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否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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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If others treat you well, you must be able to repay you in the future. If others treat you badly, you must strive to be able to raise your eyebrows one da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导读: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78条,根据该条当中明确的规定,两个人以上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是有权利请求所有的责任人,或者是部分的连带责任人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追随偿。

但有人认为,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只适用于合伙、联营合同引起的,债务人明显有二人以上负连带责任的案件,至于租赁、承包合同引起和因代理行为造成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连带责任的案件,实际债务人只有一个,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因而连带责任的追偿无法律依据。

首先,如前所述,共同债务人的形成,除了合伙、联营由数人约定外,还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设定,如《民法典》第167条的规定。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对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这就明确了他们的债务是共同的。

对于因承包、租赁及因上级主管部门过错而负连带责任的,最高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明文规定应列为共同被告。

雇员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雇主赔偿后可向雇员追偿

雇员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雇主赔偿后可向雇员追偿

雇员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雇主赔偿后可向雇员追偿【裁判要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追偿数额的多少,根据雇员的过错或过失程度适当追偿。

【当事人】原告:xxxx(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陆某某【基本案情】被告原系原告分公司的员工,担任销售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012年10月9日8时许,被告在去往经销商途中,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与案外人赵兴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兴龙右胫腓骨骨折。

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陆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陆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陆某某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陆某某驾驶无牌摩托车,故陆某某参照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赵兴龙总计损失为152,126.93元,扣除被告陆某某已支付的5,500元,余款146,626.93元由本案原告赔偿,被告陆某某对上述款项中108,745.1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原告按判决内容履行了赔偿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原告分公司的雇员,在职务行为中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原告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某某追偿,遂原告诉诸本院。

另查明,原告分公司与被告于2011年12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为固定期限,自2011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止,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原告每月基本工资为2,573元,平均每月收入在3,000多元左右。

连带责任制度

连带责任制度

连带责任制度连带责任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规范企业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对损害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一、背景介绍连带责任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系国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逐渐被广泛采纳和应用。

在我国,连带责任制度首次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并在后续的法律法规中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完善。

二、适用范围连带责任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 合同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受损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侵权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当多人共同侵权或因共同行为导致损害时,受损害方可以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 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在特定法律规定下,当特定行为造成损害时,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连带责任的特点1. 共同责任:连带责任主体之间承担相同的责任,受损害方可以选择向任意一方主张赔偿;2. 各自责任:连带责任主体之间可以按照各自的责任份额承担赔偿责任;3. 追偿权:一方主张赔偿后,其他连带责任主体可以向其追偿;4. 赔偿限额:连带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在一定范围内,超过限额部分由其他主体承担。

四、连带责任制度的意义1. 保护受损害方权益:连带责任制度能够确保受损害方能够获得足够的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2. 促进公平竞争:连带责任制度对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进行严格约束,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3. 增强责任意识:连带责任制度的存在,促使企业或组织更加重视合同履约和依法经营,增强责任意识;4. 防止社会风险扩大:连带责任制度能够避免一方因为违约或侵权行为而逃避赔偿责任,从而防止社会风险扩大。

五、连带责任制度的应用案例1. 在一起合同纠纷中,甲方未按时履约,导致乙方损失。

根据连带责任制度,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补偿其损失;2.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多辆车同时发生碰撞,导致多人受伤。

判决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3篇)

判决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对于同一债务或者侵权行为承担共同责任,各当事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连带责任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尤其是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领域。

当法院判决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将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判决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

二、判决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多样性判决连带责任后,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向任何一个或多个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全部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也可以选择向部分债务人主张部分债权。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债权与债务一起打包出售。

这种多样性的权利行使方式有利于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债务人之间内部追偿权的产生当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权利时,该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这是因为连带责任具有共同责任的特点,各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

追偿权是债务人之间内部的一种权利,旨在确保各债务人按照自己的份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追偿权的产生有助于平衡各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3. 债务人之间分担责任的确定在判决连带责任后,债务人之间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分担责任的比例。

这种分担责任的方式有助于确保各债务人按照自己的实际能力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债务人之间无法自行协商确定分担比例,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事实情况作出判决。

4. 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转移在判决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权利义务的转移。

例如,债权人可以将部分或全部债权转让给其他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债权。

这种权利义务的转移有助于简化债务关系,降低债务人的负担。

5. 债务人之间承担责任的期限判决连带责任后,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期限通常为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在此期间,各债务人应按照自己的责任份额履行债务。

如果债务履行完毕,则连带责任消灭;如果部分债务未履行,则剩余债务由其他债务人继续履行。

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是哪些?

