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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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有关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抽样对象、抽样方法、抽样人员的要求、抽样方式、抽样设备和器具的要求、抽样记录和报告要求等。

具体内容如下:
1. 抽样对象:对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包括生产、流通、销售、餐饮业等环节的食品。

2. 抽样方法:根据食品的性质和特点,采取合适的抽样方法,确保代表性和公正性。

3. 抽样人员的要求:抽样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证书。

4. 抽样方式:可以采取现场抽样、委托抽样和监督抽样等方式进行抽样,确保抽样过程公正、客观和可追溯。

5. 抽样设备和器具的要求:抽样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抽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抽样记录和报告要求:抽样过程必须详细记录,包括抽样地点、时间、样品数量等信息,并生成相关的抽样报告,确保抽样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保证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管,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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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

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

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抽样单位在食用农产品抽样时,除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常规开展抽样任务外,要把握以下流程及要点:一、行政监管人员抽样注意事项(一)事前准备:市场监管部门自行抽样,应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

监管人员应熟悉抽样过程规范和取样技术要求,带好相关抽样文书和抽样设备(容器工具等),需要冷藏及低温保存的样品,应该配备冷冻车辆或者车载冰箱。

监管部门也可邀请相关抽检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抽取样品。

监管部门配合受委托承检机构抽样的,可结合检查计划,和机构协商确定抽样时间、线路和“双随机”抽样食品单位、品种等。

(二)事中检查:现场抽样时,监管人员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证照齐全。

同时检查抽样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等。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监管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检查发现销售者无证照,或者进货查验、进货凭证不齐,同时销售食用农产品存在问题隐患的,可在依法查处同时,进行执法抽样检验。

二、检验机构抽样前准备(一)对接监管部门。

根据委托方要求,检验机构抽样人员要制定详细的抽样计划,并告知抽样辖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陪同监管人员。

抽样计划需明确抽样的品种、批次数量、抽样时间段等。

根据日常抽样速度确定辖区里本次任务的抽样主体数量,并预留几家抽样主体防止出现被抽样单位无样品、无合法资质等情况的出现。

(-)细化过程要求。

明确抽样计划后,及时对接辖区监管人员,进一步细化线路、时间及注意事项等,并明确监管靶向:如辖区内有大型农贸市场是否需要增加抽样品种,辖区内经营主体连续出现不合格信息等。

(三)确定抽样路线。

确定完计划后,要沟通记录陪同监管人员的行程安排,如明确是否基层所或抽样地碰头,事前是否开会协商抽样靶向,中午是否休息、如何就餐等。

三、抽样时关注事项(一)确认同行人员数量。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制定依据】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等抽检工作的核查处置工作。

【适用范围】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不合格食品,系指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复用餐饮具、食用农产品,下同)抽样检验,且对其检验报告作出明确不合格结论,即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等的食品。

问题食品,系指风险监测工作中经检测分析,判定食品存在风险的食品。

【不合格食品、问题食品定义】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核查处置,系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不合格(问题)食品进行处置及其生产经营者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内容包括检验报告送达、不合格(问题)食品控制、复检及异议处理、原因排查、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整改复查、信息发布等。

核查处置工作是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问题)报告后依法开展的一系列执法活动,包括督促或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也包括监管部门依职权开展的控制风险、查找原因、问题整改、行政处罚、源头追溯、信息公开等工作。

监督抽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以排查风险为目的,对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评价性抽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抽样检验,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活动。

在评价性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处置与监督抽检做法相同。

食用农产品抽样要求

食用农产品抽样要求

食用农产品抽样要求1 批次确定1.1 在食品销售环节抽样时,应在同一货架或摊位抽取同一产地、同一生产商(供应商)、同一种类、同一生产日期(进货日期)、同一码放堆(或同一池/缸等)、同一等级的样品,即视为同一批次样品。

