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股
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挂名股东,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股东必看)一、干股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干股”是一种俗称,干股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的股东。
(一)干股股东的表现形式1.不登记注册的影子股东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及一些不愿公开身份,但却掌控公司资源,或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采取不投入出资而占有公司股权。
其所占有股权的出资并未体现在公司登记备案的工商材料中,也未体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而是以他人名义占有公司股权,或干脆用另外的文字载体、口头协议等约定享受企业收益。
这种股权被人通俗地称为“干股”。
2.登记注册的干股股东与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相对应,有一些自然人或法人虽未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却通过种种方式登记为公司股东,并取得了公司向股东颁发的出资证明,也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参与公司的管理及利润分配。
这种不出资但却取得股东资格的民事主体也被人称为“干股”股东。
在实践中,这种干股的表现形式较为多样,其存在的基础大致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因腐败而产生;其二是因交易而产生。
(二)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1.影子股东的法律责任影子股东的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公开登记。
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同,其股东资格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一些在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过程中发挥重大作用,通过不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都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保护股东资格的名义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
对于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疑是“权力股”,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行为。
如果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受到刑罚的制裁;如果违反了党纪、政纪,则要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登记注册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开股东身份干股的存在基础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在公司治理中,股东是一个重要的角色。
股东可以通过持有股份来分享公司的利润,并在公司事务中发挥一定的权力。
然而,在实际经营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这两种不同类型的股东。
本文将就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一、干股股东干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但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的股东。
他们通常是投资者或财务机构。
与普通股东不同,干股股东倾向于追求股息收益,而不是进行公司决策。
干股股东的表现形式如下:1. 投资额度有限:干股股东通常只持有少量的股份,并没有足够的股权去影响公司的决策。
2. 不参与公司管理:作为被动投资者,干股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事务,而是将投资重心放在盈利。
3. 仅关心投资回报:干股股东对公司的盈利情况非常关注,他们希望通过获得股息以及股份的升值来获取投资回报。
在法律层面上,干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责任有限。
他们不承担公司债务,只需要按照股权比例享受公司的利益。
即使公司发生任何违规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干股股东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干股股东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规定,维护公司利益,保障股东权益。
二、隐名股东隐名股东指的是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没有公开身份或直接表明股东身份的个人或组织。
他们通过特殊安排来隐藏自己的身份。
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如下:1. 通过代理人持股:隐名股东通常通过代理人或第三方机构来持有和管理股份。
他们不会直接占有股权,而是将股权转交给代理人。
2. 公司股东名册佚名化:隐名股东将转让股权的具体和直接身份隐藏在公司股东名册背后,不对外披露。
3. 避免公开信息的披露:隐名股东通常通过各种手段来避免公众获取其股权信息,例如采取多层股权结构、进行跨国投资等。
隐名股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在一些国家,如中国,法律规定公开持股5%以上的股东必须进行公告披露。
如果隐名股东的持股超过了法定限制,并且未能进行有效的披露,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违规处理或甚至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合同模板-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挂名股东,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方法和法令责任(股东必看)一、干股股东的表现方法和法令责任“干股”是一种俗称,干股股东是指不实践出资或用劳务、信誉、自然人名字、商誉等不契合《公司法》规矩出资方法的要素出资,而占有公司必定份额的股权的股东。
(一)干股股东的表现方法1.不挂号注册的影子股东在实践的经济活动中,一些国家公务人员使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当条件,以及一些不肯揭露身份,但却掌控公司资源,或对公司的运营活动有严重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采纳不投入出资而占有公司股权。
其所占有股权的出资并未表现在公司挂号存案的工商材猜中,也未表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而是以他人名义占有公司股权,或爽性用别的的文字载体、口头协议等约好享用企业收益。
这种股权被人浅显地称为“干股”。
2.挂号注册的干股股东与不揭露身份的干股股东相对应,有一些自然人或法人虽未对公司实行出资责任,但却通过种种方法挂号为公司股东,并获得了公司向股东颁布的出资证明,也挂号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参加公司的处理及利润分配。
这种不出资但却获得股东资历的民事主体也被人称为“干股”股东。
在实践中,这种干股的表现方法较为多样,其存在的根底大致有两种景象:其一是因糜烂而产生;其二是因买卖而产生。
(二)干股股东的法令责任1.影子股东的法令责任影子股东的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揭露挂号。
这种共性的法令结果是不管其股权获得的原因有何不同,其股东资历不会遭到法令维护。
关于一些在公司的建立或运营过程中发挥严重效果,通过不出资却享用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都或许被停止,法令无法以维护股东资历的名义去维护其获得收益的权力。
