或间接向对⽅或有关⼈员暗中提供的现⾦、实物、有价证券或退给对⽅⼀定⽐例的商品价款。

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与把握

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与把握

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与把握正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概念,准确把握商业贿赂行为与相关行为之间的关系,是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也是我们研究商业贿赂问题的起点和基础。

本文想就如何正确界定和把握商业贿赂的概念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作为一篇研讨性的论文,本文想努力做到理性和客观,虽然在论述中会参阅现行的有关法规文件,但本文不以任何现行法规文件作为自己的立论基础,因此一些观点和论述难免会和现行法规文件的一些规定不符甚至矛盾。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辨析(一)现行法律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公认是我国第一部对商业贿赂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也是目前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最重要的依据之一。

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该法虽然实质涉及商业贿赂行为的定性及处理,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的法律概念,甚至没有提到商业贿赂这个词。

我国的《药品管理法》、《公司法》、《对外贸易法》、《建筑法》、《刑法》等许多法律法规也从不同角度对商业贿赂做了规定,但同样没有给商业贿赂作明确的定义。

2006年中办发布《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在全国掀起了治理商业贿赂的高潮,但《意见》并没有具体界定商业贿赂的含义。

第一次明确对商业贿赂做出明确界定的法律文件应该是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第二条规定如下: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商业贿赂的概念与界定

商业贿赂的概念与界定

延 也十分模糊 , 这直接导致 了我 国 司法 实践 中的执法 困难 。在 此 , 作者提 出对 商业贿赂的界 定建议 : 第一 , 定义 商业贿赂应该 包括行 贿和受 贿两个方面 ; 第二 , 对商业贿赂与公职贿赂 可以规 定在 一条法律规 范里 ; 第三, 对于商业贿赂的责任承担 , 笔者也倾向于处以较重的处罚。

