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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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制度

为落实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1条、公司招聘使用人员时,年龄必须满十八周岁,尽量不使用未成年工,严禁使用童工。

第2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如重物的搬运、土石方作业

等。

第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4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如有毒有害气

体作业、土石方作业、风钻、焊接作业等。怀孕七个月

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5条、女职工生育享受六个月(180天)的产假。

第6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

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企业消除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制度

为保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尘措施。

本企业生产过程中接触较多的是水泥尘,主要工种是混凝土搅拌机司机、水泥上料工、搬运工等。尘源点主要是向料斗(池)加料时飞起的粉尘和搅拌机料斗向拌筒中倒料时,从进料口、出料口飞起的粉尘。为此,一是在拌筒出料口安装活动胶皮护罩,挡住粉尘外扬;二是在拌筒上方安装吸尘罩,将拌筒进料口飞起的粉尘吸走。

二、防弧光、红外线、紫外线辐射措施。

本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弧光辐射、红外线、紫外线的工种是电焊工和气焊工。为了保护眼睛不受电弧的伤害,焊接时必须使用镀有特制防护眼睛片的面罩。为防止弧光灼伤皮肤,焊工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好手套和鞋盖等,同时尽量在通风良好的场所进行电焊作业工作。

三、防止振动危害措施。

本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振动危害的工种是打桩机司机、

推土机司机等。主要措施一是改革生产工艺,尽量控制和减轻振动源;二是搞好隔振工作,即是在振源与需要防振的设备之间,安装具有弹性性能的隔振装置,使振源产生的大部分振动被隔振装置所吸收。

四、防暑降温措施。

夏季施工中,要搞好防暑降温工作,除了在饮食上采取措施外,各工地要配置一定的人丹、十滴水、藿香正气水等防暑药品,若发现人员中暑,要立即抢救。

对于存在职业危害的主要工种,实行定期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

企业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

为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措施,以促进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文明施工。

第1条项目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时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2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时,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之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第3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时,夜间尽量不进行作业,特殊需要时,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开具证明。

第4条项目施工中,现场与公路交接处要注意卫生,下雨天施工时要有防范措施,防止淤泥流入公路。要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第5条在没有符合规定的装置时,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6条禁止将有毒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第7条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企业安全生产分包联营队伍管理制度

第1条分包、联营队伍的选用。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存在生产分包或需用联营队伍时,所选用的单位应尽量是本专业的施工队伍,且有连续三年从事本专业的施工经验和业绩。

第2条凡符合条件的分包、联营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先进行

安全教育,教育内容:

1、施工安全基本知识教育;

2、安全法规教育;

3、安全操作规程教育;

4、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教育。

第3条教育时间:集中教育不少于10小时,总计教育不少于30小时。

第4条对分包、联营队伍的管理适用于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对

于分包、联营人员出现的事故,对使用单位的责任人处理依照公司伤亡事故处罚办法执行。

第5条对分包、联营队伍进入现场后,住宿、生活,均按照公司

施工现场文明规范化管理标准执行。

第6条分包、联营单位必须同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具体工作

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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