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版固废法-难点解读
培训课件4新固废法学习及危废管理
减量化 资源化 无害化 原则
污染担 责原则
生产者 责任延 伸原则
全过程 管理原
则
分类管 理原则
6
4、修改后的特点
1. 应对疫情加强医疗废物监管
2. 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3. 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4.
限制过度包装和一次性塑料制 品使用
5. 推进建筑垃圾污染防治
6. 完善危险废物监管制度 7. 取消固废防治设施验收许可 8. 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9. 推行全方位保障措施 10. 实施最严格法律责任
家庭、医院、旅馆、工厂、商店、科研机构
固体废物的来源
环境治理过程(如废水、治理产生的 污泥、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等。
生产过程
✓ 第一产业(如畜禽粪 便等农业废弃物)
✓ 第二产业(如煤矸石、 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 物)
消费过程
✓ 生活垃圾 ✓ 废弃电器
电子产品 ✓…
畜禽养殖废弃 物40亿吨/年
固体废物
保洁垃圾
厨余垃圾(准备、烹调与膳后的废弃物,菜市场有 机废弃物)
餐饮垃圾(泔水、剩饭剩菜等)
来源 家庭、餐厅、市场、食堂、宾馆、机关、学校、商店 户外空地、水域 家庭、农贸市场与超市 餐饮业、规模非营利食堂
食品废弃物(食品储存、加工、销售、消费过程的 食品及其半成品经营企业、家庭、餐饮业、规模非营利食
汽车等机动车、脚踏车
废渣、废屑、废塑胶、废弃化学品、污泥、尾矿 、包装废物
医院、门诊、科研机构 家庭、餐厅、市场、商店、学校、机关、电子电器工厂 家庭、企事业单位 各类工业、矿厂、火力电厂
农资废弃物、农作物废弃物
田野、农场、林场、禽畜养殖场、牛奶场、牧场
具有燃烧性、爆炸性、放射性、化学反应性、致 病性的废弃物
新固废法解读.ppt
01
修订固废法的必要性
4
一是修订固废法的背景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是打好污染防治攻 坚战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 体健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度开展了 执法检查工作,建议尽快启动修订工作。十三 届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研究处 理固废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在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 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加快固废法的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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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大亮点
7. 取消固废防治设施验收许可
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环境 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的新要求,取消了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实施的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17
17
一、十大亮点
8. 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简称EPR),是指将生产者 对其产品所承担的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 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 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
6
三是对前期成功经验的总结
体现了新形势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成功经验,突出问题导向,回应公众期 待,满足实践需求,健全长效机制,制度 规范可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 生态环境,对加强疫情防控,打赢污染防 治攻坚战,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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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修订固废法的简要历程
8
修订固废法的简要历程
200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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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大亮点
5. 推进建筑垃圾污染防治
未来,随着加速推进城镇化的进程,建筑垃 圾总量会越来越多,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工作 亟须推进。新《固废法》加大推进建筑垃圾污染 环境防治工作的力度,增加了相关规定。
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点解读
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点解读固体废物不仅具有跨部门、跨区域、跨介质的综合性特征,而且随人均收入增加而增长,因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方面需要科学规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和全过程管理成为关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充分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二次会议提出的加强立法统筹、立改废释并举的要求,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三化”统筹原则,强化了政府统筹管理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建立了区域统筹和联防联控机制,强化了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理顺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逻辑、行为准则和法律结构。
这对加快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推进固体废物管理领域的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新固废法对加强统筹管理、严格法律责任有哪些新的规定和进展?第一,明确固废污染防治“三化”统筹原则,强化法律衔接。
新固废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并在后面各分章充实了相关内容。
例如,在第二章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在第四章生活垃圾管理部分,增加对减少燃料废渣、产品包装废物等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源头减量化规定。
在第五章新增第60、61、62条,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工作;第68条新增对包装物的减量化、回收利用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同时,还完善了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相关规定。
这些修改既明确了“三化”统筹原则,又突出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结合的基本思路,增强了固废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的衔接。
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点解读
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点解读固体废物不仅具有跨部门、跨区域、跨介质的综合性特征,而且随人均收入增加而增长,因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方面需要科学规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和全过程管理成为关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充分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二次会议提出的加强立法统筹、立改废释并举的要求,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三化”统筹原则,强化了政府统筹管理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建立了区域统筹和联防联控机制,强化了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理顺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逻辑、行为准则和法律结构。
