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证券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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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第三章证券市场主体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第三章证券市场主体

《金融市场基本知识》第三章证券市场主体第一节证券发行人一、证券市场融资活动(一)证券市场融资活动的概念与方式1.概念:资金盈余单位和赤字单位之间以有价证券为媒介,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活动。

2.主要方式: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

近年来,兴起的投资基金融资也是一种方式。

(二)证券市场融资活动的特征1.资金赤字单位和盈余单位直接接触,形成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没有另外的权利义务主体介入)。

【小贴士】促成证券发行买卖的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交易所等),自身不充当权利义务主体,只是连接赤字单位和盈余单位的服务性媒介。

2.证券市场融资是一种强市场性的融资活动。

【小贴士】银行信贷、商业票据融资等双边协议形式完成资金交易属于弱市场性。

投资者与发行人的股权或债权关系并不是凝结在最初的两者之间的,而是可以随时转移的,投资者通过在市场上出售股票或债券,就可以将原来持有的股权或债权转让给他人。

3.证券市场融资是在由各种证券中介机构组成的证券中介服务体系的支持下完成的。

二、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发行主体。

主要包括政府及其机构、企业(公司)和金融机构。

第二节证券投资者一、证券市场投资者概述(一)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概念及特点证券市场投资者,是指以取得利息、股息或资本收益为目的,购买并持有有价证券,承担证券投资风险并行使证券权利的主体。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者,是推动证券市场价格形成和流动性的根本动力。

(二)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分类1.根据投资者身份分类2.根据持有证券时间的长短分类:短线投资者、中线投资者和长线投资者。

3.根据投资者的心理因素分类:稳健型、冒险型和中庸型。

二、机构投资者(一)机构投资者概述1.概念:机构投资者,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以获得证券投资收益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专业团体机构或企业。

2.特点:(1)投资资金规模化(主导地位)。

(2)投资管理专业化(理性化)。

证券投资基金第三章

证券投资基金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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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第三章
基金的认购
3、认购费率和收费模式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的认
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 我国股票型基金的认购费率大多在1%-1.5%左右,
债券型基金的认购费率在1%以下,货币型基金一般认 购费率0.
前端收费模式与后端收费模式; 4、开放式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P58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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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第三章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l (四)申购、赎回的费用及销售服务费 l 1、申购费用。申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 l 2、赎回费用。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
额的5%,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 l 3、销售服务费。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ETF的募集与交易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T日现金差额计算公式(P73) 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整数,则应支付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应获得相应的现金。 赎回时,如现金差额正数,则应获得相应的现金,如
现金差额为负数,则应支付相应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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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第三章
LOF份额的上市交易及申购和赎回
ETF的募集与交易
(二)ETF份额的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 净值; 2、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10%限制,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 可以卖出。 4、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为0.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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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第三章
证券投资基金第三章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式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中份额的10 %时,为巨额赎回。

证券部门管理制度

证券部门管理制度

证券部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部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证券部门管理制度是证券公司的内部管理规范,适用于公司内部证券业务的管理和操作活动。

第三条证券部门管理制度包括证券业务部门组织架构、人员管理、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四条证券业务部门应当依法合规开展证券业务,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二章证券业务部门组织架构第五条证券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和规模安排相应的人员和机构设置。

第六条证券业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应当包括部门负责人、业务团队、风险管理团队和内部监察团队。

第七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证券业务部门的业务、风险和人员进行全面管理,并向公司上级报告工作。

第八条业务团队应当按照公司业务发展规划进行合理分工合作,完成交易、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风险管理团队应当对证券业务部门的业务操作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第十条内部监察团队应当对证券业务部门的业务操作进行独立性监察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证券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证券业务部门应当对人员进行职业资格和风险意识培训,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证券业务部门应当对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激励和约束员工的行为。

第四章业务操作第十四条证券业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证券交易、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等业务。

第十五条证券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系统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交易的安全、稳定和高效。

第十六条证券业务部门应当遵守公司的交易规则和内部控制要求,做好风险防范和监控工作。

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十七条证券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开展全面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十八条证券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模型和工具,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九条证券业务部门应当对风险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风险的及时控制和处置。

