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
第3章 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第二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青 编著
(二)法律性双重课税 法律性双重课税,是指在税收法律上规定
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征税原则,而引起的 重复课税。其典型的情况,就是两个不同的国 家,采取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其中A国采取居 民管辖权,B国采取地域管辖权,那么对在A 国居住的B国居民而言,将承担向二国纳税的 义务;而对在B国居住的A国居民而言,同样 也须承担向二国纳税的义务。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案例6:甲国A公司派雇员S先生(S先生为甲 国的公民和居民)到乙国从事技术指导,S先 生的薪金由A公司支付。
甲国根据这笔薪金支付地是在本国,而判定其 来源于本国.
乙国则根据劳务的提供地在本国,也判定这笔 薪金来源于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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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2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
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
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4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的
经济分析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1 什么是重复征税 3.1.2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3.1.3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 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 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 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两 国对同一纳税人重复管辖,主要是一国按居民 税收管辖权,另一国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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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李微国际税法_第三章_国际重复征税
李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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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步骤和公式:
第一步:抵免限额的计算 通过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取得的 应税所得,乘以居住国政府规定的税 率计算出来的。 抵免限额 = [ (居住国所得 + 来源国所 得)×居住国所得税率 ] ×来源国所得 ÷ (居住国所得 + 来源国所得) 或 抵免限额 = 来源国所得×居住国所得 税率 李微
李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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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抵免
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向来 源国已纳所得税税款的抵免 (1)跨国自然人。 (2)分公司。 、间接抵免
适用于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 一种抵免方法。它是适用于非同一经济 实体的税收抵免。
李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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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
按照“允许抵免的在国外已纳税额”的 计算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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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免法的缺点
1、外国所得税率<本国所得税率,外国政 府少征的部分还要在国内补征 。 2、居住国的国际税收收入,在某种程度上 取决于来源国税率的高低。 3、对纳税人在来源国的纳税情况进行调查 核实 ,复杂繁琐而又费时 。
李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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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免法的类型及计算方法
(一)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根据跨国纳税人跨国投资经营组织形式 的不同和税收缴纳的形式不同
也称国际重叠征税,两个以上的国
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
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
质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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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整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
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种征税对象或
税源,在相同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
质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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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成因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二、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 税的方法
(一)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约束对自然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P71 如果同一自然人被两个国家根据法律同时判定为本国 的居民,从而都有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时,《经合组 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要求按照以下标准来确定 其最终居民身份: ①长期性住所;②重要利益中心;③习惯性住所; ④国籍。
