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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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印发《贵州省民政厅2018年脱贫攻坚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贵州省印发《贵州省民政厅2018年脱贫攻坚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殡葬的意见 ,加快推进绿色生态殡葬建设 ,引 会力 量的 “参与 ”作 用。包 河区经 摸排 和预 资源 ,建立城 乡社 区服 务 中心 ,并 率 先开通
导群众树立绿色、文 明、生态的殡 葬新风 尚。 算 ,引入专业社工 ,定期开展走访与心 理辅导 县 级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网 ,建 立 公 共 服 务 “信 息
政局副局长钱秀国 ,顺义区各街道 、乡镇民政 体 系 ,综合运 用经济 、行政 、司法等手段 ,从 责任 ,充分发挥 驻村 帮扶和极 贫乡 【镇 )前线
科代表 ,顺义区殡仪馆馆长吴东来 ,顺义区殡 根 本 上 解 决 农 村 儿 童 留 守 问 题 。 一 是 发挥 监 护 工 作 队在 脱 贫 攻 坚 中 的 “排 头 兵 ” 作 用 。
献花 ,表达对逝者的缅怀及对绿 色殡葬 的支持。 顺义 区殡仪馆作 为顺 义区主要治丧场所 ,顺义 区殡 葬协会 作为顺义 区殡 葬行业社会 团体 ,一
导”作用。将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政府 重要工作 内容 ,落实街 (镇 )属地责任。三是 发挥 学校 (幼 儿园 )“保 障”作用。 为留守儿
浙江 省 宁海 县 便 民 网络解 决 近47万件 “民 生难 事 ”
直致 力于顺 义区绿 色殡葬、生态殡 葬的宣传与 童 创造 温馨 和谐 的校 园环境 ,将 留守儿 童教
为 延 伸 服 务 触 角 ,打 通 服 务 群 众 “最 后 一
引导 ,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推进绿色生态 育 问题 纳入 学校 工作 议事 日程。 四是 发挥社 公里”,近 年来 ,浙江省 宁海县整合 众多服务
葬协会工作人 员及生态葬逝者家属参加了此次 家庭 尽 责 “主体 ”作 用。 留守儿 童法定 监 护
(贵 民 )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8(0)35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扶贫办(农委、农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i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3页(P62-64)
【关键词】中共中央国务院;保障工作;社会救助;脱贫;扶贫;财政部;民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作者】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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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图看懂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 [J], 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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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20〕4号) [J],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84号) [J],
5.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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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行动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行动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7.26•【文号】民发〔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18〕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全面履行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的职责使命,坚决完成打赢脱贫攻坚战相关任务,民政部制定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民政部2018年7月26日民政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履行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的职责使命,坚决完成打赢脱贫攻坚战相关任务,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深刻认识中央制定《指导意见》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工作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采取了一系列超常规举措,形成了全党全社会扶贫的强大合力。

党的十九大把精准脱贫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打好的三大攻坚战之一,作出新的部署。

几年来,我国脱贫攻坚工作取得了决定性进展,农村贫困人口显著减少,贫困发生率持续降低,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迈出坚实步伐,贫困地区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贫困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创造了我国减贫史上的最好成绩,谱写了人类反贫困史上的辉煌篇章。

当前脱贫攻坚形势依然严峻,未来3年还有3000万左右农村贫困人口需要脱贫,“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脱贫难度大,还存在一系列影响脱贫攻坚有效推进的制约因素。

贵州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贵州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扶贫办、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仁怀市、威宁县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18〕18号)等要求,扎实做好我省医疗保障扶贫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医疗保障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制定了《贵州省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2019年5月28日贵州省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等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发挥好医疗保障在防止因病返贫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18〕18号)要求,结合我省医疗保障扶贫(以下简称医保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既不拔高标准、吊高胃口,又不降低标准、影响质量”以及“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要求,对标对表国家政策,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紧紧围绕国家医保扶贫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各项制度作用,切实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受益水平,实现参保缴费有资助、待遇支付有倾斜、基本保障有边界、管理服务更高效、就医结算更便捷,为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提供坚强保障。