《证券从业资格证》其他业务(一)

《证券从业资格证》其他业务(一)

摘要这部分是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第九节其他业务,里面包含了第1-4个知识点,代销金融产品的规范和禁止性行为,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与禁止行为,对中间介绍业务的监管措施。

01代销金融产品的规范和禁止性行为(熟悉)(1)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相关规定定义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基本原则证券机构代销金融产品的两个基本原则:1.避免利益冲突;2.集中统一管理。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防止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应当集中进行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审慎调查、风险评估、统一与委托人签署合同,统一制作产品宣传推介材料。

基本要求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基本要求:代销合同必备内容证券公司应与委托人通过签署书面代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在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咨询查询、投诉处理、违约方面应急预案和后续处理机制等方面的分工,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委托人资格审查和产品尽职调查1.委托人资格审查。

证券公司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2.产品尽职调查。

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信息。

资金支付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既可以由客户直接向委托人支付,也可通过证券公司支付。

在通过证券公司支付时,证券公司不得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受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第3章-证券市场ppt课件(全)

第3章-证券市场ppt课件(全)
发行公司债券的面值总额。 4.票面利率。 5.发行价格。 6.还本期限。
表:债券发行条件
(三)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程序
公司发行债券有严格的条件,应严格 按法律规定的基本程序进行: 1.发行前的咨询与准备。 2.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申请发行债券。 3.在得到批准之后,在公开刊物上刊登 债券募集书。 4.向公众出售债券,并进行交割。 5.提交债券发行报告。
一、证券发行市场概述 证券发行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工商
企业等以募集资金为目的向投资者出售 有价证券的活动。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为 证券初级市场或一级市场,它是指企业 或政府部门在发行证券时从规划到销售 以及承购等阶段的全过程。
如果从证券进入市场的顺序而来看证 券市场的结构,证券市场可以为发行市场 和交易市场。这是证券市场的纵向结构关 系。如果从证券市场上的证券品种来看证 券市场的结构,证券市场主要有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基金市场等。这是证券市场的 横向结构关系。
第三章 证券市场
所谓证券市场,就是指各类有价证券 发行和买卖的场所的总称。证券作为 一种书面证明,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 即资金供需双方通过证券买卖所形成 的借贷关系,证券市场则可以表示为 这类借贷经济关系的总和。
第一节 证券市场概述
一、证券市场的特点 任何市场想要发挥交易的作用,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有可供交易的商品;有参与商品交 易的买卖双方;有一定的交易场所;市场交 易具备一定的交易规则。特点: (一)交易对象是虚拟的资本商品。 (二)交易场所。 (三)经纪人。 (四)交易关系的复杂化。 (五)非一次性交易。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 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两法”)。修订 后的两法将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第三章 证券市场主体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第三章 证券市场主体

第三章证券市场主体第一节证券发行人一、选择题(以下备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1随着()理论的兴起,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中央直属机构已成为证券发行的重要主体之一。

[2018年12月真题]A.国家干预B.货币中性C.货币主义D.哈耶克自由秩序【答案】A【解析】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兴起,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直属机构已成为证券发行的重要主体之一,但政府发行证券的品种一般仅限于债券。

货币中性是货币数量论一个基本命题的简述,货币供给变动影响名义变量而不影响真实变量,因此政府任何积极的货币政策都是多余的。

货币主义理论认为:“相机决策”的货币政策不仅无助于经济的稳定,往往还加剧了经济波动。

货币主义的政策处方是货币政策的“单一规则”。

哈耶克基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和社会秩序的自发性,批评了新自由主义主张的国家干预思想,为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法治理论作了全面、深刻的辩护。

2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为一定数量的另外一种证券的证券,通常要转化为()。

[2018年5月真题]A.ETF基金份额B.普通股票C.公司债券D.优先股票【答案】B【解析】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通常是转化为普通股票。

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主要动因是为了增强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能以较低的成本筹集到所需要的资金。

3在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方式中,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主要动因是()。

