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托收项下寄单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通过信用评估机构获取买方的信用报告,了解其信 用评级和历史表现等信息。
03
在交易过程中,持续关注买方的经营状况和支付表 现,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
01
02
03
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和 风险状况,选择合适的 结算方式,如付款交单 (D/P)、承兑交单(
D/A)等。
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应 充分考虑买方的信用状 况、货物价值和运输方
选择合适的货币进行结算
选择稳定的货币进行 结算,以降低汇率风 险。
了解各种货币的特点 和走势,以便在交易 中做出明智的选择。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 币种类和汇率,避免 因汇率波动造成损失 。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01
了解国际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02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法律纠
详细描述
某出口商与买方商定采用付款交单(D/P)方式进行结算。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以各种理由拒 绝付款赎单,导致出口商无法及时收回货款。
案例三
总结词
未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VS
详细描述
某出口商在未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情况下 ,与买方进行托收业务。在货物出运后, 买方所在国家出现经济危机,导致买方无 法支付货款,出口商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式等因素。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 方式和相关条款,确保 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01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规避因买方违约或破产等 风险造成的损失。
02 了解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03 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 和免责范围等信息。
02
托收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托收方式与风险防范
基本内容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活动日益频繁。在贸易结算领域,托收方式 作为一种常见的支付手段,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然而,托收方式并非完全 无风险,因此,了解托收方式及其风险防范措施对于企业和银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演示将围绕托收方式与风险防范展开讨论,旨在帮助企业与银行更好地应 对国际贸易中的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上述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了解进口商信用状况:在贸易前,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充分调查,选择信 用良好的合作伙伴。
2、投保政治风险:通过购买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因进口国政治风险导致的货 款损失。
3、合理选择结算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托收方式,例如尽量减少 远期D/A的使用。
4、加强货物风险管理:完善货物运输和保管措施,确保货物安全抵达进口国。
针对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1、重视进口商信用评估:不仅要依据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评估报告,还要自 行了解进口商的财务状况、经营确约定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付 款时间和方式等条款,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追究责任。
3、加强货物运输和保管:完善货物运输和保管措施,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地 抵达进口国。
3、流动性风险:对于出口商来说,如果进口商未能按时支付款项,将导致资 金流动性出现问题。同时,如果银行由于资金问题无法及时支付,将使出口商 面临更大的风险。
4、汇率风险:在国际结算中,货币的汇率波动可能影响交易的成本和收益, 特别是对于那些使用外币进行交易的出口商和进口商。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防范措施
3、合理利用国际贸易惯例与规 则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是防范信用证结算风险的重要依据。买卖双方应了解并遵 循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出现违约情况。同时,在出现 纠纷时,可利用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维护自身权益。
托收结算风险防范措施及案例分析
的邮程,加上各银行的合理工作时间, 出口商在3个多月后才收到该笔货款。
试分析,这种结汇方式和货币对出口商 有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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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 出口商K
香港R
汇票
瑞士法郎
香港银行
中国 银行
汇票
瑞士买主 瑞士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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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票汇业务中,若使用的汇票其货币不是 汇款人和收款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货币而是 第三国货币,收汇的速度最慢。 由于汇票需多次背书转让,与汇票使用 的结算货币有关,索偿路线复杂,汇款银行 为了长时间占用汇款头寸,有时故意在账户 银行中选择使用收款方式最慢的银行作为 付款银行,因此,票汇收款的速度有时最慢。 出口商应提出使用电汇付款(T/T)方式。
承兑,视为“货到”进口地付款或承兑,以 拖延付款时间。有的进口商甚至在买卖合同 中就与出口商订有货到后才付款或承兑的