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18年贵州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监测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18年贵州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监测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18年贵州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监测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黔统字〔2018〕65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18年贵州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监测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黔统字〔2018〕65号各市(州)、贵安新区统计局、扶贫办、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林业局、教育局、民政局、卫计委、财政局、金融办、旅发委、商务局、人社局、交通局、住建局;各县(市、区、特区)统计局、扶贫办、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林业局、教育局、民政局、卫计委、财政局、金融办、旅游局、商务局、人社局、交通局、住建局: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监测评价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8年大扶贫战略行动监测评价工作,现将《2018年贵州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监测评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8年贵州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监测评价工作方案贵州省统计局2018年11月19日附件2018年贵州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监测评价工作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监测评价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9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18年全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监测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时间安排(一)数据上报2019年元月3日上午9时至14日下午18时。

(二)数据核查县(市、区、特区)核查时间2019年元月4日上午9时至15日下午18时;市(州)核查时间2019年元月4日上午9时至16日下午18时;省级核查时间2019年元月4日上午9时至21日下午18时。

二、工作安排(一)统计部门1.省级负责牵头实施贵州省大扶贫战略行动监测评价工作,制定工作方案、修改完善程序、采集相关数据、开展问卷调查、数据审核和汇总、撰写报告等监测评价工作。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
一、总体目标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到2020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的总目标,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继续按区域划档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着力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2018年,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3908元/年,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598元/月。
2.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598元/月,平均增幅6.6%。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划分为3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贵阳市各区、贵安新区;第二档,贵阳市三县一市、六盘水市各县(市、区、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第三档,其余县。2018年各档次保障标准和提标增幅分别为:第一档673元/月,增幅5%;第二档636元/月,增幅6%;第三档570元/月,增幅7%。
(二)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
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一是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县乡抽查做到检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各地要将低保年度核查作为低保集中整治和民生监督指出问题整改的“回头看”,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全面彻底纠正“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应保未保”、“违规保人不保户”等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用足用好省民政厅等12个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7〕29号),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数据信息比对,确保精准认定低保对象。二是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各地要贯彻落实民发〔2017〕152号文件关于“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的要求,坚决防止人为“脱贫脱保”致使已脱贫对象返贫的情况发生。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和家庭成员重大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城市低保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三是建立健全低保“渐退机制”。各地要贯彻落实黔府发〔2017〕27号文件关于“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到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的规定,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四是同步做好相关工作。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各地要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将救助粮发放到对象手中。要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确保准确认定、准确评估,特别是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于暂时不能入住的要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要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主动发现、主动救助急难对象。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脱贫攻坚春风行动令深化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和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脱贫攻坚春风行动令深化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和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脱贫攻坚春风行动令深化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和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黔教办助函〔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脱贫攻坚春风行动令深化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和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黔教办助函〔2018〕63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属各普通高校、中职学校、普通高中:近期,省委、省政府下发2018年脱贫攻坚春风行动令(以下简称“春风行动令”),将营养改善计划和学生资助工作作为助推我省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作了全面部署。

为深入贯彻落实“春风行动令”精神,确保圆满完成既定目标任务,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2018年脱贫攻坚春风行动令扎实推进2018年教育扶贫工作的通知》(黔教规划发〔2018〕41号),现就做好营养改善计划和学生资助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夯实基础,再接再厉,实现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是省委、省政府推进脱贫攻坚的重要部署,2017年我省实现了省级试点覆盖66个贫困县(市、区、特区),另有16个县(市、区)不同程度进行了地方试点。

《贵州省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今年内实现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目标。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黔府办发〔2016〕37号)要求,切实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落实责任,做到早研究、早部署、早启动,要制定和完善工作推进方案,明确工作时间表,确保在2018年秋季学期开学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在我省实现全覆盖。