[2017年9月真题]A.保护原股东的权益及其对公司的控制权B.不仅募集到所需资金,而且完成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或转制,成为一家上市公众公司C.扩大股东人数,分散股权,增强股票的流动性,并可避免股份过度集中D.增强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能以较低的成本筹集到所需要的资金【答案】D【解析】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通常是转化为普通股票。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4、《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信托投资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

前款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一)人民币普通股;(二)基金券;(三)认股权证;(四)国债;(五)公司或企业债券。

前款所称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统称为权益类证券。

第二章自营资格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l,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l,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一(固定资产净值十长期投资)×30%一无形及递延资产一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一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证券业协会规则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

证券业协会规则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

证券业协会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导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指不公开发行的、面向特定对象的债权工具,通常由公司发行,作为公司融资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业协会制定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以指导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过程中遵循的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1.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证劵业协会监管范围内进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

2.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的目的是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3. 本指引所称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各类债券。

4. 发行主体在发行公司债券时,应当遵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负面清单内容1. 发行主体的负面信息(1)发行主体违法违规行为;(2)发行主体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出现严重问题;(3)发行主体主要出资人或管理人员有不良诚信记录。

2. 项目公司的负面信息(1)项目公司业务可行性不足;(2)项目公司负债率高、资产质量差;(3)项目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有不良诚信记录。

3. 项目信息披露的负面信息(1)相关信息披露违规;(2)信息披露内容虚假、误导性陈述;(3)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4. 其他负面信息(1)与发行主体和项目公司及相关方关联交易存在重大违约或风险;(2)其他可能对公司债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章监管要求1. 发行主体应当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前,对自身及项目公司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参考依据。

2. 证券公司在接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委托时,应当严格遵循《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中的规定,对发行主体及项目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对相关信息披露内容进行核查。

3.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确保受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委托的程序规范、标准,并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20年修订)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20年修订)
第五条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管 理、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 》(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 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一)资本充足。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 ,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 力。 (三)全面风险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防范及处理各类风 险的情况,体现其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管理能力。 (四)信息技术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信息技术治理、信息技术安全、数据治理情况,体现 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五)客户权益保护。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体现其 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披露。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体现其会 计风险及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第六条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评价指标
4
第三章 评价方法
5
第四章 类别划分
7
第五章 组织实施
8
第六章 分类结果使用
9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七章 附则
10
现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font>中国证监会<br>2020年7月10日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审慎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促进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 等情况相适应,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 为基础,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信息技术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信息技术治理 、信息技术安全、数据治理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客户权益保护。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性、 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措施,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及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自律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评价。”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状况主要根据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实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设定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持续合规状况、业务发展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相应 加分或扣分以确定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 七、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 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的,每次扣0.5分 ;”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 ,每次扣1分;”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 制其权利,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的,每次扣2分;”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活动6个月以下,暂不 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6个月以下,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1年以下或者公开谴责的,每次扣2.5分;”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公司被限制业务活动超过6个月,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 有关文件超过6个月,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超过1年的,每次扣3分;”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评价,子公司被采取上述措 施的,按以上原则予以扣分;证券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按 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以及纳入合并评价 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 增加一款,作为第九条第三款:“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限制业务活动等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按以上原则全额扣分。” 八、将第十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被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的,每次 扣0.25分;被采取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的单 位采取措施的,比照执行。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反自律监管规则 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直接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按上述原则予以扣分。证券 公司的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以及纳入合并评价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第一节证券经纪知识点一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了解)一、法律、行政法规《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知识点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熟悉)一、证券经纪业务的概念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中,接受投资者委托,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的经营性活动。

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一)业务对象的广泛性(二)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三)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四)客户资料的保密性知识点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中营销管理的主要内容(熟悉)一、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的主要内容(一)客户招揽(二)客户服务1.通道服务2.有形服务3.附加服务二、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的主要渠道(一)内部营销人员直接营销(二)委托经纪人知识点四证券经纪人制度的主要内容(熟悉)一、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历史沿革国务院于2008年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对证券公司聘用证券经纪人予以认可,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