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是哪些?

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是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佣关系的相关司法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代社会,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雇佣关系,不仅仅只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有其他雇佣关系的存在。

那么关于雇佣关系你了解多少,对于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您又有多少了解呢?如果您不是很清楚,的小编我很乐意为您解答。

一、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是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佣关系的相关司法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又称共同责任,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一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共同承担债务。

其中,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共同订立合同、债权主张和债权保全的实施、侵权行为等。

这些法律规定使得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对某一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可能。

其次,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法规定,如果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侵权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责任人追偿。

同时,责任人之间也享有相互追偿的权利。

这种连带责任的规定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为责任人之间的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次,合同法对连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共同承担连带债务。

当债务人履行不当时,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

同时,债务人之间也享有相互追偿的权利。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共同契约和连带保证的情形,进一步细化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则。

最后,公司法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并以公司全部财产为基础履行。

当公司财产无法完全履行债务时,股东应当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确保了公司债务的履行。

总之,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公司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使得当事人对某一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可能,并为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则提供了依据。

这种连带责任的规定,既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又保障了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利益。

20170420【侵权赔偿案例】交通肇事全责,雇员仍有追偿权

20170420【侵权赔偿案例】交通肇事全责,雇员仍有追偿权

案例报送表交通肇事全责,雇员仍有追偿权案情简介:2014年11月16日,何新华因岳父去世需前往安徽奔丧,临时找到周刚洋雇其开几天车运送稻壳,日工资100元/天,只负责开车,不负责装卸。

2014年11月19日,周刚洋驾驶何新华提供的皖18-5865号变形拖拉机运送稻壳时在丁嘴镇招待所门口,撞到行人刘彩云,致刘彩云当场死亡。

周刚洋持有B2D证,与准驾车型不符,所载稻壳超出核定装载质量并且宽度超出车厢,经交警认定周刚洋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刚洋赔付刘彩云亲属共计26万元,因周刚洋找何新华追偿26万元未果,因而成讼。

何新华辩称:周刚洋交通肇事被交警认定全责并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周刚洋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周刚洋不能向我追偿。

裁判结果:周刚洋向何新华追偿比例为60%,何新华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周刚洋其应分担的赔偿款156000元。

案件评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在自身承担全责的情况下,是否享有追偿权?如享有追偿权,追偿的比例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失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周刚洋根据何新华指示驾驶车辆在运送稻壳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对于涉案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雇主何新华承担。

因事故经交警认定周刚洋承担全部责任,故周刚洋具有重大过失行为,对于造成他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应当与雇主何新华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周刚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就超出自己的赔偿数额部分,向何新华行使追偿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新-雇主向第三人追偿的前提条件探析 精品

最新-雇主向第三人追偿的前提条件探析 精品

雇主向第三人追偿的前提条件探析雇主向第三人追偿的前提条件探析史秀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是,雇主向赔偿权利人承担了赔偿责任。

如何理解雇主对赔偿权利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雇主对赔偿权利人的赔偿责任经依法确认并生效;另一种观点认为,雇主向赔偿权利人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失偏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认定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时,既不能完全以雇主的赔偿责任是否被依法确认并生效而加以权衡,也不能绝对按雇主是否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而予以把握。

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不仅要从雇主及第三人各自的赔偿能力方面加以判断,而且要从能否及时、有效保护受害雇员等赔偿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进行考量。

雇主与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并不完全相同,两者承担的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

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是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务;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的请求权;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且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数额;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某一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责任具有终局责任人。

所谓终局责任人,是指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

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完整版)

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完整版)

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一、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发生了侵害,而且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过错分类: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故意。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建筑、施工、树枝,举证责任倒置。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了侵害,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包括国家机关行为、高度危险、污染环境、饲养动物、产品不合格、监护人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紧急避险,当事人不赔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适当赔偿原则。

二、特殊侵权行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行为人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1. 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1.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2.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构筑物、堆放物、树木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1、一般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补充责任),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4、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承诺书