关于那些使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疑是“权力股”,这种坐收渔利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行为。
假如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契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遭到惩罚的制裁;假如违背了党纪、政纪,则要遭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挂号注册干股股东的法令责任依据揭露股东身份干股的存在根底不同,其法令结果也不尽相同。
股东智囊:“挂名股东”的4种法律风险
股东智囊:“挂名股东”的4种法律风险用自己的名义替朋友当股东的4种法律风险朋友创业,不便出面,想让自己替做股东。
朋友请求,就答应了。
帮他人做股东,也就是名义股东。
本文主要内容为法律法规对名义股东的相关规定。
以期明示规则,预演风险。
关于名义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将股东的姓名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可以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工商部门。
登记于工商信息上的股东,为名义股东、显名股东。
在此情形下,形成内部和外部两种关系:内部关系:股东知悉有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的事实,在公司内部对实际股东的身份予以认可。
外部关系: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不知道内部股东关系,以工商登记信息判断是否具有股东身份。
替朋友当股东即作为名义股东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外部关系。
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如前所述,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外部关系,即公司债权人。
善意的公司债权人,对公司内部股东关系不知情,在行使权利时,往往直接向工商登记的股东主张。
债权人能够对股东主张的权利,即是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1. 未缴出资时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主张未缴出资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抽逃出资时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 解除股东资格后,办理减资程序前,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未出资股东经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在未办理完毕减资前,债权人有权主张该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4. 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赔偿责任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主张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问题在企业经营上,常常会出现某些股东实际没有对公司出资,而真正出资的人却不是公司的股东的情形,这是我们说的隐名股东和挂名股东的问题。
隐名股东顾名思义,即隐去自己名字的实际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也记载他人为股东。
与此相对应,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之间,往往是通过一种协议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出资以及权利义务的承担等。
虽然我国《公司法》中并未涉及隐名股东和挂名股东的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此问题上却有着丰富的经验,并且2011年2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隐名股东和挂名股东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投资协议效力的相对性在实践中,出现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问题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委托代理后者协议,委托故名股东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另一种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其他出资人知道公司有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采取的是实质加形式两要件,登记与股东名册,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必要条件,且工商登记材料中体现是公示公信的对抗要件。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只有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和企业工商登记材料中,才能取得股东资格,才能行使盈余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表决权等权利,在未完成登记以前,不能以其股东身份对抗善意第三人。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既可以是记名的,也可以是不记名的。
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
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隐名股东是指在某个公司中,持有股权但并未公开身份的个人或组织。
在我国股权法规中,隐名股东通常被视为一种违反公司法律规定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并详细解释这种现象的法律意义和影响。
一、隐名股东的定义和分类隐名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权的个人或组织未公开身份的情况,因此,隐名股东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无实名股东:公司的股权所有者没有具体成员名录,无法知晓具体所有人身份。
(2)实名股东非全体:表面上只公布了少数股东的名字,但这些实名股东实际上可能受到其他无实名股东的控制。
(3)实名股东是全体:某些股东担任股东代表,但架构可能会隐瞒掌握大量股份的个人或组织。
(ii)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1.隐名股东的性质和法律框架: 隐名股东被视为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属于非法性质。
监管部门对隐名股东的处理将涉及税收、证券监管等方面,并且可能是刑事责任。
2.隐名股东的存在可能会导致诸多问题:(1)公司股东投票:隐名股东虽然没有公开身份,但却可以通过投票影响公司决策,这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金融和经济波动(2)股权转让:由于隐名股东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所有人不明确,公司股权转让通常具有高风险性。
(3)公司股权分配和所有权:由于隐名股东不公开身份,公司股权分配和所有权变得模糊,公司的投资者不得不依赖于不确定的股权分配表。
二、解决隐名股东问题的法律手段为了减少隐名股东的影响并保护公司的健康前景,需要采取一定的法律手段:1.披露股东名册: 企业可以采取公开方式披露股东名册,该名册可以包括公司所有股东及其持股情况,以显明公司财务状况,该行为需要遵循公司法规定。
2.设立股东准入机制: 加强公司股东准入管理,防止隐名股东的产生和影响,有利于保护公司的利益。
3.加强股东监管: 对公司股东进行监管和追溯,通过证券监管、税务监管等部门合作,加大对隐名股东的查处和问责力度,促进公司管理更加透明、健康、稳定。