(一)66个贫困县(市、区、特区)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实施成效。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民政兜底脱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民政兜底脱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民政兜底脱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7.19•【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贵州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民政兜底脱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州)民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特区)民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厅字〔2017〕41号)、《民政部关于推进深度贫困地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43号)和《贵州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行动方案》(黔党办发〔2017〕24号)精神,切实抓好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民政兜底脱贫工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坚持将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作为民政兜底脱贫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实施贵州省民政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全力助推全省14个深度贫困县、20个极贫乡镇、2760个深度贫困村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编密织牢城乡特殊贫困群体基本生活安全网,有效保障所有特殊贫困群体基本生活,有力助推到2020年所有特殊贫困群体稳定脱贫。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脱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省民政兜底脱贫工作现场会议要求,聚焦脱贫攻坚“四场硬仗”,坚决扛起民政工作助推深度贫困地区决胜脱贫攻坚、助推特殊贫困群体稳定脱贫的重大政治责任,以全面实施《贵州省民政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抓手,着力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打好深度贫困地区精准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基础作用和助推作用;着力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强化保障,编密织牢特殊贫困群体基本生活托底安全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民营养计划(2018-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民营养计划(2018-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民营养计划(2018-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黔府办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民营养计划(2018-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3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国民营养计划(2018-2030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13日贵州省国民营养计划(2018-2030年)实施方案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60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全民健康水平,服务健康贵州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针对我省面临的营养问题和挑战,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实施健康贵州战略,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发展、创新融合、共建共享”的原则,以普及营养健康知识、优化营养健康服务、完善营养健康制度、建设营养健康环境、发展营养健康产业为重点,立足现状,着眼长远,分阶段和分步骤开展营养健康、营养改善、营养干预等重大行动,全面提升全省居民营养素养、显著改善居民营养健康状况。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营养工作体制机制和工作制度;促进食物营养健康产业、传统食养产业和民族特色营养产业的发展;重点人群营养不良状况明显改善;推进健康生活方式习惯的养成;居民营养健康素养得到明显提高。

实现以下目标:——降低人群贫血率。

5岁以下儿童贫血率控制在12%以下;孕妇贫血率下降至15%以下;老年人群贫血率下降至10%以下;贫困地区人群贫血率控制在10%以下。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办关于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办关于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办关于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黔民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办关于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8〕25号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扶贫办,仁怀市、威宁县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黔党发〔2015〕21号)、《贵州省“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黔府函〔2017〕12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发起总攻夺取全胜的决定》(黔党发〔2018〕19号)关于“积极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精神,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民发〔2017〕119号)要求,现就我省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大,把精准脱贫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打赢的“三大攻坚战”之一,作出新的部署,要求三年必须完成。

打赢脱贫攻坚战,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合力推进。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为贫困群众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关系调适、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社会服务的新兴力量,在帮助贫困群众转变思想观念、树立自我脱贫信心、拓宽致富路径、提升自我脱贫能力等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贫困地区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4号)先后提出了“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贫困地区计划”、“制定出台支持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脱贫攻坚专项政策”的要求。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扶贫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扶贫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扶贫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9•【字号】黔府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扶贫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生态扶贫实施方案(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9日贵州省生态扶贫实施方案(2017—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行动方案,切实发挥生态扶贫的重要作用,助力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与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紧密结合,通过实施生态扶贫十大工程,进一步加大生态建设保护和修复力度,促进贫困人口在生态建设保护修复中增收脱贫、稳定致富,在摆脱贫困中不断增强保护生态、爱护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实现百姓富和生态美的有机统一。

到2020年,通过生态扶贫助推全省30万以上贫困户、100万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增收。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退耕还林建设扶贫工程。

全力争取国家将我省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陡坡梯田和严重污染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范围,2017-2020年全省争取实施退耕还林1000万亩左右。

退耕还林任务继续向三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14个深度贫困县倾斜,对符合退耕政策的贫困村、贫困农户实现工程全覆盖,确保69万户贫困户每亩退耕地有1200元的政策性收入。

贵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黔民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贵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20〕4号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局),各县(市、区、特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精神,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聚焦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按时打赢脱贫攻坚战,着力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政策程序,强化“两不愁”兜底保障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提升社会救助体系整体效益,强化对解决“两不愁”问题的兜底作用。

积极运用“先行救助”方式,增强临时救助时效性。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可视家庭困难情形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的对象,基本生活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的,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6•【文号】民发〔2018〕90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扶贫办(农委、农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应保尽保、兜底救助、统筹衔接、正确引导,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二、任务措施(一)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街接。

综合考虑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当地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城乡统筹发展需要等因素,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

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要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