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承诺书

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承诺书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当事人可以签署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承诺书,约定当债务人无法承担债务时,其连带责任的共同债务人之一会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并在特定条件下给予债权人一定的追偿权。

联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按照约定或法律要求,当其中一人不能或不愿意履行债务时,其他债务人都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在民法中,连带责任分为主要连带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形式。

主要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债务人间在完全相等的条件下共同承担责任,债权人可随意选择追偿其中任何一人。

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共同债务人间存在特定的债权关系,其中一人担任主债务人,其他人作为保证人,承诺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其保证的债务应由其代为承担。

追偿承诺书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承诺书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协议时,约定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其连带责任的其他债务人中的一方愿意作为代为承担债务的共同债务人,并给予债权人一定的追偿权。

追偿承诺书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债权人追偿承诺书中应当明确债权人的身份信息和债权的具体内容,以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能够及时进行追偿。

追偿义务承诺书需明确连带责任的共同债务人所代替的债务的具体内容、金额和期限,并明确罚款、违约金和利息等相关事宜。

追偿条件承诺书需明确债权人可以行使追偿权利的条件,例如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债务人逃逸或违法行为等。

此外,承诺书还应明确债权人在行使追偿权利时所需满足的程序和条件。

追偿范围承诺书在明确连带责任人所代替的债务时,也需明确他们所承担的追偿范围,以确保债权人在追偿时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生效条款为了保证追偿承诺书的合法有效,应当明确以下条款:签订方式承诺书可以书面签署或口头确认。

书面签署较为严谨,可以在双方签字后,加盖企业公章或个人印章,并经过法律程序认可。

口头确认则需录制音像、立下口头声明或其他方式加以确认。

民法典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连带责任⼈的追偿权规定有哪些在现实⽣活中,有些⼈对侵权⾏为或者债务等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可以要求连带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有追偿权的,那么民法典连带责任⼈的追偿权规定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连带责任⼈的追偿权规定有哪些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为债务⼈承担债务,或者超出⾃⼰份额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债权⼈或者其他责任⼈追偿。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七⼗⼋条【连带责任】⼆⼈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责任⼤⼩确定;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

第五百⼀⼗九条【连带债务⼈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份额的连带债务⼈,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未履⾏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对债权⼈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不能履⾏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例分担。

第七百条【保证⼈追偿权】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追偿,享有债权⼈对债务⼈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的利益。

⼆、连带保证的特征(⼀)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与主债权⼈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式。

作为保证⽅式的⼀种,当事⼈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式。

但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保证⼈与保证权⼈对连带责任保证和⼀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由保证⼈与主债务⼈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保证⼈与主债务⼈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三)主债务⼈在债务履⾏期届满没有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新民法典2021版新规全文关与出现意外连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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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法典2021版新规全文关与出现意外连待责任一、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连带责任怎样执行人身损害是由两个以上人员造成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可以要求其中一人或者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如果其中一人承担后,可以向连带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人身损害赔偿证据需要哪些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即被告在何时何地为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

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

若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证明。

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

4、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5、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

6、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而被告主要是提供反驳原告事实和理由的证据。

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连带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同一法律事实而需要对债权人承担共同责任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义务单独或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连带责任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对连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共同侵权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债务连带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当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

(3)连带债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债务,且债务之间相互独立,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多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4)共同共有财产:共同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合同中的连带责任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适用连带责任:(1)共同侵权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1.共同承担在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主体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多个责任主体履行全部责任,任何一个责任主体都有义务履行全部责任。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标题: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引言概述: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是法律领域中常用的两个概念,它们在法律责任的分配和承担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别,包括法律定义、责任范围、追偿方式、法律效力和适合场景。

一、连带责任1.1 法律定义:连带责任是指多人共同承担同一义务或者责任,并对债务或者侵权行为负有连带追偿责任。

1.2 责任范围:连带责任下,每一个责任人都有义务全额承担债务或者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伤害赔偿责任。

1.3 追偿方式: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方追偿,也可以选择向多方追偿,责任人之间可以互相追偿。

二、按份责任2.1 法律定义:按份责任是指多人共同承担同一义务或者责任,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2.2 责任范围:按份责任下,每一个责任人只承担其所占份额的债务或者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伤害赔偿责任。

