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维护、拆除等环节。
第三条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要求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1. 结构安全:广告设施的结构设计应合理,材料选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稳定性。
2. 设施安全:广告设施应具备防雷、防风、防坠等安全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电气安全:广告设施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路安全可靠。
4. 照明安全:广告设施的照明设备应安全可靠,无裸露带电部分,且亮度适宜。
5. 拆除安全:广告设施拆除前,应制定详细的拆除方案,确保拆除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
1.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 设计单位:负责广告设施的设计,确保设计符合安全要求。
3. 施工单位:负责广告设施的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 维护单位:负责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5. 拆除单位:负责广告设施的拆除,确保拆除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监督第六条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设施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施工、维护、拆除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九条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应迅速查明原因,查明事故责任,依法进行处理。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户外广告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拆除等环节。
第三条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广告设施安全可靠,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规范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其安全性,包括结构强度、抗风性能、防雷性能等,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设计图纸应经专业审核,确保设计合理、安全。
第三章施工与安装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广告设施的监测,确保其结构稳定,防止因施工不当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条施工完成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确保广告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第四章维护与管理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维护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
第十三条维护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记录应完整、准确,便于追溯。
第五章拆除与更新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予以拆除。
第十六条拆除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七条拆除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拆除后的广告设施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六章应急处理第十九条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处置措施等。
第二十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某某区户外广告招牌规范管理方案
某某区户外广告招牌规范管理方案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外广告招牌在我国城市中日益增多,既美化了城市环境,提升了城市形象,同时也带来了管理上的难题。
某某区作为我国一个充满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区域,户外广告招牌的规范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我们制定了《某某区户外广告招牌规范管理方案》,旨在加强户外广告招牌的规范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升城市品质。
一、指导思想本方案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户外广告招牌在推动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形象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确保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合理、安全、美观,与城市环境相协调,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景观。
二、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规划先行: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合理布局户外广告招牌,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3.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户外广告招牌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监管。
4.公众参与: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提高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公众参与度,保障公众利益。
三、管理内容1.设置标准: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广告招牌的稳固、安全、美观。
2.审批程序:设立户外广告招牌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
3.位置选择:户外广告招牌应设置在视线清晰、不影响交通和消防通道的地方,避免对周边建筑物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4.内容要求:户外广告招牌的内容应合法、健康、积极向上,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5.维护保养:户外广告招牌的所有者应当定期对广告招牌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广告招牌设施安全、整洁、完好。
四、管理措施1.加强执法力度: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户外广告招牌的执法检查,对未经审批、不符合设置标准的户外广告招牌,依法予以拆除或者责令整改。
2.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户外广告招牌设置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管理效率。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城市形象,提高广告宣传效果,本规定依法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活动,包括道路、公共场所、建筑物外墙等广告形式。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户外广告管理的具体措施,并与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广告内容要求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有害、虚假、误导等内容。
第五条广告应当有明确的主体和单位,不得欺骗公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过于夸大产品或服务的效果,不得使用夸张、低俗的手法。
第七条广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禁止宣传的物品、药品、赌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三章广告位置及数量限制第八条广告牌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不得阻挡道路标识、交通信号灯及司机的视线。
第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对每个区域内的广告牌数量进行限制,并进行定期审查,及时清理存在违规的广告。
第十条广告牌应保持良好的外观状态,不得有明显的污损、脱落等情况,必要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四章广告投放要求第十一条广告投放应事先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并按照审批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二条广告投放时间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广告主应承担广告投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并按时缴纳广告费用。
第十四条广告牌的拆除应提前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进行拆除,拆除后应及时进行修复。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广告。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广告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应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对于特定领域的广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户外广告播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播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播出的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移动电视、车载广告等形式。
第三条户外广告播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户外广告播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播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五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四)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五)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六)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七)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八)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迷信的;(九)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第六条户外广告应当明确标明广告主名称、广告内容、广告发布日期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户外广告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联合国旗帜、联合国徽标、联合国口号;(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其他国家的国旗、国徽、国歌;(四)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世界知名组织、团体的标志、名称;(五)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他人姓名、肖像、声音、名称等个人信息;(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与国家、民族、宗教、历史、文化等有关的标识、符号。
第八条户外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贬低、诽谤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言辞。
第三章广告形式第九条户外广告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损害城市景观、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十条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辐射标准,不得对周围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室外广告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景观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谁设置,谁负责;(三)规范设置,确保安全;(四)政府监管,社会监督。