一、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一)重复征税的含义 指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被相同或类似的税种课征了一 次以上。按其不同性质,重复征税可分为:
1、法律性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征税权力主体, 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的重复征税。 例:在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和州(邦)政府对同一纳税 人的同一笔所得同时行使征税权所造成的重复征税。
(三)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P69
1、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内涵的重复征税 (1)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2)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外延的重复征税 (1)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3)居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9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30-9=21万元 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70+21=91万元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 36.4万元 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6.4=45.4万元
结论: 扣除法只能减轻但不能免除重复征税。
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方式 : 单边方式 居住国政府单方面采取措施来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 式。 双边方式 两个有关国家之间,通过协商谈判,签订双边税收协 定来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 多边方式 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通过谈判,签订避免国际重复征 税的多边税收协定,以协调各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
案例4:
甲乙两国都采用居民管辖权且对居民个人的认定都采用时间标 准,但有差异。甲国税法规定,凡在甲国居住满180天的个 人为甲国居民,甲国公民离开甲国满180天的为甲国非居民。 乙国税法则规定,凡在乙国居住满90天的个人为乙国居民, 否则为乙国非居民。 甲国某个人离开甲国去乙国从事经营活动,在乙国居住150天 并取得一笔收入,乙国政府因他在乙国居住150天,超过90 天规定而判定他为乙国居民,甲国因他离开甲国只有150天, 不满180天而判定他为甲国居民。 这样,由于甲乙两国对居民居住时间标准规定的内涵不同(时 间长短不同),双方国家都认为它是本国居民而要对其行使 居民管辖权征税,就产生了居民管辖权之间的重叠,导致了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二)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税制原因:各国普遍征收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经济原因:跨国公司控股关系的发达
四、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
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有碍资源的最优配置 影响国家的税收利益 不利于国际交往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重复征税
duplicate taxation,又称为双重征税,是指对同 一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不同纳税人的 同一物品(征税对象或税源)作两次以上的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
征税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主权的国家或 地区。
二、重复征税的类型 法律性重复征税(legal duplicate t、乙两国都采取居民管辖权,但居民身份认定 标准不同(甲国住所标准,乙国1年时间标准)。 张先生在甲国拥有永久性住所,但因公被派遣到 乙国工作了一年。 甲国根据住所标准认定张先生为本国居民,而乙 国根据停留时间标准认为张先生在本年度内属于 本国的居民。甲乙两国同时判定一自然人为本国 的居民,两国同时对其拥有居民管辖权,从而产 生了对张先生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
第3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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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1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1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 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 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案例
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提供一笔贷款,A公司将 由此取得的利息计入总所得并向甲国政府纳税, 同时乙国政府根据其税法允许A公司按照利息 的一定比例扣除费用,这样,未能扣除的部分 利息事实上就被甲、乙两国重复征税。这种形 式的国际重复征税不仅会发生在相互独立的企 业之间,也会发生在国际联属企业之间。
(二)各国税制上的差异
1.公司要向居住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公司将税后利润以股息、 红利形式分配给居住在不同国家的股东时,股东要向其居住 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不同国家税法中对同一项费用的扣除方法、价格或利润的 计算方法不同。
(三)经济上的原因
经济的国际化使股份公司的控股关系超越了国界,征税的重 叠程度随着控股层次的增加而增加。
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课税对象) (纳税客体)
对谁征税——纳税人(纳税主体)
由谁征税——征税主体(课税权主体)
重复征税总体上体现在三要素上
从课税权主体上看的重复征税 从纳税人看的重复征税 从征税对象上看的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的含义
重复征税是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的征税主体对 同一个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不同的 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进行了两次 或两次以上的征收。
国际税收_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162页PPT文档