4.增加法律责任: 对于公司内的隐名股东,应对其进行法律追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保障公司以及股东权益。
关于“挂名”股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挂名”股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挂名”股东,目前在很多企业中存在着,所谓“挂名”股东就是指在各种形式的公司设立过程中或者股权转让中,产生的那些虽然具备了股东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之出资为他人所有,从而缺乏出资之实质要件的“股东”(自然人或法人)。
它具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1)借名出资实际出资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以自己名义设立公司,借用他人名义投资成立公司,被借用名义者即为“挂名”股东。
这又根据实际出资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为以下几种形式:a.实际出资人鉴于自身的身份不宜公开,借用他人身份开设公司;b.实际出资人由于有关法规、政策对其投资有所限制,其为规避法律法规,而借用他人名义开设公司。
(2)约定挂名股权转让过程中,通过协议约定在股权转让后不办理变更手续,于是在受让人依约支付完转让款后,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以及股东名册上出卖人成了“挂名”股东。
另外一种事实的“挂名”股东现象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出让方在收到转让款后,怠于协助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这就使买受人在支付了转让款后,已经成为实际出资人,而出让人则由于工商没有变更登记,致使其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形式材料上均反映为股东。
即然“挂名”股东以上述形式存在着,那么当一个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出现了“挂名”股东,就会同时存在实际出资人,那么这时也就会出现“挂名”股东与公司之间,“挂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出现法律纷争如何处理的问题,而同时,那些实际出资人又与公司,第三人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另外,“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到底谁是真正的股东,谁应该享有《公司法》所赋予的股东的权利,“挂名”股东的债权人是否能够申请执行其所谓的“股权”,这一系列的问题,法律上没有一个名确的定论。
另外,对于如果用协议的方式约定“挂名”,那么这个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只要双方合意,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签字盖章即可生效,那么对于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又是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这份合同又与工商登记变更有没有关系呢?股权的取得是要经过公示取得,还是股东会议通过后即取得呢?是不是协议内容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自愿放弃取得形式上的股权,没有必要做无效处理呢?这一系列问题,都是在出现“挂名”股东的情况下,会产生的法律问题,由于目前法律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处理实际问题时会产生很大的争论。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及责任
关于隐名股东的地位及法律责任的意见
XXXX董事长:
关于您提出的增加隐名股东的问题,经我考虑先给您出具意见后,由您与显名股东商谈具体事宜后,草拟书面合同,相关意见如下。
一、隐名股东的地位
有关隐名股东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是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引入的不需要经过工商变更登记的股东,但它的法律定义为实际出资人,即实际出资股东,享有投资权益。
二、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1、经查现有法律规定针对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1年2月16日施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根据该条规定,隐名股东按签订合同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但无法对抗第三人。
2、隐名法人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先由法定显名股东承担责任,后向隐名股东追偿。
追偿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承担责任。
3、若参股公司破产,隐名股东可按合同或协议规定,以出资额为限清算。
实际足额出资的股东法人不再承担法律责任,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增加隐名股东,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与全体法定显名股东签署,该合同对于双方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以上意见根据您表述作出,只限于表述内容范围适用,供参考。
XXX(律师)
2013年8月21日。
股东与股份的法律责任
股东与股份的法律责任一、股东的法律责任股东是指通过购买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所有者之一的自然人或法人。
作为公司的股东,其拥有一定的权益,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股东资金责任根据《公司法》,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应当履行资金责任。
即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向公司注入资金,用于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若股东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能导致其在公司决策中的权益受限。
2. 股东高管责任如果股东担任公司的高管职位,如董事、监事等,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在履行高管职责的过程中,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维护公司的利益,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
若因高管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或违法违规,股东可能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股份的法律责任股份是指股东购买或持有的公司所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股份持有者享有相应的权益,但同时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股份转让责任股份持有者可以通过转让股份的方式变现,但转让股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若股份转让违反相关规定,可能导致转让无效,同时转让方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2. 股份投票责任股份持有者在股东会议中享有投票权,对公司重大决策的结果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股份持有者应当依法行使投票权,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公司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若股份持有者恶意投票、投票串通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股份权益保护责任股份持有者的权益应受到法律和公司章程的保护。