第三条安全管理职责(一)政府部门:负责室外广告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工作,对违反本制度的设置行为进行查处。
(二)广告设置人:负责广告设施的安全维护和日常管理,确保广告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条安全设置要求(一)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广告设施的结构安全、稳定;(二)广告设施应选用合格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有毒、有害等危险材料;(三)广告设施的设置应保证周边交通、消防、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四)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安全,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照明设施等;(五)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安全管理措施(一)广告设置人应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广告设置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责任;(三)广告设置人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四)广告设置人应按期对广告设施进行安全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或拆除;(五)广告设置人应配合政府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安全监管措施(一)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室外广告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政府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广告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并提供技术指导;(三)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效率;(四)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广告设置人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制度的,由政府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设置人未采取措施的,由政府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广告设置人未取得相关手续设置广告设施的,由政府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提高城市形象,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室外门头广告的设置、制作、安装、维护和拆除等工作。
第三条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美观性原则;(三)安全性原则;(四)节约性原则。
第二章广告设置第四条室外门头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二)广告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三)广告形式应当简洁、美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四)广告设置地点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
第五条从事室外门头广告设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广告设置申请表;(二)广告内容审批证明;(三)广告设计效果图;(四)广告设置地点证明。
第三章广告制作与安装第六条室外门头广告的制作与安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广告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广告的耐用性和安全性;(二)广告制作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确保广告质量;(三)广告安装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安装质量;(四)广告安装过程中,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七条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审批的尺寸、位置和样式设置广告;(二)在广告安装前,应当告知周边居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广告安装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安装情况。
第四章广告维护与拆除第八条室外门头广告的维护应当由设置单位或个人负责,确保广告的整洁、美观和完好。
第九条广告维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检查广告设施,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二)保持广告内容清晰,及时更新;(三)保持广告设施清洁,不得有污渍、涂鸦等。
第十条广告拆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拆除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许可;(二)拆除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对公共设施和周边环境造成损害;(三)拆除后的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清理,不得随意丢弃。
小区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小区户外广告安全管理,保障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小区环境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小区户外广告的安全管理工作,成立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小组,明确责任分工。
2. 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小区户外广告的日常巡查、维护和监管工作。
3. 小区业主、租户和施工单位应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户外广告安全管理。
三、广告设施安全管理1. 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可靠。
2. 广告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复,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3. 严禁在小区公共区域私自设置户外广告,未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一经发现,立即拆除。
4. 广告设施拆除、更换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施工安全。
四、广告设施巡查与维护1. 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小区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业主委员会。
2. 广告设施巡查内容包括:广告设施的稳固性、照明设施、电气线路、钢结构等。
3. 广告设施维护工作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确保广告设施正常运行。
五、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私自设置、安装户外广告的,一经发现,立即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
2. 对因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 对不配合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的业主、租户和施工单位,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小区户外广告安全。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室外广告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市容市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室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使用、维护和拆除等环节。
第三条室外广告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室外广告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
三、设计、制作与安装第七条室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室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确保设计方案的安全性。
第九条室外广告设施的制作单位应选用合格的原材料,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条室外广告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确保安装质量。
四、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室外广告设施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室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
第十三条室外广告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室外广告设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整改:(一)设施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发生倒塌事故的;(二)设施存在严重锈蚀、腐蚀、老化等问题,影响安全的;(三)设施出现火灾、触电等安全隐患的;(四)设施维护不及时,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五、拆除与更新第十五条室外广告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予以拆除。
第十六条室外广告设施的拆除,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拆除过程安全。
第十七条室外广告设施的更新,应选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的新设施。
六、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室外广告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室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改善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广告牌、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布幅以及绘制的广告;(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
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
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二)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范性要求。
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
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四)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户外广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户外广告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
2. 责任明确,分工负责。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
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户外广告的安装、使用、维护和拆除等环节。
4. 严格检查,及时整改。
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三、管理职责1. 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
2. 施工单位: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拆除等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3. 商户:负责自用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
四、安全生产措施1. 设计审查: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结构安全。
