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相关规定撤销权,催告权,代理权,表见代理权不正确的
民法典 买卖合同篇
民法典买卖合同篇买卖合同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篇章,其中包含了许多历史上真实存在的案例和条款。
下面我将为您介绍买卖合同篇的相关内容。
一、买卖合同的基本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其拥有的物品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基本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债权人代位等方面。
其中,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物品、数量、质量、价款等。
合同的履行需要遵守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合同的变更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合同的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且需要得到原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债权人代位是指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可以拒绝接受第三人的履行。
二、买卖合同的特殊规定买卖合同的特殊规定包括约定的权利义务、风险转移、担保、违约责任等方面。
其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如买方有权检验物品的质量和数量,卖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物品等。
风险转移是指物品的损失或毁损由哪一方承担,一般是在交付时转移。
担保是指为保证债务履行而提供的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保证等。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后果,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三、买卖合同的解除和撤销买卖合同的解除和撤销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某些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履行。
其中,解除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效力。
撤销是指当事人因为合同存在瑕疵,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的解除和撤销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且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以上是买卖合同篇的相关内容,其中包含了买卖合同的基本规定、特殊规定以及解除和撤销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为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买卖合同纠纷民法典法条
买卖合同纠纷民法典法条一、引言买卖合同纠纷是在商业交易中常见的法律纠纷类型之一。
买卖合同作为双方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对于买卖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各种问题,如合同不明确、履行不到位等,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为此,民法典中明确了一系列法条,以解决买卖合同纠纷。
二、买卖合同成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相互合意: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达成合意;2.交付标的物:卖方将标的物置于买方处,或者买方将价款提供给卖方;3.标的物确定:标的物应当在数量、质量方面明确,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如果买卖合同没有满足上述条件,即使双方签订了合同,该合同也无效。
三、买卖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当买卖合同出现纠纷时,纠纷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协商解决: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协商解决是解决纠纷的最简便灵活的方式,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达成一致意见,以解决纠纷,并在协商解决的过程中保护各自的权益。
2.起诉法院: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双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根据买卖合同的条款、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纠纷进行裁决。
法院将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当买卖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方应当履行义务,如果无法履行或者履行义务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应当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2.违约责任的程度: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违约金或者利息;3.违约责任的免责:如果违约因素是不可抗力或者对方的原因导致,那么违约方可以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
五、买卖合同保证责任买卖合同中的保证责任是指卖方对标的物的质量、履行义务和服务的保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责任包括以下内容:1.对标的物质量的保证:卖方对标的物的质量和功能提供保证,保证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并且能够正常使用;2.履行义务的保证:卖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3.服务的保证:如果合同约定了相关服务,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并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民法典对法中的买卖的规定与保护原则
民法典对法中的买卖的规定与保护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买卖交易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经济行为之一。
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法律将买卖行为纳入了民法典的范畴,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保护原则。
本文将分析民法典对法中对买卖的规定以及买卖交易中的保护原则。
一、买卖规定民法典对买卖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首先,买卖应当是买方出钱,卖方出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合同。
这一规定确保了交易的基本性质和流程。
其次,买卖合同应当是自愿的、平等的协议。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进行交易时应当自主决定,并且不存在强迫、欺诈等违反平等原则的行为。
此外,买卖合同应当具备法定的成立条件,如合同双方的行为能力、合同目的的合法性等。
买卖规定的制定有助于规范买卖交易的行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也为合同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保护原则民法典对买卖交易中的保护原则也予以了明确规定,以确保交易双方的利益和平等地位。
首先,保护买方的利益是买卖交易保护的核心。
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数量和性能,并保证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
如果卖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退货、赔偿等。
此外,法律还对商品质量的保证期、退换货事宜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买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买卖交易中,法律对卖方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例如,在商品交付前,卖方应保管和妥善保护商品,并承担商品的保险责任。