若有他人侵犯股份持有者的权益,如非法冻结、转让、处分股份等,股份持有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总结:股东和股份都是公司治理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法律责任相互关联,旨在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和股东权益的保护。
股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资金责任和高管责任;股份持有者应当依法行使投票权和保护自身权益,同时要遵守相应的转让规定。
只有股东和股份持有者承担起自己的法律责任,公司治理结构才能有效运作,从而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公司的稳定发展。
公司法律师完整梳理:隐名股东、名义股东、股权代持法律关系及裁判规则
公司法律师完整梳理:隐名股东、名义股东、股权代持法律关系及裁判规则公司法律师完整梳理:隐名股东、名义股东、股权代持法律关系及裁判规则公司法律师完整梳理:隐名股东、名义股东、股权代持法律关系及裁判规则导读:股权代持是公司运营实践中的一种常见现象,有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的是因某些原因不便显名。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股权代持相关问题虽有涉及,但很难涵盖现实中纷繁复杂的隐名股东、名义股东、股权代持法律关系。
本文就主要相关法律关系及部分裁判规则试做分析、汇总,谬误之处欢迎斧正。
一、隐名股东、名义股东、股权代持的内涵【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或”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记载的出资人或股东是别人的姓名或名称。
【冒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虚拟人的名义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
【干股】是一种俗称,干股股东又被称为影子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股权(股份)的股东。
干股股东分为不公开身份和公开身份两种。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缴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缴人成为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并由该他人根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
为了与《公司法解释三》的表述一致,以下”隐名股东”、”匿名股东”统一采用”实际出资人”的表述。
二、股权代持现象产生的原因1、股东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分离。
我们知道,成为股东的实质要件是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成为股东的形式要件是股东姓名或名称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当中。
现实中满足实质要件的主体与满足形式要件的主体相分离,是产生股权代持的基础。
2、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限制了部分主体成为公司股东的资格。
如我国有关政策、法律禁止党政机关法人、公务员等自然人成为公司股东;3、部分主体因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对投资领域、投资比例和相关审批程序的限制而不能成为公司股东;4、公司章程约定某些主体不得成为公司股东;5、部分主体处于自己的时间精力或”不露富”等因素的考虑,而不愿成为公司登记的股东。
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法条
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法条隐名股东是指在某个企业中持有股份,但是不愿意公开身份的股东。
隐名股东在股权投资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也容易导致企业治理方面的问题。
因此,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措施,要求隐名股东必须显名化。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法条。
一、隐名股东的危害隐名股东的存在,容易导致企业治理方面的问题。
首先,隐名股东可能会干扰企业的决策,进而影响企业的经营。
其次,隐名股东的存在,容易导致企业财务方面的不透明,使得企业的经营风险增加。
此外,隐名股东还可能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的利益,导致企业的经济损失。
二、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法条为了解决隐名股东的问题,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措施,要求隐名股东必须显名化。
以下是一些国家的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法条。
1、美国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任何持有公开公司股份的股东,如果其持股比例超过5%,就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表格13D,公开股东身份和持股比例。
如果持股比例超过10%,则必须提交表格13G,但不需要公开股东身份。
2、英国英国《公司法》规定,任何持有英国公司股份的股东,如果其持股比例超过3%,就必须向公司注册局提交表格TR1,公开股东身份和持股比例。
3、中国中国《公司法》规定,任何持有中国公司股份的股东,如果其持股比例超过5%,就必须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表格5,公开股东身份和持股比例。
三、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意义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意义在于,可以增加企业的透明度,提高企业的治理效率。
显名化可以让企业管理层更好地了解股东的身份和利益,进而制定更加科学的决策。
此外,显名化还可以增加企业的信誉度,提高企业的投资价值。
四、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挑战隐名股东显名化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显名化可能会导致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
其次,显名化可能会增加企业管理成本,特别是对于那些股东众多的企业来说。
此外,显名化也可能会导致股东的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因为公开身份会让股东成为潜在的攻击目标。
五、结论隐名股东显名化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可以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治理效率。
挂名股东及其法律责任教学内容
挂名股东及其法律责任什么是挂名股东所谓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
挂名股东也叫名义股东,有时还叫人头股东,通常的表现是实际出资人,邀请若干人同意出借他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公司的股东,实际上不履行出资的义务,出资的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去履行,公司的管理也不参与;但是个别情况下则表现为由名义股东出来参与公司的管理,但是要把其分到的股息红利,转给实际出资人,有的实际出资人甚至连名义股东都不是,而是在幕后指挥,这样就非常容易产生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冲突。