这对加快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推进固体废物管理领域的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新固废法对加强统筹管理、严格法律责任有哪些新的规定和进展?第一,明确固废污染防治“三化”统筹原则,强化法律衔接。
新固废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并在后面各分章充实了相关内容。
例如,在第二章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在第四章生活垃圾管理部分,增加对减少燃料废渣、产品包装废物等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源头减量化规定。
在第五章新增第60、61、62条,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工作;第68条新增对包装物的减量化、回收利用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同时,还完善了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相关规定。
这些修改既明确了“三化”统筹原则,又突出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结合的基本思路,增强了固废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的衔接。
2020年施行新《固废法》中关于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解读
2020年施行新《固废法》中关于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解读4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固废法新增了大量的建筑垃圾方面的具体条文,明确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方面的内容,具体如下:1 增加三方面内容,对应三大明显新变化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有效减少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强化对建筑垃圾产生者责任的约束性制度要求,推动工程建设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新固废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创新,完善法律制度,加强顶层设计。
一是新固废法将“建筑垃圾”单独作为一大类进行管理。
新固废法将“建筑垃圾”从固废法中的“生活垃圾”单独分出来,将“建筑垃圾”单独作为一大类进行管理。
以前固体废物分为“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三大类,“建筑垃圾”是“生活垃圾”的一小类;新固废法将固废分为“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五大类,“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并列为一大类,这样有利于“建筑垃圾”在各个领域独立管理。
二是新固废法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建筑垃圾管理从法律上提出了建立“政府版”的分类、利用和管理的“两制度一体系”新要求。
新固废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危废焚烧处置的难点及解决办法
危废焚烧处置的难点及解决办法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是一种常用的处理危险废物的方法,但其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难点和挑战。
本文将会讨论一些主要的难点,并提供可能的解决办法。
危险废物的焚烧过程涉及高温条件,容易产生大量的气体和固体废物。
其中的气体包括有毒气体、温室气体和大量的烟尘。
这些气体和烟尘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都带来很大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使用更有效的废气处理设备,例如烟气脱硫、脱硝和除尘设备。
这些设备能够减少有害气体和烟尘的排放量,提高焚烧过程的环保性能。
2. 优化焚烧过程,包括提高燃烧效率、减少废气生成量和控制焚烧温度等。
通过优化这些参数,可以减少有害气体和烟尘的产生,并提高废气处理设备的效率。
3. 加强废气排放监测和治理。
对焚烧炉的废气排放进行定期监测,并建立相应的治理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加强废气排放标准的执行力度,确保焚烧过程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
焚烧危险废物也会产生固体废物,包括废渣和废灰等。
这些固体废物中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如果不加以处理,会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进一步加强废渣和废灰的处理与处置。
废渣可以通过固化、稳定化等方法进行处理,废灰可以进行资源化利用,例如用于建筑材料等。
2. 建立完善的废渣和废灰监测体系,对其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
监测结果可以帮助评估废渣和废灰的污染程度,以及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焚烧危险废物也需要进行准确的分类和分流。
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需要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如果错误地将废物分类,会导致处理效果不佳或产生安全隐患。
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危险废物分类和标识的培训和宣传。
提高从业人员和相关部门对危险废物分类和分流的认识,确保正确处理各类废物。
2. 加强危险废物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和审查机制。
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和处理环节的监管,确保废物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和分流,减少错误分类的情况。
危废焚烧处置的难点及解决办法
危废焚烧处置的难点及解决办法危废焚烧处置是当前处理危险废物最常见的方法之一。
它可以将危险废物进行有效的清除,预防环境和人体的污染。
然而,在实践中,危废焚烧处置也存在着一些难点,本文将围绕这些难点,提出解决办法。
一、危废焚烧产生二次污染问题危废焚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尾气和灰渣,这些废物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又经过高温处理,在空气中混合后,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危及周边居民的健康。
为解决这一难点,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办法:1、加强处理设备的筛选能力,增加污染物去除率。
2、通过建立良好的设施和设备管理机制,使处理设备能始终处于最佳状态,确保其使用寿命,并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3、提高处理设备的技术,拥有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压力差控制系统能极大的减少废气排放。
二、危废焚烧温度难以准确控制危废焚烧处理的过程需要严格控制温度,由于危废物的成分各异,废物的燃烧温度需求不同,维持温度的难度多高。
若处理温度控制不好,会产生影响危废物焚烧效果,并对环境产生潜在影响,这对于人员的健康和企业的形象都是不利的。
针对此问题,可采用以下办法:1、加强质控体系建设,建立规范化、严谨的技术措施,确保废物的处置达到废弃物焚烧处置标准。
2、在操作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焚烧控制技术,设置计算机控制系统和仪器监控系统,确保危废的燃烧温度处于严格控制范围内,防止高温和低温的突发出现。
3、加强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其对设备、温度等的把握程度,保证正常的焚烧生产运营,并且遵守和执行焚烧操作标准和程序。
三、尾气净化技术有待完善任何形式的焚烧都有不利影响,焚烧多种废物的废气处理方式仍存在问题,例如有机气体、二氧化硫、氧化亚氮、氢氰酸等有害污染物的高温氧化和消除依赖质量额外的空气,同时还需要大量的抑制、减少和控制有毒废气。
1、压缩废气处理系统设置净化装置。
2、通过精细化处理,降低有害污染物的浓度。
3、使用高效的净化设备,例如,采用新的催化氧化装置、生物治理装置等。
2020年新固废法学习课件p
固体废物的主要类型