3.1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2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 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3不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 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1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二、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一)重复征税
税制性重复课税
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 税对象或税源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
假定A国居民汉斯先生在某纳税年度内取得10万美元的总 收入,他考虑将其中的二分之一用于消费,二分之一用于 储蓄,而用于消费的部分又有二分之一购买生活必需品, 二分之一购买奢侈品。在常见的复合税制结构下,汉斯先 生的这10万美元总收入,将面临政府的多次课税。
一般财产税
汉斯先生用于储蓄的4万美元将形成各种财产,如银行 存款、房屋、土地、金银、古董等,若A国征收一般财 产税,税率为3%,则对于这些财产,汉斯先生又要缴 纳0.12万美元的一般财产税。
三重征税
消费税
汉斯先生的计划消费额中有一部分(1.5万美元) 将用于购买奢侈品,A国对奢侈品在增值税之外还 要征收一道消费税,由于对奢侈品课税时税收负担 基本上是由消费者承担的,设消费税税率为50%, 则汉斯先生又需负担消费税0.75万美元。
(二)重复征税分类
重复征税还有法律性重复征税(重复征税)和经济性 重复征税(重叠征税)之分。
1.法律性重复征税( juridical double taxation):当两 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 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这时产生的重复 征税属于法律性重复征税。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纳税人是否具有同一性。
假定甲国信托公司A公司某纳税年度经营一笔 信托财产实现所得10万美元,根据甲国税法, A公司须就这笔所得缴纳20%的所得税。当A 公司将将税后的8万美元分配给受益人乙国居 民X先生时,乙国又行使居民管辖权,对X先 生取得的8万美元信托分红再次课税。这时,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 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在个别情况 下,也有可能发生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 税对象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 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实行 相应的税收管辖权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严格说来,国 际重复征税包括涉及两个国家的国际双重征税和涉及两个 以上国家的国际多重征税。在实践中,国际双重征税现象 较为普遍,因此,国际重复征税也主要是指国际双重征税 。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
国际重复征税 及其减除方法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叠)征税
1. 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法律意义上的双重征税与经 济意义上的双重征税) P114 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被两次或多次征收 同一种税。 扩展为五个定语:重复(叠)征税,是指(谁?征 税主体?)对(谁?同一、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 税对象(主要是所得)在同一时期内两次或多次征 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6. 其他抵免制度的比较 ①抵免主体与对象P128-129 ②抵免时期:美国:按美国纳税年度划分,按当 时确定的外国税负为准(不论是否已缴纳); 日本:以抵扣期已缴的外国税款为准; 中国: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缴纳的外国税款。 ③亏损结转P133-134
乙国税率(税款) 扣除法(90) 全额免税法(60)
20%(6) (84)23.6万 15万
30%(9) (81) 22.4万 15万 17.33万 17万 17.33万
40%(12) (78)21.3万 15万 17.33万 14万 17.33万
累进免税法(28.89%)17.33万 全额抵免法(26-X) 20万 限额抵免法(8.67) 20万
个人所得税:限额计算时分国分项计算(原因?)但抵 免时分国加总,余缺可以调剂使用,所以还应是分国 不分项限额。 ⑤超限额处理:P131 美:前2后5,日:前5后5,加拿大:前3后7,中国:后5 英、德:不允许结转,德、卢、法:可作为费用扣除。 4. 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①定义:P120
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本 国应缴纳的税款。
二、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造成 国际重复(叠)征税的办法
(一)约束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决胜法:永久性住所-重要利 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协商P2)约束居民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营业利润 2、投资所得 3、劳务所得 4、财产所得
国际税收第3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10000×30%)
3000万元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30%)
600万元
实际抵免额
600万元
总公司得到抵免后应向甲国
缴纳的税额(3000-600)
2400万元
国际税收》(第三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国际税收》(第三版) 朱青 编著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1 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法律性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 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 征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 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第三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抵免限额举例:
1.在甲国的总公司A和其设在乙国和丙国的分公司B、C都为盈 利,纳税情况如下,用两种方法计算抵免限额及总公司应向甲 国缴纳的税额:
国家 企业
应税所得 (万元)
所在国税率 (%)
已纳外国 所得税额 (万元)
(1)直接抵免 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
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用直接抵免法计算应纳居住国税额的公式为 :
应纳居住国税额 =(居住国所得+来源国所得)×居住国税率-实际抵