挂名股东的特征1、挂名股东在形式上具备了作为公司股东的所有要件,不仅在公司章程中、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而且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均反映为股东;2、挂名股东名下资金属实际出资人所有,它既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以欺诈或欺骗手段出资;3、挂名股东名下的资金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而投入的。
挂名股东的表现形式1、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根据实际出资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由于自已的身份受到有关法规、政策的限制不宜公开,而借用他人身份设立公司。
如在《公司法》修订前的实质一人公司却登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股东的大多属此种情况;二是实际出资人出于其他原因不愿公开身份而借用他人名义开设公司。
在实践中,被借名者大多是亲属、朋友或者在管理、产权等方面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与法人单位。
2、约定挂名的股东这种形式大都出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为规避税收、规避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规定等不同原因,约定在股权转让后不办理工商登记,从而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及股东名册上转让方成了挂名股东。
而受让方虽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但却具备参与公司治理、收取资本收益等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
挂名股东的法律责任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
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是什么隐名股东也就是实际投资人,指的是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的人,隐名股东的出资方式主要有货币、实物、权利以及技术等。
那么,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今天我针对这一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您帮助。
一、隐名股东的定义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
二、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
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
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挂名股东有哪些法律责任
挂名股东有哪些法律责任挂名股东有连带责任。
无论是挂名股东背后的实际投资者,还是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公司成立时所有股东均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此时应对任何股东未缴足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挂名股东有哪些法律责任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挂名股东有哪些法律责任1、挂名股东有连带责任。
无论是挂名股东背后的实际投资者,还是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公司成立时所有股东均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此时应对任何股东未缴足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即使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协议如有债权纠纷实际出资人应承担责任该协议只能约束双方,不能作为挂名股东不承担责任的依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挂名股东有风险吗1、公司出事挂名股东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需要在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挂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一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挂名股东有连带责任。
无论是挂名股东背后的实际投资者,还是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公司成立时所有股东均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此时应对任何股东未缴足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隐名股东是指在一家公司中持有股权,但其身份和实际股权不被公众所知晓的股东。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差异,下面以中国为例,介绍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合伙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并且其出资比例决定了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和权力。
然而,隐名股东由于其身份和实际股权隐匿,会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合法性,中国《公司法》明确规定,隐名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并且由公司执行者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机构代表其行使股东的权益。
隐名股东在公司中享有与其出资比例相对应的权益,但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例如参加股东会、决策公司事务等。
此外,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依法保证其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假的名义进行股权投资。
如果隐名股东以虚假的身份进行投资,公司有权拒绝其享有股东权益,并要求其返还投资。
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如果隐名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隐名股东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追究隐名股东的刑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和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中国公司往往会要求股东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实名登记。
此外,中国证券交易所也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施实名制管理,以保证交易的真实合法性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其登记程序、股东权益的限制和保护、出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保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正和稳定。
挂名、显名、隐名股东协议范本
挂名、显名、隐名股东协议
甲方(挂名股东):
乙方(显名股东):
丙方(隐名股东):
鉴于:
1.甲、乙、丙三方为共同投资,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挂名、显名、隐名股东协议。
一、股权划分
1.甲、乙、丙三方按照约定比例共同出资出资金额,分别持有出资比例%、出资比例%、出资比例%的股权。