物 或 者其 他 手段 进 行贿 赂 以销 售 或 者购 买 商品 。在 账外 暗 中 给予 对 方 单位 或者 个 人 回扣 的 , 以行 贿 论处 ; 对 方 单位 或 者个 人在 账 外 暗 中 收受 回扣 的 , 以受贿 论 处 。 ”这 是我 国第一 次 以 法律 的形 式 对 禁 止 商业 贿赂 作 出 规定 。但 是 条约 没有 进 一 步对 “ 商业 贿赂 ”进 行 解释 , 而 且 该条 规 定 涵盖 的贿 赂 行为 只 限于 商 品购 销 , 缺失 了对 其他 商业领 域的 贿赂 行为的 规制 , 司法实 践中 局限性 很大 。 “ 商业 贿赂 ”第一 次作 为专业 术 语出 现在 《 关 于禁止 商业 贿 赂 行为 的暂 行规 定 》中 , 该 《 暂行规 定 》第 二条 第一 款规 定 : “ 经 营 者 不得 违反 《 反 不 正当 竞争 法》 第八 条规 定 , 采 用商 业贿 赂 手段销 售 或者 购 买 商品 。 ”第二 款规 定 : “ 本规 定 所称 商业 贿 赂 , 是 指经 营 者 为销 售 或 者购 买 商品 而 采用 财 物或 者其 他 手段 贿赂 对 方 单位 或 者 个人 的行 为 。 ”该规 定 的缺 陷在 于将 商业贿 赂 限定在 “ 销 售 或者购 买 商品 ”领域 , 显 然是 不 全面 的。从 以上 两条 规定 可 以看 出我 国主 要从行 为方 式与 行为对 象上对 商业贿 赂进 行界 定 。 我国学者对商业贿赂的定义争议也很大。第一种类型的学者 以 《 反 不 正当 竞争 法 》第 8 条为蓝 本对 商业 贿赂 行 为进 行界 定 , 认 为 商业 贿赂 是 经营 者 采 用财 物或 其 他手 段 进行 贿赂 以销售 或 者购 买商 品的行 为 。… 这 属 于单 向定义 模式 , 认为 商业 贿赂 就是 商业行 贿 。第二种 类 型的 学者 认为 商业 贿赂 是指 “ 经营 看在 市 场交 易中 , 通过财 物 或者 其他 手段 暗中 收买 交易对 象 或者与 之相 关 的人 员 , 以 期取 得 交易 机会 或 者 有利 的 交 易条 件的 不 正 当行 为 。 ”“ 商 业 贿赂 可以 分为 受贿和 行贿 两种基 本 的类型 。 ” 这 种观点 的局 限性 在于 交 易 的手 段过于 简 单 , 但 是相 较于 第一 种观 点采 取 了双向 定义 的模 式, 认为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 两个方面, 不失为一种突破。第 三种 类型 的 学者 认 为 , 商业 贿 赂 “ 在一 般 情 况下 , 主 要从 狭 义 的概 念 来 理解 , 仅 指 商业 行 贿 行为 。但 从 商业 贿赂 治 理 的立 场 出发 , 有 使 用 厂义 概念 的 必要 , 应 当包 括 商业 行贿 和 受贿 两 个层 面 。 ” 这 种 观 点 的可 取之 处 在 于引 导人 们从 狭 义 与厂 义 两个 层次 理 解 商业 贿赂 , 具 有借 鉴意义 。 我 国对 商业 贿赂 的界 定至 少有 三个 不足 之处 。首 先 , 我国对 商 业 贿赂 主 体 没有 详 细 地规 定 , 第8 条规 定 的经 营 者 及其 对方 单 位 、 个 人难 以 涵盖当 今社 会纷 繁 复杂 的商业 贿赂 主体 , 这 直接 导致 了现 实 生活 中一 些主 体较 为特 殊 的商业 贿赂 行 为无法 合理 归类 。其 次 , 我 国对 于 商业 贿 赂的 行 为方 式规 定较 为 单 薄, 参 照第 8条 的规 定 , 贿 赂 手段 被简 单 概 括 为 “ 财 物 ”和 “ 其 他 手段 ” , 无 法起 到 治理 现 实 生 活中 的 商业 贿 赂 行为 的效 果 。最 后 也是 最 为关 键 的是 法律 责 【 注 释】 任 的缺 失 , 我 国现 行 法律 构 建 了包 括 民事 责任 、 行 政 责任 以 及刑 事 [ 1 ] 祥俊 . 反不 正 当竞争 法原理 . 知 识产权 出版社 ,2 0 0 5 . 4 3 4 . 责任 在 内 的法 律 责任 体 系 , 但是 处 罚力 度较 弱 , 直 接导 致 一 些人 宁 [ 2 ] 种 明钊 . 竞争法 . 法律 出版社 , 1 9 9 9 . 2 3 7 、2 4 2 . 愿触 及法律 的红线 也不 愿放 弃通过 贿赂 手段可 能带来 的丰厚 利润 。 [ 3 ] 彭春 阳 . 治理 商业贿 赂 问题 解 答和 案例 点评 [ M ]. 法律 国 外对 于 商 业贿 赂 的法 律 规 定 日趋成 熟 , 最 典型 的 是 1 9 7 7年 出 版 社 ,2 0 0 8 . 3 — 4 . l 2 月 6日美 国颁布 《 反海 外腐 败法 》 , 反贿赂 条款 正是该 法的 核心 , [ 4 ] 刘远 . 商业 贿赂 犯 罪 的概 念 与立 法 [ J ]. 山 东大 学 法学 该 条款 的适 用 范围厂 泛 , 但 同 时用严 格 的适 用条件 防止 司法 实践 中 院 学报 ,2 0 0 6 . 5 .

我国法律中什么是商业贿赂行为

我国法律中什么是商业贿赂行为

Don't rely too much on friends, human nature basically has a bad side.(页眉可删)我国法律中什么是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成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什么是商业贿赂行为1.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可以是经营者,可以是商品的购买者,也可以是商品的销售者,既可以是经营性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是经营性服务的接受者。

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交易的双方均可以成为主体,主体的范围非常广泛2.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为了争取市场交易的机会,也即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接受经营性服务。

这种目的使商业贿赂行为与其他贿赂行为相区别。

其他贿赂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上述目的,而是为了其他目的3.商业贿赂的对象为交易对方或者交易的经办人或者对交易有影响的人,也包括单位。

商业贿赂可以是给交易对方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也可以是给经办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还可以是给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4.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问题;5.商业贿赂的手段包括财物手段或者其他手段。

财物手段是指直接给对方财物,其他手段是指不是直接给对方财物,而是给对方某种利益,如提供旅游、度假、提供物的使用权、免费考察等。

商业贿赂与回扣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的行为。

作为回扣,是经营者一方给付的,是从商品的价款中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这里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还包括其他形式。