抽样时应视情况分层、分方向抽取样品,按下列情形分别确定为同一个抽样批次:--- 带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以标识的生产者、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一致的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 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含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肉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下同)的,以合格证明文件标注的食用农产品名称、种植养殖生产者、开具日期等信息认定同一批次样品;--- 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但能提供供货者的销售凭证、采购协议等溯源凭证的,以销售凭证、采购协议等标注的食用农产品名称、种植养殖生产者、开具日期等信息认定同一批次样品;--- 现场不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及其他溯源凭证的简易包装或散装的,以同一产地、生产者或进货商,同一生产日期或进货日期的同一种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

1.2 在餐饮服务环节抽样时,应将来自同一时间、同一供应商、同一产地、同一种类、同一生产日期或购进日期、同一种类、相同等级(如有时)产品视为同一批次样品。

2 抽样2.1 畜禽肉及副产品对于包装产品,可打开后将样品对称分切为2份,保留原包装。

对于个体较小的产品,如鸡心等,可不分切,混合后分成2份。

2.2 蔬菜从同一批次中抽取无明显瘀伤、腐烂、长菌或其他表面损伤的蔬菜样品。

除去泥土、黏附物及萎蔫部分。

扎捆的蔬菜应打开,等分为两部分,多捆时分别分成两部分。

2.3 水产品较大个体的水产品应现场沿脊背剖开分割为两部分,分别作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取多个较大个体时应分别沿脊背剖开分割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组合为检验样品(检验时应混合制样),另一部分组合为复检备份样品;对于虾、贝、带鱼等其他无法沿脊背剖开分割的产品,取出足够数量样品,混合或切段混合后采用四分法分样。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12.09
•【字号】鄂市监办食检函〔2020〕57号
•【施行日期】2020.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
经省局研究,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规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流程,明确食用农产品抽检和核查处置工作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严格落实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要求。

各地市场监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实施细则,在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中,及时主动做好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风险
控制和核查处置工作。

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抽检和核查处置可能涉及到多地、多部门、多层级,要积极做好相互配合,协调沟通,信息通报等工作。

各单位将文件落实情况于12月31日前报省局食品抽检处。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

2024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工作方案

2024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工作方案

2024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工作方案____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食用农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消费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为了保障食用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定期对市场上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监测。

本方案旨在制定____年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工作方案,确保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1. 提高食用农产品的合格率和优良率。

2. 发现和查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

3. 完善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制度,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三、工作内容1. 制定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计划根据食用农产品的品种和市场需求,制定每个季度的抽检监测计划。

计划应包括品种、样本数量、抽检地点和时间等详细内容。

同时,应根据不同的农产品特点确定相应的检测项目和标准。

2. 组织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1) 抽样方法:采用分层、随机、等概率的方式进行抽样,确保样本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2) 抽样地点:选择全市范围内的农贸市场、超市、批发市场、农产品生产基地等相关场所进行抽检。

根据计划确定每个地点的抽检数量。

(3) 抽检方式:实施现场抽样,抽检人员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抽样,确保样品的真实性。

(4) 样品保存:采用合适的方式和环境保存样品,确保样品的原样性。

(5) 抽检记录:对每个被抽检样品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样品信息、抽样地点和时间、抽样人员等。

3. 实施食用农产品检测(1) 检测项目: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和市场需求,确定适宜的检测项目,包括化学成分、重金属、农药残留、微生物指标等。

(2) 检测方法: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3) 检测机构: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食品检测机构进行食用农产品的检测,保证检测结果的可信度。

4. 处理不合格产品对检测出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依法处理和追责。

同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企业,要求其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保障消费者权益,防止不合格产品上市流通。

农村食品安全抽验管理制度

农村食品安全抽验管理制度

农村食品安全抽验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地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抽验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食品安全抽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抽验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

三、抽验范围与频率1. 抽验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

2. 抽验频率应根据农产品生产季节、市场需求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确保全年覆盖关键时期和重点品种。

四、抽验程序1. 制定年度抽验计划,明确抽验品种、数量、时间和方法。

2. 抽验样品应随机抽取,确保抽样的代表性和公正性。

3. 样品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应准确、可靠。

五、抽验结果处理1. 抽验结果应及时通知被抽验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2.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应立即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 对于连续多次抽验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增加抽验频次,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六、信息记录与档案管理1. 建立食品安全抽验档案,详细记录抽验过程、检测结果和处理措施。

