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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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整体教科研水平,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科研成果奖励每年评审1次,并实行一次性奖励,以奖金的形式发放,原则上每年度核定奖励1次。
第三条教科研成果的奖项设:获奖成果奖、论文奖、著作奖及教材奖、课题立项奖。
第四条凡立项的教研、科研项目的结题、鉴定、报奖等事项,归口科研处统一管理。各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配合科研处做好材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五条教职工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等都必须用原件在所在教学系、处室登记,并将原件封面、扉页、前言、目录、版权页、文章、封底等相关复印件交科研处。未进行登记、非第一作者、未注明或注明第二单位的,不属于我院奖励的范围。
第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研究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学院科研奖的,由科研处报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撤消奖励并通报批评。推荐部门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项的,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各类人员,每人每年必须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或参与编写1本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教材,未完成者不得参与当年评优评奖。
第八条评奖程序:
(一)报奖人提供成果原件交所在部门初审(交复印件须带原件由科研处审查核实),部门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奖成果由本部门于当年12月31日前统一报科研处。
(二)科研处负责材料汇总与核实,报学术委员会审核及评定。
(三)学术委员会负责全面评审,确定获奖项目和等级。
(四)将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主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后,由学院颁布授奖决定,颁发奖金。
第九条奖励标准:
(一)教研、科研成果奖的奖励:成果奖类别包括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省部科技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湖省高教省级教学成果奖、湖省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优秀成果奖)、市级科技进步奖、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和院教学成果奖。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或多次发表,以最高档次给奖,
(二)由学院主持的专利,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发明专利:专利权归属学院的8000元;专利权归属个人的8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归属学院的4000元;专利权归属个人的4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归属学院的3000元;专利权归属个人的300元。
4、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图专利:专利权归属学院的2000元;专利权归属个人的200元。
(三)立项课题、项目的奖励:由政府或教育、科研主管部门正式批准下文,我院为主持单位立项的,给予课题立项奖,我院为参与单位立项的,给予课题立
第十条奖励方式:课题立项奖及立项参与奖一般分两次发给,经中期检查,完成情况基本符合计划进度的,在当年院内成果申报期间,由课题负责人填写科研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表,并提供相应的研究材料,经科研处核查,按计划完成总
课题任务的比率发放,其余部分在结题后一次性补清,没有按进度完成任务的课题不予发放。
第十一条奖金分配:立项奖主要是奖励对课题立项作出贡献的课题负责人及成员,课题负责人的奖励金额占奖励金额的1/2至2/3,其余部分由课题负责人按申报课题时的贡献大小给予分配。
第十二条论文奖励:必须以本院教师为第一作者,且单位署名为我院的高
刊以论文发表当年CSCD、CSSCI以及当年北大和南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出版著作、教材奖励
(一)著作奖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本奖励1万元,编著每本奖励6000元。省级(含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本奖励5000元,编著每本奖励3000元。专著中有相关论文已获取论文奖奖金的,发放著作奖时扣除论文奖金。
(二)公开出版的教材按以下标准奖励:
副主编、主审均只奖励一人即排名第一位者(如有2位主编,则第二主编作为第一副主编给予奖励,其他副主编不再给奖)。公开出版的习题集按相应奖项的5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评奖程序:
(一)报奖人按规定填写成果申报表,并提供成果原件及有关获奖证书交所在单位部门初审(交复印件须带原件由科研处审查核实),部门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奖成果由本部门于次年12月31日前统一报科研处。
(二)科研处负责材料汇总与核实,报学术委员会审核及评定。
(三)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全面评审,确定获奖项目和等级。
(四)将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请主管副院长、院长审批后,由学院颁布授奖决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五)获奖材料存入个人科研业务档案,作为获奖者考核、晋级、晋职的依据。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指核心期刊以最新版《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规定的标准执行,CSSCI来源期刊以最新版《CSSCI来源期刊》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新闻报道、译文、译著、文摘、科普文章、软件(软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不在本奖励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