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专科法律基础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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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作业
本课程作业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客观题部分”,由15个选择题组成,每题1分,共15分。第二部分为“主观题部分”,由简答题和论述题组成,共15分。作业总分30分,将作为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
客观题部分: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
1、以下国家不属于大陆法系的是哪个?( D )
A、日本
B、中华民国
C、土耳其
D、澳大利亚
2、新中国宪法最早实行宪法修正案是在哪年?( D )
A、1975年
B、1978年
C、1982年
D、1988年
3、以下选项中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选项是?( B )
A、自然科学著作
B、法律、法规
C、工程技术作品
D、计算机软件
4、规定由被告承担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责任是哪一项?( C )
A、刑事诉讼法
B、民事诉讼法
C、行政诉讼法
D、三部诉讼法
5、能够对人身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 B )
A、中央行政机关
B、公安机关
C、人民法院
D、地方行政机关
6、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顺序是:( A )
A、配偶子女父母
B、父母子女配偶
C、子女配偶父母
D、配偶父母子女
7、《商标法》规定,自核准之日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 B )
A、8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8、对附加刑的理解,以下说法有错误的是:( B )
A、补充主刑适用
B、不能独立适用
C、可以适用一个
D、可同时适用两个以上
9、我国刑法在溯及力方面适用的原则是:( D )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10、在我国程序法当中不适用调解原则的诉讼法是:( B )
A、《刑事诉讼法》
B、《行政诉讼法》
C、《民事诉讼法》
D、《仲裁法》
11、《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的客体有:( BCD )
A、科学发现
B、发明
C、实用新型
D、外观设计
12、根据《婚姻法》,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应:( B )
A、不准离婚
B、准予离婚
C、应宣告死亡之后再离婚
D、应协议离婚
13、按我国票据法确定的票据概念有:( ABC )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提单
14、以下选项与“判例法系”的说法同一含义的是哪个法系?( A )
A、普通法系
B、中华法系
C、大陆法系
D、伊斯兰法系
15、以下各项所有权权能中,处在核心位置的是?( D )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主观题部分:
一、简答题(每题2、5分,共2题)
1、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消费者的权利,主要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请求赔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商品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是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接受监督,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安全,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保证质量,履行“三包”义务,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等。侵害消费者权益,应根据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分别确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简要叙述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概念的含义。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其特征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没有得逞即没有完成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答出含义即可)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反对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行为。其特征是:行为人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且是必须彻底放弃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人必须采取积极的行为来防止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论述题(每题5分,共2题)
1、试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的含义及其内容。
(1)管辖涵义及其原则: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原则是:有利于公正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便利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执行。
(2)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职权范围分别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3)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以地区来划分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根据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协议管辖与合并管辖。
(4)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①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②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试述民事行为的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1)无效民事行为:指不具备法定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则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则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等。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2)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指一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实,违背自愿则实施的民事行为。如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显失公平的行为,指一方利用另一方当事人缺乏经验,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上述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如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或撤销。
(3)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无效民事行为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如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旅行,行为人应当立即终止旅行。被确认无效的民事行为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缴财产归国家或集体、第三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