2. 抽验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询和审计。

七、监督管理1. 农业农村部门应定期对抽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抽验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对于抽验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以上级规定为准。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2020)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2020)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1月30日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作出以下规定:第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

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

第二条现场抽样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条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告知确认,可采取拍照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备份进行记录。

第四条现场封样时,抽样人员应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防拆封措施。

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样品封条上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五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食用农产品名称(有俗称的应标明俗称)、产地(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是否具有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抽样批次等。

在集中交易市场抽样的,应当记录销售者的摊位号码等信息。

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抽样文书上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带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以标识的生产者、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一致的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简易包装或散装的食用农产品,以同一产地、生产者或进货商,同一生产日期或进货日期的同一种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解读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解读

法规·解读RegulationsIII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公布《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以下称《规定》)。

现就《规定》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不断加大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检力度,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及时核查处置,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食用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差异较大,基层普遍反映存在不合格产品追溯难、备样保存难、核查处置难等一些难点问题。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主体责任,促进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控制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总局在实地调研、广泛征求各有关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属性、行业发展水平、监管制度等特点,起草并印发《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推动“检管结合”。

明确监管人员可自行抽样或参与抽样。

现场抽样时,监管人员可对抽样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履行法律义务、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查处,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形成监管合力。

(二)针对产品特性规范抽样。

一是明确易腐烂变质的食用农产品可进行均质处理,防止因样品腐烂变质无法实现复检。

二是考虑到食用农产品与普通食品的属性特点差异,规范抽样信息采集,明确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批次”概念,以利于有效开展核查处置和追查不合格产品来源。

三是明确食用农产品的备样应按规范冷藏或冷冻储存。

(三)多措并举震慑违法行为。

明确市场监管部门除依法监督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外,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跟踪抽检,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和核查处置信息,将核查处置涉及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加强不合格信息通报。

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种植、养殖环节和进口环节的,由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产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海关通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能力建设,保障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强化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第二章计划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明确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数量、抽样地点和检验项目等。

第六条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综合考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监督检查、舆情监测、事故处置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执行等因素。

第三章抽样第七条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第八条抽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遵守抽样操作规范。

第九条抽样过程中应当记录抽样信息,包括抽样时间、地点、样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信息。

第四章检验与结果报送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和能力,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结果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检验结果应当真实、可靠,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五章复检和异议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复检申请。

第十四条复检工作应当由原检验机构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复检结果应当作为最终检验结果。

第六章核查处置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核查处置,并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核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七章信息发布与法律责任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08•【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8月8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2023版)

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2023版)

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工作,确保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工作。

二、术语定义2.1 食用农产品:指经过农业生产处理,适宜作为人类食品的农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谷物、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

2.2 进货查验:指对从供应商采购而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和确认质量合格的程序。

三、进货查验的程序3.1 供应商选择:采购部门根据公司采购政策和供应商评估体系,选择合格的供应商提供食用农产品。

选择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的信誉度、资质和产品质量。

3.2 进货前查验:采购部门与供应商协商确定食用农产品的交货时间和地点,并安排负责查验的人员到供应商的仓库对商品进行查验。

查验内容包括包装完好性、产品标签、保质期、外观质量等。

3.3 进货时查验:食用农产品到达公司仓库后,仓库管理人员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

查验内容包括货物数量与订单一致性、货物是否受损等。

3.4 抽样检验:根据公司标准抽样方案,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的内容包括理化指标检验、微生物指标检验和农药残留检验等。

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标准的要求。

3.5 不合格品处理:若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仓库管理人员将立即通知采购部门,并按照公司的不合格品处理程序处理。

四、查验记录与报告4.1 进货查验记录:采购部门和仓库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详细的进货查验记录,包括查验日期、商品名称、供应商信息、查验结果等。