2.3 追偿方式:债权人只能根据责任人的份额追偿,责任人之间不能互相追偿。

三、法律效力3.1 连带责任的法律效力:连带责任是法律上的一种共同债务或者共同侵权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方追偿,并且可以追偿全额损失。

3.2 按份责任的法律效力:按份责任是法律上的一种分摊债务或者侵权责任,债权人只能根据责任人的份额追偿,责任人之间不能互相追偿。

四、适合场景4.1 连带责任的适合场景:连带责任常见于合同法领域,如合伙协议、担保合同等,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共同承担义务的情况。

4.2 按份责任的适合场景:按份责任常见于公司法领域,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按照股权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4.3 共同适合的场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可以共同适合,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五、总结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是法律责任分配和承担的两种常见方式。

连带责任要求每一个责任人都承担全额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方追偿;按份责任则根据责任人的份额来分摊责任和赔偿金额,债权人只能根据责任人的份额追偿。

民事案例分析: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也可追偿

民事案例分析: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也可追偿

钟某驾驶向朋友张某借用的摩托车与行人王某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分认定钟某负主责,王某负次责。

王某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将钟某和张某告至法院,法院判决钟某赔偿王某1.8万元,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扣划了张某银行存款5000元。

此后,车主张某提起诉讼,向钟某追偿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付出的5000元,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哀求。

[案情分析]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划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了债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本案中,钟某借用张某摩托车在使用过程中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确定钟某赔偿王某损失1.8万元,而张某作为车主依法对钟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钟某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造成王某损失的真正债务人,应积极、主动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张某承担全部或部门连带赔偿责任后,使钟某的债务全部或部门消灭,钟某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张某享有向钟某追偿的权利,钟某应偿还张某支付的款项。

本案中,钟某借用张某摩托车在使用过程中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确定钟某赔偿王某损失1.8万元,而张某作为车主依法对钟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钟某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造成王某损失的真正债务人,应积极、主动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张某承担全部或部门连带赔偿责任后,使钟某的债务全部或部门消灭,钟某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张某享有向钟某追偿的权利,钟某应偿还张某支付的款项。

[相关法规]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划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了债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民法总则关于连带责任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关于连带责任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关于连带责任规定有哪些?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在我国大量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为了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可以是以实物的方式抵押,也可以由担保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为债务人清偿债务。

那民法总则关于连带责任规定有哪些?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法总则关于连带责任规定有哪些?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连带责任的类型有哪些?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此种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鉴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这条司法解释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有两种责任形式,即雇主的人身损害赔偿替代责任和雇主与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正确理解这两种责任的区别对于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具有重要意义。

雇主的替代责任就是在交通事故中列雇主为被告,由其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确定雇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应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雇主与雇员是否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二是雇员是否从事雇佣活动;三是雇主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这种过错表现在对雇员的选任、监督、管理上具有疏于注意的义务。

而雇主与雇员的连带赔偿责任是指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的连带责任。

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只具有轻微过失的,不能确定驾驶员为被告并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驾驶员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行为,就应适用连带责任的条款确定责任主体。

那么如何考察雇员的重大过失和故意?一般来讲,对故意的认定容易些,而怎么样算是重大过失,司法实践中应结合事故的发生与驾驶员的过错等来认定,如果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或完全过错的,即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一般来讲就可认定为雇员具有重大过失,在这种情形下就应判决车主与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车主在受害人起诉讼前自行赔偿了有关费用,他就可以向雇员进行追偿。

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特别是受雇为他人开车的,务必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不但伤害了他人,也损害了雇主利益,同时也必然损害自己的利益。

本案属于雇员致人损害中的雇主责任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后向包工头追偿,怎么判?

案例: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后向包工头追偿,怎么判?