二、证券经纪人制度的主要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二)证券经纪人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三)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四)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知识点五账户管理(熟悉)一、账户开立的总体要求(一)遵循合法、自愿、审慎原则,确保客户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二)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账户开户管理制度等(三)证券公司开户方式1.在经营场所内现场开立2.通过见证、网上方式开立3.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二、账户开立的业务规则(包含但不限于)(一)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1.自然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2.机构客户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文件3.自然客户代理人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二)指定专人讲解,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三)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四)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五)统一组织回访客户1.新开户客户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2.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10%(不含休眠户)3.客户回访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4.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确认客户身份(2)确认客户已阅读各类风险揭示文件并理解相关条款(3)确认客户开户为其真实意愿(4)提醒客户自行设置和妥善保管密码(5)确认客户开户方式三、证券账户的管理(一)证券账户的开立1.中国结算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2.2013年起可以非现场开户(1)当面见证:委派2名或以上工作人员,至少1名为见证人员(2)视频见证:委派1名或以上工作人员,开户代理机构见证人员实时视频完成见证(3)网上开户:通过数字证书验证投资者身份,通过互联网为自然人办理证券账户1.定义(1)特殊法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2)产品——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基金等2.办理(1)有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办理(2)无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办理(三)证券账户的信息变更1.关键信息变更(姓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临柜、见证2.非关键信息变更(其他):临柜、见证、网络、电话(四)证券账户的注销特殊机构与产品开户后6个月内出现没有进行交易、产品终止、合同失效或被撤销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五)不合格账户业务的认定与规范1.违规以他人名义或利用虚假身份开立的账户2.代理关系不规范3.账户关键信息不全、不准确或关键凭证缺失(六)证券账户的网络服务功能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在线办理证券查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业务。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20年修正)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20年修正)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审慎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等情况相适应,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基础,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在分类复核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参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五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一)资本充足。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三)全面风险管理。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防范及处理各类风险的情况,体现其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管理能力。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 2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证券从业法律法规第三章单选题4含答案

证券从业法律法规第三章单选题4含答案

证券从业法律法规第三章单选题4含答案基本信息:*311. 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从事推荐业务,(B)与子公司同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

[单选题] *A 可以;可以B 可以;不可以(正确答案)C 不可以;可以D 不可以;不可以答案解析:选项B正确: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2)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合格专业人员;(3)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内核工作制度、持续督导制度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从事推荐业务,但不得与子公司同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

312. ()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以及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单选题] *A 中国证监会B 中国证券业协会(正确答案)C 证券交易所D 财政部答案解析:选项B正确: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以及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313. 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备案的,自受理之日起()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公司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协议书》,向其出具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单选题] *A 20个转让日内B 10个转让日内(正确答案)C 10个工作日内D 20个工作日内答案解析:选项B正确: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备案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转让日内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公司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协议书》,向其出具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314. 主办券商应在取得业务备案函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1200题(含历年真题)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1200题(含历年真题)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过关必做1200题(含历年真题)目录第一章金融市场体系第一节金融市场概述第二节全球金融市场第二章中国的金融体系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第一节中国的金融体系第二节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第三章证券市场主体第一节证券发行人第二节证券投资者第三节证券中介机构第四节自律性组织第五节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第四章股票第一节股票概述第二节股票发行第三节股票交易第四节股票估值第五章债券第一节债券概述第二节债券的发行第三节债券交易第四节债券估值第六章证券投资基金第一节证券投资基金概述第二节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市场参与主体第三节基金的募集、申购、赎回与交易第四节基金的估值、费用与利润分配第五节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与信息披露第六节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第七章金融衍生工具第一节金融衍生工具概述第二节金融远期、期货与互换第三节金融期权与期权类金融衍生产品第四节其他衍生工具简介第八章金融风险管理第一节风险概述第二节风险管理本书是2021年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科目的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真题),本书遵循最新考试大纲的章目编排,共分为8章,并根据大纲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精选了约1200道习题,其中包括部分近年机考真题。

所选习题基本涵盖了考试大纲规定需要掌握的知识内容,侧重于设计常考难点习题,并对所有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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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题(以下备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1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的融资属于()。

