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教科研奖励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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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工程**学院教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全院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使我院教科研多出精品力作、多出创新人才,推动学院教科研事业的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院教职工,均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教科研奖励。
第三条教科研奖励范围:学术论文、学术著作、教材、教科研课题、获奖成果、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四条学术论文奖励
说明:以上各项只对我院教职工作为第一作者进行奖励;在我院学报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第五条学术著作奖励
说明:以上各项只对我院教职工独立完成者或作为作者(前三位)进行奖励。
第六条教材奖励
说明:
1.第一主编为我院教职工,则按上表标准进行奖励;若第一主编不是我院教职工,则按上表标准的50%进行奖励。
2.若主编、副主编有多人,则二人按6:4分配,三人按5:3:2分配,第四人及以后不奖励。
3.不足15万字的教材,按相应比例下调奖金。
第七条教科研课题奖励
第八条专利权成果奖励
以长江工程**学院名义申报获得的国家职务发明专利,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1.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
4.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3000元。
第九条获奖成果奖励
以“长江工程**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学院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或相关成果奖:一等奖5000元/项,二等奖2000元/项,三等奖1000元/项;省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或相关成果奖:一等奖2000元/项,二等奖1000元/项,三等奖500元/项。
2.国家、省级学会、社团、协会、研究会等非政府机构颁发的奖项,根据获奖等次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3.获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其他重大成果奖,由院长办公会确定,按获奖等级给予奖励。
第十条教科研课题申报奖励
为鼓励全院教职工积极申报各级各类课题,对提交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申报材料并通过科教处审核的申报人,给予100元/项的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教科研成果奖励的程序:
1.个人申报。申报教科研成果奖励的教职工必须如实填写《长江工程**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或部门提交教科研成果的原件、复印件和教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由单位或部门初审后,统一送交科教处。
2.科教处复审。科教处对提交的教科研成果材料复审后,在全院公示。
3.全院公示。各部门或个人对教科研成果奖励方案若有异议,应当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科教处提出书面说明。
4.实施奖励。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核实调整的奖励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予以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根据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只按最高金额发放一次,不重复计奖。
第十三条在增刊和以期刊形式编印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不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凡是申请奖励的教科研成果或项目,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必须是“长江工程**学院”。
第十五条剽窃、侵夺他人的教科研成果,或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应撤消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金,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无故未按规定的时间完成的课题,将扣回支出的教科研经费,三年内不允许申报新的教科研项目。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之前颁布的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科教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