此外,卖方还有义务向买方提供商品的必要信息和使用说明。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卖方在交易中诚实守信,并为买方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相对效力原则对买卖交易进行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获得不当利益。
相对效力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在实际操作中,买卖交易往往涉及到大量的法律规定和细节,其中包括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价格的确定、所有权的转移等。
买卖合同相关规定撤销权,催告权,代理权,表见代理权不正确的
篇一:例题【例题·多选题】根据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代理的有( abcd)。
a.行纪行为b.居间行为c.代人保管物品d.寄售? 【例题·多选题】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
? 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 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答案】bd【例题·多选题】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无权代理的(bd )。
a.甲公司法代表人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b.乙冒用同学名义领取了同学的薪水并据为己有c.丙以其朋友名义给朋友暗恋的女孩写情书d.某推销员谎称丁的邻居订购了一套健身设备,要求丁代收,丁信以为真,代邻居收下了该套设备并付款选项a属于代表行为,不是代理行为;选项c中写情书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涉及代理【例题·单选题】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
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 )。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例题·多选题】2013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
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
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
”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买卖行为无效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答案】bd【解析】(1)选项ab:乙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乙并非相对人,根本无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丙也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甲有追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民法典中有关买卖合同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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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表见代理所的构成及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所的构成及法律后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贸易活动的⽇益活跃,各类经济纠纷也随之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各种新类型的案件以及很多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
有很多民事、经济纠纷中都涉及到代理⼈的代理⾏为是否有法律效⼒、本⼈(被代理⼈)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那么表见代理所的构成及法律后果?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1、须⾏为⼈⽆代理权成⽴表见代理的第⼀要件是⾏为⼈⽆代理权。
所说⽆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为时⽆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为⽆代理权。
如果代理⼈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相信⾏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要件是以⾏为⼈与被代理⼈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
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以使相对⼈相信⾏为⼈有代理权,应依⼀般交易情况⽽定。
通常情况下,⾏为⼈持有被代理⼈发出的证明⽂件,如被代理⼈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向相对⼈所作法⼈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对上述客观依据,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相对⼈负有举证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他⼈的介绍信、合同专⽤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签订合同的,⼀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被代理⼈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
对于借⽤他⼈介绍信、合同专⽤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签订的合同,⼀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与借⽤⼈对⽆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须相对⼈为善意且⽆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不知⾏为⼈所为的⾏为系⽆权代理⾏为。
如果相对⼈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为⽆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
《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相对⼈知道⾏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还与⾏为⼈实施民事⾏为给他⼈造成损害的,由相对⼈和⾏为⼈负连带责任。
民法典实行后销售合同的规定
一、买卖合同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一规定明确了买卖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即标的物的转移和价款的支付。
二、买卖合同条款《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
这些条款是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三、无权处分效力《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出卖人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四、出卖人基本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的基本义务,即确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能够顺利转移给买受人。
五、知识产权归属《民法典》第六百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这一规定明确了知识产权在买卖合同中的归属问题,有助于减少买卖双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
六、标的物交付期限《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这一规定明确了标的物交付期限的约定方式,有助于规范买卖双方在交付期限方面的权利义务。
七、后合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后合同义务的性质和法律责任,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和当事人权益。
总之,《民法典》实行后,销售合同的规定更加明确、规范,有助于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民法典:买卖合同(全文)