2.甲方作为挂名股东,不享有任何公司股权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决策权,仅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出资。
二、权利和义务
1.乙方和丙方作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享有相应股权所带来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决策权,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责任。
2.甲方作为挂名股东,应积极配合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按照约定接受乙方和丙方的指示行事。
三、利润分配
1.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具体分配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
四、经营管理
1.公司经营管理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由显名股东推荐并经挂名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2.公司设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总经理由董事会选聘,任期为任期年。
五、保密义务
1.甲、乙、丙三方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六、合同期限和解除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有效期年。
2.任何一方如需解除本协议,应提前提前通知期限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七、争议解决
1.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八、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挂名股东):
乙方(显名股东):
丙方(隐名股东):。
公司法研究二: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研究二: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的法律规定展开全文#普法行动#接着《公司法研究一:伪造签名,撤销登记?》,继续分析这个案例。
一、代持股份合同的形式有人认为,案例中的A和E未签订书面代持股份合同,不成立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可见,并未限定代持股份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如果A和E之间口头约定了股份代持事宜,也是有效的,只是发生争议后难以举证。
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还可以采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主要有两种:一是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可以认定是合同的其他形式;二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公证形式、鉴证形式订立的合同。
另外,股权代持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为了享受国家对下岗职工或残疾人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由下岗职工或残疾人担任名义股东。
此外,只有有限责任公司有隐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没有隐名股东。
二、发生争议后股权归属《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有什么隐名股东就是背后出钱的人,但是又不愿意在大众面前显露,就以隐名股东的身份来出资。
我国法律对隐名股东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很多人都不清楚其中的内容,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有什么1、隐名投资人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
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3、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因公司股东有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行为,公司债权人向名义出资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出资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公司债权人将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未经他人同意以该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申请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承担股东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7、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挂名股东免责协议隐形股东协议范本
挂名股东免责协议隐形股东协议范本背景在一些公司及企业中,为了满足法律或商业要求,存在着挂名股东的情况。
挂名股东指的是某个人或实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持有股份,但实际股权控制和经济利益归属于其他人。
这种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实际股东的利益,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然而,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权益划分和责任约定应当明确,避免可能的纠纷和不良后果。
因此,签订一份挂名股东免责协议也是必要的。
目的协议内容1. 定义•挂名股东:指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股份,但实际股权控制和经济利益归属于其他人的个人或实体。
•实际股东:指实际享有股权控制和经济利益的个人或实体。
•公司:指拥有股东组成的企业或组织,也称为“被授权公司”。
2. 股东身份确认•根据公司的要求,挂名股东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联系明、住质证明等。
•挂名股东应保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股权控制和分配•挂名股东在享有股东身份的同时,应将其股权控制和经济利益归属于实际股东。
•挂名股东同意根据实际股东的指示行事,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或转让所持股权等。
4. 业务运作•挂名股东同意按照公司的要求,为实际股东提供必要的合法、合规的业务运作服务。
•挂名股东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税收法规、公司治理规定等。
5. 信息保密•挂名股东应保护实际股东的商业秘密和其他敏感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挂名股东同意就其获悉的任何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即使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6. 纠纷解决•任何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协议生效与终止1.双方共同协商终止本协议;2.实际股东通过正式渠道将其股份转让或出售给第三方。
其他约定•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_________ 培训学校聘请_________ 籍_________ (外文姓名)________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_______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