经营者给付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或者购买商品。

笔者认为,回扣不一定均属非法,非法的回扣,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回扣只是“暗中账外”给与回扣或接受回扣的行为,明示的如实入账的回扣就不是非法的,当然也就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什么是商业贿赂行为,有哪些特点

什么是商业贿赂行为,有哪些特点

什么是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1、给予或收受回扣;
2、假借广告费、咨询费、赞助费等名义给付或者收受各种经济利益;
3、以报销各种费用、提供旅游、娱乐等方式进行商业贿赂;
4、违规附后赠现金、物品行为;
5、支付非法佣金。

商业贿赂行为有哪些特点?
1、从目的上看,是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争取交易机会或者交易优惠条件。

行为人只要具备获取交易机会和优惠条件的意图和目的,不论是否实现,都可认定。

2、从行为本身看,是采用给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进行收买,这是贿赂的本质。

该种财物的支付,往往采用秘密的方式,表现在财务会计记录上,通常采取伪造账册凭证、编造会计科目、虚构支出项目、不记正规账目等方式进行掩盖。

3、从贿赂的对象看,一般是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

对于第三人利用其地位或影响,帮
助他人获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而收取贿赂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此没有行政处罚的规定。

如何准确认定商业贿赂行为时点

如何准确认定商业贿赂行为时点

如何准确认定商业贿赂行为时点背景案例:笔者在10月21日“政府采购信息”微信公众号上读到一篇名为《“违法行为”起算时间在政采中出现了这样的争议,您怎么看》的文章,就文章中提及案例简述如下:2013年9月6日,某采购机构发布公告,A公司为某电视台某项目第X包拟中标单位。

2013年9月8日,质疑人B公司对第X包拟中标单位提出质疑,缘由为拟中标单位在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按照其在采购中《反商业贿赂承诺书》的承诺,质疑人要求A公司放弃中标资格。

经查,2011年刑事判决书已确认A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为承揽项目确曾于2005年给予某单位采购部门主要负责人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且该受贿人已被处以刑罚。

关于本案的质疑处理关键问题在于,A公司在中标前三年内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为准确判定这一关键问题,本文从商业贿赂的定义开始,依次分析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如何准确认定商业贿赂行为时点成为关键?如何正确看待刑事判决书的事实认定?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这是我国法律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规定。

为了让这一条款更具操作性,在该法出台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6年出台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其第八条明确了商业贿赂行为的定义--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

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根据《反不正竞争法》权威学者的观点,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了贿赂;二、争取交易机会之目的;三、行贿人是经营者。

对照上述商业贿赂的定义及构成要件,A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给予某单位采购部门主要负责人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为是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应无疑问。

如何准确认定商业贿赂行为时点成为关键既然A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那么是否可以直接取消A公司的中标资格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A公司于2013年9月签署的《反商业贿赂承诺书》,是承诺其在参与投标前三年内无商业贿赂行为,也即在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间无商业贿赂行为,并不是承诺从未有过商业贿赂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一直是一颗危害社会的毒瘤,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危害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2006年1月6日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指出,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006年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强调,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自此,在全国范围内拉开治理商业贿赂的序幕。

工商机关是查处商业贿赂的专门执法机构,每年都要开展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行动,“十一五”期间工商机关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93117件,其中商业贿赂案件几乎占了此类案件的一半左右。

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以及案件查处工作的不断深入,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按照什么标准来判断商业贿赂行为,并以此来指导实践执法办案工作,在执法人员中间产生了分歧和争议。

结合查处商业贿赂的具体实际来谈一谈看法。

一、准确理解概念在法律层面并没有关于商业贿赂的准确定义,涉及商业贿赂的的法律条文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对商业贿赂作出了定义: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对这一概念的把握,其中核心就是如何对经营者来进行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关于这一条款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是主体资格说,主体资格说通常从主体资格角度理解经营者,认为只有专门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以及营利性服务的具有法定从商资格的主体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即只有经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成为经营者。

一种观点是主体行为说。

主体行为说从主体行为的角度对经营者进行广义的解释,认为“虽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但参与经营活动而实施不正当竞争时,也认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代理他人实施经营行为的人、无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利用业余时间从事营利性推销活动的个人以及行政机关等都可以归入此类经营者, 而不再是经营者的例外”。

在我们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我们认为还是主体行为说更能体现立法目的和符合现实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有利于打击复杂多样的商业贿赂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办学校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6〕90 号)中指出,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中的“有关单位”,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收受商业贿赂的单位,不受单位性质的限制。