[2019年5月真题]A.间接融资B.直接融资C.股权融资D.债权融资【答案】B查看答案【解析】常见的直接融资方式有股票市场融资、债券市场融资、风险投资融资、商业信用融资、民间借贷等。

证券市场融资属于典型的直接融资。

2下列关于金融市场分类错误的是()。

[2019年3月真题]A.按照交易的阶段划分可以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B.按照交易活动是否在固定场所进行可以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C.按照金融工具的具体类型划分可分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等D.按照金融工具上所约定的期限长短划分可以分为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解析】金融市场按交割方式分为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按金融资产到期期限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WHY?
第三章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四)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
根据新《证券法》,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 债券的发行核准机关是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发 行程序分为推荐程序和核准程序 。即: 1、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推荐。 2、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核核准。
推荐--发行额度控制及分配。
• 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 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办理;
• 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由证券交易所 交易主机自动确定申报号,连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 抽签确定每一中签号认购的股份数。
第三章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上网申购的时间安排:
1.申购当日(T+0)时,投资者申购,并由证 券交易所反馈受理情况。
第三章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二、证券募集和(狭义)证券发行的法律性质 (一)证券募集--合意行为
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订立的、旨在向投资者出售 股份或公司债的合同行为。 包括: 1、发行人发布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等
--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十五条 证券法上的特殊规则
2、投资者申购 --要约
(六)依发行者身份和次序
1、初次发行(发行人或承销机构) 2、二次发行(任何持有已发行证券的人)
(七)依发行地点
1、国内发行 2、国外发行
第三章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四、证券发行的方式
(一)对一般投资者的上网发行
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由发行人(或 承销商)作为股票的惟一“卖方”,投资者按委 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股票申购。
第三章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一、股份公司设立发行条件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5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5号《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2年2月18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证券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登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基金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律监管规则适⽤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律监管规则适⽤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第⼀章⼀般规定第⼀条为服务实体经济,推动提⾼上市公司质量,认真履⾏交易所信息披露⼀线监管职责,持续提升⾃律监管效能,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条本指引适⽤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是指本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平、风险严重程度、信息披露事项对投资者利益、证券价格和市场秩序的影响等情况,区分重点公司、重点事项,开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线监管⼯作。

第四条本所开展信息披露分类监管,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引导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持上市公司运⽤资本市场各类⼯具实现⾼质量发展。

第五条纳⼊本指引规定的重点监管公司和事项的,本所对其相关信息披露予以重点关注,视情况实⾏事前审核,并可以结合风险情况暂停其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开展现场检查⼯作。

未纳⼊本指引规定的重点监管公司和事项的,本所依法依规简化信息披露要求,实⾏事后审核,重点做好其⽇常信息披露和业务办理的服务⽀持。

第六条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信息披露监管,建⽴集体决策机制,严格⼯作规程,规范监管⾏为。

第⼆章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第七条本所参考上市公司年度信息披露⼯作评价结果、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意见类型及⽇常监管情况等确定信息披露重点监管公司。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的,本所对其信息披露予以重点关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或者其他风险警⽰;(⼆)最近⼀个年度信息披露⼯作评价结果为D;(三)最近⼀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法表⽰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最近⼀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法表⽰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市场监管法

第三章 市场监管法

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规制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 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申报标准: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 的营业额合计>100亿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 者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均>4亿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 营业额合计>20亿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 中国境内营业额均>4亿人民币
现在,美汁源已成为可口可乐旗下品牌 (以下为部分外资并购国内品牌案例)
时间 事件 涉及 价格 收购 结果
行业
比例
影响
2003、 乐凯与柯达 感光 1亿 20% 7家感光 柯达市场份
10 合资
材料 美元
企业进入 额达到50%
柯达阵营
2005、 AB公司增 消费 04 持青岛啤酒 品
27% 成为青岛 国内啤酒厂
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 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 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 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为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 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
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可口可乐 公司提出可行解决方案。
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行为
《反垄断法》20条: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 或通过取得股权、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 控制权;或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 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
弊端:经济力量过度集中,致使市场中经营者数量 过少,导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行为发生 的机率增大,使其他竞争者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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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公开制度
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 即时公布证券交易行情 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虚假或重大遗漏的法律 责任 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有四类: 发行人及公司发起人