2. 施工安装: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安装,确保施工安全。
3. 材料选用: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4. 定期检查: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5. 维护保养: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6. 拆除作业:拆除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拆除方案,确保拆除过程安全。
五、安全生产检查1. 定期检查: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专项检查:针对恶劣天气、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
3. 突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突击检查,确保整改落实。
六、责任追究1.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2.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户外广告设置规章制度
户外广告设置规章制度户外广告设置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培育广告市场,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凡在市区户外公共场所以文字、绘画、图形及其他表达方式,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广告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实物模型、布幅(横、吊、巨幅、刀旗)交通工具(车、船)人工飞行物等媒介和其他形式设置、悬挂发布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户外广告,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城市设施和空间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制度所称广告主,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制度所称广告经营者,指受广告主委托为其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制度所称广告设置者,指受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委托制作、发布、设置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自行设置户外广告的也属于广告设置者。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规划、气象等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协助做好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及其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管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编制,户外广告设施的选址和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
市城建监察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影响城市市容的单位和个人。
户外广告资源安全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资源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户外广告资源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户外广告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户外广告资源安全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程。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安全管理的重视,确保户外广告资源的安全。
第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资源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资源,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第六条对于无证擅自设置、悬挂户外广告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
第七条对于违反户外广告资源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户外广告资源安全管理责任第九条户外广告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的安全管理,维护户外广告资源的安全。
第十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规划、布局、设置户外广告资源,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对于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资源,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整改,保障广告资源的安全。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广告资源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广告资源的安全。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报警,并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对于发生的户外广告资源安全事故,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对于涉及户外广告资源的重大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室外广告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保障市民和广告设施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第四条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和安全工作应当按照“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共同管理,实现各方共同参与。
第五条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和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防范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消灭隐患,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
第六条全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室外广告的管理工作,构建共建共管的管理格局,形成全社会人人关注、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室外广告管理新格局。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自觉遵守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室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并支持企业、组织和个人开展室外广告的安全监督活动,促进室外广告的建设、监管和安全管理的专业化。
第九条建立健全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监管责任第十条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加大投入,完善管理机制,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室外广告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应当加强本区范围内室外广告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发挥好主体责任作用,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室外广告设施的监管工作,确保广告设施的安全可靠、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社区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好社会监督的作用,积极参与室外广告的管理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帮助解决矛盾。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室外广告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其安全可靠、合法合规。
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保障城市环境的美观整洁以及市民的身心健康,宁波市制定了本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宁波市境内的户外广告行业活动,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宁波市内所有户外广告行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展示、广告维护、广告投放等。
三、基本要求(一)广告内容1.广告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含反动、淫秽、暴力、恐怖、迷信、虚假、诱导等内容。
2.广告内容应注重社会效益,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不得损害国家尊严、社会公德等公共利益。
(二)广告形式1.广告形式应与广告内容相符合,不得误导或欺骗消费者,不得对公共设施及城市形象产生不良影响。
2.广告形式应当合理、创新,不得过度浪费资源或破坏城市生态环境。
(三)广告设施1.广告设置位置应当合理、科学,按照相关要求设置庇荫、牵引、遮挡等设施以保证安全。
2.广告设施应具有良好的安全性、稳定性等属性,能够承受风雨等自然灾害的考验。
(四)广告经营主体1.广告经营主体应该是经过批准、合法注册、取得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公司、广告代理公司和运营商等,不得存在无证经营、偷漏税等行为。
2.广告经营主体应该责任心强,重视广告内容和形式的质量,防止误导或者欺骗消费者。
四、管理流程(一)申请1.广告发布者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向当地有关管理部门递交广告发布申请。
2.广告发布申请应包括广告主、广告内容、广告形式、广告位置、广告设施、广告费用等内容。
(二)审批1.当地有关管理部门收到广告发布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广告的发布。
2.审批时,应当依据广告发布的类型、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广告形式的合理性和广告费用的合理性等方面对广告进行审核。
3.对于未经审批的广告发布行为,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监管和处罚措施。
(三)实施1.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广告发布计划,保证广告内容、形式、设施的真实完整性。
洛阳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洛阳市户外广告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洛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楼顶广告等。
三、管理职责1.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开展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
2. 各区(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监督、拆除等工作。
3.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负责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并及时维修、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
四、安全标准1.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2. 广告牌、霓虹灯等设施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防止因风力、冰雪等自然因素造成设施倒塌或损坏。
3. 广告设施的材料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雷等安全要求。
4. 广告设施的文字、图案、色彩等应规范、美观,不得含有低俗、淫秽、暴力等不良信息。
五、审批与监管1.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在设置广告前,应向所在区(县)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2. 城市管理局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管,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拆除。