案例:⽤⼯单位承担⼯伤责任后向包⼯头追偿,怎么判?案例:⽤⼯单位承担⼯伤责任后向包⼯头追偿,怎么判?【案情】2015年10⽉25⽇原、被告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原告⽛同路⾯1标碎⽯料加⼯⽣产线⼀套承包⼄⽅。

其中第五条主要约定内容为,"期间所发⽣的⼈员轻伤或重伤亡事故均由⼄⽅承担经济责任或损失"。

2016年5⽉11⽇,被告雇佣的务⼯⼈员李⽣全在从事碎⽯⼯作时从运输带坠落⾄地,造成李⽣全双侧桡⾻远端粉碎性⾻折。

经海东市⼈⼒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伤。

李⽣全提起⼯伤保险待遇纠纷后经化隆县劳动仲裁委审理,做出仲裁调解,原告向李⽣全⼯伤赔偿16万元。

【⼀审】法院认为,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伤保险基⾦⽀付⼯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追偿"的规定。

原告承担了⼯伤赔偿责任,依此规定其有权向被告进⾏追偿。

其次,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债权⼈或者债务⼈⼀⽅⼈数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都有权要求债务⼈履⾏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了义务的⼈,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的规定。

原告向被告追偿的份额不应当是全部赔偿份额,⽽应当是被告应该承担的份额。

再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连带责任⼈应根据各⾃责任⼤⼩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付超出⾃⼰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的规定。

对于原、被告责任承担份额的划分,依据该规定结合雇主责任应重于具有选任过错的⽤⼈单位责任的法律归责的⼀般原则,本院确定原告承担李⽣全⼯伤赔偿责任的30%即4.8万元,被告承担70%即11.2万元。

连带赔偿责任处理方法

连带赔偿责任处理方法

连带赔偿责任处理方法
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人因同一事件给受害人造成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这些责任人可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是连带赔偿责任的处理方法:
1. 公平分担:各责任人按照其责任的大小来分担赔偿责任。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依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造成损失的原因和性质等因素,确定各个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比例。

2. 先行赔付:责任人可以先行赔付受害人的损失,然后再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这种方式可以避免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及时救济,但需要其他责任人在一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

3. 联席诉讼:受害人可以针对多个责任人一起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将会对每个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进行判决,并指定支付方和赔偿比例。

4. 追偿权转让:某个责任人可以在向受害人支付赔偿后,要求其他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转让其追偿权利给其他责任人。

这样一来,其他责任人可以直接向原赔偿方追偿,减轻了受害人承担的赔偿压力。

需要注意的是,连带赔偿责任的处理方法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选择和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各个责任人的财力状况、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综
合考虑,以达到公平合理的赔偿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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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否追偿
林振通
【案情】
2007年8月间,被告许福生(业主)将基建自家房屋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被告林金顺承建。

同年10月28日,被告林金顺雇佣原告陈火全等人为许福生建房钉模板。

同年11月8日上午12时许,原告陈火全在拆除角头柱时不慎从板顶摔下致伤,经医生诊断,原告陈火全L2椎体爆炸性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

原告陈火全受伤后住院治疗15天,花去医疗费人民币7082.51元、交通费400元,被告林金顺已支付医疗费8100元。

经鉴定,原告陈火全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请求判令被告林金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96632.86元,扣除被告林金顺已支付的医疗费8100元,余额为88532.86.被告许福生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审理中,原告陈火全与被告许福生之间的赔偿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1、许福生自愿赔偿原告陈火全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8000元,限2008年11月8日前付清。

2、原告陈火全放弃对许福生有关本案损失连带责任赔偿请求权,今后陈火全的后续治疗费与许福生无关。

【分歧】
在审理中,对发包人许福生基于选任不当对承包人林金顺的雇员陈火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能否追偿,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人可以追偿,理由是雇主对雇员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而且雇主对雇员的损害赔偿是终极责任承担者;另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人对自己过错所应承担的部分不可追偿,理由是发包人选任不当已违反法定义务,与承包人(雇主)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过错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才符合公平正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是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和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主要发生在国家对一些特殊的生产经营有特别资质要求的领域。

因此,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承包人(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而仍然发包,该行为就违反了法定义务,与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雇主就具有共同的过错,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构成了共同侵权,当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雇主对雇员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且雇主是雇员损害的终极责任承担者,而发包人、分包人基于选任过错而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其实是一种先行支付责任,因此发包人、分包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向雇主追偿。

3、如果让发包人、分包人承担直接责任,那么发包人或者分包人与雇主的过错责任范
围无法划分,实务中难以操作。

在发包人、分包人已被执行支付了全部赔偿款的情形下,如果不允许进行追偿,则对发包人、分包人是不公平的,这样也使雇主获得法外利益,违反法律的公平正义。

因此,在法律对发包人、分包人基于选任过错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能否追偿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应允许发包人、分包人向雇主追偿,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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