条款。有些虽然合同未订有此项规定,但一
些进口商往往不愿在只见单据而未见到货物
情况下付款或承兑。还有的进口商对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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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的托收,要求在汇票上的期限写成 “On arrival of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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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托收。但因原即期付款改为远期付款, B出口公司要求并经其同意,由买方负担 45天的远期利息。
B出口公司按期装运货物后,于7月25日 按45天D/P方式向托收行办理收手续,并在 托收指示书上规定45天利息与货款一起收取。 9月20日B出口公司接到托收行通知,该笔 托收货款业已收到,但据代收行称,付款人 拒付利息,只收回货款部分。
本案中,出口商虽曾提过其货款依凭单 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但是在合同中却 没有明确的表明,这就给买方以可乘之机, 使其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托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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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则应在合同中 完整地明确规定,例如:“Terms of payment: The buyer shall establish a letter of credit available by the seller’s documentary draft at sight to be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15th days after date of shipment. The letter of credit must reach the seller 30 days before the contracted month of shipment.” (支付条款: 买方开立信用证,凭卖方即期跟单汇票于装运 后15天内在中国银行议付有效。信用证必须在 合同所规定的装运月前30天开到卖方。) 32
跟单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防范
跟单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摘要:由于在跟单托收业务中,进口商与出口商需要承担的风险是不同的,若是进口商出现商业信用问题,出口商将会承担很多经济损失,因此出口商应该在进行跟单托收业务的过程中需要加强风险防范。
本文首先分析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业务中出现的风险,其次探讨出口商预防风险的举措,以期对相关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跟单托收业务;出口商的;风险防范1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业务中出现的风险1.1由于进口商资信问题造成的风险如果进口商由于公司破产或是倒闭而无力承担货款,抑或是在出口商发货给进口商以后进口商所在地区的货价大幅度下跌,进口商容易出现不愿意按照合同支付赎单或是承兑单金额的问题。
基于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可能会故意寻找接口寻求减价机会,例如:进口商可能会告知出口商进口货物出现规格尺寸不符合采购要求、货物包装比较差等问题,要求出口商适当降低价格顺利完成该笔交易,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进口商资信问题导致的出口商需要承担经济风险。
1.2由于进口国政治原因造成的风险如果进口商所属国家在进口政策上进行了优化改良,使得进口商出现尚未办理新进口许可证的问题,或是由于进口商国家开始限制外汇,使得进口商难以顺利申请到外汇,或是由于进口商所属地区的政府下达进口禁令、东道国政府推行的新征收政策、新货币举措使得进口商难以正常进行进口,均属于由进口商所在国家政治原因造成的交易风险。
1.3贸易术语使用不当造成的风险在跟单托收业务中,若是使用贸易术语FOB,进口商需要和指定的承运商或是货代商进行合作,其可以运用和货代商的紧密关系,获取进口货物的实际管控权,出口商将会出现丧失货物所有权的交易风险。
1.4银行选取不当导致的风险由于托收方式归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在跟单托收业务中需要提供一些服务,但是银行并不会承担外汇产生的风险。
若是出口商在选取银行时,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出现资信不佳的问题,将会使出口商在收汇时面临经济风险。
若是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业务中使用D/P远期结算方式时,代收银行若是不经出口商同意,将借单交给进口商,可能会导致出口商发生延后收到货款或是并未收到货款的问题。
正文——跟单托收业务各方风险规避的思考
跟单托收业务各方风险规避的思考作者:邹丽辉指导老师:陈瑞华内容摘要:跟单托收是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方式之一。
由于这种结算方式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所以不管哪方面关系人都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从跟单托收业务各方关系人的角度来分析其在业务中所面临的风险,尤其是在出口商方面的风险作了详细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各关系人风险的对策或建议。
关键词:跟单托收商业信用信用风险履约风险托收指示Abstract: Documentary against collection is one of important ways of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his settlement was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commercial credit, no matter what relations are faced with certain risks. From single collection with the business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to analyze the risks facing their business. Especially in exporters, which made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risks and the basis of a settlement between the various or proposals of risk.Key words: Documentary against Collection Commercial credit Credit risk Risk of Honor an Agreement Collection Instruction跟单托收是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方式之一。