民法典:买卖合同(全文)展开全文民法典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七十四条
法条原⽂ 第七⼗四条 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撤销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法条⽂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撤销权制度。
⼀、撤销权的概念及其特点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放弃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这种⾏为。
撤销权⼜称废罢诉权。
例如,某甲⽋某⼄债⽆⼒偿还,但甲还有其他财产如汽车等,本来可以⽤这些财产抵债,但甲将这些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给丙或者⽆偿送给丙,丙也知道这情况,那么⼄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甲的⾏为。
撤销权作为债权法的权利,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债权⼈⾏使撤销权,可请求因债务⼈的⾏为⽽获得利益的第三⼈返还财产,从⽽恢复债务⼈的责任财产的原状。
另⼀⽅⾯,撤销权的主要⽬的乃是撤销债务⼈与第三⼈的民事⾏为为内容,当然撤销权的主要⽬的乃是撤销民事⾏为,⽽返还财产只是因⾏为的撤销所产⽣的后果。
⼆、撤销权⾏使的构成要件 撤销权的⾏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债务⼈实施了⼀定的有害于债权⼈的债权的⾏为,才能使债权⼈⾏使撤销权或称诈害⾏为。
这种⾏为主要是处分财产的⾏为,⽽这种处分主要是法律上的处分处分。
主要有放弃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债务⼈的处分⾏为必须已经成⽴或⽣效,其财产将要或已经发⽣了移转,由于这种移转,使债务⼈已不具有⾜够的资产清偿对债权⼈的债务,明显有害于债权,债权⼈才能⾏使撤销权。
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与第三⼈具有恶意,即明知⾏为有害于债权⽽仍为之。
⼀⽅⾯,债务⼈必须具有恶意。
江苏省高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一、买卖合同的订立(一)买卖合同订立中出现争议的主要类型与特点当事人之间就买卖合同订立中出现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合同主体的争议。
买卖行为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市场主体或因考虑交易的便捷、或因法律意识的淡薄,或因内部管理的不规范,在买卖合同的订立中多有通过口头方式,或者虽然有书面合同,但书面合同是业务员、经办人、代理人订立而在文本中缺乏明确的授权,或书面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指示相对方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或指示第三人向相对方履行,相对方对此未保留相应证据。
前述情况下,双方如就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往往对于谁是买卖合同的主体发生争议。
如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时仅有买方工作人员在收货凭证上签名、卖方主张货款时,买方以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有关人员的签名不能代表买方等抗辩,导致双方对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发生争议。
又如在双方虽订有书面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方参与了合同的履行收取货物,卖方主张货款时,买方往往以虽然订有书面合同,但合同并不履行,收货方与其无关,其不是合同的实际买方面抗辩,此时则出现谁系买卖合同的买方的争议,即第三方究竟是代买方收货,还是和订立合同的买方共同构成实际买受人作为合同的一方,或者独立于原书面合同的买方和卖方实际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2、对于合同成立与否的争议。
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主张权利一方据以诉讼的依据,往往仅仅是收货单、结算单、对帐函、债仅确认书等,此时相对方往往以合同关系未成立作为抗辩理由,双方就合同成立与否发生争议。
在虽有书面合同,但合同系当事人采取传真方式订立,且未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事后对未对以传真订立合同事项进行确认,主张权利一方以传真件作为主张合同权利的论据时,相对方往往以未和双方通过传真订立合同等抗辩,导致双方对合同成立与否发生争议。
在虽然订立书面合同,但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在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主张权利时,相对方往往以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未成就,双方之间合同未成立作为抗辩理由,由此双方就合同成立与否发生争议。
51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2005年)51.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答案:ABD考点:法人机关。
详解: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
而法人机关则是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其不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
A正确。
法人的机关因法人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法人机关是由法人的权利机关、法人的执行机关和法人的监督机关三部分组成,而监督机关不是必设机关。
D项正确。
C项错误。
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其以捐助的一定财产为基础,以一定的捐助行为成立条件,其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据此,B项正确。
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己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答案:AD考点:孳息、物的组成部分详解:本题考察孳息和物的组成部分的区别。
民法上的物必须是独为一体,即能够单独满足人们的需要。
如果不能单独用于交易,不为民法上的物。
因此,AD属于法定孳息。
BC如果与原物脱离才构成孳息,否则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还不是独立的物,当然更不是孽息。
评论:孽息是独立的物,物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物,而是原物的一部分。
这个区别是解题的关键。
53.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
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追认权B.丙有催告权C.丙有撤销权D.构成表见代理答案:ABC考点: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详解:《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撤销权纠纷的处理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撤销权纠纷的处理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和权利的行为危害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在民法理论上有的又称之为废罢权诉权。
审理此类案件应该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正确掌握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撤销权是我国《合同法》新规定的一种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要正确区分该撤销权与《民法通则》中的撤销权的区别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除规定了和《民法通则》相同的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外,还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纳入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民法典买卖合同适用撤销权吗
民法典买卖合同适⽤撤销权吗买卖合同是进⾏买卖交易时,由出卖⼈和买受⼈签订的合同。
