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制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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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认真核对就诊参合农民身份和证件,主动为出院参合农民直 补提供详实的所需资料;
八、在诊疗服务中保证参合农民次均门诊、住院费用不高于非参 合农民,并且稳中有降;
九、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对门诊治疗的参合农民使用双联 处方,并核减《合作医疗证》上门诊账户金额;
十、按照市农医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关医疗信息。
2、参合农民在本市(县)内乡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 医药费用先自行支付,再按规定报销补偿。
3、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所需的资料: 有效《合作医疗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 件、有效住院发票原件、出院小结、疾病诊断书、住院费用明细汇总表、 转诊转院审批表、医药费自费或部分支付知情同意书等。 4、参合农民在本市(县)内以及已签订服务协议的赣州市市级定
三、定点医疗机构公示本单位参合农民补助情况。市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每周一次,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每半 月一次。
四、补助情况的公示要及时、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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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合农民住院、转院管理规定
一、市农医中心向社会公布参合农民住院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 市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二、参合农民凭有效《合作医疗证》、户口本和身份证(16岁以 下除外)在本市(县)内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必办理转院审 批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参合患者应做好登记并对参合农民的身份进 行核实,对存在疑问者及时与住院患者所在乡、村、组联系核实;
五、恪守医德,自觉规范执业行为,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则,做到 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禁提供过度医疗服务, 防止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六、凡需使用超出《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 (2011年版)》的药品、拟选用《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 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的诊疗项目 和医疗服务设施,要履行向患者或家属告之义务,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 同意后方可施行。严禁将药物目录以外的药物串换成药物目录以内的药 物;
(二)未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标准,发生分解收费、乱 收费及其他违反国家价格政策行为的;
(三)未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延 误病情造成不良后果的或放宽入院指征、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的;
(四)未严格执行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采取出具 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变相骗取新农合 补助资金的;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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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 出院时凭有效合医证、住院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医药费用明细汇总表、转
诊转院审批表、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资料,直接由定点医院审核并垫付补偿金额

本 市 (县) 级 外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由本市的县级医院或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出具转诊证明 住院:自缴医药费 到户口所在地卫生院,大额(>3万元)在市一医院、市中医院、市二医院、众和医院、横市中心 卫生院、凤岗中心卫生院、龙华中心卫生院、朱坊中心卫生院、坪市卫生院按划片区域报账
市(县)外
乡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住院:自缴医药费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 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并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新农合工作领导或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多次发 生违规行为,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转市(县)外医院住院诊治的,外伤、中毒病人应到农医中心 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其他病人到户籍辖区卫生院或初诊县级医院办 理转诊证明后才可补偿;
⑴、转本市(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由户籍辖区卫生院 或初诊县级医院办理转诊证明;病情紧急的,可先转诊,但必须在转诊 后3个工作日内到户籍辖区卫生院或初诊县级医院补办手续。办理转诊 手续时需携带以下材料:有效《合作医疗证》、户口本原件、转诊转院 申请审批表[由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省市(地) 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外伤病人还需提供伤因证明)。
性报账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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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合农民门诊医疗费用补偿程序
一、门诊统筹就诊规定 1、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在本乡范围内自主选择乡、村门诊 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属地管理,不得跨乡(镇、街道)和跨年 度使用。 2、参合患者凭有效《合作医疗证》[2012年版,红色封面), 在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 医疗费用,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当即直接补偿。 三、补偿流程 补偿流程:门诊统筹接诊→医师验证(本乡(镇、街道)参合农 民,个人家庭帐户已用完,人证相符)→诊病处方→门诊日志登记→乡 级到收费室缴费开票,再到新农合报帐窗口;村级填写结算单→核算报 帐金额→填写《南康市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并录入电脑制成 电子版→合作医疗证上登记→完成补偿。 四、补偿标准 实行门诊医药费用按比例补偿和一般诊疗费定额补偿,设立封顶 线,不设起付线。①补偿比例:参合农民在本乡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按60%的比例补偿;一般诊疗费乡级、村级定 点医疗机构分别按8元和5元的标准进行定额补偿。②封顶线:参合农民 以户为单位计算封顶线,实行“整户封顶、户内通用”的政策。户封顶 线=家庭参合人数×当年参合农民自缴费用×1.2(2012年度农民自缴参 合费50元),为本年度该户门诊统筹最高补偿限额,供家庭成员共同使 用。参合农民整户达到门诊统筹封顶线后,门诊费用自付。③门诊统筹 定点医疗机构处方金额(含一般诊疗费)每人每天乡级控制在50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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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制度
一、公示内容:住院患者姓名、住院时间、住院医疗机 构、住院总费用、补助金额;门诊患者姓名、就诊时间、门诊 费用、门诊统筹补偿(或家庭账户核减)情况等。
二、市农医中心公示各乡(镇、街道)的门诊、住院补助 情况,每月一次。各乡(镇、街道)农医所、村委会公示本辖 区门诊、住院补助情况,每月一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新农合各项政策,遵守新农合有关制度,与市 农医中心签订服务合同,主动接受监管;
