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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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案例分析:甲、乙、丙、丁四人经协商投资成立了一家从事服装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50万元,甲以厂房出资,作价200万,乙货币出资50万,丙以机器设备出资作价80万,丁以商标权出资,作价20万。公司成立后,由丙召集和主持了首次会议,选举甲乙为董事会成员,乙丁为监事会成员。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定,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向A借款50万元。由于公司业绩良好,甲想成立了一家具有独立资格的分公司,但乙丙反对,于是甲自己成立了另外一家从事服装生产的公司。过了几月,公司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又将其中的一部分机器设备作质押,向B借款2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并于当日将设备交于B保管。但由于设备减少,公司生产力不如从前,于是公司与B商量,能否将设备还给公司以便增强公司的生产力,以便早日还款。B考虑再三同意了公司的建议,将设备还给了公司。张三买了一件该公司生产的衣服,结果身上长了很多的红疹子,经检测衣服不合格。公司因为该事件在媒体被大肆报道,导致社会信誉急剧下降。布料提供商C 公司便中止了合同的履行。公司资不抵债,只能解散。在清算的过程中,经查乙因为煽动颠覆社会主义政权,曾被判处管制3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但在四年前已经执行完毕。甲曾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决有期徒刑1年,三年前执行完毕。请问:
(1)案件中有哪些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A和B的债权应如何实现?为什么?
(3)布料提供商C中止合同履行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张三的权益该如何维护?
答案:
(1)①“公司成立后,由丙召集和主持了首次会议”错误,现行《公司法》第38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所以应当由甲主持会
议。
②“选举甲乙为董事会成员,乙丁为监事会成员”错误,现行《公司法》第51条第4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乙不得同时成为董事与监事。
③“由于公司业绩良好,甲想成立了一家具有独立资格的分公司,但乙丙反对,于是甲自己成立了另外一家从事服装生产的公司”错误,分公司不具有独立人格。
④“由于公司业绩良好,甲想成立了一家具有独立资格的分公司,但乙丙反对,于是甲自己成立了另外一家从事服装生产的公司”错误,现行《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的忠实义务,现行《公司法》第118条第5项“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所以甲不能开设另外一家从事服装生产的公司。
⑤乙因为煽动颠覆社会主义政权,曾被判处管制3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但在四年前已经执行完毕。甲曾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决有期徒刑1年,三年前执行完毕。现行《公司法》第146条第2项“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所以甲和乙不能成为公司的董监高。
(2)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定,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向A借款50万元。动产抵押权设立只要有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即可,登记只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未经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所以A可以就设定抵押权的机器设备优先受偿;
至于B,公司将部分上述设备质押给B,并于当日将设备交于B保管,那么质押权设立。但后来B将设备还给了公司,失去了对设备的占有,那么质权不再成立,B的债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向该公司申报债权。
(3)有依据。现行《合同法》第68条“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
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因为生产缺陷产品的事件被大肆报道,导致社会信誉急剧下降,所以布料提供商C中止履行合同是行使不安抗辩权,有理有据。
(4)从材料可以看出,张三的买的衣服是缺陷产品,所以依据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2款“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所以张三可以找卖家或者生产企业要求赔偿。另外,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张三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