免额 =纳税人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实际抵免额
国际税收》(第三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国际税收》(第三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
25%,那么A应该向中国交纳25万美元的税款,
向美国缴纳30万美元。这样,A在美国的收入
被两次计征,共55万美元,实际负税率达到
55%。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
•案例2:某美国居民公司A公司在中国设立一家 分公司,该分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利润100万 美元。由于美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A公司须 将此100万美元并入其来自世界其他地区的所得 向美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另一方面,由于中 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A公司还要就来源于中 国的这100万美元向中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从 而由于两个国家行使基于不同原则确立的税收 管辖权,同一笔跨国所得在两个国家都承担了 纳税义务,发生了国际重复课税。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
•案例2:甲乙两国都采用居民管辖权,且对 居民个人的认定都采用时间标准,但有差异。 甲国税法规定,凡在甲国居住满180天的个人 为甲国居民,甲国居民离开甲国满180天的为 甲国非居民。乙国税法则规定,凡在乙国居 住满90天的个人为乙国居民,否则为乙国非 居民。甲国某个人先因为工作关系在甲国居 住超过180天,后离开甲国去乙国从事经营活 动,在乙国居住150天并取得一笔收入。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
•2)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美籍华人王先生在中国开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 并已在中国居住二年。某纳税年度他的律师事 务所取得利润。由于美国行使公民管辖权征税, 王先生拥有美国国籍,因此须就其全部所得30 万美元向美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同时由于中 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王先生在中国居住二 年,已具有中国居民身份,还须就这30万美元 向中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这样,王先生的全 部所得在两个国家都承担了纳税义务,发生了 国际重复课税。
要在甲国缴纳25%的所得税,母公司A公司缴 纳了12.5万美元。 •AB公司共缴纳42.5万美元的税,实质都是B公 司的利润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国际税收》PPT课件
第三节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1. 扣除法 2. 免税法 3. 抵免法 4. 扣除法、免税法、抵免法的比较 5. 低税法
扣除法
(一) 扣除法的适用 范围与方法
• •扣除法适用于一国的居民或国民纳税人和非居民或非国
民纳税人。比如,中国对非居民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 的已纳国外所得税采用扣除法来减轻国际重复征税。
免税法
(一) 全额免税法
•全额免税法是指纳税人居住国或国籍国对该居民或国民的所得和财产征 税时,仅对该居民或国民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和存在于国内的财产按母国 适用税率征税,对该居民或国民来源于国外的已税所得和存在于国外的 已税财产全额免予征税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
(二) 累进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是指纳税人居住国或国籍国对该居民或国民的所得和财产征 税时,对该居民或国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存在于国外的财产免于征税, 但对该居民或国民的国内所得和财产征税时,是根据该居民或国民的全 球所得和财产来确定其适用税率,并以此计算该居民或国民的国内所得 和财产应纳母国税额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 尽管国家中性原则将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但是,国家中性考虑的国 家利益仅是眼前利益,是一种短视行为,不可能真正使国家繁荣。
三、资本进口中性:免税法
•资本进口中性的含义是,不同国籍的投资经营者在同一个国家从事投资 经营时,应享受相同的税收待遇。例如,一国对外国企业的股息、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征预提税,则对本国企业的上述项目亦应征预提税。该原 则的目的是,被投资国对所有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都实行无差别待遇, 使所有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促使该国资源的有 效利用。
重复征税问题发生在国与国之间,即国际重复征税。所 谓国际重复征税,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收入所得被两个 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主权的国家或地区征收同一税种的税收, 或者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征收 同种或不同种的税收。
第3章 国际重复征税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P65)
2.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P66) 3.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的重叠(P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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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重复征税案例分析
案例1:某美国居民公司A公司在中国设立一 家分公司,该分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利润 100万美元。由于美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 A公司须将此100万美元并入其来自世界其他 地区的所得向美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另一方 面,由于中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A公司还 要就来源于中国的这100万美元向中国税务当 局申报纳税,从而由于两个国家行使基于不同 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同一笔跨国所得在两 个国家都承担了纳税义务,发生了国际重复课 税。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2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比较起来,地域管辖权优先行使的依据更为充分, 这一点现已得到世界各国的公认。据此国际重复征 税的免除问题就能够解决。即居住国(国籍国)在 向本国居民(公民)行使居民管辖权时,必须承认 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于 该国的所得可优先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然后采取 免税法或抵免法等处理办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使 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公平合理;有利于妥善解决 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经济、 贸易和技术合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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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甲国的A公司在乙国设立一家子公司B 公司,在某纳税年度B公司取得利润100万美 元,B公司在税后利润中向A公司支付股息50万 美元.