二、成立新农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工作场 所、设施、设备,对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实行直补;
三、对医务人员开展新农合政策培训,主动向就诊参合农民宣传 新农合政策;
四、公示新农合补偿费用、常用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等信 息;
村级控制在30元内。控制范围内的补偿金额,从门诊统筹资金中划拨,
超额部分不予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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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及医药费用补偿流程 图
按《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本 乡 、 村 级 定 点 医疗机构
门 诊 治疗 市 农 医 中 心 核 报
乡 (镇、街道)
卫 生 院 核 报
定点医疗机构凭有受益人签字的专用处方、登记表等 出院时凭有效合医证、户口本和身份证、有效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疾病诊断书等资料 出院时凭有效的合医证、户口本、身份证、住院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疾病诊断书等资 料,直接由定点医院审核并垫付补偿金额 住院:自缴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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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程序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时先行支付住院费用,然
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规定的补偿材料进行初审,按
规定向参合农民垫付应补助的金额,定点医疗机构所垫付的资金由市农
医中心按规定审核拨付。
一、适用范围: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 二、申请材料:有效《合作医疗证》、户口簿和身份证、有效住院 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汇总表、转诊转院审批表、医药费用自 费或部分支付知情同意。计划内住院分娩报帐需提的材料另需:准生 证、出生证。手术产、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按住院病人补偿标准进行补 偿 三、补偿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人:参合农民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合农民本人不 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且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由其兄弟、姐妹代其 申请;没有兄弟、姐妹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代其申请。由其代理人 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参合病人关系的证明 材料; 申请结果:申请补偿的参合农民身份证明材料真实、材料齐全的, 应当场受理;对参合农民身份证明等材料有疑义的,应移交新农合经办 机构核实其身份,并向申请人做出合理的解释。 (二)费用核算 审核人员受理医疗费用补偿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按政策计算出应补偿金额,对年内再次住院的参合农民进行补偿时,累 计补偿金额不能超出其全年住院补偿封顶线余额。填写《南康市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偿申请单》、《南康市新农合住院补偿明细 表》,由审核人员移交医院兑现人员。 (三)费用兑付 医院兑现人员根据审核结果,支付应当补偿的医药费用,并请申请 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南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偿申请单》、 《南康市新农合住院补偿明细表》上签字。 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定期将报帐资料以及住院费用补偿申请单、申报 拨付审核表、住院补偿明细汇总表,直接送市农医中心审核拨付。 四、争议处置 申请人对定点医疗机构兑付的补偿金额持有异议,可携带相关材料 到市农医中心申诉,市农医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场予以受理和登记,并组 织人员进行复审, 并给予以书面答复,原审核有误的应予以纠正。 五、办结时限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病人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的当日办结补偿手续,实 现“当日出院、当日报销,在哪住院、在哪报销”,保证参合农民一次
肿瘤医院协议定补比例60%
以上内容如遇政策调整,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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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合农民就诊须知
1、参合农民在本市(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其医药费用 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在《门诊补偿登记表》上,并由患者或其亲属签 字,同时要在《合作医疗证》上记录,按其门诊统筹账户现有余额直接 核减医药费用,超出部门由参合农民自付。
床位费最 每人每日 每人每日 每人每日 每人每日20
3
高限额
10元
15元
20元 元
乡级定点50元,县级定点100元(住院医疗可报 4 最低补偿
费用超过起付线的)
1、正常分娩: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县)
外非定点医疗机构补偿200元,市(县)及市 计划内住 (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补助400元;2、有医 5 院分娩 学指征实行剖宫产或阴道助产的实行限价,按
对应医疗机构级别的住院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双胎新农合增加补助150元
6 用药范围
按《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 (2011年版)》
按《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 检查(治
7 疗)范围 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 范围(修订稿)》
支付部份
8
按70%列入新农合可报费用
(九)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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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市新农合住院统筹基金的使用规定及补助内容
参合农民
本市
市(县)级
本市(县)
编 住院 乡级定点
(县)外
定点医疗
外非定点医
号 医药费补 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
机构
疗机构
偿内容
机构
1 起 付 线 100元 300元
600元
800元
2 补偿比例 90%
80%
50%
35%
费用
补偿金额=(住院总费用-个人自费部分-支付部
补偿计算
9
分费用诊疗项目费用×30%-起付线)×补偿比
公式

门诊大病 10 (慢性病) 0元起报,补偿比例40%,累计3000元封顶
补偿
每人每年累计补偿60000元封顶 11 封顶线 (注:意外伤害、中毒类疾病每人每年6000元
封顶)
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省中医院、赣州市 12 备注
(五)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而诊治,导致冒名就医的或为冒名 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以基本用 药名义实发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八)选用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非基本诊疗服务项
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⑵、转本市(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包括外出或在 市外务工经商的参合人员遇急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到公立乡级以上医 院住院(即能开具财政部门收费票据的医院),需在入院后7个工作日 内报告市农医中心业务科登记备案(电话号码:0797-6625946)。
四、在为参合农民办理转诊手续过程中,根据患者病情可推荐到 有关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但必须尊重病人的选择,不得违背参合 农民意愿强行指定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同时,提醒参合农民办理转诊时 必须携带合作医疗证和户口簿。对符合转诊条件又有转诊意愿的参合农 民患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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