发行人的主要职员,包括董事、监事、 经理及在文件上签章的其他职员
2、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其 职权是由股东大会授予。 3、首席执行官(CEO) 董事会有权将部分经营管理权力转交给代 理人代为执行,这个代理人为公司政策执 行机构的最高负责人,即首席执行官 (CEO)。 4、外部审计制度的导入 (三)韩国与东南亚家族模式

1、企业所有权或股权主要由家族成员 控制

(一)德日模式:
该模式为银行控制主导型。其特征是: 1、商业银行是公司的主要股东 银行深深涉足其关联公司的经营事务中, 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主银行体系。 所谓主银行是指在某企业接受贷款中占 据第一位的银行称之为该企业的主银行, 而由主银行提供的贷款叫系列贷款。

日本的主银行制包括三个基本层面:
信息披露参与人是信息披露主体以外的信 息披露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主体,如证券主 管机关和信息文件的制作者以及审查者等 中介机构。 (二)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1、信息披露有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 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发行公司改善自身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防止信息的滥用。

4、有利于证券监管部门加强对市场 的监控。
1 、对“人”的管理,即证券机构监管。
为中心的市场准入管理。
2 、对“事”的管理,即证券业务监管。
是对证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证券市场上的主体包括:
发行各种证券的筹资人
各种证券的投资者
为证券发行、流通和买卖提供服务 的各类中介机构,如证券商、自律组织 和证券服务机构等。 二、证券市场的监管主体 政府部门;证券业行业协会和证券交易 商协会;证券交易所

第三节

证券市场监管
一、上市公司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 (一)上市公司市场准入的监管 1. 我国的规定: 2. 其他国家的做法: 美国、英国、日本、德国 (二)上市公司市场退出的监管 1. 市场推出的一般原因 2. 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 3. 我国对上市公司市场退出的监管


第三章 证券业监管
第一节 证券业监管概述 第二节 证券机构监管 第三节 证券市场监管
第一节 证券业监管概述
一、证券业监管的内涵: 证券业监管是指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
市场各类经营主体及其所从事的证券 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是以对证券市场各类经营主体资质要求
一是银企关系层面,即企业与主银行之间 在融资、持股、信息交流和管理等方面结 成的关系; 二是银银关系层面,即指银行之间基于企 业的联系而形成的关系; 三是政银关系,即指政府管制当局与银行 业之间的关系。 2、法人持股或法人相互持股 企业股权向法人集中

法人相互持股有两种形态:
一种是垂直持股,如丰田、住友公司,它 们通过建立母子公司的关系,达到密切生 产、技术、流通和服务等方面相互协作的 目的。 另一种是环状持股,如三菱公司、第一劝 银集团等,其目的是相互之间建立起稳定 的资产和经营关系。 3、严密的股东监控机制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要求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向市场
参与者公开披露,任何市场参与者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市场活动。 公平要求证券市场上的参与者一律平等, 拥有平等的机会,不存在任何歧视和特 殊待遇。 公正是要求公正无私地进行市场管理和 对待市场参与者。
2、诚实信用原则
3、依法管理原则
4、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5、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6 、服从国民经济稳定与发展的总体需
要的原则
五、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一)法律手段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部
门规章、自律规则。
(二)经济手段
1、金融信贷手段
2、税收政策
(三)行政手段 (四)自律管理
1、集中型监管体制模式
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有统一的监管机
构。 2、自律型监管体制模式 没有单一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也不 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3、中间型监管体制模式
既强调集中立法管理又强调自律管理,
实行分级管理。 (三)证券市场监管的组织执行体系 1 、集中型证券业监管体制模式下的组 织执行方式
5、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 (三)信息披露的标准 重要性标准:上市公司在发生什么样的 事项时须进行披露。 及时性标准: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 时应在什么时间进行披露。 海外主要证券市场确定重要性的标准有 两个: 一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标准 二是股价敏感