国际税收 第3章 国际重复征税
2.经济性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经济性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经济性重复课税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 经济性重复课税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征税 主体对由同一经济交易联系起来的不同纳税 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的重复课税。( 。(见 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的重复课税。(见 案例) 案例)
案例1:跨国信托分红 假定甲国信托公司A公司某纳税年度经营一笔 假定甲国信托公司 公司某纳税年度经营一笔 信托财产实现所得10万美元 根据甲国税法, 万美元, 信托财产实现所得 万美元,根据甲国税法, A公司作为该国法人居民须就这笔所得缴纳 公司作为该国法人居民须就这笔所得缴纳20 公司作为该国法人居民须就这笔所得缴纳 的所得税。 公司将将税后的8万美元分配 %的所得税。当A公司将将税后的 万美元分配 公司将将税后的 给受益人乙国居民X先生时,乙国又行使居民 给受益人乙国居民 先生时, 先生时 管辖权, 先生取得的8万美元信托分红再次 管辖权,对X先生取得的 万美元信托分红再次 先生取得的 课税。这时, 课税。这时,甲、乙两国虽然都是行使居民管 辖权, 辖权,却发生了对同一笔信托所得的国际重复 课税。 课税。
案例2: 案例 :跨国股息收益 甲国的A公司在乙国设立一家子公司B公司,在 某纳税年度B公司取得利润100万美元,B公司在 税后利润中向A公司支付股息50万美元. * 根据乙国税法的规定,B公司要就其全部利润 向乙国缴纳30%的所得税,B公司缴纳了30万 美元。 * 根据甲国的税法规定,母公司获得的股息又 要在甲国缴纳25%的所得税,母公司A公司缴 纳了12.5万美元。 AB公司共缴纳 公司共缴纳42.5万美元的税 实质都是 公司 万美元的税,实质都是 公司共缴纳 万美元的税 实质都是B公司 的利润
3.2 国际重复征税的类型 1.税制性重复征税 税制性重复征税是由复合 税制性重复征税.税制性重复征税是由复合 税制性重复征税 税制所造成的对同一税源进行的两次或两次 以上的征税情形。 以上的征税情形。税制性重复征税是世界各 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例如: 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例如
国际税收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
——各国确认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P67案例4-2;4-3)
2.公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确定公民身份的标准不同,但要遵守“一人一籍”
3.来源地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
——确认来源地的标准不一样,常见(P68案例4-4)
案例4-2
甲乙两国都采用居民管辖权,且对居民个人的认定都采用时间标准 但甲国税法规定:凡在甲国居住满180天的个人为甲国居民,甲国
税收管辖权的交叉与重叠: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有关国家对
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行使税收 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或冲突
这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同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 (二)不同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 (三)经济组织的层次结构使之更加复杂化
(一)同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
横向重复征税
同级次政府(国内或国际)间的重复征税
(二)根据产生原因不同
1.税制性重复征税 2.法律性重复征税 3.经济性重复征税
1.税制性重复征税(tax-systematic duplicate
taxation)
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人、同一税源 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是税制本身的原因 造成的,如复税制
(三)经济组织的层次结构使之更加复杂化
经济组织的层次结构:
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玄孙公司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类型:3
(一)根据征税主体的政治级次不同 (二)根据产生原因不同 (三)根据范围大小
(一)根据征税主体的政治级次不同
纵向重复征税
如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美国、德国、瑞士实行“税率分享式所得税”
国际税收_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具体体现:
1.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国与国之间同种税收管辖 权的相互重叠主要是由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 份的标准相互冲突造成的。一旦同一笔所得被两个国家同 时判定为来自本国,或者同一纳税人被两个国家同时判定 为本国居民,那么两个国家的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或 者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就会发生交叉重叠。另外,如 果一个纳税人具有双重国籍,而这两个国家又都行使公民 管辖权,则两国的公民管辖权也会发生交叉重叠。为了说 明国与国之间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的原因,下面举几 个简单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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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复征税分类 重复征税还有法律性重复征税(重复征税)和经济性
重复征税(重叠征税)之分。 1.法律性重复征税(juridical double taxation):当两