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加强动态管理,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开展定期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厅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厅发〔2018〕16 号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厅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厅发〔2018〕16 号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厅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制定机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公布日期
2018.05.29
施行日期
2018.05.29
文号
厅发〔2018〕16 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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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9日
——结束——
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厅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厅发〔2018〕16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老龄办各处,各直属单位:
现将《贵州省民政厅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于每季度末将工作推进情况送厅政策法规处。
附件:贵州省民政厅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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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贵州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扶贫办(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农林水务局,各县(市、区、特区)民政局、扶贫办(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扶贫”战略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民政脱贫攻坚生力军作用,助推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省民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制定《贵州省民政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扶贫办2018年3月22日贵州省民政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扶贫”战略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民政脱贫攻坚生力军作用,助推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民政兜底脱贫,是实现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障。

从2018年起,全省全面实施民政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确保有效保障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脱贫攻坚进程相适应、与全面小康进程相适应,有力促进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充分发挥民政兜底脱贫在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中的生力军作用,彻底兜住贫困群体基本生活“最后一道防线”,确保“小康路上,不落一村、不漏一户、不少一人”。

二、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及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将脱贫攻坚作为民政工作的头等大事,将助推深度贫困地区决胜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贫困群众稳定脱贫、乡村振兴作为重中之重,主动顺应脱贫攻坚向开发式与保障式并重转变的新要求,紧紧围绕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打好脱贫攻坚“四场硬仗”的总体目标,切实聚焦“两不愁、三保障”的具体要求,全面实施“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精准关爱服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助力脱贫攻坚”“发展农村养老助推脱贫攻坚”、“创建移民安置点和谐生活共同体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助推脱贫攻坚”、“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驻村帮扶助推脱贫攻坚”行动(简称“6+1”行动),确保在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中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和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的兜底作用、基层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基础作用、农村养老和社会组织管理以及驻村帮扶的助推作用。

三、重点任务(一)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行动。

围绕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着力实施精准兜底行动计划、保障水平提升计划、农村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计划和合力保障行动计划,织密织牢托底民生安全网。

2018年,全省兜底保障水平有新提高,农村低保平均标准达3908元/年;社会救助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社会救助部门协同明显加强,初步做到信息共享。

2019年,全省兜底保障水平持续提高,农村低保平均标准达4220元/年;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显著提高,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全面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全面发挥,兜底保障合力显著增强。

2020年,全省兜底保障水平与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要求相适应,农村低保标准实现全省统一并达4500元/年;社会救助管理机制全面健全完善,精细化、动态化管理格局全面建立;托底民生安全网全面织密织牢,各项社会救助各有侧重、相互补充、无缝衔接、合力保障的托底民生保障格局全面建立。

1.精准兜底行动计划。

一是建立深度贫困地区重点帮扶机制。

制定对深度贫困地区资金项目重点倾斜办法,将深度贫困地区作为各项民政资金分配因素单列并加大权重,各项民政项目对深度贫困地区优先安排和资助。

建立对深度贫困地区兜底脱贫工作重点指导帮助制度。

建立长效联系机制、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级民政部门对深度贫困地区兜底脱贫工作进展情况必掌握、困难问题必帮助、工作推进必指导。

二是健全特殊困难群体重点保障制度。

完善特殊困难群体重点救助保障政策,对贫困群体中的“病老残弱”人员及其家庭和存在双重或多重困难叠加的家庭,切实做到低保分类施保必到位、大病救助必强化、教育住房救助必跟进、灾害救助必优先、急难救助必解决。

对此类群体情况必掌握、调研督查必走访、帮扶人员措施责任必到位。

三是健全救助工作管理机制。

完善以入户收入核查为核心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以常态化为基本要求的监督检查机制、以压实责任为主要内容的组织保障机制,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动态管理”,确保对象准确、政策落实、群众满意。

四是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

健全主动发现、快速响应、个案会商等救急难工作机制,有效保障生活陷入困境、生存面临危机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有效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进一步增强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救急解难、托底保障功能,用足用好临时救助政策,助推农村贫困人口有效解决“三保障”问题。

五是建设社会救助信息平台。

实施全省低保信息系统精准救助升级项目、手机APP采集对象家庭信息和地标信息项目、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项目,推行低保审核审批无纸化改革。