这解释以及国家局的其他11个行政解释都从不同的方面认同了主体行为说法,为我们在实际执法中指明了方向。

同时2008年两高的司法解释也对商业贿赂的主体作了扩大解释(后文论述)。

同时我们在实践中查处的学校、新华书店等商业贿赂案件等系列案件都得到法院的肯定和支持。

二、严格遵守构成要件任何一个法律行为都要有相应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法的标准,商业贿赂案件也一样,也有其严格的标准:1.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

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凡是在实际中参与实施商业贿赂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都是经营着。

如果其主体是行政官员或者企事业单位,其从事的行为和经营行为无关则可能构成一般贿赂而不是商业贿赂。

2.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

同样这条标准也是区别一般贿赂和商业贿赂的标准。

3.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

回扣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a、现金回扣即卖方从买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数额,在账外返还给对方;b、实物回扣,如给付对方高档家用电器等名贵物品;c、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如为对方提供异地旅游等。

商业贿赂行为中的接受贿赂的一方是否限于交易相对人?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意见不一。

国家工商局在1999年给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170号)中涉及到了这一问题。

该答复肯定了接受贿赂方并不仅限于交易相对人:“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

同时,对于商业贿赂相对人的界定,还应从商业贿赂的性质入手。

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它实质上是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排斥正当竞争,现实经济生活中,接受贿赂方并不局限于交易相对方,能够使贿赂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交易机会的人有时并不仅仅限于交易相对人,与交易相对人有某种利益或其他关系的人对交易相对人施加影响也往往能够促成交易,如交易相对人的上级单位、亲属、有业务关系的单位等,只要交易相对人或与之有特殊关系的人接受贿赂,影响、促成了交易的达成,就是商业贿赂行为。

因此,我们认为,商业贿赂行为中的相对方并不局限于交易相对人,还可以是与交易相对人有特殊关系的人。

我们局查处过曾经拆迁公司贿赂建设局长,但该局长并没有明确为该拆迁公司具体行为打过招呼,而是利用时常为该公司请一些相关下属单位负责人吃饭进行暗示的方法,从而为该拆迁公司获取机会。

4.商业贿赂是违法行为。

商业贿赂排斥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经济道德准则,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一般发生赠送的小额广告礼品以及正常的人情来往则不能算商业贿赂。

三、充分利用法律解释目前关于商业贿赂的解释目前只有国家工商总局和两高的司法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1997年---2008年以来,关于商业贿赂的解释大约11个,其主体涉及保险、医院、旅行社、建筑企业、电视台,公办学校、商业银行等。

这些解释从主体行为说的角度出发作出了解释,属于行政解释,属于有效解释,极大的丰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对我们在实践中办理商业贿赂案件有积极的知道作用。

在实践执法中我们依据这些解释和法院进行沟通成功的查处了新华书店、运输公司,拆迁办、园林公司等商业贿赂案件。

为了更好的治理商业贿赂行为,2008年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该意见中将商业贿赂的主体扩展到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成人员等。

该解释一定程度上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解释是一致的,按照国家法律解释一致的原则以及司法解释对地方法院的有效性,该解释也是我们在办理商业贿赂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

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可否直接适用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对各级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具有约束力。

行政机关在办案时可以参考有关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一个重要的亮点就是对馈赠和贿赂作了区别。

国家工商总局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

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在该条款中并没有对馈赠和贿赂作出区别规定。

如何去判断赠送的物品是否符合商业惯例,是否属于小额广告礼品,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有时小额广告礼品也价值不斐。

在实践中各办案机构判断的依据、标准往往是依据个人的理解去判断。

2008年两高的司法解释对两者区别作了明确规定: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

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一、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二、往来财物的价值;三、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四、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我们局在办理一起商业贿赂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是从小一起长大,双方互有人情来往,一方当事人是市某公司经理,手中掌握着公司的基建项目。

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了其3万元钱,对方为其提供了基建工程,在我局查处过程中双方认为是正常往来,但我局从其财物给付和工程建设的时间节点,以及在财务结算给于的方便条件以及双方以往正常往来的金额等方面对其进行了认定。

在实践执法中把握认定商业贿赂的标准,出去以上三点外,还要依据不同的案件结合具体的情况来进行认定,诸多的方式、方法还要靠我们在实践中去不断的总结、不断的探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