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以海口金康盛贸易有限公司为例
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以海口金康盛贸易有限公司为例摘要:在当前出口贸易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托收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为常见的结算方式之一,在结算中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
为了促进交易并扩大出口。
许多出口商选择托收的收款方式,是因为这样可以提高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
但是,托收是基于商业信用和收款方法以及不平等风险的结算方式。
如果进口商的贸易信用有问题,出口商将承担巨大的风险。
所以规避风险是很重要的。
关键词:跟单托收;出口商;风险及防范措施Risks faced by exporters under the mode of documentary collectionsettlement and preventive measuresAbstract:In the current fierce competition for foreign trade, harvesting, as one of the most common settlement method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settlement. To facilitate transactions and expand exports. Many exporters choose collection and settlement methods. Because the collection can increase the competitiveness of export products in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However, the collection is based on commercial credit. According to the method of collection and document regulation, the distribution of risk between importers and exporters is unequal. If the importer has commercial credit problems, the exporter will suffer the loss. The risk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Key words:documentary collection; exporter; risk and precautionary measures引言近几年来,经济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国际贸易也发展的越来越好,贸易结算可以说是国际贸易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托收结算的风险及防范
一、保兑行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是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保兑行通常由通知行兼任,由于通知和保兑由一家银行办理,所以保兑信用证一般都是通过银行通知出口商的。
被邀请保兑的银行有权决定是否对信用证保兑,如果其决定不按开证行指示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应立即毫不延迟地通知开证行。
信用证能够保兑后,如需要修改,必须征得保兑行的同意,否则,不得修改。
即使保兑行同意修改,它也有权选择对修改的部分是否保兑。
保兑行一旦接受开证行邀请,在信用证上加注保兑注记后,便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即必须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受益人可以将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其指定银行,只要单证相符,保兑行就应付款、承兑、或议付。
通知行担负保兑责任时,采取的方法是在通知书上加列保兑文句:“我行兹对本证加以保兑。
”由于保兑是一种对受益人的肯定的凭单付款责任,一般银行都像本身开证那样要用“保证”“保付”或类似科目进行转账,使其在账册上表现出来,而单纯通知就不需要进行转账。
保兑行在开证行不能兑付时,有必须议付或代付的责任。
在已经议付或代付之后,不论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只要出口人提交了“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后,保兑行都不能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保兑行因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而对受益人付款后,即取得向开证行索偿的权利。
保兑行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当信用证规定的“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提交到保兑行时,保兑行即应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
未经开证行、保兑行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二、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托收结算的概念托收(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债务人为付款人的汇票,连同有关单据委托当地银行的国外分支机构或代理行向进口商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根据银行交单条件的不同,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银行凭指定条件交出单据,虽然为出口商控制了单据,但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所以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结算方式,对出口商来说,虽然比赊销风险小,但还是隐藏着较大的风险。
托收结算方式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托收结算方式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得到迅速发展,而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中货款收付的主要手段。