买卖合同要约定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交付期限等的内容,并且要约定双⽅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民法典买卖合同能不能适⽤撤销权?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买卖合同适⽤撤销权吗民法典规定,撤销权是合同当事⼈的权利之⼀,所以买卖合同适⽤撤销权的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七条【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为⼈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条【以欺诈⼿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九条【受第三⼈欺诈的民事法律⾏为的效⼒】第三⼈实施欺诈⾏为,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为的,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重⼤误解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九⼗⽇内没有⾏使撤销权;(⼆)当事⼈受胁迫,⾃胁迫⾏为终⽌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三)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民事法律⾏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卖⽅逾期交货,买⽅能拒收吗卖⽅逾期交货买⽅可拒收货物事实上,卖⽅逾期交货,就是违约,⽽买⽅拒收货物的,就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因⽽,在买卖合同中,买⽅需要履⾏交付款项的义务,⽽卖⽅具有按时交货的义务。
如果卖⽅没有按时交货的,即构成违约,买⽅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损失赔偿。
也就是说,卖⽅逾期交货的,买⽅可以拒收货物,如因此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实践中,认定卖⽅逾期交货的⽅法:1、合同中有约定交货⽇期的,以合同约定的为准。
2024版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2024版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解释适用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第二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以合同的约定为基础,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判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尊重合同自由原则,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充分考虑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
第六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注重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
第七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禁止滥用合同权利。
第八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九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认定合同的效力。
第十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等事宜。
第十一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三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的担保问题。
第十四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的履行问题。
第十五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的解释问题。
第十六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的证明问题。
第十七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的涉外问题。
第十九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处理合同的仲裁问题。
第二十条本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通用知识》考点强化练习《民法》(2020年含答案)_8
《通用知识》考点强化练习《民法》(2021年含答案)事业单位招聘题库大纲考点高频考题:1、单选题某天深夜,骑车人甲不慎掉入修路挖的坑里,造成车坏人伤,此坑周围无栅栏围住也未安置红灯。
后来查明,该坑是某修路队雇用的王某所挖。
甲的损失_____A: 应由某修路队承担B: 应由王某承担C: 应由某修路队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D: 应由某修路队与王某分担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解析: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多选题A小区王某等住户因车位问题与该小区的开发商B公司发生争议。
B公司与王某等住户的购房合同规定:B公司将为本楼住户提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
但王某等住户搬进小区后,发现B公司已将该楼50多套房连同地下停车场卖给了C公司。
C公司明确表示,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仅供本楼本单位的职工使用,其他住户要停车必须按每天15元的标准缴费。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地下停车场属于业主共有部分,B公司无权转让B: 王某等住户可以根据其与B公司的购房合同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C: 王某等住户有权无偿使用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D: C公司是地下停车场的新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停车场的使用方式参考答案: BD本题解释:【答案】BD。
解析:《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据此,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并不因住户购买楼上的楼房就当然取得,即地下停车场属于专有部分。
B公司有权转让,C公司合法受让地下停车场,作为新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停车场的使用方式。
王某等住户可以根据其与B公司的购房合同追究B 公司的违约责任。
3、多选题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
民法典对法中的买卖的规定
民法典对法中的买卖的规定买卖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交易形式,它贯穿了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
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我国的民法典对买卖行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民法典关于买卖的规定入手,分析买卖的定义、要素、效力以及相关的责任和保障措施等方面。
一、买卖的定义和要素买卖是指一个人将所有权转移给另外一个人,而另外一个人则支付相应的价款。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买卖的要素,包括买卖主体、买卖标的和交付。
1. 买卖主体:买卖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民法典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进行买卖活动,并予以保护。
2. 买卖标的:买卖标的是指交易双方所约定的交易物品或者服务。
交易物品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所有权等。
而交易服务则包括劳务、咨询等。
3. 交付:交付是指买卖标的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过程。
交付可以通过实际交付、交付凭证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二、买卖的效力买卖行为的效力取决于其符合法律的规定与否。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买卖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效力即产生:1. 买卖是以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的。