5、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 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 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6、其他废物 新《固废法》的第五章“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 物等”,专门规定了以下几种固体废物:(1)废 弃电子电器电池;(2)产品包装物;(3)一次 性塑料袋制品;(4)其他一次性用品。如旅游、 饭店一次性洗嗽用品;(5)污泥;(6)实验室 固体废物。
2、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 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 的固体废物。
(1)可回收垃圾 包括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等。 (2)餐厨垃圾 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 (3)有害垃圾 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 期药品等,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 (4)其他垃圾 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 土、卫生间废纸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
新《固废法》体现了新形势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成功经验,突出问题导向,回应公众期待,满足实践需求,健 全长效机制,制度规范可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加强疫情防控,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必 将发挥积极作用。
目录/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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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五次修改凸显重要地位
第三部分
《新固废法》固体废物定义及类型
固体废物
定义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 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如本法125条定义的液态废物)。
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 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定义可看出包含了形 态、价值以及法律规定的“例外”“除外”情形)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讲稿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大家好!今天我培训的题目是:新修订“固废法”解读。
今天培训共有4个部分,分别是····下面,我们来讲第一部分:前言一、前言固体废物的污染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环境问题,特别是危险废物,由于其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1983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其与酸雨、气候变暖和臭氧层破坏并列作为全球性四大环境问题。
《固废法》自1995年通过以来,已先后经历5次修改,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中修改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凸显了该法在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地位。
(在这里有个法律方面的概念给大家说下,我国法律的修改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修正,另一种是修订。
两个的区别是,修正是部分的,修订是全面的改动,相当于重新制定。
修正的条款的生效日期仍为原法律的生效日期,而采用修订方式修改的法律,对原法律规定的生效日期必须作出修改,另行规定新的生效日期。
)《固废法》于2004年和今年分别做出两次修订,其余的2013年、2015年和2016年分别做了3次修正。
— 1 —固废和危废的污染防治,在生态环境领域中,是专业性、复杂性、技术性最强的领域,固废和危废引发环境纠纷的风险较大,污染治理成本较高,企业因固废和危废污染而被追责的也较多。
新《固废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对法律条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从6章91条共11434字,修改到9章126条共18526字,新《固废法》对企业增加了很多实质性责任和义务,法律责任也大大加强。
下面,我们来共同学习下新《固废法》,看看与旧法有哪些不同之处。
二、解读新亮点我们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方面;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监管;固废管理不合规的法律责任普遍加重等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亮点 1.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固废法》解读(专业版)
三是对前期成功经验的总结
体现了新形势下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成功经验,突出问 题导向,回应公众期待,满足 实践需求,健全长效机制,制 度规范可行,用最严格制度最 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加 强疫情防控,打赢污染防治攻 坚战,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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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固废法的简要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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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固废法的简要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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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新固废法第36条)
新固废法要求产废单位建立固废管理台账,如实记 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 处置等信息。一方面,台账记录可以规范产废单位对固 废的管理行为,真实反映日常生产过程中固废产生、利 用、处置情况,实现固废可溯源可查询,另一方面,固 废台账也是产废单位证明其已经依法履行了环境管理义 务的主要依据。未如实记录台账,被生态环境执法部门 责令改正的同时,将面临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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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违法行为实行“ 双罚制 ”
双罚制
是指对于单位违法,不但 要依法对单位实施行政处 罚,而且对单位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 责任制度。
双罚对象
新固废法不但是规定实施“双 罚”最多的环保法律,而且与 其他环境法律中的双罚对象有 所不同,除规定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进行处罚外,部分违法行 为的被处罚对象还进一步扩展 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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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废单位对工业固废的全程性责任
新固废法特别关注固体废物污染的“源头防控”。 “工业固体废物”一章共11条,其中前4条是政府及职能 部门宏观管理的内容,而后7条突出强调了“产生工业 固体废物的单位”的污染环境防治义务和责任。
新法明确规定,产废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 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详见,新固废法第37条)。这也 就意味着,产废单位要负责固体废物的“从生到死”, 无论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污染了环境或造成生态破 坏,产废单位都有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而产废单位 建立起全流程规范的固废管理制度,是降低责任风险 的唯一办法。
2020年新版固废法-难点解读