目前,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尤其是托收结算方式已成为国际上货款支付的发展潮流,在实际业务中如何正确运用它并规避它可能存在的风险是非常值得探究的。
【关键词】托收;风险;规避;防范措施目前,国际贸易主要有信用证、托收和汇付三种结算方式,然而近年来,信用证欺诈案件频频发生,加之信用证的复杂性,相对而言,贸易双方更倾向于采用非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因此对非信用证尤其是托收结算方式下风险及防范措施的研究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1.托收概述托收是指出口商出具债权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根据使用汇票不同,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实际业务中,大多采用跟单托收的方式。
而跟单托收中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2.托收的主要风险研究托收业务中,银行只提供服务,并无保证付款的责任。
因此对托收的研究主要从进出口商两方面来探讨。
2.1出口商面临的风险2.1.1拒付风险进口商拒付可能存在很多种情况,如出口商并未完全掌握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进口商如发生资金周转不灵或进口地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商品价格下跌甚至经营不善破产等情况就会长时间拖欠出口商的货款甚至拒付货款。
同时货物一旦运抵进口国,出口商就要承担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进口关税、存仓、保险、转售甚至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风险。
再如在承兑交单中,进口商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提取货物,一旦到期进口商仍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款两空的严重损失等等。
2.1.2法律、惯例风险此处的风险主要来自对进口国的法律惯例及相关制度没有完全了解。
同时进口国国内政局变动、政府行为、法律制度变更,当地的惯例等等都有可能妨碍进口商履行合同。
如进口商以违反某项法令制度为借口,或利用当地习惯不付款而提出变卖,货物就会被当地政府贱价拍卖掉,致使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跟单托收的风险及防范
跟单托收的风险及防范第一篇:跟单托收的风险及防范跟单托收的风险及防范:出口方收款人的风险:进口方付款人破产、倒闭或失去偿付能力;出口方收款人提供的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时间与合同规定不符,进口方付款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者要求降低价格,甚至要求索赔;进口地货物价格下跌或者产生了不利于货物的其他情形,进口方拒付或承兑,甚至承兑到期付款后仍拒付;进口方进口所在地限制或者有条件进口的产品,需要凭进口许可证或者类似的特别证明才能进口该类产品,但是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单据到达货付款到期时,还未取得该类证明文件,使货物到达目的地被禁止进口或被处罚,或者在外汇管制国家,进口方付款人没有及时申请到外汇,不能即使按时付款取货;进口方付款人在承兑交单方式下,凭承兑汇票取得单据后,到期拒绝付款进口方付款人的风险:在按照合同规定对出口方收款人通过银行提示的单据付款或者承兑后,凭单据提取的货物与合同不符;在远期付款交单下,承兑了汇票后,到期不能从代收行取得单据,但自己却已经承担了到期付款的责任。
风险防范:事先调查进口方付款人的资信状况和经营作风;了解出口商品在进口国的市场行情;熟悉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理方法;要了解进口国银行的习惯做法;使用适当的价格术语,争取出口方收款人办理保险;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审单的原则:信用证的任何规定和条款都必须得到执行,当然除了非单据条件;审单与可能作为信用证依据的销售合同或者其他合同无关,也与单据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无关;银行审核单据主要看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或者要求相符,是否能够达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审单的方法:横审:以信用证为中心,是为了使信用证上有关规定和要求在货运单据上得到反映和落实,为了达到单证一致。
纵审: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将其他单据一一与之对照,是为了达到单单一致。
出口商对于不符点造成拒付的应对措施:争取事先避免拒付问题的发生,掌握主动权;据单后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货物,随时掌握市场行情的变化;判断不符点是否成立;据理反驳;更换不符点单据;寻求对方接受不符点;协商降低销售价格或另寻买主;退单退货商业发票的作用:①它是卖方履约情况的书面证明②它是供买方了解掌握验收和核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等的依据,用以确认已发货物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③买卖双方收付款记账的依据④进出口商进出口报关、缴纳关税的依据⑤在不用汇票的前提下,可以代替汇票作为索汇的凭证⑥它是供出口商计算和支付佣金的依据⑦是出口商缮制其它单据的依据福费廷与保理比较:①第二篇:出口跟单托收出口跟单托收*出口跟单托收是出口商将出口业务单据和向国外客户收款的跟单汇票提交我行,由我行寄往国外代理行(一般是国外客户往来银行),并指示其在国外客户付款或承兑汇票后放单的一种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中出口方的风险与防范探讨
跟单托收中出口方的风险与防范探讨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间贸易迅速发展,我国的国际贸易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跟单托收是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方式之一,据统计,在全球贸易量中,这种结算方式占较大比重,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托收作为商业信用行为,通过托收进行结算,出口方易出现不良事件,唯有明确掌握托收标准规则,强化客户、交易等基础工作,规范严谨操作,可有效避免出口托收风险。
标签:国际结算;跟单托收;风险防范;出口商1 跟单托收下出口方的风险托收业务的主要特点是先发货,后收款,出口商能否顺利收回货款,可能遇到下列风险。
1.1 进口商的经营风险进口商在签订协议后,出现破产或倒闭等情况无力偿还,或是进口商品支付资金不足等情况;出口商在市场价格变化的情况下发货,货物价格出现较大波动,经营作风不良、资质差的进口商,不会轻易付款、承兑赎单,进口方会利用多种理由,如货物规格、包装、品质、数量不符,或是比较其他供应商报价等理由,要求出口商降价。