3. 对违反户外广告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城市管理局应依法予以查处。
六、应急处理1. 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损坏等事故,设置单位或个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并向城市管理局报告。
2. 城市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事故现场安全,防止事故扩大。
七、宣传教育1. 城市管理局应加强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2.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城市管理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自身安全责任意识。
桂林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桂林市户外广告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制作、维护和拆除等环节。
第三条户外广告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桂林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级城市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三章设置与制作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要求,不得影响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前,设置单位应当向当地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2. 户外广告设计图;3. 户外广告设置地点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4. 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城市管理局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第十条户外广告制作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制作。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制作单位在制作过程中,应当确保广告材料的质量,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材料。
第四章维护与拆除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广告设施安全、整洁。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损坏、脱落等安全隐患时,设置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并清理现场。
第十五条拆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应当提前向城市管理局报告,并按照城市管理局的要求进行拆除。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区委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区委户外广告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场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
第四条区城管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划、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市政、交通运输、公路、广电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型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或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
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加固或者拆除。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控制地带内的;(六)在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第八条禁止在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相关手续的立柱式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设置人未自行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九条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对利用路牌、公交站牌、道路两侧的数字城市指南便民查询设施、垃圾箱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公益性、便民性户外广告的,可以不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场地使用权,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收费。
区委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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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场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
第四条区城管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划、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市政、交通运输、公路、广电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型美观、安全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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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场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
第四条区城管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划、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市政、交通运输、公路、广电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型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或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
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加固或者拆除。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控制地带内的;
(六)在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第八条禁止在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相关手续的立柱式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设置人未自行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九条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对利用路牌、公交站牌、道路两侧的数字城市指南便民查询设施、垃圾箱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公益性、便民性户外广告的,可以不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场地使用权,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收费。
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取得。
第十条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纳入政府资源运营范围,其场地使用权由区政府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拍卖,招标、拍卖所得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改善广告基础设施。
获得广告使用权的用户,凭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目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开展运营的,应当按照合同继续经营,合同期满后,收回运营权,纳入政府资源统一运营,并通过公开招标和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公共场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拥有市政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发布广告,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擅自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广告设置的位置、期限、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区城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要求,对户外广告是否符合设置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核发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后,申请人依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其中大型户外广告、涉及城市规划、利用市政工程设施、占用绿地、占用风景名胜区控制地带、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先经规划、市政、
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公路路政等管理部门、单位审查同意。
广告牌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为大型广告。
(二)申请设置显示面积15平方米以上具备视频及字幕信息发布功能的户外LED显示屏,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外,还须到区广电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经区广电部门审查具备安全播出条件后依法设置,并由区广电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三)区城管部门应当在自接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经区城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经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进行户外广告登记,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①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以及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合法资格证明;
③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或者与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④户外广告平面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
⑤广告内容以及广告设计样稿;
⑥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人利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广告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
设置人未予拆除的,产权所有人应当予以拆除。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
未及时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强风暴雨等其他恶劣天气,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其中,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4月1日前,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区城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区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
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城管部门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区城管部门按照《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