这意味着双方必须真实地表达其意愿,并不得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
2. 买卖的标的是合法的。
交易物或者服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交易无效。
3. 买卖合同要符合形式要求。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些特定类型的合同需要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保证其效力。
三、买卖的责任和保障措施买卖行为中,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责任,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保障。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买卖中的责任和保障措施,包括履行义务、支付价款、保证和担保等。
1. 履行义务:买卖双方都有履行交易义务的责任。
卖方应当向买方交付标的物,买方应当支付价款。
2. 支付价款: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价款。
卖方则应当接受价款,并为标的物提供交付。
3. 保证和担保:买卖行为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对交易标的进行保证或者提供担保。
买方也有责任向卖方明确标的物的有关情况。
买卖中的无效与撤销条件
买卖中的无效与撤销条件一、引言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双方常常需要考虑交易无效和撤销的条件。
这些条件的合理设置对于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买卖中的无效与撤销条件的相关问题,并给出一些建议。
二、买卖中的无效条件1. 违法行为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一方采取了违法行为,例如虚构交易事实、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打击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的诚信和公平。
2. 主观恶意当一方以主观恶意的目的签订合同,对方可以要求合同无效。
例如,买家故意订立合同后故意拖欠货款,或者卖方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商品,目的是误导买家等。
此类情况下,法律应当支持受害方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补偿。
3. 约束力不明有些合同条款可能含糊不清,无法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
这样的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各项条款,并保证其合法有效性。
三、买卖中的撤销条件1. 履行失败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的义务,对方有权要求合同撤销。
例如,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或者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的义务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此时应当依法处理。
2. 违反重要约定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中的重要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例如,卖方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却故意隐瞒,导致买方无法使用商品。
3. 合同解除协议有些合同可能事先约定了解除的条件。
当条件满足时,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使其无效。
例如,当买方发现卖方故意伪造商品来源证明时,可以根据合同解除协议撤销合同。
四、建议和总结在买卖中的无效与撤销条件中,法律应当对违法行为和恶意行为给予严厉制裁,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同时,合同的条款应当明确约定,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对于出现履行失败或违反重要约定等情况,受害方应当及时采取行动,请求合同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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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相关规定撤销权,催告权,代理权,表见代理权不正确的篇一:例题【例题·多选题】根据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代理的有(aBcd)。
a.行纪行为B.居间行为c.代人保管物品d.寄售?【例题·多选题】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答案】Bd【例题·多选题】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无权代理的(Bd)。
a.甲公司法代表人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B.乙冒用同学名义领取了同学的薪水并据为己有c.丙以其朋友名义给朋友暗恋的女孩写情书d.某推销员谎称丁的邻居订购了一套健身设备,要求丁代收,丁信以为真,代邻居收下了该套设备并付款选项a属于代表行为,不是代理行为;选项c中写情书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涉及代理【例题·单选题】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
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例题·多选题】20XX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
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
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
”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买卖行为无效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答案】Bd【解析】(1)选项aB:乙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乙并非相对人,根本无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丙也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甲有追认权。
?【例题·多选题】乙以甲公司的名义采取下列方式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法律效果归属于甲公司的有(cd)。
?a、乙使用偷盗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丙公司订立的合同?B、乙使用伪造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丁公司订立的合同?c、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超越甲公司授权范围与善意的戊公司订立的合同?d、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在代理权终止后,与善意的庚公司订立的合同?【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机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d)。
?a、乙公司有权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B、乙公司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时,甲公司有权基于表见代理要求乙公司履行买卖合同?c、乙公司基于表见代理要求甲公司履行买卖合同时,甲公司可以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d、乙公司基于表见代理要求甲公司履行买卖合同时,甲公司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答案】ad?【解析】(1)选项aB: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2)选项cd: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例题】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