进口商也会利用其他理由拒绝付款,如交付货物数量、包装、品质等内容与合同存在差异借口不遵守付款义务。
按惯例,托收业务中,银行仅提供服务,不提供任何信用和担保。
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是按委托人的指示收款,银行没有替委托人检查货物的义务,也无强行要求付款人付款赎单的义务。
如卖方提交单据与合同要求不符,买方可以拒绝付款;甚至在出口商货单完全符合合同情况下,进口商不付款赎单,银行也概不负责。
在承兑交单方式下,进口商在承兑汇票并获取单据提货后,到时不付款,银行也无义务追讨货款。
因此,托收对于出口商而言风险极大。
1.2 进口方政治层面风险进口方所在的地方,无论是国家还是地区,存在的政治风险,都会直接干扰其对外支付。
基于国家角度分析,罢工、战争、抗议等政治风险,都会引起进口商付款能力下降。
基于外汇管制国家角度分析,外汇申请的及时性,也会影响到付款收货的时效性。
当进口国在政策方面,尤其是经济政策方面发布新规,如外汇管理条例的更新、国家货币贬值、政府不同意供汇等情况出现,进口商就需要从市场的角度,分析购汇的价格,但不能避免付款时的汇率损失等情况。
邮寄单据案例风险防范
出⼝贸易结算中,⼈们关注最多的往往是单据的制作是否做到了单单⼀致、单证相符。
因为单证不符会遭到开证⾏的拒付,却往往忽视对出⼝结算业务中的基他环节如单据的邮寄等,⽽错寄单据往往引发进⼝⽅不能按时赎单以⾄引起滞港费、货物市场价格波动、销售旺季错失,使买卖双⽅产⽣纠纷,进⽽影响到银⾏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诸多⿇烦会牵涉银⾏相当⼤的精⼒和时间,处理不好,还可能让银⾏卷⼊商业纠纷或承担资⾦损失。
笔者拟通过⼀宗真实案例来谈谈银⾏在防范邮寄单据风险时应采取哪些措施。
案情简介 2000年10⽉10⽇,国内某进出⼝公司将⼀套含有全套海运提单的出⼝信⽤证单据、⾦额为USD43,200,00交我国Y银⾏,开证⾏为沙特阿拉伯的某银⾏。
Y银⾏审核了全部单据后认为单证相符,于当⽇交快递公司寄出,预计10⽉底能收汇。
但超过预计收汇期后还没有贷记头⼨,通过快递公司,Y银⾏了解到开证⾏已于10⽉17⽇签收了此快递单,⾃11⽉4⽇起Y银⾏便隔⽇发电查询,11⽉17⽇开证⾏回复,称所查快递单虽签收,但收件内容却是⼀块长120CM、宽21CM的布料,并未收到Y 银⾏查询电中所述单据。
Y银⾏收电后意识到该单据已被错寄,于是要求快递公司予以协查。
同时由于单据中含有全套物权单据,Y银⾏⼜通过船运公司了解到开证申请⼈⽤银⾏担保提⾛货物,进⼀步证明开证⾏确实末收到正本单据。
为尽快收回此笔款项,在单据查⽆着落的情况下,Y银⾏提出补寄⼀套副本单据请求开证⾏付款,但开证⾏坚持要求正本单据,因为开证⾏已出具提货担保书,必须⽤正本提单换回其担保书才能免除其⾃⾝责任,⽽要再出具⼀套正本提单,还需出⼝商提供反担保,出⼝商要求Y银⾏承担连带责任:正在Y银⾏⼀筹莫展时,快递公司通过国外代理公司、海关等环节的联查,追回了寄错的单据,于12⽉27⽇交回Y银⾏。
Y银⾏当⽇通过另⼀家快递公司再将单据寄开证⾏,同时发电通知。
该笔货款终于2000年1⽉6⽇收回,时间长达三个⽉。
论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中出口商风险防范2400字
论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中出口商风险防范2400字摘要: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下进出口商的风险负担是不平衡的,如果进口商存在商业信用问题,出口商将蒙受损失,因此研究如何规避风险有很重要的意义。
本文讲述了托收结算方式的特点,指出了出口商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就如何防范风险提出了建议。
总结大全html/zongjie/关键词:跟单托收风险一、引言根据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第2条对托收的正式定义是:托收是指银行按照从出口商那里收到的指示办理:(1)获得金融单据的付款及/或承兑,或者(2)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据,或者(3)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也即银行依据收到的指示处理相关单据,获得进口商的付款或承诺,凭付款或承诺递交单据或凭其他条件递交单据的结算方式。
银行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能不能收回汇款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因此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证的基础上的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面临很大的风险。
由于当前国际市场出口竞争日益加剧等客观原因,有时出口商不得不采用托收结算方式,为了降低风险和损失,研究在托收结算方式下如何防范风险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二、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中存在的风险1、因进口商资信状况导致的风险进口商因破产、倒闭而无力支付货款,或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下跌,进口商不愿付款赎单或承兑取单,就借口货物规格不符或包装不良等原因而要求减价。
2、因进口国政治原因导致的风险进口国家改变进口政策,进口商没有领导进口许可证,或因进口国的外汇管理而导致进口商申请不到外汇,或因为政府禁令、东道国政法毁约、政府的征收征用、货币措施等导致无法进口等。
3、贸易术语选用不当的风险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如果选用FOB贸易术语,进口商有可能与其指定的承运人或货代联合,利用与货代之间的密切关系来取得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出口商会有丧失货物所有权的风险。
4、银行选择不当造成的风险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相关银行在业务中只提供服务,并不承担收汇的风险。
托收存在的风险及防范
托收的特点、风险以及防范目前,在欧美一些先进国家和地区,付款方式日趋简单易行,信用证在贸易结算中的使用率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
这一方面是对于进口商来说,开立信用证的手续繁杂、费用较高,而且还要在较长时间内占压买方一定的资金或授信额度,致使很多买家不愿意开证,另一方面,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世界买方市场的进一步形成,世界贸易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
在国际市场普遍形成买主市场形势下,出口商要赢得买主、扩大交易、扩大市场,除了必须以商品高质量、低价格作为竞争手段外,尤其重视在付款方式上给予进口商一定的优惠,向进口商提供更有竞争力的贸易条件。
因此,在付款方式上,出口商需要寻找新的解决方案,往往不得不逐渐减少甚至放弃对自己有利而对进口商不太有利的信用证方式的使用,逐渐增加使用为进口商所乐意采用的付款方式,如:托收和赊帐方式。
由于上述原因,目前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采用非L/C方式结算。