记录应当保存在公司档案中,供查阅和追溯使用。

4.2 进货查验报告:采购部门应当根据进货查验记录编制进货查验报告,并及时报送给上级主管部门。

报告内容应包括查验情况、检验结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处理措施等。

五、附件1.进货查验记录表格2.不合格品处理流程图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

2023年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工作方案

2023年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工作方案

2023年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2023年是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节点年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至关重要。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检监测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本方案旨在明确2023年的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1. 增加食用农产品抽检覆盖范围:将抽检范围扩大到主要食用农产品,包括大米、小麦、玉米、豆类、蔬菜、水果等。

2. 提高抽检样品数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抽检样品数量,提高监测效果。

3. 提高抽检合格率: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确保合格农产品占据绝大部分。

4.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和意识。

三、工作措施1. 制定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制定2023年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确保覆盖范围和抽样数量合理。

2. 加强监测设备和人员培训:投入资金购置先进的抽检监测设备,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 完善监测流程和标准:制定完善的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流程和标准,确保监测结果具有可比性和说服力。

4. 加强与农产品生产企业的沟通合作:与农产品生产企业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5.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各类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如媒体宣传、宣传车巡回等,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和意识。

6. 严打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维护食品安全和公共利益。

四、工作重点1. 大米和小麦等主要粮食品种:大米和小麦是我国主要的粮食作物,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民的基本生活和健康,必须重点关注。

2. 蔬菜和水果等常见蔬果品种:蔬菜和水果是人们饮食中必不可少的食物,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需要重点监测。

3. 农产品标准执行情况:加强对农产品执行标准情况的监测,防止农产品标准执行不规范的问题。

进一步加强抽检监测不合格和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通知(最新)

进一步加强抽检监测不合格和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通知(最新)

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力度,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能力逐步提高。

对不合格和问题食品及时跟进核查处置措施,确保产品控制到位、整改复查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落实到位、违法行为处罚到位、成为当前和今后食品安全监管越来越重要的任务。

为深入贯彻“四个最严”的总体要求,更好的贯彻执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现就进一步加强抽检监测不合格和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核查处置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抓紧抓好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靶向性强,风险指向准确。

及时针对这些安全风险强化核查处置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紧要任务,是充分发挥抽检监测作用的必要措施,是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有力手段,更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履行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重大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核查处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此做为监管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理顺内部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合力。

牵头部门主动协调,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监管、稽查和法制等部门各负其责,有效组织核查处置工作,确保在核查处置中产品控制到位、源头追溯到位、原因排查到位、行政处罚到位、整改落实到位。

二、完善措施、深入调查,切实提高经营环节核查处置质量(一)食品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立即督促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下架封存相关批次食品,配合生产企业做好产品召回工作。

(二)对因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等自身原因导致不合格的,要督促经营者及时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并严格依法依程序处罚。

(三)对食品经营者自称能证明进货渠道的,要查阅进货记录等有关资料,检查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等情况,以及提供的进货来源是否真实,并据此采取处置措施。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培训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培训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章抽样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应当记录买样人员 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买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 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被抽样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 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 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递送包装、 样品包装、样品储运条件等进行查验,并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第十九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2年。 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 当承担的义务。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2 名监管人 员参与现场抽样。
第二条 现场抽样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市场 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条 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 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告知确认,可采取拍照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 备份进行记录。
食用农产品概念
01 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
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 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 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 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1. 引言食用农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食物来源之一。

保障食用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对于保障人们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进货环节的监管,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制定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势在必行。

2. 制度目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前经过严格检查和合格评估,以提供给消费者安全、高质量的食品。

3. 查验范围和要求3.1 进货查验范围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适用于各类农产品的进货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水果、蔬菜、畜禽肉类、水产品等。

3.2 进货查验要求- 对农产品进行目视检查,检查是否有病虫害、腐烂变质等问题;- 进行质量抽检,检测农产品是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残留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 核查供应商提供的农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确保农产品的来源和质量可靠。

4. 进货查验程序4.1 进货前准备在进行进货查验前,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制定进货查验计划,明确查验的农产品种类和数量;- 准备查验所需的工具和设备,如手持检测仪器、放大镜等;- 建立相应的查验记录表,记录每一次查验的结果。