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有追认权B、丙有催告权?c、乙有撤销权d、构成表见代理?【答案】aB?【解析】(1)选项aB:行为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2)选项c: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丙而非乙)有撤销的权利;(3)选项d:丙不是在“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机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
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B.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乙公司付款?c.张某代理签订购买液晶电视机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d.若乙公司知道张某无权代理还与其签订合同,给甲公司造成损害的,由乙公司和张某负连带责任?Bcd?20XX年4月1日,甲(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手机出租给乙,租期为月1日,乙将手机作价5000元卖给丙,丙付款后,乙向丙交付了手机。
?在本题中:(1)乙作为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对该手机有权占有,但无权处分;?(2)丙在取得该手机时,首先推定丙为善意,除非权利人甲能够提出反证;?(3)受让人丙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支付了合理对价而且手机已经交付,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该手机的所有权;(4)由于甲已经丧失了手机的所有权,甲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5)丙应当向乙支付5000元的价款,而不能基于乙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6)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乙返还5000元的不当得利,但无权要求乙返还手机;?(7)丙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原始取得),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因此,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与此无关。
?单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d)。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例题】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
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
2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
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
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有此受到的损失?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答案解析:a,根据《物权法》明确规定地役权合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A项正确。
?【例题】李某父子俩共同生活。
20XX年秋天,李某父子外出,需要一个月后才能回家。
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
李某的邻居王某见李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难以经受台风袭击。
于是就花钱请人对李家的房子进行了加固,共花费了1000元。
但台风过后,李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
王某(ad)?a、所做的行为是无因管理?B、所做的行为是受托行为?c、无权请求李某父子偿还所支出的费用?d、有权请求李某父子偿还所支出?【例题】李某的一头牛走失,被刘某发现。
刘某将牛牵回家关进自家的牛棚,准备第二天再寻失主。
但当晚牛棚倒塌,将牛压死,刘某将牛肉出售,得款200元,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a、李某有权要求刘某偿还卖牛肉款200元B、李某有义务偿付刘某支出的必要费用c、李某有权要求刘某赔偿损失d、李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例题.单选】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份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a.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B.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c.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甲公司负补充责任d.该合同无效,甲公司和分公司均不承担民事责任?篇二:经济法(20XX)第2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课后作业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课后作业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代理与委托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代理和委托一样,受托人(代理人)既可以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B.委托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c.在代理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按照委托处理d.代理和委托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2.甲、乙、丙、丁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相关规定,下列各项,关于甲、乙、丙、丁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甲订立的遗嘱,有效B.乙购买价值5元的削笔刀,有效c.丙接受赠与、奖励等纯获益的行为,有效d.丁订立《合同法》规定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效力待定3.甲为腾飞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对外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20XX年12月31日,甲离开腾飞公司,腾飞公司当日即通知供货商翔风公司,甲已经离职的事实。
20XX年2月15日,甲持盖有腾飞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与翔风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各项表述不正确的是()。
a.翔风公司不享有撤销权B.翔风公司可以基于表见代理,主张该合同有效c.在腾飞公司追认前,翔风公司可以催告腾飞公司在1个月内进行追认d.腾飞公司一旦拒绝追认,则该合同归于无效4.20XX年1月1日,甲被汽车撞伤,但不知具体加害人为谁;20XX 年1月7日,甲被确诊为脑震荡;20XX年3月1日,甲病愈出院;20XX年3月1日,甲得知当年撞伤自己的是乙。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对乙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起算。
a.20XX年1月1日B.20XX年1月7日c.20XX年3月1日d.20XX年3月1日5.20XX年1月1日,甲欠乙的20万元债务到期,但甲未按期偿还,乙忙于事务亦未向甲主张债权。
20XX年7月20日,乙出差遭遇泥石流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享有胜诉权的最后日期为()。
a.20XX年1月1日B.20XX年7月20日c.20XX年1月21日d.20XX年7月20日6.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不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单方行为都是无效的B.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c.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因为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所以即使没有损害国家的利益,该合同也是无效的d.因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虽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但是损害了第三人利益的,为无效合同7.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