然而,托收方式毕竟属于商业信用,对出口商来说,风险较大,如果运用不当,出口商极有可能遭致巨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托收结算方式的特点(1)进出口资金负担不平衡托收条件下,出口商处于不利地位,要委托银行向客户收款的首要条件是出口商备妥托收项下的单据就意味着出口商必须先备妥货物装运后取得单据才能通过银行托收。
进口商在做托收结算方式时,无需交付押金和提供相应的担保,签订合同以后,凭出口商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递交的单据决定是否付款或承兑,具有很大的主动权,尤其是在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的条件下,进口商可以通过信托收据借单,或承兑出口商出具的汇票获得单据的所有权先行提货,转售后偿还出口商或银行的货款。
(2)银行不承担审单和付款责任URC522第四款第一条B项明确表示托收银行不会为取得指示而审核单据。
第十三款又明确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其法律效力、或对在单据中载明或在其上附加的一般性和/或特殊性的条款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一般情况下,在托收条件下进口商付款或承兑的条件是单据和合同的一致,单据和单据的一致,银行没有审单的义务,会增加因为单据问题而产生的拒付风险。
国际结算中的风险与及防范
国际结算中的风险与及防范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自接洽开始至履约结束的整个过程中,面临着信用风险、交易风险、汇兑风险、运输风险、价格风险和政治风险等。
这些风险影响着进出口双方当事人的贸易行为,最终都要反映到结算中来,加之,国际贸易的从业人员和机构情况复杂,故易产生欺诈活动,如稍不慎,使买卖双方中的一方蒙受钱、货两空的经济损失,因此,做好结算中的风险防范工作是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汇付方式下的风险与防范汇付方式作为国际贸易的支付手段,有着手续简便、费用低廉、结算迅速等优点。
但在这种结算方式下能否如期履约,则全凭买卖双方之间的商业信用。
不同的汇付方式对于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是不对称的。
在预付货款方式下对于进口商而言,由于过早地垫付资金,增加了对货款迟交或不交货的风险;在货到付款方式下,对于出口商而言,则在发货后失去了制约进口商的手段,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增加了产生钱货两空的风险。
汇付主要通过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方式来进行的,汇付方式下的风险也来自于此三种方式。
一、电汇或信汇方式下的风险与防范信汇和电汇方式结算方式大致相同,两者的区别在于汇入行与汇出行之间的联络方式是采用航寄方式还是采用电讯方式。
就目前来看,电汇方式的应用较为普遍,所以我们就以电汇方式为例讨论两种方式的风险与防范。
( 一 )电汇方式下非故意的风险与防范非故意的风险是指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意的行为,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预防、避免和控制的事件,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了经济损失的事件。
电汇方式可用在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付款方式下。
1、在预付货款的方式下在风险方面,若进出口双方约定的是“预付货款”时,进出口双方都存在风险。
首先进出口双方需要共同面对的是商品贬值或滞销的市场风险,其次进出口双方还需面对各自不同的风险,包括:(1)对进口商而言,主要的风险是出口商收到预付货款后,既不及时出运约定的货物,又迟迟不归还预付货款。
物流业务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一、合同主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3)法定地址,它是合同当事人经营活动的 中心,有无法定地址往往能反映当事人其它方 面的情况,而能为其它方面的调查工作提供线 索。而且一旦发生纠纷,法定地址也是送达法 律文件的确定标准。
(4)公司账号,是保障企业在发生纠纷时, 确定对方资产的最有效的途径。
一、合同主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事人的权益,又要使生意能够作成,在商业风险和法
律风险中寻找一个平衡点。这就需要你们的律师对业
务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清楚和了解。
你们作为业务第一线的高级管理人员,理应对自
己的业务比较了解,对相关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有适当
的了解。另外,你们应清楚自己所处的法律地位,根
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当的保护方式,同时注意
格式条款、运单 遵守法律规定:如公路运输应该遵守的一系列法律规
范有: 《公路法》、《合同法》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
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道路交通管 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零担货物 运输管理办法》
二、合同内容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般来说,运输合同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托 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住所)、电话、邮政编码;货物名称、性质、 重量、数量、体积;装货地点、卸货地点、运 距;货物的包装方式;承运日期和运到期限; 运输质量;装卸责任;货物价值,是否保价、 保险;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解决 争议的方法等等。
法定代表人制度,除此之外企业其它人员对外 签订合同,必须具有授权委托。 (2)公司章程限制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主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3、合同主体欺诈的法律风险 (1)有限责任的恶意利用及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
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第一篇: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在国际贸易中,屡屡有中国的外贸企业被骗,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使用了托收支付方式。
托收是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支付方式之一,一般要通过银行办理,所以又叫银行托收,但它属于商业信用,对出口人存在很高的风险。
本文对托收支付方式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托收;支付方式;商业信用;风险;防范措施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的不断发展,世界买方市场的进一步形成,世界贸易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
