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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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程序

1 总则

1.1为了加强工程试验管理,规范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所有项目。

2 原始记录

2.1原始记录是记述试验过程中的各种试验现象及检测数据的原始资料,必须详细记录,以保证其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2.2试验人员在进行试验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相关试验的原始记录。

2.3原始记录按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填写,按统一的编号规则编号。

2.4原始记录应注明试验检测时所采用的标准号,记录使用主要仪器的型号、编号、量程等。对有温、湿度要求的检测项目应记录测试过程的温度、湿度。

2.5原始记录各项内容应逐项填写,没有内容的地方填“/”。所采用的计量单位,符号和计算公式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要求执行。

2.6原始记录应真实地记录试验现象、数据及情况,不准转抄。仪器自动记录数据应剪下贴在原始记录纸上,同时应有试验人员应签名。

2.7原始记录必须用黑色中性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完整,不得任意涂改、贴盖。如数据确需更改时,应在错数上划两条平行横线,在其上方填写正确的数据,并加盖更改人员名章。

2.8原始记录应由专人校核,校核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检测项目、检测标准、测试数据、仪器精度、计量单位、数据处理、计算公式及结果等。

2.9原始记录必须有试验、计算、复核人签名,不得漏签或代签。

2.10原始记录未经许可不得借阅或抄录。

3 数据处理

3.1检测数据有效位数的确定

检测数据的有效位数应与检测系统的准确度相适应,不足部分以“0”补齐。

3.2数据计算

同一参数检测数据个数少于3时用算术平均值法、个数大于3时用数据统计方法求代表值。

3.2区分可剔除异常值和不可剔除异常值

应使用三台与检测仪器准确度相同的仪器对检测项目进行重复性检验,若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相符,则证明此异常值是由产品性能波动造成的;若不相符,则证明此值是因仪器设备造成的,可以剔除。

3.3数值修约

3.3.1拟舍弃的数字小于5时,则舍去。

3.3.2拟舍弃的数字大于5或等于5且其后还有非0的数字时,则进1,即保留的末位数再加1。

3.3.3拟舍弃的数字为5且其后无数字或皆为0时,若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为奇数则进1,为偶数则舍弃,即保证末位数字为偶数。

3.3.4拟舍弃的数字若为两位以上数字时,不得连续进行多次修约,应根据拟舍弃数字的大小,按上述规定一次修约出结果。

4 附则

4.1本制度由公司技术部负责解释。

4.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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