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 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这时产生的重复 征税属于法律性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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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性重复课税
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 税对象或税源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
假定A国居民汉斯先生在某纳税年度内取得10万美元的总 收入,他考虑将其中的二分之一用于消费,二分之一用于 储蓄,而用于消费的部分又有二分之一购买生活必需品, 二分之一购买奢侈品。在常见的复合税制结构下,汉斯先 生的这10万美元总收入,将面临政府的多次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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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甲、乙两国同时判定一自然人为本国居民 ,两国同时对其拥有居民管辖权,从而造成两国 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比如,某 人在甲国拥有永久性住所,但因公被派遣到乙国 工作一年;甲国根据住所标准认定该自然人为本 国居民,而乙国根据停留时间标准认为该自然人 在本年度内属于本国的居民。这样,甲、乙两国 的居民管辖权就叠加到了该自然人身上。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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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重叠征税产生的原因
1.税制上的原因。许多国家出于财政利益考虑,不仅征收个 人所得税而且征收公司所得税,公司要向居住国就其全部利 润履行纳税义务;公司将部分税后利润分配给居住在不同国 家的股东时,股东要将所分得的股息红利与其他所得合并向 其居住国纳公司所得税(股东为法人时)或个人所得税(股 东为自然人时),这就造成国际重叠征税。
具体判断顺序:
(1)长期性住所(permanent home)
(2)重要利益中心(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
(3)习惯性住所(habitual abode)
20(240/)12国/29籍(nation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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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约束对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根据法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来决定由哪个国 家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
甲国公司与乙国公司直接在甲国境内签订,这时甲国就要
根据交易地点标准判定这笔销售利润来自于本国,并据此
对甲国公司征税,而乙国则会根据常设机构标准判定这笔
销售利润来自于本国,因而也要对甲国公司设在乙国的常
设机构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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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甲、乙两国同时认定同一笔劳务所得来自 于本国,两国的地域管辖权在这笔劳务所得之上 交叉重叠。比如在判定劳务所得来源问题上甲国 采用劳务提供地标准,乙国采用劳务所得支付地 标准,这时如果一乙国居民到甲国为一家公司提 供劳务,但其劳务所得由甲国公司设在乙国的分 支机构向其支付,那么该居民的劳务所得就会被 甲、乙两国都判定为来源于本国。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条件有二:
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 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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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重复征税
duplicate taxation,又称为双重征税,是指对同一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物品(征税对象或税源)作两次以上的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
征税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主权的国家或地区。
⏹二、重复征税的类型
⏹法律性重复征税(legal duplicate taxation)
❑由于法律上采取不同的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或基于同一原则在确立税收管辖权时采取的具体标准不同而造成的重复征税。
表现为地域与地域、地域与居民、居民与居民的重叠等形式。
❑当实施这类重复征税的征税权主体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就成为法律性的国际重复征税。
⏹例1
⏹某美国居民公司A公司在中国设立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利润100万美元。
⏹由于美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A公司须将此100万美元并入其来自世界其他地区的所得向美国税负当局
申报纳税;另一方面,由于中国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A公司还要就来源于中国的这100万美元向中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从而两个国家由于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同一笔跨国所得在两个国家都承担了纳税义务,发生了国际重复征税。
⏹例2
⏹甲、乙两国都采取居民管辖权,但居民身份认定标准不同(甲国住所标准,乙国1年时间标准)。
张先
生在甲国拥有永久性住所,但因公被派遣到乙国工作了一年。
⏹甲国根据住所标准认定张先生为本国居民,而乙国根据停留时间标准认为张先生在本年度内属于本国的
居民。
甲乙两国同时判定一自然人为本国的居民,两国同时对其拥有居民管辖权,从而产生了对张先生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economic duplicate taxation )
❑是由于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经济渊源征税引起的。
❑同一经济交易联系起来的不同纳税人之间,如公司和股东(控股关系的股息)、丈夫和妻子(跨国夫妻分局财产和抚养费)、信托的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关系分红)、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
关系利息)、进口商和出口商(贸易关系商品交易额)。
❑经济性重复征税往往会发生在两国之间,成为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如跨国股息收益的重复征税是最典型、最普遍的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例1