在国际市场普遍形成买方市场的形势下,出口商要赢得买主、扩大交易、扩大市场,除了必须以商品高质量、低价格作为竞争手段外,尤其重视在付款方式上给予进口商一定的优惠,向进口商提供更具竞争力的贸易条件。
因此,在付款方式上,出口商往往不得不逐渐减少甚至放弃对自己有利而对进口商不利的信用证方式的使用,逐渐增加使用为进口商所乐意采用的付款方式,如:托收和赊账方式。
这就是目前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采用非L/C方式结算的主要原因。
然而,托收方式毕竟属于商业信用,如果运用不当,出口商极有可能遭致巨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托收风险来源与识别(一)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进口商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者其企业虽然存在但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支付,造成进口商的货款不能回收;或者是进口商因市场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如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下跌),使进口商借故毁约、拒付货款。
(二)政治、法律风险进口商政府班子的更替、国内政治局势的变化、政府的某种行为、法律制度的变迁,都有可能妨碍买方履行支付协议。
如一国制定了进口许可证制度,如果进口商事先没有领取进口许可证,因而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被禁止进口或可能被没收处罚;进口外汇支付的冻结,使买方的支付协议难以履行,导致进口商拒付货款;对于进口食品、饮料、药物等与人体健康有关的货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有卫生检验标准,如果违反进口国有关规定,就会被拒绝进口或没收,甚至被销毁。
出口跟单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
··按照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规定,所谓托收是指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提示,处理金融单据及/或商业单据,以求获得付款及/或承兑;或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单;或按其它条件交单,即托收是出口商(债权人)为向国外进口商(债务人)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价款,开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银行的联行或代理行代向进口商收款的结算方式。
从分类上来看,托收分为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后者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得到大量运用,而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D/P)与承兑交单(D/A)两种,付款交单再可以细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与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两种。
在托收业务中,出口商虽然通过银行来向进口商收取货款,但银行只能以出口商代理人的身份按照委托协议进行货款的托收,期间,银行既无审单的义务,也无付款的责任,并且在进口商借故拒付时,一般也不充当必要时的代理去代为提货、存仓以及保管货物。
所以,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因而在进行托收时,出口商必须心系货物的安全,直至进口商付款。
一、出口跟单托收的风险由于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因此对出口商来讲风险比较大,具体来看,这种风险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进口商因经营不善而倒闭;进口商的经营举步维艰,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进口商品的货款;进口商因商品价格的变化或者汇率的变化而要求降价,甚至有意拒付,从而导致货物压仓、压港,造成出口商的被动与损失。
(二)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进口国政府的轮替、国内局势的变化、政府新政策的颁布实行等,如外汇的冻结、贸易禁令等,使得进口商无法履约。
(三)出口商自己产生的风险1.托收方式的选用不当产生的风险在托收方式中如采用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即期汇票时进口商即付款,代收行随即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进口商才能凭提单去提货。
如果进口商不付款,代收行不会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此时,出口商就可以控制货物,因此风险较小。
案例︱四招规避跟单托收欺诈风险
案例︱四招规避跟单托收欺诈风险托收是国际支付的一种方式,在国际贸易的操作实务中,一般采用跟单托收。
在跟单托收的情况下,出口商以控制物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以交付单据来代表交货,而交单又以进口商付款或承兑为条件,因此出口商一般不会遭到“钱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和后T/T 安全。
对进口商来说,只要付了款或进行了承兑,即可得到物权凭证,从而得到货物。
而且,同信用证方式相比,托收可免去进口商开证手续及费用。
然而,这种方式主要依赖商业信用,交易主体承担的道德风险较高。
案例一2009年10月,广西南宁A公司(卖方)与香港B公司(买方)在广交会上签订了出口500箱相框、金额为100万港币的合同。
但在交易会过后两个月,B公司仍未开来信用证,而此时,A公司已安排生产。
后来,A公司去电询问对方原因,对方在获知A公司已生产完毕后,一再解释目前资金短缺,生意难做,要求A公司予以照顾,把信用证付款改为D/A 90天付款。
A公司考虑到货已备好,若卖给其他客户,一时找不到销路,会引起积压,故不得不迁就对方,经请示领导同意,改为D/A 90天付款。
于是,A公司将货物安排运往香港,并提交有关单据委托广西南宁甲银行(托收行)通过香港乙银行(代收行)托收货款。
货到香港后。
B公司凭已承兑汇票的单据,提取了货物。
而90天期限已过,仍未见对方付款。
虽经甲银行多次去电催收,但B公司总是借故推托,一会儿说“商品销路不好卖不出去”;一会儿又声称货物质量太差。
被客户投诉,资金周转困难无法还款,如此一拖再拖,一直毫无结果,A公司不仅失去货物,而且货款追收无望。
又要承担银行货款利息损失,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例二2010年3月,中国广州A公司(卖方)与沙特B公司(买方)签订了一批劳保手套的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D/P 45天。