(另附2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 至________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 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
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
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a 、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b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
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
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仲裁: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在_________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______ 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
聘方(签章)_________受聘方(签章)_________签订时间:年月日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
(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
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
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
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鉴证方:鉴证机关:地址:邮编:电话:法人代表:代表:经办人:日期:年月日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挂名股东,干股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股东必看)一、干股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干股”是一种俗称,干股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的股东。
(一)干股股东的表现形式1.不登记注册的影子股东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及一些不愿公开身份,但却掌控公司资源,或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采取不投入出资而占有公司股权。
其所占有股权的出资并未体现在公司登记备案的工商材料中,也未体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而是以他人名义占有公司股权,或干脆用另外的文字载体、口头协议等约定享受企业收益。
这种股权被人通俗地称为“干股”。
2.登记注册的干股股东与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相对应,有一些自然人或法人虽未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却通过种种方式登记为公司股东,并取得了公司向股东颁发的出资证明,也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参与公司的管理及利润分配。
这种不出资但却取得股东资格的民事主体也被人称为“干股”股东。
在实践中,这种干股的表现形式较为多样,其存在的基础大致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因腐败而产生;其二是因交易而产生。
(二)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1.影子股东的法律责任影子股东的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公开登记。
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同,其股东资格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一些在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过程中发挥重大作用,通过不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都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保护股东资格的名义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
对于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疑是“权力股”,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行为。
如果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受到刑罚的制裁;如果违反了党纪、政纪,则要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登记注册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开股东身份干股的存在基础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对于因腐败而产生的于股股东,如上所述要承担其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对于因交易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其交易的形式不尽相同,导致法律责任不尽相同。
如对于掌控公司运营资源或对公司设立或运作有重大贡献,取得公司股权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更趋近于《民法》的赠与行为,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意思自治行为;对于因违法交易行为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当然不会保护其股东资格,同时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须说明的是,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允许法人或自然人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为出资,因以上出资取得干股的股东资格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二、挂名股东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挂名股东是指在工商登记或公司股东记载材料中的股东,虽然具备法律所要求取得股东资格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的股权实际为他人出资,从而缺乏出资实质要件的名义股东。
(一)挂名股东的表现形式1.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根据实际出资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由于自己的身份受到有关法规、政策的限制不宜公开,而借用他人身份设立公司,如在《公司法》修订前的实质一人公司却登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股东的大多属此种情况;二是实际出资人出于其他原因不愿公开身份而借用他人名义开设公司。
在实践中,被借名者大多是亲属、朋友或者在管理、产权等方面有关联的自然人与法人单位。
2.约定挂名的股东这种形式大都出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为规避税收、规避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规定等不同原因,约定在股权转让后不办理工商登记,从而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及股东名册上转让方成了挂名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