新《固废法》难点解读2020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基本原则1.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2.污染担责原则1.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2.污染担责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二、基本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2.自主验收3.排污许可4.清洁生产5.委托担责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自主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3.排污许可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4.清洁生产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固废污染防治法
《固废污染防治法》(2020干货版,仅供参考!) 202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固废污染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海洋固废和放射性固废防治不适用。
第四条: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谁污染谁担责。
第六条:推行生活垃圾分类。
第八条: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尽量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第十五条:利用固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固废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区块链]。
第十七条:固废项目应进行环评。
第十八条:【三同时】固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禁止向自然水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倾倒固废。
第二十一条: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禁建固废设施。
第二十二条:跨区域需提前申请获准。
第二十三条:禁止外国垃圾入境。
第三章<工业固废>第三十三条:限期淘汰设备名录之设备不得转让。
第三十五条:工业固废集中处置。
第三十六条: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三十七条:委托方应核实受托方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签订书面合同,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清洁生产审核。
第四十一条:固废产生单位终止时,妥善处置。
第四章<生活垃圾>第四十四条:避免过度包装。
第四十六条: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第四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
第四十九条:禁止随意倾倒、焚烧生活垃圾。
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和经营单位,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五十四条: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地沟油]。
第五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第五十六条: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联网,实时监测,数据实时公开。
第五十七条: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八条: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五章<建筑垃圾、农业固废>第六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新《固废法》解读(专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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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大亮点 7. 取消固废防治设施验收许可
•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条例》的新要求,取消了对固体废物污染 防治设施验收实施的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 位自主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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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大亮点 8. 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简称EPR),是指将生产者 对其产品所承担的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 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 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
一、十大亮点
1. 应对疫情加强医疗废物监管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新《固废法》增加了对医疗 废物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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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大亮点
2.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2020 年 是 禁 止 洋 垃 圾 入 境 改 革 的 收 官 之 年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为全面禁止“ 洋垃圾”入境改革提供法律保障,新《固废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逐步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 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 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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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违法行为实行“ 双罚制 ”
双罚制
是指对于单位违法,不但 要依法对单位实施行政处 罚,而且对单位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 责任制度。
双罚对象
新固废法不但是规定实施“双 罚”最多的环保法律,而且与 其他环境法律中的双罚对象有 所不同,除规定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进行处罚外,部分违法行 为的被处罚对象还进一步扩展 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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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大亮点 •9. 推行全方位保障措施
城市固废资源化处置技术的难点分析及提升方法
城市固废资源化处置技术的难点分析及提升方法529500摘要:城市固废是指城市居民生活、生产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废物,成分复杂、种类繁多,需做好资源化处置工作。
基于此,文章以城市固废资源化处置现状为切入点,简单阐述固废资源化处置必要性,以此为基础,结合城市固废资源化处置技术难点,明确各处置技术优缺点,提出提升方法,从而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固废;固废资源化处置技术;难点分析;提升方法我国城市固废产量较大,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达到2.4亿t,垃圾成分复杂,处理难度较高,其作为放错地方的资源,虽自身不具备毒性,但如果处置方式不当、处置不及时,由于自然化利用率低,将对土壤、大气、水资源等环境造成污染。
因此,通过采取恰当技术妥善处置城市固废,充分发挥城市固废中部分成分(废纸、厨余垃圾等)的回收利用价值,对实现资源化利用,减轻环境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城市固废资源化处置现状环保产业覆盖固废处理与资源化、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修复等领域,生态环境部颁布《2020中国环保产业发展状况报告》表明,2019年固废处置营收为6591.7亿元,利润是698.3亿元。
城市化推进下,城市固废产量仍不断增加,“十四五”阶段,固废处置循环利用与减量化不断推进,固废处置规模也随之扩大[1]。