自2010年5月至同年10月不到半年时间,该出口公司先后委托中国广州甲银行(托收行)办理托收10笔,托收委托书上均指定代收行为沙特乙银行,付款人是B公司,金额总计5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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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跟单信用证不同,跟单托收在性质上属于
商业信用,托收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买卖双方是否诚信
履约。
在业务实践中,银行操作人员往往将托收视为一
项简单操作,没有尽到善意、谨慎的义务,从而引起银
行与企业之间的法律纠纷,导致了风险的产生。
托收法律风险的表现托收业务在委托人(出口商)与受托人(寄单行)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作为受托人,寄单行应严格按照委托人即出口商的指示行事,并尽到善意、谨慎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托收业务中寄单行违反义务通常表现为:违反《合同法》第399条,未按客户的托收指示行事,或未经委托人同意变更委托人指示;违反《合同法》第399条、401条,未尽及时报告义务。
托收法律风险防范要认真审核托收交单委托书托收交单委托书要完整、明确。
一般来说,客户的委托书通常为银行提供的格式文本,有关托收要素如托收金额、期限、交单方式、代收银行名称地址等信息比较齐全,是寄单行缮制托收指示的唯一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托收交单委托书应明确载有付款人的名称及地址,这是寄单行缮制托收指示的需要,也是为了方便代收银行能够及时向付款人提示单据。
但实务中客户提交的托收交单委托书可能无付款人的名称及地址,对此有些银行业务人员则习惯按托收发票上所注明的买方的名称及地址缮制托收指示。
笔者认为此操作存在不妥之处。
一是银行作为受托方要按照委托方的指示行事,对于委托方没有指示但必要的信息,受托方只能进一步寻求委托方的指示,而不能以擅自通过审核单据而取得相应信息作为依据。
二是在发票上的买方与实际付款人不
一致的情况下,寄单行如此操作会导致代收行不能及时向实际付款人提示单据,造成付款的迟延甚至拒付。
此时寄单银行会由于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第四条关于托收指示的表述中也表明“银行不会为了取得指示而审核单据”,且寄单
银行也没有审核单据的义务。
核对收到的单据在种类及份数上是否与托收交单委
托书所示的一致。
如有不一致,要及时要求客户澄清并
修改委托书,不要根据客户实际提交的单据缮制托收指
示,以避免将来由此所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按客户交单委托书指示缮制托收面函
一是注意托收金额、付款期限、交单条件、单据种
类及份数等要素与客户交单委托书要严格一致。
二是审查客户交单委托书中的代收银行名称及地
址是否正确。
这点是业务操作人员容易忽略的,认为只
要按客户提供的名称及地址寄单就可以了。
其实这恰恰
是寄单行作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需要履行的“注意及谨
慎”义务之一。
国内出现过这样一则出口商起诉寄单行
的案例①:出口商的交单委托书将代收银行的名称及地
址混同为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寄单行亦根据交单委托书
上的指示寄单,最后致使托收单据被信誉不佳的进口商
取走,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
法院的判决是寄单行存在
过错,判令其承担出口商损失的百分之九十。
理由是寄
单银行没有善意谨慎行事。
因为作为受托银行,其应负
有比一般人更高的注意义务,对出口商提供的托收行地
址应予必要审查确认,这是完成托收业务、发挥托收业
务保障机制的前提。
所以作为银行业务人员一定要审查
客户所提供的代收行的名称及地址,如有疑问及时与客
户沟通,以保证寄送单据的安全。
三是托收适用何种规则要得到出口商的授权或确
认。
这样可使托收交易各方的权利及义务得到确认。
在
实务中往往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委托人(出口商)在其
交单委托书中没有明确托收适用规则,但寄单行却在其跟单托收项下寄单行的法律风险防范文/范永明 编辑/王玲
建行天地
CCB Column 60
托收面函中注明适用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这样操作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首先,寄单行作为受托人如此操作没有得到委托人的同意,属于“违约”;其次,如果托收项下出现纠纷,由于出口商与寄单行的委托合同关系以及寄单行与代收行的委托合同关系所遵循规则的不一致,寄
单行的权利及义务得不到出口商的认可支持,从而不能有效维护寄单行权益。
按客户交单委托书所列明的单据寄单
银行业务人员在核对单据的种类及份数无误后,可按交单委托书指示寄单给代收行。
值得注意的是,按业内习惯做法,银行业务人员通常在客户提交的托收单据之外增加汇票。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存在风险隐患,不值得提倡。
首先,有些国家的银行,如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的银行不接受附带汇票的托收单据,银行擅自增加汇票会导致托收失败或延迟,损害了委托人即出口商的利益。
其次,基于寄单行与出口商的托收委托合同关系,银行额外增加单据而未经委托人同意,系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
现举一国内真实案例②:托收项下寄单行擅自增加了托收汇票,单据寄到代收行后,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遭拒,原因是单据里面有汇票。
出口商一怒之下将寄单行告上法庭,要求寄单行承担损失。
一审判决认为寄单银行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委托合同的变更,应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其同意而为之,致使付款人拒绝赎单,寄单行主观上有过错,其行为系违约行为,因此要承担其损失。
后该案在二审中由于出口商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较弱等原因,二审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寄单行的判决。
所以,是否附加汇票,要取得委托人(出口商)的同意或授权,不能擅自为之,“好心办错事”。
另外,寄单后,寄单行应按委托人(出口商)的要求,本着善意、谨慎的原则,报告托收业务的处理情况,并及时向出口商反馈来自代收行的信息。
作者单位:厦门国际银行总行押汇部
①:见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路民二初字第1294号
②:见山东省高院“济南外贸联合总公司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委托合同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0)鲁经终字第2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