4.2 进货查验流程- 收货确认:收货人员在收到农产品时,应仔细核对送货单上的品名、数量和实际到货情况;- 目视检查:对每批农产品进行目视检查,注意观察是否有病虫害、腐烂变质等问题;- 抽样检测:按照抽样方案,对农产品进行抽取样品,使用相应的检测仪器进行质量检测;- 证明核查:核查供应商提供的农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记录整理:将每次进货查验的结果记录在查验记录表上,详细记录查验日期、农产品种类、结果等信息。

5. 不合格处理和整改措施如果进货查验发现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将不合格农产品从库存中剔除,并进行记录;- 通知供应商追溯不合格农产品的来源和原因;- 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以后进货的农产品质量可靠;- 排查本次进货查验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

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

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一、批发市场设置检测室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鼓励零售市场参照批发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自检和送检工作。

二、对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要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三、检验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检测过程严格按照检测技术要求规范操作,确保检测的准确性。

四、根据经营品种的时令性,制定相应的季度(或月)检测计划,重点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检测。

五、抽样原则上在交易高峰前进行,采取“双随机”的原则,随机抽取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随机抽取食用农产品,抽取的样品要当场进行封样编号,并由被抽样对象签字确认。

六、抽样结束后要及时开展检测工作,严格遵守检测操作规程,出具检测结果。

七、快速检测结果呈阳性的,需进行二次快速检测确认。

检测结果应于结果出来2小时内告知被抽样对象,通知销售者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八、被抽查对象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

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九、快速检测结束后,要按贮存要求妥善保存备份样品,做好标识标记,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天。

法定检测保存样品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检测结果由专人登记和录入,要按月、季或年编目成册,做好标识,归档保管,数据要及时录入相应的云平台数据系统。

对重要的数据、内部材料等未经审批,不得私自外借或复印。

十一、检验人员每半年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出具质量分析报告,以反映本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状况。

十二、检测室要保持环境整洁卫生,设备、仪器摆放整齐,垃圾每天清理。

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1. 内容介绍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职能部门对食用农产品进货的查验工作,确保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合规性。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企业职能部门,在进货过程中必需严格遵守。

2. 管理标准2.1 供应商筛选与审核•企业职能部门负责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明确供应商筛选与审核的标准、流程和责任人。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要求,职能部门负责审核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和安全认证等资质文件,并及时更新。

•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交货情况,以确保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2 进货前查验•企业职能部门在决策进货前,应依据所购食用农产品的类型和特性,确定相应的查验方法和标准,并建立查验记录。

•依据产品的质量要求和企业标准,职能部门负责对进货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全面查验,包含外观、气味、口感、包装标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方面。

2.3 抽样检测•为了确保查验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企业职能部门应进行抽样检测。

•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抽样检测计划,并依照计划从每批次进货中,抽取合适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

•抽样检测的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农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营养成分等,实在可依据所购食用农产品的特点进行调整。

2.4 食用农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处理•假如经查验和抽样检测发现进货的食用农产品质量不合格,职能部门应立刻通知供应商,并停止接收该批次产品。

•职能部门需与供应商协商解决措施,并记录整个处理过程。

•对于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如显现多次质量不合格情况,职能部门有权停止与其合作,并将其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单。

2.5 进货查验记录与档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档案管理系统,将每批次进货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包含供应商信息、进货数量、查验结果等。

•进货查验记录和档案需保管至少两年,以便日后追溯和查询。

3. 考核标准3.1 职能部门自评•职能部门定期进行自评,评估各项管理标准的执行情况和改进措施的效果,并提交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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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作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

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

第二条现场抽样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条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告知确认,可采取拍照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备份进行记录。

第四条现场封样时,抽样人员应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防拆封措施。

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样品封条上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五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食用农产品名称(有俗称的应标明俗称)、产地(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是否具有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抽样批次等。

在集中交易市场抽样的,应当记录销售者的摊位号码等信息。

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抽样文书上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带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以标识的生产者、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一致的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简易包装或散装的食用农产品,以同一产地、生产者或进货商,同一生产日期或进货日期的同一种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

第七条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当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

对记录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的样品应当拒绝接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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