⏹甲国的A公司在乙国设立一家子公司B公司,某纳税年度B公司取得利润100万美元, B公司在税后利润中
向A公司支付股息50万美元。
⏹根据乙国税法规定。
要就其全部利润向其缴纳30%的所得税。
⏹根据甲国税法规定,母公司获得的股息要向甲国纳税。
⏹例2
⏹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提供一笔贷款100万, A公司取得的利息10万须向甲国纳税。
但是乙国政府根据
有关规定,仅允许B公司按照支付利息的一定比例6万作为费用扣除,对未能扣除的利息4万实际上被甲、乙两国重复课税。
⏹税制性重复征税(tax-system duplicate taxation)
❑由各国实行复合税制度造成的。
❑单纯的税制性重复征税一般只能发生在某一个国家的范围内,而不会扩展到国际范围内。
⏹甲国居民汉斯先生在某纳税年度内取得1万美元的总收入。
他考虑将一半用于消费,一般用于储蓄,而
用于消费的部分又有一半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一般用于购买奢侈品。
在常见的复合税制结构下:⏹所得税,20%
⏹增值税,15%,假设一半转嫁给了消费者
⏹消费税,10%,假设全部由消费者负担
⏹一般财产税,3%
⏹判断以下重复征税的性质。
⏹1、甲国信托公司A公司某纳税年度经营一笔信托财产实现所得10万美元。
根据甲国税法, A公司须就这
笔所得缴纳20%的所得税。
当A公司将税后的8万美元分配给受益人X先生,即乙国居民时,乙国对X先生取得的这8万美元信托分红再次课税。
⏹2、美籍华人王先生在中国开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并已在中国居住两年。
某纳税年度他的律师事务所
取得利润30万美元发生的重复征税。
⏹3、甲乙两国都采用居民管辖权且对居民个人的认定都采用时间标准,但有差异。
甲国税法规定,凡在
甲国居住满180天的个人为甲国居民;乙国税法则规定,凡在乙国居住满90天的个人为乙国居民。
甲国某个人离开甲国去乙国从事经营活动,在乙国居住150天并取得一笔收入。
⏹三种重复征税的比较
⏹三、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有关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或冲突。
⏹主要有三种形式:
⏹1、不同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引起的重复征税
⏹地域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案例1:
⏹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案例2:
⏹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
❑当一个行使公民管辖权的国家公民纳税人同时成为另一个国家的居民纳税人,又在第三国取得所得或持有财产,则会发生三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和三重国际重复课税。
⏹案例1: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美国注册公司有来自中国的收入100万美元。
⏹美国公民有来自中国的演出收入10万美元。
案例2: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美籍华人王先生在中国开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并已在中国居住两年。
某纳税年度他的律师事务所取得利润30万美元。
由于美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王先生拥有美国国籍,因此必须就其全部所得30万美元向美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同时,由于中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王先生在中国居住两年,已具有中国居民身份,王先生还须就这30万美元向中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
这样,王先生的全部所得在两个国家都承担了纳税义务,发生了国际重复征税。
⏹2、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两种情况:
⏹第一,行使居民管辖权的有关国家采用的居民纳税人的确定标准不同产生的居民管辖
权与居民管辖权的冲突,导致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第二,即使有关国家都采用同样的判定标准,如果居民标准的内涵不同(如对住所、
居所的解释不同,对居住时间长短的规定不同等),也会导致国际重复征税。
案例3:
甲、乙两国都采取居民管辖权,但居民身份认定标准不同(甲国住所标准,乙国时间标准)。
张先生在甲国拥有永久性住所,但因公被派遣到乙国工作了一年,甲国根据住所标准认定张先生为本国居民,而乙国根据停留时间标准认为张先生在本年度内属于本国的居民。
甲乙两国同时判定一自然人为本国的居民,两国同时对其拥有居民管辖权,从而产生了对张先生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
案例4:
甲乙两国都采用居民管辖权且对居民个人的认定都采用时间标准,但有差异。
甲国税法规定,凡在甲国居住满180天的个人为甲国居民,甲国公民离开甲国满180天的为甲国非居民。
乙国税法则规定,凡在乙国居住满90天的个人为乙国居民,否则为乙国非居民。
甲国某个人离开甲国去乙国从事经营活动,在乙国居住150天并取得一笔收入,乙国政府因他在乙国居住150天,超过90天规定而判定他为乙国居民,甲国因他离开甲国只有150天,不满180天而判定他为甲国居民。
这样,由于甲乙两国对居民居住时间标准规定的内涵不同(时间长短不同),双方国家都认为它是本国居民而要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就产生了居民管辖权之间的重叠,导致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案例5:
甲乙两国均行使居民管辖权,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甲国实行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乙国实行管理机构或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如果一个公司在甲国注册成立而其管理机构或总机构在乙国,甲、
乙两国同时认定该公司为本国的居民纳税人并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从而该公司的全部所
得将在两国承担双重的税收负担。
⏹3、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有关国家采用的收入来源地的确定标准(对于境内所得或境内财产的确定标准)不同,也会出现有关国家对同一笔收入同时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冲突,造成国际重复征税。
⏹案例6:
甲国A公司在乙国的常设机构B公司派雇员S先生(S为甲国的公民和居民)到丙国从事技术指导,S的酬金由B公司支付。
乙国根据这笔薪金是由设在本国境内的常设机构负担,而判定其来源于本国,丙国则根据劳务的提供地在本国,也判定这笔薪金来源于本国,从而乙、丙两个国家针对这笔薪金的地域管辖权发生重叠,并导致国际重复征税。
由于S先生为甲国的公民和居民,乙、丙两个国家对他来说都是非居住国,所以这里的国际重复征税单独表现为地域管辖权重叠的结果。
⏹(二)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税制原因:各国普遍征收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经济原因:跨国公司控股关系的发达
⏹四、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
⏹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有碍资源的最优配置
⏹影响国家的税收利益
⏹不利于国际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