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珠海市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珠财工[2009]5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9

【实施日期】2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珠财工〔2009〕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是指用于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开发利用以及农村节能减排等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政策由市财政局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由市建筑节能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公益性、示范性、创新性、服务性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来源、重点扶持的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来源: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金融机构用于可再生能源建设的信贷资金;

(三)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四)社会捐助及其他用于可再生能源建设补助的资金。

第六条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以下领域:

(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

(二)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三)地表水丰富区域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四)沿海区域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五)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六)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领域。

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可以根据本市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适时予以调整。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