2.保障水平提升计划。

一是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水平。

持续稳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增强低保兜底脱贫保障功能,确保农村低保标准较大幅度高于扶贫标准,确保所有已脱贫对象不因基本生活困难返贫,确保所有兜底脱贫对象实现“两不愁”。

2018年、2020年,全省农村低保年均标准分别提高到3908元、4500元。

完善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增设就业成本、大病刚性支出等抵扣项目,提高兜底保障水平。

切实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要求,确保所有符合低保条件的已脱贫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所有兜底脱贫对象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二是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

依据当地城市低保和最低工资提标幅度,相应调整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达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3倍以上,照料护理标准基本满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要。

3.农村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计划。

一是夯实农村防灾减灾救灾基础。

深入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创建试点工作。

民政、地震、气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深入创建和规范管理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推进农村社区层面减灾资源和力量统筹。

加强农村地区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与建设。

在农村多灾易灾地区,充分利用学校、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因地制宜建设、改造和提升成应急避难场所,增加避难场所数量,为受灾群众提供就近就便的安置服务。

要从农村基层防灾备灾实际需求出发,充分利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设施,合理规划,有序推进多灾易灾乡镇、行政村(社区)建设或设置救灾物资储存室(间),完善基层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做好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健全完善灾害保险制度。

健全各级财政补贴、农户自愿参加、保费合理分担机制,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加大对农村社区居民和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科普和培训力度,宣传普及各类突发自然灾害基本知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基本技能。

创新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形式,组织开展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经常性组织开展气象、地震、地质灾害等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农村居民防灾减灾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是强化自然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推进县域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健全灾害风险数据库。

加强乡(镇)、行政村(社区)灾害隐患排查与治理。

加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建设,提高预案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完善救灾应急响应机制,细化灾害应对工作流程。

加强农村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建立以灾害性天气预报为导向,多渠道向农村居民及时传达灾害防范信息机制。

加强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灾情信息管理,落实乡镇网络报灾,提高灾情信息报送的及时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持续加强救灾应急值守,及时做好灾情应急处置。

一旦发生灾情,基层要在第一时间采取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等应急救助措施,并及时收集上报灾情信息。

各级根据自然灾害救助预案和救灾应急响应规程,按程序及时处置。

三是提升自然灾害救助水平。

针对当前受灾群众生活保障方面还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主动研究新时代条件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出现的新需求、新热点,及时调整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政策,达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水平。

省级调整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各地制定具体实施标准,按标准落实救助。

避免出现“大灾大救、小灾小救或不救”现象,确保每个受灾家庭、每个受灾群众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均得到妥善救助,实现救灾工作公平化、社会效益最大化。

及时开展灾害应急救助,确保在灾害发生后12个小时内受灾人员生活得到有效救助。

灾情稳定后,按程序确定灾后救助对象,建立和完善救助台账,规范组织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灾后民房恢复重建以及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等各项工作,规范和加强救灾款物管理,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各个阶段的基本生活,提升灾害救助水平,兜牢受灾群众民生网底。

4.合力保障行动计划。

健全社会救助统筹机制,强化民政部门在兜底脱贫中的统筹职责,形成制度功能充分发挥、资源充分整合、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合力保障的良好工作格局。

强化社会救助部门协同,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强化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开展兜底保障对象能力提升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建好困难群众信息资源台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兜底保障对象的教育帮扶和就业帮扶。

强化流浪乞讨人员流入地与流出地救助衔接和源头防治机制,妥善安置返乡流浪乞讨人员,减少重复流浪,杜绝携带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

(二)精准关爱服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助力脱贫攻坚行动。

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健康安全成长,阻隔贫困代际传递,为农村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创造更好条件提供持续动力。

2018年,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积极推进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网格化管理,力争实现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全覆盖。

2019年,加强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建设,村级儿童之家功能覆盖60%行政村。

2020年,全面建成工作流程规范,信息转介制度完善,发现、报告、转介、救助保护无缝衔接的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一是精准识别关爱对象。

不断完善动态监测机制,按季度动态更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并全面建立完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实现全省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信息管理、动态监测全覆盖,将关爱服务对象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帮扶到人,不留死角,不留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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