城市固废作为特殊固体废弃物,通常和城市建设、城市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厂、市民饮食消费、人畜排泄等均有联系,无机固废、有机固废、不可回收固废、可回收固废等均能够在城市固废中找到。
据统计,中大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约为20194.4万t,逐年上涨,能够综合利用部分约为41.7%,处置部分仅为18.9%,贮存量39.3%,城市固废资源化处置已经成为发展必然[2]。
城市固废如果无法及时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不仅会占用土地面积,还会污染地表地下水、土壤、空气等,伴随生物链积累有害有毒物质,必定威胁人们健康。
二、城市固废资源化处置技术难点城市固废资源化利用中,可分为再生利用与分类回收这两部分,技术途径见表1。
新固废法解读
新固废法解读新固废法解读曹晓凡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2020年6月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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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难点解读
2020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基本原则
1.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2.污染担责原则
1.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2.污染担责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二、基本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
2.自主验收
3.排污许可
4.清洁生产
5.委托担责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自主验收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3.排污许可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4.清洁生产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5.委托担责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律责任
新《固废法》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从过去共
21
条,增加到现在共23条。
新增了查封扣押、拘留、按日计罚、双罚制等新执法手段,既增加了处罚种类,又提高了罚款额度。
处罚金额单位最高可罚至500万元,个人最高可罚至100万元。
新《固废法》中有4条明确了双罚制,即不仅要对单位处以罚款,还要对单位的负责人员处以罚款。
1.查封扣押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2.拘留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按日计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4.双罚制
新《固废法》中有4条明确了双罚制,即不仅要对单位处以罚款,还要对单位的负责人员处以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相关罚则
序号违法行为新固废法罚则现行罚则
1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
未经批准
10-100万元罚款1-10万元罚款
2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
案
10-100万元罚款/
3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处所需处置费用1倍以上3倍
以
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
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0.5-5万元罚款
4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
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1-10万元罚款
5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
记录
5-20万元罚款/
6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
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10-100万元罚款/
7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10-100万元罚款/
8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10-100万元罚款1-10万元罚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9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
废物有关资料
10-100万元罚款1-10万元罚款
10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
以
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
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
11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
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
以
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
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2-20万元罚款
12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
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10-100万元罚款2-20万元罚款
13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10-100万元罚款1-10万元罚款
14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
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10-100万元罚款1-10万元罚款
15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10-100万元罚款1-10万元罚款
16 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
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
的
10-100万元罚款1-10万元罚款
17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
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
以
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
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1-10万元罚款
18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
以
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
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1-10万元罚款
19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20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10-100万元罚款
/
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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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
万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3倍以下
的 罚款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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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经营活动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的 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 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3倍以下的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