(四)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成立两种管理机构,即执行董事会和监 督董事会。
职工参与决定制度 (2)日本公司监控机制的特征: 业务执行机构与决策机构合二为一 (二)英美模式 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是通过公司的基本 章程来限定公司不同机构的权利并规定 它们之间的关系。 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通常将公司日常决策的权力委托给 由董事组成的董事会。

(二)国际上对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管 理制度
1、保证金制度 分为基础保证金与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比率一般在10%以下。 2、价格涨跌停板制度 规定各衍生工具合约价格的最大涨跌幅 度 3、持仓限量制度 规定会员的最大持仓量 4、大户报告制度

5、每日无负债制度
实行逐日盯市,即每日根据加权平均结算 价算出各会员的盈亏情况 及时结清债权债务 6、自营与代理业务强制分离制度 7、风险基金制度 (三)重大事件发生后的补救措施 1、加收特别保证金 2、强制平仓 3、没收基础保证金 4、没收席位 5、诉诸法律
六、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
1、美国体系
有一整套专门的证券市场监管法规,注
重立法,强调公开原则。
2、英国体系
强调市场参与者的“自律”监管,政府
干预很少,没有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 也不制定独立的法律。 3、欧洲大陆体系 实行严格的监管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制度体系

(三)对市场操纵的监管:
第一、事前监管 在发生操纵行为之前,证券管理机构采 取必要手段以防止损害的发生。 第二、事后救济 是指证券管理机构对市场操纵行为者的 处理及操纵者对受损当事人的损害赔偿。

四、对金融衍生市场的监管
(一)对金融衍生市场的监管体制 1、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中立法型” 在证券市场最高监管部门之下设立专门 管理衍生工具的机构,实施政府监管。 2、以英国为代表的“自我管理型” 建立内部模型来测量衍生工具的风险 3、以德国为代表的“中间型” 由交易所进行自我管理
注册会计师、律师、工程师、评估师或其 他专业技术人员 证券公司 四、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欠缺,现有法 律缺乏合适的诉讼机制。 2、信息披露的标准有待于进一步统一和完 善。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手段有待于改 进。
5、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监管,缺乏市场的 自律监管。 五、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经理层、董事 会、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之间的一整 套关系。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主 要有三种:
2、企业主要经营管理权掌握在家族成员 手中 3、企业决策家长化 4、经营者激励约束双重化 5、企业员工管理家庭化 6、银行外部监督软弱 7、政府对企业的发展有较大的制约

复习思考题:
1、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是什么?为什
么要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2、如何理解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3、对证券公司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什么?何为证券公司内控制度? 4、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如何构成?各 有何特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是 如何形成的?
第三章
证券业监管

证券业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券市场具有内在的高投机性和高风 险性。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目的就是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保市场的 高效有序运行。
本章从分析证券市场监管的一般理论入
手,对作为证券市场主要参与主体的证 券机构、上市公司以及证券市场的交易 活动等内容的监管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对证券欺诈的监管:
证券欺诈行为是指以获取非法收益为目的, 违反证券管理法规,在证券发行、交易及 相关活动中从事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 为。 (一)证券欺诈的范围 (二)对证券欺诈的监管

三、对市场操纵的监管 证券市场中的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个人或机 构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 为地操纵证券价格,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 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为。 (一)操纵市场的行为包括: (二)操纵市场的危害

三、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
1 、促进全社会金融资源的配置与政府
的政策目标相一致,从而得以提高整个 社会资金的配置效率。 2 、避免因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而 造成交易的不公平性。
3 、克服并消除涉及到整个证券业或者
宏观经济的系统性风险。 4、促进整个证券业的公平竞争。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பைடு நூலகம்
德日公司的股东监控机制是一种 “主动性”或“积极性”模式
即公司股东主要通过一个能信赖的中介 组织或股东当中有行使股东权利的人或 组织 通常是一家银行来代替他们控制与监督 公司经理的行为,从而达到参与公司控 制与监督的目的。 (1)德国公司监控机制的特征: 业务执行职能与监督职能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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